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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檢察機關自偵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

2009-07-22 10:12楊建新
法學教育 2009年6期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期限檢察機關

陳 建 楊建新

當前,檢察機關在偵查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少數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了侵害,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權益方面擔負著重要的責任。如何實現偵查工作的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目標是白擺在檢察干警面前的一道難題。本文從當前偵查職務犯罪案件中保障犯罪嫌疑人面臨的困境出發,就如何進一步推動犯罪嫌疑人權利保護提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對檢察自偵工作有所裨益。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面臨的困境

(一)審訊方法不正確

由于辦案水平不高,辦案手段單一,基本以供到證,偵查活動中往往注重“拿下口供、辦成鐵案”就行,容易出現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情形。一是采取車輪戰術,輪流派人進行審訊,使受審人身心遭到損害。二是審訊中告知權利不規范,同步錄音錄像也不規范。

(二)律師執業權得不到保障

一是存在擴大“國家秘密”的內涵的情況,將一些非涉密案件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而拒絕安排律師會見。二是限制律師向當事人了解案情。按照規定要求,律師可以了解七個方面的情況。但從實際執行的情況看,即使被批準了會見,會見權也受到了限制。三是將“可以”派員在場變成“必須”派員在場。四是沒有主動聽取律師對案件的意見。

(三)超期情況時有發生

實踐中,超越偵查期限的情形時有發生。一方面我國刑事訴訟立法對偵查期限設置的缺位對保障人權造成了影響。另一方面是規避法律以合法形式營造實質上的超期羈押。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主動借《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情形而規避羈押期限;第二種是主動借《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的退回補充偵查情形而規避羈押期限。

二、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一)傳統觀念的影響

一是重打擊犯罪,輕保護人權的觀念。二是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有的將程序法視為實現實體法的工具和手段,程序法只是處于“從屬”、“服從”的地位,沒有獨立的內在價值。三是有罪推定思想。盡管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而享有辯護的權利。但實際上,假如被告人不提出具有足夠分量的無罪證據,有的偵查人員對被告人的有罪便確信無疑,偵查人員從案卷筆錄中所形成的有罪之推定,是無法被推翻的,被告人的無罪意見也無法被采納。

(二)法律本身的缺陷

一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完整?!缎淌略V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薄兑巹t》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北M管從這些立法和司法解釋看,中國似乎已經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我們不得不承認中國到目前為止的實際情況還是基本上不排除非法證據。二是雖然《律師法》對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執業權利作出了一些新規定,但作為上位法、基本法的《刑事訴訟法》至今仍然未作修訂,律師執業權利難以保障。三是偵查羈押期限過長且缺乏超期羈押申告機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僅過長,而且對訴訟期限的延長并無嚴格的審批制度。由此導致追訴機關濫用法律規定的例外條款任意延長辦案期限和羈押期限,許多案件“久押不決”、“超期羈押”的現象十分嚴重。而我國法律卻未建立對超期羈押的申告機制。

(三)偵查辦案手段的單一

由于職務犯罪屬于典型的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大多社會經驗豐富、作案手段隱蔽,預謀以及犯罪后反偵查技能相當強,運用常規偵查手段很難獲得有效的證據,加之《刑事訴訟法》對查辦案件的要求比較高(如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這些都使檢察機關偵查工作面臨新的更高要求。目前檢察機關偵查手段缺乏,最典型的就是我國法律未賦予檢察機關特殊偵查和技術偵察手段。而許多國家在刑事立法上都賦予檢察機關特別的偵查手段,如技術偵查權、緊急拘留權、秘密偵查權、特別調查權等。

(四)刑事政策的影響

我國在刑事政策方面,檢察機關始終處在從嚴從重從快“嚴打”方針指導下,嚴打的工作機制也一直占據主導地位。這就必然導致檢察機關在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方面,一般情況下,檢察機關就只是強調“快偵快辦”、“從重從快”等與嚴厲打擊重要刑事犯罪相一致的單方面工作要求,而輕視對初犯、偶犯等輕微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在具體承辦案件的過程中,某些地方的黨政領導,只是盯著破案率、起訴率、判決率,在這樣的政策指導下,必然導致檢察工作走上了“左”的道路,很難體現寬大方面的要求。

三、完善對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的對策

(一)牢固樹立人權的司法理念

在偵查的司法實踐中,認真貫徹執行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摒棄先入為主、有罪推定的執法理念。在偵查活動中,不僅應充分尊重當事人與公民的尊嚴和權利,而且應保障公民和當事人的權利最終得到實現,從而提高執法的正當性和群眾的滿意度。在偵查活動中,必須做到文明執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治人,進一步提高辦案水平和質量。

(二)完善立法,減少法律規定中的侵害權利情形。

就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看,雖然出臺了許多法律,但還有不科學不完善的地方,國家法律的制定必須充分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一是全面確定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刑事訴訟國際標準,無論是立法機關還是司法實踐部門都應正式認同這一原則。二是強化對犯罪嫌疑人辯護權的保障。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權利,而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是實現辯護權的基礎。然而,律師在偵查中的刑事辯護活動卻因種種限制后困難重重。針對這種現狀,應排除各種障礙,使律師的自由會見權,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的在場權,調查取證權成為現實。犯罪嫌疑人律師幫助權的實現還有賴于律師制度的發達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建立相關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強化律師的法律責任。三是確立嫌疑人的沉默權。為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提出充分證據的責任由追訴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無此義務,也就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因此,確立沉默權規則是實現刑事訴訟程序正義的要求。四是完善對強制措施的適用。要在我國的憲法框架內,根據刑事司法規定和法治現實的要求,建立能夠切實保障人權的強制措施檢察審查制度。要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被告人對偵查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不服的,有權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復議及復核,有關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查決定。五是采取特殊偵查和技術偵查措施。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時,應明確規定,可采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對職務犯罪偵查賦予檢察機關相關的特殊偵查和技術偵查措施,從而更有效地打擊犯罪,達到破案目的,從而不必使辦案人員采取極端手段來侵犯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規范執法行為,從源頭上遏制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

首先,強化規范執法的制度建設。建章立制工作既是整個規范化執法的基礎性工作,更是抓好規范執法的長效機制。目前,許多執法不公、執法不作為、亂作為,都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或執行不力造成的。在制度建設上,一方面要注意制度建立的嚴密性。制度要務實、管用,具有可操作性、針對性強的特點;另一方面要注意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其次,要加強規范執法意識的培養。要以客觀事實為根據,既要注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事實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事實和法律,做到不偏不倚。再次,要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在不斷完善我們的制度,不斷更新我們的觀念的同時,應注意不斷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司法工作體現了工作人員各方面的能力,而不僅是專業知識。所以,這里所說的素質不僅是專業上的,還包括對人、對物、對工作的態度及富有公平、正義和愛心。司法工作者的素質的提高,不僅可以影響個案的公正,而且對我國法治建設、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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