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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2010-09-19 05:36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精神損害賠償缺陷完善

王 乾

【摘 要】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的民事責任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由于起步較晚,相關立法不甚健全。隨著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逐漸增多,這些法律上的缺陷亟待解決。

【關鍵詞】精神損害賠償;缺陷;完善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231-01

“人權概念是當今西方最引人注目的政治辭藻之一。一個保護人權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一個侵犯人權甚至根本不承認人權的制度就是壞制度?!?[1]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人權保護的重要內容,得到了較大的發展。由于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起步較晚,加之社會生活中的新問題不斷涌現,我國現有的精神損害賠償方面的相關立法就顯得更加滯后和力不從心。

1 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

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主要分歧在其是否包括因損害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對此有學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是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非財產損害的賠償,另一部分是對精神損害所伴生的物質損失以及其他損失的賠償。有學者則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是對“純粹的精神損失”予以賠償,不包括物質損失賠償。筆者贊同后者并認為其概念應概括為:精神損害賠償是民事主體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導致其精神權利和精神利益處于不利益狀態,致其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形式予以賠償的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責任。

2 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

2.1 精神損害賠償客體范圍過于狹窄

《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此外,根據《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只以這四類情況來概括精神損害賠償的客體,未免太過狹窄。有學者認為還應包括以下幾種:(1)死亡賠償案件中加害人采用極端殘酷的方式致人死亡,死者在受害時經受極大痛苦,或者該死亡事實給死者近親屬帶來超常痛苦的;(2)傷害雖未造成殘疾,但受害人在受害時經受極大精神痛苦或肉體疼痛,或受害后精神狀況受到損害的;(3)受傷害者為未成年人,其所受傷害給其監護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4)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權或其他婚姻自由權的案件;(5)以極端無理、粗暴、野蠻態度對待消費者致其受到精神損害的。[2]

2.2 未確定精神損害程度的認定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當權力人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而《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庇纱丝芍?只有損失存在且造成嚴重后果時才可要求賠償。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不應以精神痛苦為必要條件。對于同樣的侵害行為對不同的受害者,由于心理承受能力方面的的差異所產生的損害結果也是極有可能相差甚遠。

2.3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計算沒有統一標準

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對人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民事救濟手段。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具體的可操作的計算方法。這導致了我國民事訴訟中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判決的混亂。雖然我國最高院通過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并規定了相關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但是我國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依然難以操作。

2.4 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間存在矛盾

在最高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我國對于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不一。如《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而《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力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边@時將侵權人行為界定在“非法”范圍內,顯然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悖。另外,我國最高院曾通過專門的司法解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作了排除性規定。這導致在司法實踐中,由一般侵權行為所導致的精神損害往往能得到賠償,而犯罪這種更加嚴重的侵權行為所導致的精神損害,受害者反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濟。

3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

3.1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客體范圍

我國《民法通則》對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限定在幾種人格權的侵害,而法律未規定的其他人身權的侵犯將得不到法律救濟,這顯然有失公平。筆者認為應增加以下幾方面:(1)侵害自由權;(2)侵害婚姻自由權;(3) 死亡賠償案件中加害人采用極端殘酷的方式致人死亡,死者在受害時經受極大痛苦或者該死亡事實給死者近親屬帶來超常痛苦的;(4)傷害雖未造成殘疾,但受害人在受害時經受極大精神痛苦或肉體疼痛或受害后精神狀況受到損害的;(5)受傷害者為未成年人,其所受傷害給其監護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

3.2 規范精神損害程度的認定標準

據《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8條規定,只有損失存在且造成嚴重后果時才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如前所述,只要侵權行為發生,侵權人就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且不應以侵權行為是否違法為條件。筆者建議首先設立一個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以對精神損害的程度予以鑒定。其次確定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界限。就該解釋中第8條中的“嚴重后果”做出列舉式的表述以對其加以解釋。

3.3 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標準

雖然我國最高院通過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但是仍沒有對最低限額做出規定。筆者認為我國立法對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還應規定以下內容:(1)法官自由裁量權原則。(2)財產責任為主非財產責任為輔原則。(3)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逐步提高原則。[4]

3.4 完善有關立法以建立統一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我國的立法機關應隨著社會的發展及相關具體情形的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相關立法?!睹穹ㄍ▌t》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但各法規及司法解釋間又存在一些沖突,在法律適用上極易造成混亂。因此,立法機關應在相關部門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做出統一規定,切實保障民事主體的精神損害求償權。

由于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本身存在復雜性,加之人們對精神利益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日益凸顯。因此,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必須有統一的規定,有必要在理論和實務上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完善我國法律對人權的保護。

げ慰嘉南:

[1] AJM米爾恩著,夏勇譯: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

[2] 賈海濤,試論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河北建筑科技大學學院學報,1995(3)

[3] 何花, 論美國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規則與我國相關制度之完善,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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