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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現狀及建議

2012-08-15 00:52孫海云
關鍵詞:公司章程章程公司法

孫海云

(太原理工大學 輕紡工程與美術學院,山西 太原030600)

一、公司章程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

公司章程作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明確規定了公司股東、公司以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責任、義務、權利,同時也規定了公司的名稱、經營范圍、組織結構、議事方式、終結事項等必要內容。它是設立公司必備的法律文件,是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管的一種手段,在公司的成立、發展直至終止時期都起到關鍵作用,是公司和公司內部成員之間建立法律關系,解決公司內部分歧的重要依據。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辦法、運營模式、股權結構等方面有很大的差異,本文只針對兼具人合和資合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內容來展開討論。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就是經全體股東簽名和蓋章后的公司章程中載明的事項,本質上是出資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契約。其約定的事項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和明確性三個特點。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中必須要記載的事項是由公司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規定的,這些事項對公司運行有重要指導意義,如果缺失或者違法將會導致公司不能被批準成立的嚴重后果。自治性是指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對有些事項尤其是涉及到公司的組織和管理的事項可由股東自行約定。明確性一方面指公司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權利義務規定的具體明確,另一方面也指約定事項應盡可能準確表述,不能因帶有歧義而致使不同的人產生不同的理解。

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內容在《公司法》中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在《公司法》第二十五條中,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為體現私法自治的原則,《公司法》中還間接性地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可以做變通處理的其他內容,如第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這些內容涉及到公司向他人投資或提供擔保的限制性規定,公司董事任期的決定,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的分配,股東股權轉讓和繼承的辦法,公司向股東送交財務報告的期限,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程序,公司的解散事由等。

這些規定在公司成立時就應該作出,既體現了國家法律對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序上賦予了公司進行自主管理、意思自治的權利。但是,整個公司的經營是一個動態的不斷變化的過程,股東在合作初期很難把握公司未來的局面,所以公司章程的絕大多數條款是依靠程序上的、預測性的規定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三、實踐中絕大多數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被稱為“公司憲章”、“公司自治法規”,但在實踐中卻存在很多問題:

(一)章程內容千篇一律,缺乏體現公司自我需要和特色的個性化規定,大多數章程是把《公司法》的有關條文重新抄寫一遍,甚至許多公司被工商登記機關強制要求購買并填寫其統一印刷的公司章程范本,投資人只能在相同的范本上填空,不允許添加其它條款,導致章程雷同現象嚴重,影響了章程的個性化設置。

(二)許多公司章程中缺乏對高級管理人員義務和責任的明確規定,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股東不直接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隨著對公司控制能力的減弱,其利益很容易受到損害,而違背其出資的初衷—— 一般而言,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可能為了眼前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而投資者更重視長遠利益。

(三)公司章程的內容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在實際事務中引發爭議。許多股東設立公司時也不看章程,不關心寫了什么內容,公司如何經營只在口頭表示,等有了爭議,才去看章程,發現和《公司法》規定的一樣,根本解決不了具體的問題。

出現以上問題,一方面由于投資者缺乏章程意識,另一方面他們確實難以預料事態的發展。因此,增強公司章程意識,完善公司章程內容,充分發揮公司章程的作用,不僅能夠避免公司成立后運作過程中的潛在的矛盾和糾紛,還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公司正常良性運行,最終保障所有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四、完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內容的幾點建議

在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時,各投資主體應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和預測能力,一方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充分考慮本公司具體的經營特點,對公司法規定進行補充和細化、量化;另一方面,要考慮避免有爭議問題的出現,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為進一步完善章程內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作為公司章程制訂和修改的參考。

(一)針對公司的經營特點和具體目標,增加個性化的規定

在此要著重體現以下原則:合法原則,考慮有限責任公司資合和人合雙重性質的原則,不損害股東利益原則,效率和公平兼顧原則。

例如,有關股權變動的問題,如果股東打算轉讓出資,優先購買權如何確定?這個問題在《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著規定。但對于股東中同時出現多人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并沒有規定,所以,在公司章程中可以事先規定以下方法:平均分配受讓股權;以股東出資額確定認購比例;以競買方式確定股權受讓方。這樣通過事先的規定避免股東之間的爭議和矛盾。另外,如果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如何繳納新增加的資本,是按原出資比例還是按股東在經營過程中對公司的其它貢獻等其它因素來確定,也應事先規定在章程中。

(二)明確公司股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確保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股東的主要義務就是在設立公司時按時足額繳納注冊資本,公司法中已規定了股東違反這一法定義務時應承擔責任的方式,但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股東之間由于不信任、矛盾加深而導致股東會無法召開或股東會決議無法作出,繼而嚴重影響公司運作的狀況。這種局面出現后,只有靠事先在章程中的約定來解決。一般說來,有這樣幾種方式:約定就同一事項在一定時間內無法達成一致的,任何股東均可提請解散公司;約定大股東收購小股東的出資額;約定第三方參與評價或裁決。當然,具體的解散事項、收購價格的確定方式以及第三方的公正和權威性的保證方式等,都應寫入章程中。

由于大多數股東不實際參與公司經營,這樣,參與實際經營的公司董事、經理有可能為了短期利益做出有損公司長期利益的決定,或者有些股東利用表決權上的優勢作出有損其它股東利益的決定,所以章程中可以約定對于某些事項或超過一定數額的資金運作要依據一定的議事規則來處理。

《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還規定了承擔責任的方式。但如果由于董事、經理違法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被他人揮霍浪費掉收不回來,董事、經理對公司在什么范圍內、以什么樣的方式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在制訂章程時就規定清楚。

(三)注重公司章程內容規定的可操作性,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爭議

對于數字的規定要準確無誤。例如,關于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方式?!豆痉ā返谒氖臈l和第七十二條規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其它股東過半數”是否包括本數?為避免歧義,應在公司章程中將這些波及數字的問題規定清楚。

明確章程中的涉及到的具體名稱。例如,在自愿解散和被責令關閉而依法清算時,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負責進行清算,為避免個別股東的怠于清算行為而影響其他股東的利益,可在章程制訂時就明確具體的事務所的名稱,將明確的由股東簽署的授權文書交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并在股東變動時及時做出修正。

總之,公司章程制訂得越詳細明確,公司運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發生爭議也有規則可循,為了使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的管理過程中更好地發揮作用,應重視其內容的預先設計,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體現章程作為公司自治規則的本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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