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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問題及對策

2015-01-17 13:59董殿帥
學理論·上 2015年12期
關鍵詞:政治參與應對策略

董殿帥

摘 要:私營企業主參與政治是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當前私營企業主在政治參與中仍存在參與水平不高、參與意愿和能力不平衡、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以及不規范的政治參與行為等問題。這些問題的產生是主、客觀因素共同造成的。通過制定科學的政治參與策略、構建高效的政治參與渠道、完善法制保障并加強對私營企業主的培養,將有利于促進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

關鍵詞: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應對策略

中圖分類號:D621 ? 文獻標志碼:A ?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34-0058-03

改革開放以來,私營企業主階層逐漸發展壯大起來,政治參與意識和政治參與需求也隨之增加,政治系統對此做出了積極的回應,為私營企業主參與政治開辟了通道,一些私營企業主開始登上政治舞臺。但在實踐中,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仍然面臨著種種問題,這對私營企業主利益訴求的表達和國家民主政治建設都產生了負面影響。

一、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中存在的問題

私營企業主作為一個階層參與政治是我國政治發展中的重要突破,在其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一)政治參與的水平不高

一是組織化參與水平不高。組織化參與指“與他人合作以特定的團體形式參與政治的活動”[1]5-6。從目前我國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的現狀來看,盡管組織化參與活動也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總體上仍以個體參與為主,處于松散態。較多的表現為以個人身份或地位與政府官員接觸,參政議政等。私營企業主盡管可能具有共同的訴求,但他們的大部分參政活動追求和表達的通常是個人或少數人的訴求,很難廣泛地反映本階層的群體利益。即使實現了政治參與,所試圖影響的也多局限在對某些具體官員或具體問題的處理。從效果上來看,這種通過個體進行的利益表達往往可能會因為其個體表達方式而被忽略其普遍性,導致一個實際上普遍存在的問題被當作個例處理。甚至,不同個體提出的政治主張還可能相互抵觸,進而削弱其應有的能力。

二是私營企業主的代表性不足。隨著企業主市場主體意識的不斷增強,他們會積極尋求各種渠道和舞臺去反映利益訴求和參與社會事務。有的企業主在沒有獲得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等代表資格前往往會積極謀求,但當選后,其重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熱情就逐漸趨于平緩甚至降低的趨向,不能合格的履行作為私營企業主階層代表的職責,不能代表整個階層的利益。階層代表的資格被視為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被扭曲為謀求私利的工具,這種不作為的行為削弱了其代表性,降低了私營企業主階層整體的參與水平。

(二)政治參與存在多層次性

政治參與的多層次性既是私營企業主階層政治參與的特點,也是其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表現為參與意愿和能力的多層次性。私營企業主階層尚處于形成和發展階段,階層內部在政治參與水平上還沒有達成一致。奧羅姆認為,社會經濟地位是影響一個人政治參與的首要因素,兩者之間有著令人信服的和十分明確的相關性[2]286。我們看到,大量的中小企業主僅處于關注政治的層面,由于企業正處于起步階段,發展還不穩定,他們將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企業的經營上,很少有具體的參與政治活動,由于政治參與渠道少,總體的參與能力和參與意愿都較弱。而對于那些大中型私營企業主來說,企業的生產經營較為穩定,他們有經濟實力,也有精力去關心社會政治生活,并將政治訴求并通過一定的渠道進行反映。

其次,表現為政治參與目標具有多層次性。由于那些大型私營企業的企業主具有更高的參政能力和政治資源,其政治參與目標也比較高,其關注的問題已經開始聚焦于整個階層或整個社會,目的在于履行社會責任,能夠針對宏觀的社會問題發表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以及提案、議案等。中型企業的企業主則希望通過政治參與來影響關于企業發展的決策,希望獲得安定的發展環境,他們的目標與大型企業相比更為實際。

(三)存在政治冷漠現象

政治生活是社會發展的結果,也是人們無法避免的。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的“人類自然是趨向于城邦生活的動物”[3]9,可以說政治參與是廣大公民的共同需求,但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積極行動。在政治參與意識方面,有的企業主存在“莫問政治”的思想,很少公開談論政治,對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持冷漠、不感興趣的態度,認為“與我無關”。對于統戰部門、工商聯、行業協會等組織的政治學習和討論活動,也不愿意參加,認為是“浪費時間”,以各種理由推脫。在政治參與實踐方面,很多私營企業主對于入黨、當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等都不感興趣。在參與諸如投票選舉等具體的政治活動時,經常表現出被動、盲從、不參與的狀態?;蛘咛颖苓x舉,不參與投票;或者放棄被選舉權。在私營企業主群體中,有些人可能是天生對政治不感興趣,甚至有厭煩情緒,他們對于政治參與的逃避和疏遠更為明顯,成為政治參與的“缺席者”。

(四)存在不規范的參與行為

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總體上是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和政策許可范圍內進行的,但在實踐中,不規范的甚至是非法的政治參與行為時有發生。

一是賄賂選舉。近些年來,部分私營企業主為了當選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花重金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選舉人或候選人。最為典型的是2013年被曝光的湖南衡陽人大代表賄選案,該案共有56名當選的省人大代表涉案,其中有32名是私營企業主,涉案金額人民幣1.1億余元。此外,發生在農村的賄選案件更是不勝枚舉,從請吃請喝、送禮送物,到花現金“買”票,從利益承諾到暗箱操作都層出不窮。原晉江深滬鎮科任村原村委會主任、晉江市人大代表、千萬富翁呂江波指使村民以賄賂選民、偽造選舉文書、聚眾造勢威脅其他候選人等手段破壞晉江市人大代表選舉,致使該選舉無效。

二是非法介入地方政治事務。有的私營企業主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資源和政治資源,便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通過官商勾結等途徑進行非法政治參與,影響政治權力的正常運行。尤其在基層政權中,少數實力雄厚的私營企業主往往是地方上具有重要影響力的人物,他們對于地方的發展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例如四川的劉漢、劉維通過利益輸送構建了巨大的關系網,與當地官員相勾結,操作地方政府的人事安排,幫助對自己有利的官員升遷。

三是拉攏收買官員。這種行為發生的概率也很高,一般情況下,一些企業主為了擺脫執法部門的為難,或者確實存在不規范等行為而面臨處罰,他們往往會出于“破財消災”的考慮去做打點。另一種情況是主動去接觸官員,幫助他們謀求更多榮譽和更高的職務,官員在得到好處后自然會感激他的“資助人”,進而成為企業主的政治代言人。

二、制約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原因分析

制約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私營企業主自身素質還需進一步提高;客觀方面還受到政治制度方面的影響。

(一)主觀原因

政治參與的效果相當程度上受制于私營企業主自身的能力大小,在自身能力方面私營企業主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缺少系統的政治理論知識。從私營企業主的文化水平看,全國工商聯公布的數據看,大專以上文化水平占到了受訪企業主的65.2%,其中研究生占到了8.1%[4]256。雖然企業主的受教育程度越來越高,整體素質提高明顯,但其所掌握的政治知識特別是關于參政議政方面的知識,還遠不能滿足需要。實踐證明,豐富的知識是提高實踐能力的基礎。私營企業主階層在政治參與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其政治素質不高的問題直接影響了政治參與的深入發展。

其次,政治行為能力不足。目前來看,那些有過體制內工作經歷的企業主和大型私營企業主的參政意識較強,前者具有較高的政治把握能力和豐富的與政府打交道的經驗,而后者則憑借其經濟實力,往往能更早的,通過更多的參政渠道參與政治,參政能力和素質也較高。然而對于絕大多數中小私營企業主來說,他們參政的渠道少,時間上也較遲,在政治參與方面還處在摸索階段,政治實踐經驗缺乏,政治素質綜合較低。再加上企業正處于發展期,他們將主要的精力和時間都投入到生產經營上,對于政治參與的投入十分有限,在他們看來自己的本職就在于經營好企業。

(二)客觀原因

制度供給不足是我國在社會轉型其面臨的重要問題,同時也是制約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主要原因之一。

首先,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渠道狹窄。私營企業主參與政治生活是對我國既有參與格局的突破,這意味著原有的體制機制設置中適合他們的參與渠道是很缺乏的。目前,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渠道主要包括各級人大、政協,政黨,工商聯或商會等組織,但這些渠道有很強的安排性,相當程度上呈現出精英政治的色彩[5]。一般而言那些實力強、影響力大、對地方貢獻多的企業主有更多的機會獲得安排,而一般的中小企業主能得到的機會和渠道很有限。雖然私營企業協會、各種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都聲稱是代表和反映私營企業主階層利益的組織。但就目前我國社會組織總體還不發達,行業協會等組織在運行中存在職能劃分不明確、國家政策限制、缺少經費和人才等諸多問題,這使他們自身的能力很弱,缺少影響力,甚至一些組織存在濫用職能的問題,導致整體形象受損,其行業代表性受到質疑,這些組織尚不能完全發揮代表和維護私營企業利益的功能。

其次,私營企業主階層政治參與的相關制度、法律保障不完善。江澤民同志在“七一”講話中提出“私營企業主……也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表明了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合法性,國家也認可了他們的政治參與訴求,但是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并不健全。

三、促進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路徑分析

促進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不斷發展是實現和維護私營企業主經濟、政治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實現國家民主治理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因此必須采取措施掃清障礙。

(一)制定適宜的政治參與策略

要把握好政治參與的限度。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強調“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這已經成為解決我國公民政治參與問題的重要指導原則。在擴大私營企業主參政的同時更要實現其參與的有序化,讓參與保持一個合理的限度。首先,政治參與要保證國家政權的穩定和政治生活的有序,只有在一個穩定的狀態下,政治參與才是有效的。其次,政治參與的發展要與社會發展協調一致。黨和政府要綜合考慮現有的社會資源存量,一方面處理好參與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要警惕“參與爆炸”的發生,避免不切實際的發展目標。最后,要引導私營企業主在法律框架下參政。憲法和法律既是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法律保障,也為其政治參與設定了程序和規則,只有通過合法的政治參與,正當合理的利益訴求才能得以實現。

要實現各階層平等的參與政治。在階層分化的大背景下,社會還有大量的弱勢群體存在,他們在政治資源、文化資源、社會資源的占有方面都處于劣勢,他們在表達利益訴求時面臨的困難更多。如果此時只滿足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需求,難免會使其他階層的人有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感覺,會對和諧的階層關系和穩定的政治環境形成潛在的威脅。不論是基于公民平等的政治參與權,還是基于社會的和諧穩定,黨和政府都要努力提供更多的機會,讓公民參與到政治生活中來。

(二)構建高效的參與渠道

一是要優化現有的參與渠道。目前,由于人大和政協更接近權力中心,參政的效果更加突出,所以出現私營企業主爭當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現象[6]。這種偏好也說明通過人大和政協進行的參政具有更好的便利性。首先,建議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的增加私營企業主代表在人大、政協中的比例,讓更多的企業主有機會參與進來。其次,要增加中小企業主的參與機會。以政協為例,不論是從政協章程的規定看,政協委員要在“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還是從實際的政協委員資格確定結果看,往往是那些企業規模大的企業主有更多的機會擔任政協委員,而絕大多數中小企業主的機會很少,針對這種問題,可以適當吸收更多中小企業主加入其中,并鼓勵和推薦他們參與基層自治組織的選舉。與此同時,要協調好不同規模企業的利益訴求,讓企業主代表能夠表達整個階層的訴求,避免“只代表自己”。最后,要規范整治參與中的具體規則,簡化參與流程,增強可操作性,減少整治參與的成本。

二是要探索新的參與渠道。目前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渠道狹窄,不僅抑制了其參政需求,同時也導致了非制度化政治參與行為頻發,所以必須拓展新的合法、有效參與渠道。比如通過統戰部、政府職能部門、工商聯的牽頭,通過座談會、聯誼會等形式廣泛邀請私營企業主參與其中,面對面地進行交流。涉及私營經濟相關部門在進行民主評議時,也應該邀請私營企業主參加,這樣不僅能夠讓企業主直接的表達對職能部門工作的態度,還能提高政府對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重視程度。另外,還可以借助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構建參與平臺。比如廣州市人大主辦的電視政論節目《羊城論壇》、洛陽市統戰部主辦的廣播節目《空中統戰之聲》等,這些節目不僅很好地宣傳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而且也降低了公民政治參與的門檻和成本,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由企業家自己或者行業協會參照建立諸如“企業家論壇”等形式,邀請黨、政、人大、政協等部門的領導干部參與其中,交流互動。

(三)完善政治參與的法制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規,是促進和規范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通過立法保障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權力。國家和各地方要抓緊落實有利于公民政治參與的立法。如可以出臺《公民參政議政條例》,對包括私營企業主在內的各個階層或界別的政治參與活動進行指導規范,從法律上明確規定政治參與的內容、途徑等,要著重細化政治參與的具體操作程序,改變目前原則性規定重于操作性規定的狀態。另一方面要用法律規范私營企業主的參與行為。必須加大對非法政治參與的治理力度,應該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指出哪些參與行為被鼓勵的,哪些行為是違法的,是被禁止的,并提出相應的懲罰措施。不論是企業主還是官員,不論對地方的貢獻如何,一旦違反必須嚴懲。通過法律的形式對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行為做出規范,不僅可以為私營企業主指明參與的方向并維護其合法的參與權力,還能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提高依據,最終創造一個和諧的參與環境。

(四)加強對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培養

促進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水平不斷提高不僅要從客觀因素出發,也需要從其主觀出發,提高自身的素質。一是要加大對私營企業主文化素質的培養。政府要引導私營企業主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為他們提供學習和培訓的機會,幫助他們不斷提高文化知識和企業管理水平。二是要加大對私營企業主政治素質的培訓。要加強政治理論知識教育,通過座談會、學習班等形式向他們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普及政治知識,讓企業主了解我國的政治制度、政治體制,不做政治“門外漢”。要培養政治參與能力,通過理論與實踐結合,讓私營企業主學會提建議、做調研提議案,學會審議政府工作報告等,以避免政治參與的低效性、非法性等問題。三是要加大對私營企業主法律素質的培養,增強其法律意識,使他們知法、懂法,從而自覺約束自己的非法經營行為、非法政治參與行為,同時鼓勵他們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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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華正學.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渠道的選擇偏好和效用分析[J].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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