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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國有企業案件查辦協作機制的思考

2015-10-21 18:07宋宗立
科學時代·上半月 2015年7期
關鍵詞:反腐倡廉國有企業

宋宗立

[摘要]本文簡單分析了紀檢監察組織自身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案件查辦協作機制建立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建立需要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國有企業;案件查辦協作機制;反腐倡廉

國有企業紀檢監察組織現有的工作機制,難以適應新形勢下案件查辦的需要。探索建立國有企業案件查辦協作機制,是國有企業紀檢監察組織適應新形勢下案件查辦的需要,是國有企業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環節,是國有企業進一步加大案件查辦力度的有效途徑。

一、建立案件查辦協作機制是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形勢的需要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的要求和部署,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采取有效措施,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不斷加大辦案工作力度,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然而,近年來,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腐敗案件呈高發多發態勢,嚴重影響了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作為國企紀檢監察組織,在反腐工作中,由于制約查辦案件的因素較多,難以發揮其有效的作用。探索建立國有企業案件查辦協作機制,共同實現“目標同向、資源同享、防線共筑、廉潔同創、民心同聚”的目標,是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形勢的需要。

(一)紀檢監察組織自身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

1.辦案力量薄弱

目前國有企業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和力量配備較薄弱,一是人員素質低、結構不合理。二是紀檢監察組織不健全,有的既無機構又無人員,有的有機構沒人員,有的只有紀委書記,沒有工作人員,這種狀況很難有效地開展案件查辦工作。

2.業務不熟悉

由于基層紀檢監察組織辦案機會少,查辦案件經驗不足等原因,導致案件取證不充分、不嚴謹,程序不規范,質量不符合規定。

3.人情干擾大

國有企業領導交流慢或長期不交流,致使人際關系復雜,紀檢監察工作人員身在其中,查辦案件容易受到人情干擾,影響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腐敗案件本身的復雜性,增大了查辦案件的難度

1.作案手段狡詐,呈現隱蔽性

當前,腐敗案件呈現高職務、高智商、高技術“三高”趨勢。一些違紀違法者以深厚的閱歷和較高的智商,加之熟知法律法規,綜合利用各種高科技手段。已由單一性逐步向復雜化、隱蔽化、智能化方向發展,已從過去簡單的以權謀私和監守自盜,轉向運用專業知識、制度漏洞進行犯罪活動。有的利用業務掩護,損公肥私;有的規避法律,借雞生蛋;有的以借用、置換、低價購買等方式侵占國有資產。

2.涉案人員多,呈現群體性

有的單位主要領導搞腐敗,帶壞了班子。任人唯親,以我劃線,精心編織和構建自己的“小圈子”,編成一個龐大的關系網。因此,查處案件往往牽一發而動全身。

3.涉及領域更廣泛,案情更復雜,呈現寬泛性

一是發案領域越來越廣。違紀違法案件已由實權部門和熱點領域,向相對清廉崗位延伸。二是案情復雜,涉及人員多。案件往往涉及多人,多種性質的錯誤,情況錯綜復雜。三是跨區域作案。隨著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的不斷深入,跨市、跨省作案較為普遍。

二、建立案件查辦協作機制,進一步加大案件查辦力度

新形勢下,違紀違法案件在性質、手段、方法、類型、規模等方面都發生了明顯變化,僅僅依靠本單位紀檢監察組織自身力量,查辦案件確實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因此,國有企業紀檢監察組織要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需建立案件查辦協作機制,整合辦案力量,進一步加大案件查辦力度。

(一)建立案件查辦協作機制的方法

1.垂直領導,整合辦案力量

堅持垂直管理是建立辦案協作制度的關鍵環節,國資監管紀檢監察組織要組成專門辦案協作機構,統一領導國有企業紀檢監察辦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問題。一是堅持以查辦疑難案件、重點案件為主的原則。根據案源信息,由各企業排查篩選出案情重要或復雜的案件線索,或案發單位查處有困難、有阻力的案件線索,進行協作辦案方式查處。二是落實案件主辦責任制。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對每起案件都明確主辦人員,提高辦案效率。三是從各企業抽調辦案骨干建立人才庫。根據案件特點,從人才庫中確定一名案件主辦人,若干協辦人,組成聯合調查組執行案件調查任務。四是為打破人情關系的束縛,發案單位紀檢監察干部不參與本單位案件辦理,案發單位紀委不得過問和干預聯合調查組的工作。

2.建章立制,規范管理

要建立統一規范的管理制度,對協作辦案的基本原則、辦案紀律、保障措施及組織領導等進行明確規定,確保協作辦案機制有章可循。在案件管理方面,要做到“三定”、“四統一”,即定方案、定進度、定時限,統一辦案程序、統一調查取證要求、統一公文格式、統一組卷立卷標準,確保案件查辦的效率和質量。在紀律要求方面,辦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嚴格履行主、協辦人員職責,保證案件查處工作安全有序進行。

3.獎懲到位,保障有力

一是對協作辦案的有功人員,辦案協作機構要給予獎勵,在交流、選拔人才方面予以優先;對違反辦案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辦案人員,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二是落實后勤保障。在辦案過程中,由辦案協作機構協調解決好后勤保障工作。

(二)建立案件查辦協作機制的優勢

1.人力資源得到整合

實戰經驗豐富的辦案人員入人才庫統一管理,統一調配,有效解決了個別企業存在的有案無人辦或有人無案辦的情況,有利于將企業有限的辦案資源合理集中到查辦案件的攻堅戰上來。

2.人情環境得到優化

異地抽調的辦案人員來到全新的工作環境,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有上級紀委做堅強后盾,不顧慮他人干預,不怕打擊報復,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工作熱情,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調查中。

3.業務能力得到提高

案件調查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科學。調查方案的制定、案件突破口的選擇等都有嚴密的科學規律,在辦案協作機構的統一指導下,不同單位的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可以充分發揮各自的特長,取長補短、互相學習,共同提高。

4.監督制約得到加強

在協作辦案過程中,由辦案協作機構對案件進行全過程的把關,抽調的辦案人員可以對調查程序、辦案紀律、執紀標準、處理結果進行全過程的互相監督,實行調查與審理環節相脫離,有效提高案件的質量。

三、建立辦案協作機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辦案協作機制雖然具有突破案件快、辦案效率高、定性準確等優點,但也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高度重視。

(一)要依紀依法安全辦理

協作辦案人員具有一定的臨時性。參與協作辦案過程中往往會存在一定的急于求成和干完就走的想法,因此,要避免為辦案而辦案的思想,要從服務企業發展的大局出發,充分考慮執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綜合效果,樹立抓出腐敗分子是成績,查出問題,還干部清白也是成績的辦案關,確保依法依紀安全辦理。

(二)要努力發揮查案工作的治本功效

查辦案件就如同作外科手術,查清問題,懲治腐敗人員,只是完成任務的一半。要想根治,還需把查辦案件與宣傳教育,完善制度,加強監督結合在一起,在源頭預防上下功夫,努力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效。

1.查辦案件是最有說服力,最直截了當的教育手段

一是要發揮好震懾作用。用身邊的事教育身邊的人,當身邊的腐敗人員被查處,對正在腐敗和準備腐敗的人是最大的震懾。二是做好警示教育。堅持把辦案過程作為教育過程,加大宣傳力度,實現查處一案、治理一線、教育一片、規范一方的綜合效應。

2.查辦案件是發現漏洞,完善制度,加強監督的最佳時機

任何違紀違法行為的產生,都有其產生的背景、環境和原因。這些深層次的問題,平時不易被發現,但通過查辦案件,這些在管理制度,監督約束方面的漏洞和不足就全面暴露出來。因此,要以查辦案件為手段,查找分析發生違紀違法的根源,采取措施,幫助發案單位加大建章立制的力度,用完善的制度,防止腐敗行為的再次發生。另外,還要健全監督機制,保證制度貫徹執行。查辦案件給強化監督營造了良好的氛圍,要根據查辦案件過程中發現的產生問題的薄弱環節,加大對權力的制約,建立明晰的、嚴密的權力運行程序,從體制上消除個人說了算的弊病,讓大家可以監督,能夠監督,敢于監督,從而避免權力被濫用,杜絕前腐后繼現象的發生。

總之,建立國有企業案件查辦協作機制,是適應新形勢下案件查辦的需要,既能提高辦案效率,又能提高辦案質量。實現“目標同向、資源同享、防線共筑、廉潔同創、民心同聚”的目標,切實推動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案件查辦水平的整體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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