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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名譽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承擔

2016-04-21 16:36夏小文
企業導報 2016年6期
關鍵詞:責任承擔

夏小文

摘 要: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以及信息技術的逐漸成熟,互聯網已經成為了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們的衣食住行中扮演著重要角色?;ヂ摼W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一些麻煩。網絡環境中的名譽侵權問題就是其主要問題之一。隨著人們民主法制觀念的增強以及網絡技術的發達,人們更加注重對自己的隱私特別是名譽的保護。結合《侵權責任法》第36條中關于網絡侵權的規定以及目前學術界的主要觀點對網絡環境中名譽侵權的責任認定和責任承擔進行詳細探討。

關鍵詞:網絡名譽侵權;責任認定;責任承擔

一、網絡名譽權侵權概述

(一)名譽權的內涵。通常來講,名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和形象等方面的綜合客觀評價,該評價會直接影響到自然人、法人的社會地位。因而,可以說一個主體的名譽來源于社會生活,其在很大程度上又會影響主體的生活,同時間接會給其帶來經濟上的利益變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法律將名譽權作為一項重要的人格權加以保護。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人們的日常生活越來越多地轉向互聯網,人們的名譽權在網絡空間里也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網絡名譽侵權的概念與特點。網絡名譽侵權,顧名思義,指的時通過網絡手段使得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其手段通常包括在網上傳播下載文字、圖片、聲音等等。與傳統的名譽侵權相比,網絡名譽權與其實質是一致的,但是也產生了一些新的特點。首先表現在在網絡環境中侵權的手段更加簡便、效果更加迅速、影響范圍更為廣泛,侵權行為人往往是通過微博、微信、QQ等平臺進行傳播、下載有損當事人名譽權的消息、而互聯網的普及性及操作的簡易型,使得信息傳播得更為廣泛和迅速;其次,侵權主體具有隱蔽性,由于我國目前的網絡并沒有采取實名制,網絡環境中更多的是虛擬的主體,受害人可能僅僅只能看到一個虛擬的網絡主體而難以找出真正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因而很難去找到追責主體;再次,侵權責任的界定也是比較復雜的,網絡環境中,侵權行為通常涉及到網絡信息提供者即網絡用戶還有網絡平臺的服務提供者以及信息轉載者,因而侵權責任的界定比較復雜;最后,網絡信息缺乏必要的審查機制,互聯網上的海量信息沒有一個官方的監管組織對信息進行審查,是否可以放在網上進行傳播。

二、網絡名譽侵權的責任認定

(一)網絡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根據在民法學界中的“四要件”理論,網絡名譽侵權屬于侵權行為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認定也需具備這四個要件,并且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也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肯定。首先,有損害名譽的加害事實,通常是指侵害人利用網絡途徑使得民事主體的商譽受到侵害,從而對民事主體在網絡和現實生活中的經濟活動造成損害;其次,要有損害后果,是指被侵害人在經濟或者在精神上遭受了損失;再次,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損害結果的發生;最后,侵害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當承擔責任,但是考慮到網絡侵害行為的影響范圍較大,應當將故意和過失的情況區分開來。

(二)網絡名譽侵權的歸責原則。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包括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結合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相關規定就網絡侵權的歸責原則進行具體分析介紹。首先,第36條的第1款規定的是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則,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第36條第2款規定了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通知——刪除”義務,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在損害發生之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就應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這里明顯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第36條第3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明知他人在網絡上實施侵害他人的行為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時,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這里采取的也是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網絡名譽侵權作為網絡侵權的一部分,其歸責原則應該與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是一致的,應當采取過錯責任原則。生活中常見的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通常有辱、誹謗和新聞報道嚴重失實,并且造成他人損害達到一定程度,很明顯只有行為人在故意的情況下,才能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因此,網路環境中的名譽侵權的歸責原則應該為過錯責任原則。

(三)網絡名譽侵權的責任主體。網絡環境下的名譽侵權比傳統的名譽侵權要復雜的原因就在于網絡名譽侵權中涉及的主體較多,不僅有侵權行為的實施者和受害者,還有網絡服務提供者和轉載者。同時由于實施侵權的方式、主觀目的、扮演的角色也是各不相同的,因而需要承擔不同的侵權責任。弄清楚各方主體的責任,對于打擊網絡名譽侵權行為的發生以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要區分提出者與上傳者的責任。提出者是侵害材料的來源,而上傳者沒有盡到審查材料的義務,如果上傳者明著上傳的材料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事實,仍然堅持上傳,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上傳者沒有能力識別對材料的信息,無法判斷其是否具有侵權性,就應該免除上傳者的責任;其次,要明確轉載者的責任,如果轉載者明知轉載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內容而轉載,給受害者造成了更大范圍的損害,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但是轉載者的數量通常有很多,根據“法不責眾”的原理,轉載者的責任認定有待進一步考量;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在前面一部分已經有論述,縱觀各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規定,主要采用的是嚴格責任制,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當前頻繁出現網絡名譽侵權的現象,為了遏制這種現象的蔓延,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在特定時候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是侵權信息的上傳者和提出者應該承擔最大的責任,轉載者如果存在著主觀上的故意,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應該與上傳者與提供者的責任區分開來,畢竟兩者的行者有很大區別。

三、網絡名譽侵權的責任承擔和免責事由責

(一)網絡名譽侵權的責任承擔方式和范圍。網絡名譽侵權涉及的主體較多,每個主體的責任承擔方式也有一些不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1款,網絡名譽侵權的一般規定為網絡侵權人應當自己承擔責任。第2款和第3款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筆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之所以要承擔連帶責任,并不是《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共同侵權的情況,而是基于對公共政策和社會利益的考量。

網絡名譽侵權與傳統的名譽侵權的實質是一樣的,都是給民事主體的經濟生活以及社會生活帶來了不利影響。因而,網絡名譽侵權的責任承擔方式也與傳統名譽侵權的責任承擔方式類似,主要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償損失。

(二)網絡名譽侵權的抗辯事由。傳統名譽侵權的抗辯事由主要有:權威信息來源、受害人同意、合理引用或轉載、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等等。網絡名譽侵權相比較于傳統名譽侵權,其參與主體較多、程序較為復雜,其主要的抗辯事由還應當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法定的情況下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比如說及時盡到了“通知——刪除”義務,是可以免除責任的;轉載者出于善意或者是在主觀上不存在故意的情況轉載了相關的文字或者圖片,也應該給予免責。

總結:當今世界互聯網已經深入到我們生活之中,其給我們帶來的影響應該辯證地加以看待。一方面我們要看到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利用網絡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事件也時有發生。對于目前愈演愈烈的網絡名譽問題,我們不可忽視其影響。我國的立法雖有規定,但還不夠完善。因而我們明確網絡名譽侵權中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方式,只有這樣才能準確地完善我國目前關于網絡名譽侵權的立法,才能使我國的法律做到與時俱進。

參考文獻:

[1] 吳漢東:《侵權責任法視野下的網絡侵權責任解析》載《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2] 楊立新:《<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網絡侵權責任的理解與解釋》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第18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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