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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中國資產證券化的應對措施

2016-07-06 16:56李明
2016年21期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應對措施問題

李明

摘 要:資產證券化于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起步,一經起步便迅速在西方發達國家流行起來。國內于90年代末引入了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更因為本土金融政策以及制度限制,在國內的發展面臨著諸多問題。本文首先界定了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內涵,并指出存在的問題,然后結合著西方國家的發展經驗,淺析了國內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問題;應對措施

一、引言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項產品創新。這項制度把缺乏流動性但在未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信貸資產打包成資產池,然后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對發起人來說,可以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于其進一步擴大再生產,提高社會的生產效率。對于廣大投資者而言,資產證券化所產生的債券為其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選擇,特別那些在投資標的上受到諸多限制的機構投資者。

在20世紀90年代,我們金融學界引入資產證券化,并結合我國金融行業的實際狀況,對其進行理論研究。2005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我國首例資產證券化項目正式啟動,并選擇了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同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從而在制度上為資產證券化保駕護航。

2005年到2008年,國內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規模與數量均實現了較大規模的增長。2009年到2011年,因受到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出于對潛在風險的考慮,暫停了國內的相關業務。2012年至今,為資產證券化又重新開閘,發行的規模和數量實現了快速增長。但是,其本土化過程仍然存在著較多的問題,這些問題將嚴重阻礙其進程。

二、國內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自我國資產證券化正式試點以來,國內的各級政府連同各有關部門進行了較為積極的探索。并結合利好的金融政策,根據國內的實際金融市場情況,不斷推進本土化的資產證券化。但是,目前國內的金融市場本身制度較為不成熟,資產證券化的本土化遇到了以下幾點問題:法律環境急需改善,符合條件的基礎資產較少,市場參與主體有限,金融中介機構缺乏完善服務,復合型人才短缺。

(一)法律環境急需改善

資產證券化目前在國內還是一個新興事物,目前并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這導致資產證券化尚無較為成熟的法制運行環境。雖然人民銀行、證監會等監管結構出臺了一些指導性意見或相關規定,但這些規定使用范圍有限,局限性大,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各個行業,從而導致資產證券化的進程大大下降。

(二)符合條件的基礎資產較少

近些年來,隨著金融危機后續的連鎖反應,導致我國的實業特別是制造業長期處于利潤水平降低的狀態。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通常是以項目的現金流作為償債的基礎,實業的不景氣導致了符合資產證券化條件的基礎資產較少,很難滿足大多數企業的融資需求。

同時,資產證券化市場準入機制不健全,目前國內可用的資產證券化的標的種類有限,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如何使得這些大規模的存量資產物盡其用,提高融資規模,促進經濟進一步發展是擺著監管部門面前的核心難題。

(三)金融中介機構缺乏完善服務

資產證券化在國內,尚處于起步階段,是一項較為新穎的金融創新,目前尚未建立標準的行業規范;同時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創新業務,具有很強的復雜性,需要不同的金融服務機構,如證券公司、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大力協同合作才能保證項目的順利運行。

目前來講,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行為較規范,但資產評估和資信評級較落后。資產評估和資信評級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具有重要意義,資產證券化的產品能否在二級市場具有較高的流動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資產評估和資信評級的結果,因此為了提高市場的流動性,提高企業的融資規模,有必要對這些中介結構進行必要的監管和培訓。

(四)復合型人才缺乏

資產證券化從前期的項目來源的選取,到中期對項目的現金流、資信情況進行深入的盡職調查,包括后期證券產品的發行,是一個程序繁瑣的過程,同時還要牽涉到實業、財務、金融等多個領域。這種過程與專業的特殊性對資產證券化的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從業人員既要懂得實業的經營管理過程,又要能夠熟練的使用各種金融工具將企業的融資潛力發揮到最大。目前,國內相關的人才儲備有限,絕大部分人才都來自與國外的金融機構,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其發展。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的應對策略

(一)完善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

人民銀行、證監會應該根據基礎資產種類的不同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使得廣大從業人員有法可依,有跡可循,在法律的框架內為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具體來說,首先應當明確合格基礎資產的相關條件和標準,明確償債的主體和期限,明確SPV主體地位等。同時,務必明確參與產品發行的各個中介的權利與義務,設置必要的處罰措施。

(二)加強監管,控制風險

首先,監管機構要在宏觀層面進行監管。監管機構要在在資本是否充足,流程是否完備,高層管理人員素質等方面對發起結構、受托結構、中介結構等篩選與監控,不符合相關標準的機構要及時清理,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之中。

其次,各個中介結構應當在其組織結構內部,設置完善的風控體系,從項目的選取,到項目的盡職調查,到項目后期的產品發行,都應當設立完善的標準。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中介機構進行檢查與監督,提高整個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

(三)加強對基礎資產的選擇

項目的發起發務必謹慎挑選基礎資產?;A資產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資產證券化項目能否成功。項目的發起人務必審慎選擇基礎資產,通常來講,能夠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該項目在在未來要能夠產生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并且該現金流的流量能夠覆蓋證券成本的。第二,資產的債務人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資產債務人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的違約率較低。第三,擬被證券化的資產在種類、期限、利率、合同條款、到期日等方面具有較好的同質性。

(四)加強中介機構和信用體系建設

首先,監管結構應當在金融行業內部強化道德觀念,同時要創建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因此要建立公平、中立、透明的中介機構,從制度上規范其行為,避免為追求自身利益而導致制度的扭曲。

同時,監管機構應提高資產證券化評級機構的準入門檻,對那些品牌信譽度高、資信好、業務流程規范的中介機構承擔提供制度上的便利條件,同時嚴格取締那些資信差的信用評級機構。對評級結論嚴重失實的信用評估機構,還應該處以必要的經濟處罰。

四、結論

總之,資產證券化早已成為國際上成熟的融資手段,但是由于國內對其引進較晚,導致了其與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市場環境、金融體制尚未完全融合,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堪憂,專業人員配備不足,這一系列的問題還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創新思路、攻克難關使資產證券化更好地為我國金融市場服務。

(作者單位:北京華大智寶電子系統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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