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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國罰金刑的演變與完善

2016-11-30 09:37鄔偉杰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九)演變完善

鄔偉杰

摘 要:罰金刑作為財產刑,是法治國家適用的主要刑罰種類之一。罰金刑通過剝奪被執行人的財產,達到刑罰威懾、預防與懲罰的作用。我國的罰金制度的廣泛適用是在1997年刑法之后,并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實施獲得的前所未有的發展??v觀國內外罰金刑的演變與發展歷程,可以歸納出罰金刑適用目的與發展動向,提出對我國罰金刑立法的建議。

關鍵詞:罰金刑;演變;完善

一、罰金刑的概述

所謂罰金,是指判令犯人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罰金刑是一種刑罰方法。作為一種刑罰,具有強制性、法定性、適用對象與程序特定性等刑罰屬性。其次,罰金刑剝奪的是犯罪人的合法資產。剝奪的是犯罪人通過合法方式獲取的報酬,要和刑事理念中的“特別沒收”予以區分。最后,罰金刑所剝奪的資產歸國家所有。罰金刑就是替國家剝奪被害人的合法資產,并將該資產交付國家,作為犯罪人觸犯刑罰的行為對國家損失的一種補償與賠付。

二、罰金刑的歷史演變

(1)罰金刑的起源。對于罰金刑的起源,學界尚未達成一致觀點,但大多數學者認為罰金刑主要是在原始社會轉入文明社會時出現,出于限制血親復仇的目的而產生的制度。

(2)早期西方社會中的罰金制度——權貴的避風港。奴隸制社會的刑罰主要以死刑和肉刑為主,對罰金刑其實不夠重視,雖然其罰金刑體現出了在進行刑事賠償的同時進行民事賠償的雙重功能,但其設置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統治階層的特權地位,立法本意是為權貴階層提供躲避重刑的港灣,權貴階層可用罰金替代肉刑,而底層幾乎不存在能適用罰金刑的情況。

(3)近代西方的罰金刑——應運而生的法理結晶。罰金刑得到西方社會的廣泛關注和運用是在19世紀末。工業革命促成了人們私有制的產生,促進了資本主義國家的建構。在能夠保留產業動力的同時,還能起到剝奪權益功能的罰金刑的適用,于是也就催生了在相關法理研究和實務適用技術上的飛躍式發展。

(4)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罰金制度——罰金刑的黃金時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罰金刑更加受到西方國家的重視,在很多國家刑事判決中的適用比例達到了60%以上,部分地區已經超過了90%。逐漸取代自由刑,成為了當前主要法治國家適用率最高的刑罰種類。

三、我國罰金刑的立法演變

(1)新中國成立之前的罰金制度。我國從秦朝才開始明顯區分自由刑和財產刑。秦朝的財產刑有貲刑和贖刑,貲刑主要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危害較小、乃至輕微的官吏瀆職行為。此后,一直到清朝滅亡,我國都實施著重刑主義,罰金刑基本不用。但在證據不足案件中的罰金刑適用,則成為了皇權制度下的不成文習慣。 直到清朝末年,罰金刑才明文納入主刑范疇,罰金刑成為了《大清新刑律》五種主刑中的一種。此外,《大清新刑律》還規定了罰金刑適用的一系列程序,基于此,1935年的《中華民國刑法》制定了罰金制度,并延伸出了罰金刑易科制度和未成年人的罰金刑適用規定。

(2)1979年刑法中的罰金制度。1979年刑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規定罰金及其適用程序的刑法。首先,在總則中明確罰金刑為附加刑的一種,主要針對一些輕微的觸犯刑法行為,可單獨適用罰金;其次,罰金金額要與犯罪輕重相適應;最后,明確規定罰金繳付方式和時間,允許在規定期間內的多次繳清和超期時的強制繳清,以及在不可抗力情況下的酌情減免。1979年刑法,為我國罰金刑的發展奠定了基石。

(3)1997年刑法中的罰金刑。為了順應經濟發展的要求,1997年刑法大幅擴大了罰金刑的適用范圍,并確立了一些更為先進的原則。但在實踐中的適用不足50%,且大部分是并處罰金,單獨適用罰金的比例甚微。

(4)《刑法修正案(八)》與《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罰金刑。在2011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和2015年開始實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修正案九”)都對罰金制度進行了大幅調整。簡要概括,修正案八大幅擴大了罰金制度適用范圍與比例;而修正案九則在修正案八的基礎上降低了罰金制度被濫用的可能性。

首先,修正案八擴大了罰金制度適用范圍與比例。增加了適用罰金刑的罪名和適用的款項,以及單位犯罪中增加了自然人的罰金刑適用。但修正案八對罰金刑的適用比例過大,出現了盲目性。對此,修正案九調整了罰金刑的適用,將諸多條款中“可以并處罰金”調整為“應當并處罰金”。修正案九的頒布,有效降低了罰金刑濫用的問題。

四、我國罰金刑的立法完善

(1)重視罰金刑價值,走出重刑主義。罰金所剝奪的是犯罪人的合法財產,這就意味著犯罪人要用相應的時間和精力來重新取得相應資產,以滿足自己的需求,而這個過程其實就是一種自由時間的綁架,也體現著剝奪自由的本質。 從這個意義上講,罰金刑的價值應該獲得重新認知。

(2)將罰金刑上升為主刑。雖然我國通過修正案八與修正案九大幅擴大了罰金刑適用范圍,也使得罰金刑的適用更加科學化,但仍存在著適用比例低,適用不公正等現象。大多數法治發達國家已經將罰金列為主刑,而我國也具備了將罰金上升為主刑的條件。因此,將罰金刑上升為主刑,無論在理論推演,還是在其他國家的實踐中,都被證明利大于弊。將罰金刑上升為主刑并予以適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期待公眾對罰金刑適用的可接納程度的提高,以及司法人員對自由刑的審慎適用。

注釋:

①簡琳瑤.《我國罰金刑制度研究》,云南大學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2015年,第26頁.

②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版,第279頁.

參考文獻:

[1]《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99年

[2]邱興隆,許章潤.《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

[3]林斌.《中外罰金刑比較考察》,長沙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6期

[4]孫立.《罰金刑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5]邵維國.《中西方社會罰金刑起源比較研究》,載《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1期

[6]王瓊.《罰金刑實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7]邢綃紅.《罰金刑立法配置研究》,吉林大學,2013年博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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