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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的適用

2016-11-30 09:38章漢穎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完善措施

摘 要:作為國際私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最密切聯系原則得到了廣泛的關注和研究,我國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也承認和應用了該原則,但由于歷史的局限性,其在我國的適用還有很多待完善之處,因此我們需要通過完善相關立法,提高適用者素質等方式使該原則被恰當地應用,借此充分發揮出它的價值,促進司法裁判的公正。

關鍵詞:最密切聯系原則;特征性履行;完善措施

一、我國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特點

(一)作為意思自治原則的補充適用

我國相關法律在確定意思自治原則為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的同時,又確立了“最密切聯系原則”的輔助性或補充性地位。換句話說,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是一種有條件的適用,即在合同當事人沒有意思自治選擇或未能有效地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時,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二)特征性履行原則

由于最密切聯系地極富彈性,因此我國已有的實踐是以特征性履行原則來進行必要的限定。該原則是大陸法系為了防止法官對最密切聯系地進行具體化的過程中隨意裁量所采用的一種措施。在此原則控制之下,涉外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地一般是以負擔特征性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住所、慣常居所或主營業所為準。

(三)法律規范層次較多,范圍較廣

我國在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中廣泛引入了最密切聯系原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法規中在涉及到國籍、住所、營業所的積極沖突的解決,扶養的法律適用、多法域的認定等問題時都規定了最密切聯系原則。

二、我國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增強了原則適用的不確定性

確定合同準據法的不是單一的連結因素,而是靈活、富有彈性的連接點。這要求仲裁機構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靈活選擇,隨之而來的結果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擴大。在綜合分析和考察與合同有密切聯系的法律時,法官不可避免地會受到自身素質、能力以及主觀意志的影響,“最密切聯系地”的確定很大程度上不具有確定性。

(二)增加了訴訟成本,降低了訴訟效率

相比確定、單一的法律連結點,供當事人與法官選擇適用的多個連結點會直接導致當事人在選擇法院時的困惑,選擇錯誤將直接導致重復訴訟,增加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效率,增加訴訟成本。

(三)新型合同立法落后,法律適用存在空白

隨著我國大力倡導科技創新以及互聯網的普及,電子合同等新型合同開始進入民商事領域并被廣泛應用,但我國有關電子合同法律適用的立法卻相對比較落后,因此當我國因為這些合同與國外相關立法發生沖突時會無所適從,或者在我國缺少相關立法的情況下,不得不適用外國法律,這將大大損害我國的立法及司法權威。

(四)應用規則推定方法狹窄,未與自由裁量原則很好結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發布的《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第6條針對13類涉外經濟合同規定了法律適用原則,其中絕大多數涉外經濟合同采用“特征履行方法”確定應適用的準據法,但現實卻是其他絕大多數合同,尤其是一般涉外民事合同,對于如何確定準據法的規則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這就給了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三、我國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相關立法,減少法律沖突

在立法模式上,我國可以考慮將涉外合同立法模式從分散立法改為編撰式立法,起草專門法規以提升合同法律適用的效力和效率;在立法內容上,一方面要注意與國際立法接軌,吸收外國立法的經驗和教訓,填補我國立法在相關領域的空白,另一方面要明確法官自由裁量的標準,考慮當事人的正當期望,實現判決的公正。

(二)提高法官素質,加強外部監督

招錄法官時不僅要考慮應聘者的學歷、知識水平、法律思想,還要考察他們的實戰經驗、思想素質,必要時還可以定期將他們派往國外法院見習,并進行考核,督促法官不斷更新優化知識結構。與此同時,要利用外部監督機制來強化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職業素養,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調動司法機關、媒體與公眾廣泛進入到監督體系中。

(三)完善應用推定方法,維護弱者一方利益

連結點是判斷最密切聯系的主要因素,運用連結點判斷最密切聯系、確定合同準據法是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重要方法,我們需要將其具體化,成為可操作的程式和準則。與此同時,完善應用推定方法也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保護弱者的可期待利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際私法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是我們仍然應該看到我們與西方發達國家立法及司法上的差距,所以我國更應該奮起直追,借鑒國外相關制度的合理內核,并結合我國的特殊國情,深入研究國際私法的有關理論與實踐,不斷提高最密切聯系原則的應用水平,促進我國國際私法的高質量發展。

參考文獻:

[1]吳丹.《論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的適用》,《中國知網》,2013年4月.

[2]徐國建.《國際合同法中的特征性履行理論研究》,《法學評論》,1989年第6期.

[3]劉靜.《論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涉外合同領域的適用》,《中國知網》,2012年4月.

[4]田慧穎,邊鋒.《最密切聯系原則對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的啟示》,《遼寧經濟》,2002年10月.

[5]李智穎.《論最密切聯系原則及其在我國的運用》,《中國知網》,2003年5月.

作者簡介:

章漢穎(1995.3~),女,漢族,江蘇南通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2013級本科生,司法專業,研究方向:法學(刑事司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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