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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學生就業協議制度研究

2016-11-30 09:45鄒娟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制度大學生

摘 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是應屆大學畢業生在就業時與用人單位和學校共同簽訂的一項協議,旨在保障用人單位在用人時,應屆大學生在就業時的權利和義務。筆者將從協議的性質、主要內容和協議本身的一些不足等方面對高校大學生的就業協議制度進行闡述。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協議;制度

高校大學生在就業時與用人單位、學校簽訂三方協議,以保證協議各方的合法權益。三方協議全稱為“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它不同于勞動合同,“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于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后再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若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準?!眳f議明確了應屆畢業生、學校和用人單位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的各項權利和義務,該協議共有四聯,一聯交用人單位,一聯由學生本人保管,一聯由學校存檔,第四聯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人社局保存。對三方協議的定性,直接關系到糾紛適用的法律條款和糾紛解決的結果。

關于三方協議的性質,學界有幾種說法,即民事合同說、預約合同說、行政合同說、勞動合同說等。幾種說法對三方協議的特征都有所概括,但筆者認為三方協議應被定性為“預約合同”,因三方協議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時自動失效,協議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被正式取代,三方協議符合法律對預約合同的定義。三方協議規范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關系,是維護大學生和用人單位權益的有效法律形式,它不僅承擔了國家統計應屆畢業生就業率的任務,還承擔了國家就業計劃制定的功能,它是應屆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的證明和依據,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以后可以領取報到證,解決畢業生檔案、落戶、社保、職稱評定等問題,三方協議的簽訂是大學生進入社會工作關系的第一步,是所有社會關系開始的基礎。當然,三方協議的效力也受時間限制,普通的高校畢業生一般在大四的上學期會結束所有的課程,有的專業在大三時已經把全部課程修完,從大四上學期就開始找工作,如果大學生找到合適的用人單位,且用人單位有接收該大學生的意向的,雙方在學校給該大學生頒發畢業證之前就會簽訂三方協議,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該大學生簽訂三方協議時,該大學生被視為“準畢業生”,如此,三方協議就具體明確了畢業生、用人單位及高校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學生畢業時,學校根據協議頒發報到證,以協助辦理后序的報到事宜及相關手續。在學生畢業并領取學位證和畢業證之后,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用工合同,三方協議的效力自動終止。當然也有大學生在畢業后未立即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那么,在沒有簽訂正式合同之前,用人單位不承擔協議之外的任何義務,包括未在協議中出現的醫療保障義務等。正因如此,有學者質疑就業協議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三方協議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合同,合同作為契約的基本形式,核心精神就是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意。但三方協議的存在有其特殊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24條規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訂的協議無效。該規定把學校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意向主體,也就是說,只要學校不同意,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所簽訂的協議就是無效的,因此,三方協議的特殊性,也是它與合同的不同在于,這項規定有違契約的自由精神,也限制了協議主體自由意志的表達,形成一種類行政干預。且三方協議的內容易一般較為簡單,一般規定有大學生的崗位、服務期限,試用期限和時間,試用期收入和試用期滿后的收入,違約金,送學校的鑒證日期及其他附款。相較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三方協議較為簡單,一般的合同主要由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標的等,以法律常識來講,協議(合同)的內容越簡單越不容易引發糾紛,且救濟也不容易實現。在西方的大多數國家,并沒有類似三方協議的制度,而更多地通過工會或者就業中介與勞動者和企業簽訂相關協議來保障相關權益。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是社會發展的產物,法律并未明文規定高校畢業生不可以成為勞動合同的主體,從內容上來講勞動合同相較協議有更詳盡的內容規定,救濟途徑也明確。因此筆者認為三方協議并非高校大學生就業必簽之書,且2008年新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有了更多更全面的保護,因此應屆畢業生如果能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在權益保護方面會得到更多更有效的保障。

參考文獻:

[1]張冬梅.《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及其完善[J].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06.

[2]翟玉娟.就業協議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革[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l.l.

[2]閆立朝.《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制度研究》.碩士學位論文,2013.

作者簡介:

鄒娟(1986.8~)女,云南景洪人,2011年畢業于西南民族大學法學理論專業,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社會主義法制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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