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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見義勇為的民法定性

2016-11-30 09:45程婷婷吳盼月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見義勇為法律關系完善

程婷婷+吳盼月

摘 要:見義勇為是道德高尚之舉,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在一些見義勇為事件發生后出現問題時,因缺乏法律規范,使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出現見義勇為者與被救人對簿公堂、訴諸法院之事屢見不鮮。立法上的空白使這一案件面臨無法定性的尷尬境地,由于見義勇為者的行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導致這一優良傳統面臨空前的挑戰,我國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有關見義勇為方面的法律法規,使見義勇為行為人得到有效的保護和獎勵,使見義勇為這一優良的作風得到傳承和發揚,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減少人民不必要的損失。

關鍵詞:見義勇為;完善;法律關系;權益

一、研究見義勇為民法定性的意義

1.有利于保障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

見義勇為者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時,通常會忘卻自身安全,但保障措施,是維護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的最起碼要求,在突發事件面前,見義勇為者得個人安危就無法得到切實的保障。對見義勇為行為實行民法定性對其地位予以明確才能保障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長久以來見義勇為行為都是作為道德層面上的意義上實施,在法律中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文。這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合法權益沒有起到應有的保障作用,而將見義勇為行為的民法定性,不僅可以使此行為能夠在法律中得到肯定,從而全面保障見義勇為者得合法權益。

2.有利于明確政府的法律地位

對見義勇為的民法定性使見義勇為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并最終做到有法可依,為見義勇為的行為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據,而對于普通公民來說,當見義勇為者面對危險時,能夠挺身而出,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對社會作出特殊的貢獻,而這種貢獻,也應該對其相應的保障措施和獎勵措施。而國家給為社會作出突出貢獻的見義勇為者以適當的獎勵,有利于明確政府的法律地位,也是政府在保障人民利益方面的職能體現。為使見義勇為行為從一個人的行動或是一個集體的行動轉變為整個社會的一種見義勇為新風尚,不僅僅需要個人道德準則的提高,也需要政府部門的鼎力協助。而政府職能,也體現在法律法規界定后的職能保障。

二、我國對于見義勇為的民法定性上的不足

1.對見義勇為行為無明確定性

見義勇為行為民法定性上的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在一下兩方面:

(1)對見義勇為實施的行為認定存在不確定性。對于見義勇為是一種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自覺自愿實施的行為,我國民法上目前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對見義勇為行為明確判定的法則。因此,對見義勇為的行為認定便無法可依,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2)對見義勇為的補償和救濟的不確定性。除了見義勇為的行為定性不確定外,還有就是對見義勇為的補償和獎勵也沒有相應的規定來說明,由于見義勇為行為容易產生人身危害性,會面臨著巨大的危險。從法律層面上來說,應當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必要的補給和補償。而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各地方也是從社會優撫層面上進行救助,從而導致了部分見義勇為者出現英雄因為沒有錢治病,或是見義勇為致殘而生活困難的情況。

2.對見義勇為行為權利義務分配不明確

見義勇為行為是一種沒有法律法規約束的一種自愿行為,是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的道德行為。我們也沒有相應的見義勇為義務。而由此造成見義勇為在民法上造成權利義務不明確的缺陷。

(1)見義勇為行為人權利與義務分配不明確?;谥袊膫鹘y,見義勇為者也羞于向受益人索要補償,況且,法律上也沒有賦予其索要賠償的權利。無論是從哪一方面的考慮。權利與義務的分配不明確使得目前我國民法定性上還具有很大的缺陷性。

(2)受益人權利與義務分配不明確。作為受益人,見義勇為者在保護自己的利益時受到傷害或者是失去生命,那么作為直接的受益人,該向見義勇為者及其親屬負有怎樣的義務,目前在我國2009年12月26日頒布的侵權責任法上首次確定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一定的補償但給多少卻沒有說明這就使見義勇為人在求償的過程中處于被動的地位了,在見義勇為者面臨危險的時候受益人卻偷偷溜走,這在見義勇為的事件中已經是屢見不鮮,但法律上卻沒有賦予見義勇為者向受益人討要說法的權利。同樣,受益人也沒有對見義勇為者負有任何義務的規定。

三、完善見義勇為行為制度的建議

目前,見義勇為行為在我國的各法律法規中,對目前所生產的法律關系沒有做出更多的解釋,在基于地方上的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規定,因沒有提升到統一的層面,顯得雜亂無序,目前的這種情況,直接導致了無法確立的立法模式,不能保證見義勇為行為者的合法權益,而將見義勇為人員納入社會救助,也因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無法順利實施,只有通過民法上實行定性才能完善見義勇為行為。

見義勇為行為的弘揚和發展需要依賴國家對見義勇為行為的重視和法律保障機制的建立健全,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對見義勇為行為實施民法定性,對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我們社會中的高尚之舉,一直倍受人們的推崇和褒揚。然而,我們不應單單重視其道德價值,作為法律學習者應將更多的精力放在見義勇為行為引發的法律問題的解決上,本文通過研究見義勇為民法定性的意義,法律關系,歸責原則和參照國外對于見義勇為民法定性的規定發現我國關于見義勇為民法定性的不足等方面從而總結出完善其行為的建議。對我國目前對見義勇為者利益保護的不足及其對見義勇為行為完善的建議,希望能對當前社會中有見義勇為行為引發的問題有所幫助,衷心希望這種高尚的行為能發揚光大。

參考文獻:

[1]江平.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3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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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武生,何秋蓮.見義勇為立法與無因管理制度[J],1999,(3):26.

[4]方向東.論見義勇為法律關系主體.法律圖書館網.

作者簡介:

程婷婷(1991~),女,漢族,山東臨沂人,學生,云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業。

吳盼月,云南昭通人,云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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