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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制度

2016-11-30 10:09陳茜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遺失物權利義務動產

一、拾得遺失物制度的基本概述

對于什么是遺失物,不同的學者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比如王澤鑒先生認為“遺失物,是指無人占有,但為有主之動產?!蓖趵裣壬J為“遺失物是指無人占有但屬有主物的動產?!编嵱癫ㄏ壬J為遺失物應具備三個條件:①需為有主物;②需不屬于任何人占有;③需為動產。

綜上觀點,我認為所謂遺失物是指被所有人遺忘于某處并且不為任何人所占有的動產。發現并且占有該遺失物的行為被稱為遺失物拾得行為,是發現行為加占有行為。

目前,我國有關拾得遺失物的相關規定主要在《物權法》第112條和《民法通則》第79條中。這些規定賦予拾得人以費用請求權,卻未賦予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在現實生活中,拾得人為找尋失主往往會先將遺失物保管,再通過各種方式聯系失主。在這過程中除了要支出必要的保管費用更要來回奔波、四處打聽、勞神費心,如果不規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會使得做好事卻得不到好報,會抑制拾得人返還遺失物的積極性,最終使這些法律形同虛設。

二、學術界關于報酬請求權的爭論

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是指遺失物的拾得人在將遺失物交還所有人時享有的要求遺失人支付相應報酬的權利。我國《物權法草案》在征集意見的過程中,拾得人是否享有報酬請求權被公眾討論的激烈異常。反對者認為,金錢一旦成為衡量一切事物的標尺,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就會發生傾塌。這條立法與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相悖,不利于繼承發展傳統美德。贊同者則認為這不會顛覆傳統美德,現行民法通則沒有明文規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相當于將道德標準寫進了法律,默認每個公民都是高尚的人,忽略了市場經濟下人對利益的追求,這樣容易使拾得人喪失歸還拾得物的動力,草案賦予拾得人以報酬請求權,是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圣人變為普通人。

三、承認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合理性

當前,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市場經濟的主體是人,如果不給予人一定的物質激勵,拾得人的付出得不到回報,將不利于遺失物的返還。因為人們看到遺失物還不如選擇不撿或者據為己有這樣對自己更有力的辦法。法律希望人們都能靠拾金不昧的美德來約束自己,可美德畢竟是少數高尚的人所有的。不得不承認的是在目前的中國,多數人還做不到拾金不昧。應當時從多人的角度去訂立,而不是將少數人的美德上升為法律來強求整個社會遵守,否則將有損與法律的威嚴,也必將在實施過程中受挫。

(1)平衡權利義務關系,有利于法律的完善。任何法律都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權利與義務應當是對立統一的。然而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拾得人只能去履行義務,例如:通知、返還和上交的義務以及妥善保管拾得物的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拾得物毀滅或滅失時還應承擔民事責任。只有當拾得人因保管遺失物支出必要的費用時才享有費用請求權,但這一權利是同拾得人實際勞動、費用支出相對應的,并非對拾金不昧行為的肯定與酬勞,因此這項規定很難體現社會對拾金不昧行為的肯定性評價??梢娢覈F行法律規定使拾得人的權利義務極不平衡,有違民法的公平正義原則。若承認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顯然有利于拾得人權利義務的平衡,有利于完善我國遺失物制度。

(2)有利于物盡其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遺失物拾得制度設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持社會關系的穩定和保障市場交易和商品流通安全。拾得物長期處于被閑置狀態顯然不利于其本身價值的發揮,因此在法律上必須盡快給它歸屬。確立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可以激勵拾得人積極尋找失主,承認拾得人在無人認領時對拾得物擁有所有權顯然有利于拾得物的充分利用,不至于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3)有助于重建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隙ㄊ暗萌说膱蟪暾埱髾嗖粌H不與“拾金不昧”的優秀傳統相違背,反而有利于其的發揚。凡是人都有趨利避害性,基于利益最大化原則,人們總會對周圍的事物作出判斷從而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為之。當面對遺失物時,人們會本能的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解決方法。在沒有肯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的情況下,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無疑是最好的選擇。而冒著一無所獲的風險費盡力氣去找失主顯然與基本人性相悖。

四、關于完善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建議

(1)明確拾得人的義務。法律總是權利義務相對應的規范,拾得人在享有法律確立的報酬請請求權時也行承擔相應的義務。按照《物權法》第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奔暗?10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钡囊幎?,拾得人有通知報告、保管和返還的義務。若拾得人不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應以侵權論,不得享有報酬請求權。

(2)合理的確定報酬比例。報酬比例是報酬請求權制度的重要內容,翻閱各國對這一問題的規定大致有兩種立法模式,即“統一立法模式”和“分別立法主義”。所謂“統一立法主義”就是不區分拾得物的價值,統一規定一個報酬比例。而“分別立法主義”是按照拾得物的價值分梯度的規定報酬比例,拾得物的價值越高,報酬比例越大。我認為,鑒于中國的國情和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報酬比例應該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而定。即不能因過低而損害拾得人的積極性,也不宜因過高而使遺失人難以承受。

(3)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后如找不到遺失人,拾得人應當附條件的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權。拾得人在履行了保管和報告義務后經過一段時間的公告仍找不到遺失人時,應當承認拾得人對拾得物的所有權。但是對于某些價值巨大的拾得物或不適和歸個人所有的拾得物則不應當歸拾得人所有,應當歸國家所有,由國家給予拾得人一定比例的報酬。這樣既有利于拾得人的權利義務平衡又不至于使權利義務的天平重新傾斜。

參考文獻:

[1]王澤鑒.《民法物權(第一期)》[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2]王利明.《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物權篇)》[M].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史尚寬.《物權法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簡介:

陳茜,女,漢族,煙臺大學刑法學專業研究生在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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