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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夫妻共同債務

2016-11-30 10:14鄔偉杰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

鄔偉杰

摘 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夫妻各自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流也明顯增多.除了夫妻一方代理所為的“日常家事”之外,因將夫妻的個人債務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導致雙方的糾紛,最終釀成離婚的現象。目前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還存在不少的問題。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提出若干建議。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債務制度;家事代理權

夫妻作為市場交易的主體越來越多的以雙方或者單方的名義參與經濟活動,屬于夫妻的個人財產變得從總類到數量都越來越多,而且將日益豐富。如何在尊重傳統,維護夫妻間關系穩定的同時,保護好每個個體的個人利益成為當前應當認真思考的問題。同時,夫妻婚姻而產生的特設身份關系,在對外的交往中,天然的存在一體性。而夫妻對外的經濟交流所產生的收益和負債,卻不全部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或者負擔。當出現共同收益或者負擔發生爭議的情形時,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以及如何保護好與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維護交易安全,更需要我們進一步深思。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

到底何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我們法學理論界和司法界進行界定,目前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相互爭論的觀點概括起來有以下四種:

(1)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只包括為夫妻雙方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債務。也就是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等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雙方或其遺產繼承人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共同承擔債務所作出的行為。

(4)夫妻共同債務是只是滿足夫妻之間的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是狹義上的債務在有爭議的上述4種觀點當中。本人比較支持第一種觀點。

二、我國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立法存在的問題

1980年規定的《婚姻法》,通過2001年的修正案,更加完善了有關夫妻財產約定制度,規定財產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另外,以列舉性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彌補了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過于簡略與概括等方面的法律上的不足。但是相比之下,有關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法律的規定還是不具體不完善的。我國有關夫妻財產制度的相關規定,注重的是對靜態夫妻財產權利的確認和保護,而對沒有重視夫妻財產動態權利的保護。只有完備的動態財產權利方面規定,才有利于家庭和諧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

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相關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立法體例不健全。我國的夫妻共同債務的制度建設不健全,婚姻法等相關立法規定和司法解釋等配套法律還存在部分缺陷。這些缺陷也存在于夫妻共同債務相關法律中;

(2)立法內容有缺陷?;橐龇ㄅc訴訟法等相關的立法中,存在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界定不明確;離婚訴訟中存在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等問題;

(3)相關立法,不能應對司法實踐?;橐龇ㄓ嘘P財產方面的規定不能適合經濟的高速發展的現狀,造成法律規定滯的事實。使得法律的規制和調整缺乏強制力,裁判力。

三、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相關法律的建議

雖然我國立法關于夫妻債務的規定,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實現了觀念性的突破;但是若從一項制度來看,僅僅依靠寥寥幾個條文來規范復雜的夫妻債務問題,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從現實而言,都是不夠的。要解決我國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問題,首先應該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

(1)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立法體系。將夫妻債務制度統一規定于夫妻財產關系之中,并將夫妻共同債務制度作為一個獨立部分與夫妻其他債務相區別?!痘橐龇ā穼τ诜蚱薰餐瑐鶆盏囊幎?,散見于《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第一、二、三部和《若干意見》等法律當中。由于共同債務的性質和范圍,沒有原則性的規定,加上夫妻財產制度的不完善、法律規定進一步缺乏實踐操作性,給司法實踐帶來更多的問題。因此,應該在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方面,用專門的法律條款,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明確不同債務的范圍,形成結構合理、內容完善的法律體系。

(2)引入日常家事代理制度。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家庭關系中個體與外界的交流日益頻繁,夫妻需要處理的日常事務也與日俱增。在此種情況下,處理每一種家庭事務都需要夫妻之間授權同意的做法顯然不符合社會發展的潮流。此外,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設立,可以控制惡意舉債事件發生。明確家事代理的范圍,將有助于防止舉債方通過惡意舉債,將個人債務轉嫁到非舉債方身上,損害非舉債方的利益。因此設立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3)建立夫妻財產約定公示制度?,F行婚姻法有關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相關規定,相對于1980年婚姻法有了較大的進步,但仍然存在規定稀疏簡陋、難以有效調整的情況。而且由于這種夫妻財產約定沒有有效的公示方式,其僅在內部約定而具有相當的隱蔽性,難以為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曉。在保護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方面,也存在保護不利等問題。因此,通過建立夫妻約定財產登記公示制度,更有效的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財產,也能有效的避免善意第三人的財產處于不穩定的安全保護中,極大地促進交易安全。

(4)設立非常法定財產制。我國的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規范的僅僅是對夫妻關系正常情況下的靜態財產。但是夫妻財產狀況是不斷動態變化,對于交易中夫妻動態財產的保護的缺失將夫妻的財產利益置于不利的境地。國外的立法是通過非常法定財產制度,管理夫妻的動態財產的,我們可以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引入相關制度。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相關的法律還是存在很多問題。其問題表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債務相關的舉證責任的分配等各個方面。如果按照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模式來解決,無異于南轅北澤,出現的唯一可能就是法律條文的無限制膨脹,同時僵死條文的同時增多。解決上述問題的最為關鍵的措施在于建立、完善夫妻財產制度和夫妻債務制度。這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通過法律的完善措施,達到平衡夫妻間的相互利益、個人利益和交易第三方的利益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浦純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J].社會科學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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