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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依法治校下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2016-12-21 13:27楊梅
青春歲月 2016年20期
關鍵詞:法律關系依法治校高校

【摘要】從依法治校和法律關系等概念開始進行論述,在理清概念的基礎上提出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可分為三種類型的拙見,主要包括憲法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最后指出理順兩者間的法律關系對于我國法律的完善和教育界秩序的建立都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依法治校;法律關系;高校;學生

一、基本概念解讀

1、依法治校

法治就是法的統治,而依法治校就是指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學校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嚴格遵守法律,通過制定符合法律的校規來規范學校和學生的行為,使學校貫徹落實依法治校策略。隨著我國社會的飛速發展,關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議題已經走入社會的各個角落,而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更是將依法治國放在了一個新的戰略高度,而高校作為我國一個特殊而重要的存在,肩負著為國家培養輸送人才的重任,更應在管理過程中貫徹實施法律,依法制定學校管理規章制度,培養學生法律意識。只有真正的實施依法治校,建立起一個安全平等的校園,才能有力于學校的發展并為社會培養更多的棟梁之才。依法治校的全面貫徹落實不僅是依法治國方針在教育領域的實現,同時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學校與學生的不必要沖突。

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依法治校,需要從各個方面進行努力。首先是高校管理理念的改變,真正的做到以人為本,切實的從學生生活和學習各方面考慮,以法律為唯一標準,將各項工作納入法律的軌道。其次是立法部門對于法律的完善,因為立法是根本,如果不存在規定完備的法律,法治就無從談起,高校也就失去了制定合法制度的依據。目前我國關于教育領域的法律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亟待改善去適應快速發展的高校管理形勢。最后是完善救濟途徑,因為如果沒有救濟,權利也將成為一紙空談。在現實生活中,被侵權的學生往往投訴無門,不得不說這與法律的不完善有關,過于籠統的法律條文使得各部門互相推卸責任,使受害者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學的基本概念,只有很好的理解了法律關系才能有利于進行法律的探討與思考。法律關系不同于一般的社會關系,它是以法律規范為基礎形成的,以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主體范圍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組織和國家,他們在法律關系中享受各種權利并履行著自身應有的義務。世間的一切事物都處在不斷運動發展中,法律關系也不例外。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產生變化的兩個必要前提,其中法律規范是法律依據,法律事實是現實依據。法律事實是一種存在于過去的客觀現象,不會因為人的主觀意愿而發生改變,純粹的心理活動也不能被看作是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意愿與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對象。法律關系的客體是連接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產生的橋梁。

3、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而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就是以憲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為基礎形成的,以高校和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中高校與學生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為主體,而客體則是高校與學生這些主體所享有的各種權益。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是依法治校中至關重要的一環,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及我國公民對法治理念認識的逐步深入,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的內涵也發生了一系列變化。但是現今關于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無論是在法律中還是在學術界都沒有得到明確的界定。正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模棱兩可,使得高校與學生的糾紛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所以為了更好地響應依法治國號召,使學校與學生的行為都能依法進行,權益都得到應有的維護,加大對高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系的研究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我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類別

1、憲法法律關系

《憲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憲法不僅是母法,而且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個人所必須遵守的根本活動準則。雖然在實際生活中高校與學生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關系,但是在憲法意義上講高校是事業單位的一種,而學生則是普通公民。在各種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中,憲法法律關系是最為基本的存在。我國現行《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奔热粦椃ㄙx予了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就必然保證其受教育的實現,而高校則自然的承擔了這一項使命。圍繞著受教育權實現這一核心問題,公民通過入學、簽訂合同等方式與學校建立起法律關系,因此公民成為學生與學校共同享有自身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受教育對于公民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而高校的教育同樣也具有雙重性質,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因此具有特殊性。學生的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所以非經合法主體經過正當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公民的受教育權。然而,我國現狀卻是法律法規對關于高校招生、開除學籍等方面沒有詳盡確實的規定,使學生的受教育權不能得到很好地保護。

2、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指的是以行政法為基礎,行政主體在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職能時所形成的,行政主體之間以及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行政主體指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國家行政權,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獨立承擔因為履行職責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我國《教育法》規定:招收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權利之一?!陡叩冉逃ā芬幎ǜ咝O碛小耙婪ㄗ灾鬓k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力。國家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授予的高校這些權力和行政權力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兩者都具有明顯的強制性,雙方主體的地位不平等。學校是行政主體,而學生在辦理入學之后則成為行政相對人。作為行政相對人,學生應該遵守學?;趪曳煞ㄒ幨跈喽龀龅暮戏ǖ臎Q定。為了保證學校實現其教育學生的目的,國家法律賦予了學校很大的自治權,但是學校的自治權并不是肆意的,它應該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因為法律在賦予高校自治權的同時還賦予了學生相應的權利,而有權利就會有相應的保護,當學生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亦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訴訟請求司法救濟。如學校不合理的入學審批或學籍管理,非法扣留學生畢業證書等行為,學生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司法介入,維護自身權益。

3、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指的是以民法為基礎而形成的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陡叩冉逃ā芬幎ǎ骸案叩葘W校自批準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薄睹穹ㄍ▌t》中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庇煞傻囊幎梢缘贸鑫覈咝Ec學生都具有民事主體資格。通過收取入學通知書、學生到校報到等一系列民事行為的完成,高校與學生之間形成具有合同性質的平等民事法律關系。學校為了使學生更好地完成學業,就必然的制定一系列規則要求學生認真遵守,但這些規則必須在法律范圍之內,學校不能以管理學生為理由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學生作為我國的合法公民享有法律規定的申訴權和起訴權,學生大致可以就以下幾個方面提起民事訴訟:一是學校強制學生購買課本資料等行為而造成的對學生合法財產權的侵害;二是學校私自扣留、拆看學生私人信件而造成的對學生隱私權的侵犯;三是學校侵犯學生的名譽權,如對學生做成不恰當的處分;四是學生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學校將學生的科研成果、著作等收歸已有。

三、理順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重要意義

1、有利于進一步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近年來學子狀告母校的案例頻頻發生,不可否認的一個重要因素是高校與學生之間權利義務的不明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高校與學生權利義務的內容主要包括:第一,高校的權利主要是指收費權、招生權、教育權、處分獎勵權、學籍管理權、授予學業學歷證書權等;第二,高校的義務主要有依法履行教育義務、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接受學生監督、提供就業指導等;第三,學生權利主要指受教育權、監督權、自由學習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婚姻權、隱私權等;第四,學生的義務有尊重師長,完成學習任務,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培養自身良好的思想品德等。

2、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我國法律雖然對高校和學生的權利義務做了規定,但是卻含糊不清,使得長期以來學校擁有絕對的權威,學生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當今是一個高速發展的經濟時代,學歷學位證書對于一個公民來說意義重大,學校非法扣留、延發學生的學歷學位證書對學生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甚至比侵犯學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后果更為嚴重,近年來頻發的學子狀告母校案也多涉及學歷學位證書的頒發。進一步的確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可以有利于找到合適的法律規范和法律途徑來解決雙方之間的沖突,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杜絕高?;煜袷路申P系與行政法律關系。

3、有利于我國教育界秩序的建立,推進依法治校的進程

從不斷出現的學生與高校的糾紛案件中看出,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確實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的不明確,更是我國推進依法治校道路上的一塊絆腳石。只有和諧的校園環境才能使學生潛心的學習,使老師專心教育和科研,不合理的校園規章制度只會導致沖突。因此必須盡快理順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實現依法治校創建和諧校園。

四、結語

伴著時代的進步和依法治國的實施,法治觀念得到人們高度的認可,學生的維權意識也與日俱增,一系列學子狀告母校案件的發生足以證明。此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國家盡快完善法律,同時也需要高校和學生認真遵守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為了順應時代潮流,與國際法制軌道接軌,樹立我國在國際法治大國的形象,理清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刻不容緩。

課題項目:2015年河北省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研究》,課題編號:201504030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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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晏 ?瓊. 論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J]. 湖北: 湖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 2006(6).

【作者簡介】

楊梅(1992—),女,漢族,河北定州人,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碩士研究生在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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