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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臺灣地區的金融監管體制研究

2017-01-24 09:11
政治法學研究 2017年1期
關鍵詞:金管會臺灣地區金融市場

柴 榮 劉 鍵

近年來,金融風險呈現不斷上升趨勢。無論是意大利、德國的銀行危機還是我國的股市、匯市動蕩,眾多的金融風險事件使我國乃至世界的金融市場籠罩上一層陰影,陷入緊張之中。一系列金融風險的涌現,可以說是經濟轉型中的并發癥,但也絕對不排除源于政府對金融市場的監管體制不夠完善,事前防范不夠有力。

對于金融市場,毫不夸張地說,“蝴蝶效應”*對于這個效應最常見的闡述是:“活動在南美洲亞馬遜河流域熱帶雨林中的一只蝴蝶,只要它的翅膀扇動幾下,就能夠使美國得克薩斯州發生一場龍卷風?!迸c“多米諾骨牌效應”*“多米諾骨牌效應”或“多米諾效應”是指在一個各要素相互聯系的體系中,一個微乎其微的初始能量就能夠產生一系列的連鎖反應。猶如一列間隔不超過本身長度的整齊擺放的磚,只要第一塊倒下,就會推倒第二塊、第三塊……直到最后一塊。是對它最為貼切和最為典型的闡釋。這與“美國經濟一打噴嚏,世界經濟就要感冒”的說法如出一轍。在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全球化金融市場,任何國家甚至區域的金融危機對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作用將表現得更加直接迅速。在重大風險和危害后果面前,事前宏觀的政府對金融的監管體制凸顯了其必要性。

一切金融活動的運作幾乎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的,在某種程度上說,金融制度即代表著金融法律制度。正如伯爾曼所說:“通常在所有社會中,經濟和法律制度是完全交叉重疊的。例如,財產權(所有權)通常就具有經濟和法律的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水乳交融般地相互聯系在一起?!?[美]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賀衛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650頁。

一、我國臺灣地區金融監管的體制架構沿革

(一)分業監管體制

我國臺灣地區在對金融市場實行統一監管以前,一直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體制。當提到金融監管機關時,首先浮現在腦海中的便是中央銀行,但在臺灣地區,金融監管的主管機關是臺“財政部”。20世紀60年代,臺灣地區出臺所謂的“‘財政部’授權‘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明確了相關機構的職責,金融業務管理權與檢查權由臺“中央銀行”行使,臺“財政部”則享有對金融業務的行政管理權和處置權,這體現了臺灣地區金融檢察權與處分權相分離的特點,同時也表明了臺灣地區金融監管制度的分業監管特征已經開始初步顯露。1985年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21條也可以對要保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檢查。除此之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主要職能是對發生擠兌或者破產的銀行進行善后,而其為保證金融機構的健康運營以不至于發生倒閉的風險引起消費者恐慌、造成消費者損失,會運用監管手段進行事前防范。1991年,形成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分別由臺“財政部”下的“金融局”“保險司”“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監管的局面。此后經過發展,“合作金庫”不再被委托檢查金融業務,分業監管制度被進一步推進,由臺“財政部”、臺“中央銀行”、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相互協調,共同監督、檢查、管理與發展。

(二)統一監管體制

隨著金融機構的競爭加大,金融產品加速創新,金融業之間的聯系與合作也日益增多。臺灣地區想實現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同時又要滿足實踐發展要求,更想與世界接軌——跟隨發達國家一元化金融監管體制設計的潮流,于是臺灣地區于2001年通過了“金融六法”,其中以“金融控股公司法”為核心。在短時間內金融集團紛紛成立,業務范圍也豐富起來,橫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多個行業,金融機構不再分業經營,逐漸呈現混業經營的態勢。而長期處于多頭馬車狀態的分業金融監管、分工金融檢查的體制已經難以適應金融市場的巨大變化,時常有多頭把關、多方推諉的現象出現,無法進行有效監管,因此整合金融業監督、管理、檢查權力、提升金融監管效率的呼聲此起彼伏。

為了改善對金融市場宏觀監管的失調,臺灣地區進行了改革。2001年臺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擬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并送至臺灣地區立法機構審議;2003年該草案被三讀通過;2004年7月1日正式成立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金管會”)。至此,臺灣地區對金融的監管體制進入了監督、管理、檢查統一架構的時代。

臺灣地區對金融監管統一化體制設計可以體現為主管機關的組織分工與功能的變遷?!靶姓航鸸軙弊鳛殡`屬于臺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下的機關,可以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由臺“財政部”享有的分散在各個單位的檢查權、處分權和政策的制定權等均移交“行政院金管會”,并且“行政院金管會”下設由原來“財政部金融局”演變過來的“銀行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和新成立的“檢查局”四局,還有“綜合規劃處”和“國際、法律事務處”等單位。各“局”分別監管對應專業的金融機構,而各“局”下又設立多個工作組,各個工作組雖然縱向功能性監管的側重點不同,但橫向相互聯系與協助。此外,臺“中央銀行”對貨幣、外匯等支付系統具有專案檢查的權力,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也仍然負責“停業要保機構”的現金賠付與資產處理等工作。

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于2011年也交由“行政院金管會”管理,次年依組織法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

二、對我國臺灣地區金融監管體制的評價

(一)我國臺灣地區金融市場發展趨勢和挑戰

20世紀80年代初期美國、英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和地區競相采取各項自由化措施,強調市場機能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對臺灣地區經濟起了示范作用。*柴榮:《臺灣地區金融法律制度變遷研究》,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頁。為保證國際上的經濟地位,自由化成為臺灣地區金融發展的應有之義,因此臺灣地區多次對“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等法作出修改以配合金融自由化的推行。此舉的確提高了金融市場的效率,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繁榮,但隨著資本流通的加速,科技的日新月異等多變因素,再總結近年來臺灣地區推進金融自由化過程中的心態過急、步伐較為錯亂和政治勢力的影響,臺灣地區的金融市場已經顯露出不穩定的隱患和較大的風險。美國學者羅納德·麥金農和愛德華·肖認為,在金融自由化進程中必須加強政府對金融活動的監管。*[美]羅納德·麥金農:《經濟自由化的順序——向市場經濟過渡中的金融控制》,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頁。也就是說,金融自由化進程要與政府對金融的監管體制相契合,如此才能保證金融自由化的積極推進,臺灣地區金融市場的穩步前行和監管體制的健康發展。

隨著多次區域性和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出現,金融全球化引起了經濟學界的廣泛關注*武力超、陳熙龍、王凱:《臺灣金融競爭力現狀與經濟績效分析》,載《亞太經濟》2013年第1期。,在全球化的時代,各地區都在積極追求與國際接軌,尤其是對外依賴程度較高的臺灣地區,為了提高在國際舞臺中的整體地位和帶動金融自由化的發展,也推行了金融國際化,通過修改多部法律的規定,放寬外國金融機構在臺的一系列準入門檻,同時不斷尋求向國際拓展的機會,加強與國際間的業務聯系。但國際化畢竟是一席大浪潮,各個地區如不把握好方向,盲目妥協于國際潮流,很容易在國際化的漩渦中迷失自我,尤其是在金融這樣變化無常的領域。

隨著社會的高速運行,并經過多年的社會發展建設,金融市場中競爭日益加劇,傳統產業相對飽和,新技術帶動新產品,與新商業模式接踵而來,法律和監管體制卻應接不暇?;ヂ摼W技術革新的確為金融市場的發展提供了便利,但同時也加劇了復雜性與隱蔽性。一些企業在“無形中”打破金融市場原有規則,擾亂市場秩序,隱藏于法律的“真空地帶”和監管體制的框架之外興風作浪,甚至有些金融創新的初衷就是為了逃避監管,大大增加了金融市場的風險性。

(二)我國臺灣地區金融監管體制的不足及重構

我國臺灣地區對金融的監管體制改革經過磨合期后確實提高了監管效率、增強了監管的靈活性和有效性,為臺灣地區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例如,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2008年的雷曼金融海嘯,臺灣地區雖然不是受影響最大的,但也不是受影響最小的,由此可以看出臺灣地區金融監管體制不成熟的一面及需要改進的空間。

2016年的兆豐銀行案*臺灣地區兆豐銀行的紐約分行因涉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法令,被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罰款1.8億美元。明顯地暴露出臺灣地區的金融監管法律存在問題。臺灣地區檢察官慶啟人曾對此事作出評價說,兆豐銀行對洗錢的認知顯然與美國的法律規定存在差距,換句話說,臺灣地區關于反洗錢的規定早已經落后于國際標準。早在1996年臺灣地區就曾出臺“洗錢防制法”,但是多年過去,國際上已經過多次修改,增加了多種洗錢或者疑似洗錢行為,條文已有40條之多,而臺灣地區還處于2009年的修訂狀態,條文也只有17條。

法律在金融監管體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金融監管也同金融市場一樣具有難以克服的缺陷,二者都需要法律規范的正確引導,并確保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前文已述金融創新已經打破傳統局面,為市場增加了不穩定性和風險性,如法律覆蓋面不全存在“真空地帶”,導致監管遲緩甚至裹足不前,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只規定了金融機構本身的問題,在業務方面卻鮮少涉及。并且有些關鍵概念定義得過于狹窄,無法規制“換湯不換藥”的創新形式。對于多種權力都收歸“金管會”所有,但是從法律上,并沒有對改革后的權力作出修整補充和細化,如“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從而使相關部門的權責和監管程序未能明確與厘清,執行性嚴重不足,資源未能更好地整合。

此外,爭論較多的就是關于金融監管方面,雖然臺灣地區機構實現了統合,但法律沒有統合?!敖鸸軙毕鹿灿腥嗖糠?、三百多個法規命令,例如,“銀行局”主管的有“銀行法”“信托業法”等,“證券局”主管的有“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保險局”主管的有“保險法”等。主張法律統合的學者認為,單純的機構統合無法保障金融監管的有機運行,離開法律的統籌規劃,會產生諸多亂象。然而,不主張法律統合的學者認為,當前存在較大困難,各個行業有自身的監管特點和目標,導致自2007年開始的“金融服務法”草案已經產生了十幾個版本,并且英國用10年時間產生的統合法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是有其特殊背景條件的,在無法復制別國背景環境的同時也無須刻意粘貼法律。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況下,此問題還有待考究。

“金管會”成立的初衷即是滿足現實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整合眾多的金融監管機構,形成一元化監管體制,進行統一有效監管,但由下設的四個“局”可以看出依然沿襲了分業監管的實質,和美國的多元功能性監管模式相似,但沒有進行徹底的功能性整合,一元化監管僅停留在表面,并沒有真正落實。由于金融市場像一張巨大的網,具有很強的整體性,同時又具有快速流動性的特點,所以分業監管的實質導致功能性監管切割化、碎片化,無法高度適應金融市場整體性的特點。

臺灣地區政黨之間斗爭激烈早已有所耳聞,像前述兆豐銀行案曾一度演變為政治問題。政府對金融的監管領域也難逃政治勢力影響,利用政治影響來操縱“金管會”以縱容某一部分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成為可能。這種“金管會”未能擺脫政治影響的情況使它的獨立性受到了質疑,對于“金管會”到底應不應該成為獨立機關也眾說紛紜。在“金管會”成立之初并未過多考慮獨立性的問題,多半是跟隨國際潮流和現實的迫切要求,在2010年“組織法”修正草案中明確了臺“金管會”與“中央銀行”為同屬“行政院”的“二級機關”,但“金管會”的獨立性又涉及執法公正性問題,所以“金管會”的獨立性改革呼吁聲不斷。一方面,“金管會”事務的決策與執行需要專業化和去政治化*許宗力:《獨立機關——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組織法的難題》,載《行政法學研究》2015年第3期。,成為獨立機關的正當性可以證成;而另一方面,臺灣地區歷來對獨立機關的設置較為謹慎,規定了一系列能夠成為獨立機關的條件,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甚至限定了獨立機關的個數。通過綜合分析,我們比較贊同獨立的說法。作為獨立機關可以提高監管效率,落實監管有效性,不受政治勢力影響,公正處理監管金融活動問題。

面對復雜且敏感的金融市場,不能一成不變,也不能瞬息萬變,整個機構的組織設計要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又不能脫離實際。此外,要想最大可能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不僅政府的宏觀監管機關要進行體制改革,而且要培養自律監管和調動社會監管。

三、兩岸金融監管體制的合作構想

(一)我國臺灣地區金融監管體制對大陸的借鑒意義

大陸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為“一行三會”,即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構成,不難看出仍然處于分業監管的模式。據相關數據顯示,在整理的142個國家中,實行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僅為36個,僅占總數量的25.35%。*夏偉亮、王利維:《金融危機前后國際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趨勢、經驗與啟示》,載《華北金融》2017年第1期。多數國家已經邁開了改革的步伐,處于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過渡當中,從現有趨勢觀察,分業監管體制將在世界金融監管體系中越來越少。隨著金融領域資本的快速流動與產品的加速創新,大陸的分業監管模式已經逐漸對具有混業經營趨勢的金融市場力不從心,迎來諸多困難與挑戰。

與我國臺灣地區相同,大陸明顯地衍生出很多創新性金融產品和創新商業模式,隨之而來的即為具有多元性、復雜性、綜合性的金融風險,“三會”中的任何一會都較難抵擋,難以全方位、深層次地評估風險的涉及范圍與輕重程度,更難以單獨化解風險與達到整體性監管的要求,導致出現了類似“E租寶”等事件。同時,在大陸的分業監管模式下,即使部門上的明確劃分也并沒有代表權責上的明確劃分,依然存在重疊監管和監管盲區的問題,也自然存在溝通摩擦和互相扯皮現象,削弱了各主管機關之間合作與共享的動力,也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雖然臺灣地區現存的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諸多不足,但相比較大陸而言,仍然處于相對優勢地位。一是臺灣地區金融市場起步較早,監管時間較長,風險案例較多,監管與改革經驗充足。二是臺灣地區由于曾受美國、日本影響,在金融監管體制方面帶有先進的國際成分。尤其是前述近年來大陸不斷涌現游離于監管邊緣的創新商業模式,使學習和參照臺灣地區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迫在眉睫,面對監管出現的種種困難和挑戰,大陸在2015年年末有全國人大常委提出了改革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議,更有眾多學者從多種角度論述改革的必要性及意義。從發展趨勢來看,汲取臺灣地區的一元化監管體制之長已成為現實的必然要求??傊?,無論是在臺灣地區金融監管體制的構建、金融監管機構的組織設計,還是在金融監管法律的訂立方面,都值得大陸借鑒。

(二)兩岸金融監管體制的合作路徑

近些年,通過兩岸同胞的不斷努力,兩岸關系日益密切,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兩岸不僅迎來了“三通”時代,而且經貿往來和投資活動日益頻繁。為了使兩岸的金融交流與合作步入正軌并健康發展,2009年雙方簽訂了《兩岸金融監理合作諒解備忘錄》(MOU),其核心內容就是金融監管合作,涉及信息的交換與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系和危機處置五個方面,翹首以盼的兩岸金融合作終于打開了大門。2010年雙方又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進一步就兩岸放寬業務限制、金融機構互設分支機構等作出了規定。雖然兩岸貿易往來頻繁,但往來的結算貨幣以美元為主,間接匯率提高了匯兌成本,“地下通匯”的現象時有發生,為兩岸貿易往來帶來諸多不便,削弱了合作熱情。于是,2012年兩岸正式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框架初步建立,標志著兩岸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合作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

但是值得惋惜的是,MOU和ECFA已經生效多年,兩岸政府金融監管的合作卻停滯不前,依然停留在原則性的框架協議上,沒有進一步細化與落實,導致兩岸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兩岸政治、經濟關系發展的需求嚴重不符。當今國際金融市場動蕩,環境復雜,風險重重,兩岸攜手應對是優勢互補的必然要求和互利共贏的必然選擇。如前所述,大陸的金融監管體制雖有不足,但其擁有廣闊的市場和發展空間,對于臺灣地區的市場飽和、資源匱乏可謂是雪中送炭,臺灣地區也逐漸意識到,只有不斷加深兩岸金融監管的交流與合作,才不會在大陸及亞太經濟整體發展中被邊緣化和萎縮化。*郭春松:《海峽兩岸金融合作發展研究》,載《中國市場》2014年第23期。同時,臺灣地區金融監管制度較為領先,經驗更足,大陸通過合作可以對自身進行改革,實現機構優化,體制優化,快速成長。因此,落實兩岸金融監管合作是雙方共同提高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突破口,也是兩岸有待協商的重中之重。正如臺灣地區學者王曉波先生認為的那樣,海峽兩岸在經濟上有互補性,“合則兩利,分則兩害”。

盡管兩岸已經簽署了關于金融監管合作的框架性協議,但由于兩岸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導致目前金融監管合作障礙重重。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嘗試加強兩岸金融監管合作:

第一,共同制定金融監管合作實施細則?,F有的金融監管合作框架性協議僅僅指出了合作的大體方向與原則,而具體的實際操作問題卻一片空白,導致框架性協議成為空中樓閣。兩岸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例如證監會、銀監會等與臺灣地區“金管會”之間應該加強聯系,舉行具有實質性內容的會議進行協商洽談,盡快勾勒出帶有兩岸特色的金融監管合作法律體系,為兩岸金融監管合作提供具體的正當性來源,使MOU和ECFA真正落地,在引導下早日步入正軌。另外,大陸已經出現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商業模式,但相關立法卻沒有跟進,使得這部分金融主體游離于法律的邊緣地帶,給監管帶來了模棱兩可的困境。而臺灣地區在此方面已經日趨成熟,若大陸不完善相關法律進行引導與規制,則無法對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在大陸的分支機構進行有效監管,這對于兩岸監管合作來說也是不小的障礙。

第二,統一監管標準和規則。監管標準和規則的統一是兩岸實現監管合作的基本前提。由于兩岸金融監管體制架構不盡相同,發展背景和歷程也大相徑庭,兩岸金融監管的標準自然而然存在差異。若監管標準例如金融業務標準、支付標準、金融用語等專業名詞和規則不統一,主管機關即使聯手合作,也難以達成一致意向,反而產生諸多誤解與矛盾。對此,兩岸主管部門的業務精英應進行充分的討論與交流,盡最大可能求同存異,參照國際標準和兩岸實際情況,統一監管的標準和規則,減少標準與規則的多樣性,同時也減少理解上的歧義和執行上的分歧。

第三,加強監管部門業務溝通和信息共享。為了貫徹信息透明化原則,應建立高效的信息互換、資源、技術共享機制,比如定期互派技術團隊培訓、學習,分享監管經驗,探討預防重大風險案例,更新監管理念等。同時,由于兩岸金融監管合作剛剛邁出第一步,無論是觀念上的不同、技術上的分歧還是體制上的障礙都會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摩擦,此時就需要一個研討與協調機制,來化解一系列的摩擦與矛盾,統籌雙方計劃,規范雙方行為,以達到監管合作的目的。此外,由于互聯網的發展,在給金融交易帶來快捷便利的同時,現今犯罪活動也呈現高科技、跨境跨地區的復雜性特點,例如地下錢莊、信用詐騙、洗錢等,兩岸聯合打擊此類金融犯罪活動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對此兩岸可以成立合作平臺,及時溝通,協助調查,聯合處理。

第四,加強互聯網監管合作。支付寶、微信錢包等網絡交易的普及使金融支付方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其順應了互聯網金融的大趨勢,卻給金融監管帶來全新挑戰??焖儆楷F的跨境電子商務,互聯網理財等嶄新的業務模式提高了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性,擴大了波及的規模,加大了結果的危害,也倒逼監管手段的更新換代。兩岸有必要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上交流與合作,例如共同開發與利用數據共享的監測預警系統,企業、個人的信用評價系統等,共同應對衍生的互聯網金融產品所代帶來的風險,及時、準確地將發生在線上聯系線下的金融風險控制在萌芽之時,維護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安全,保障廣大境內外金融消費者的利益。

第五,逐步放寬準入門檻和政策限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兩岸同時放寬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門檻和業務經營的政策限制是實現金融監管合作、充分發揮兩岸金融互補優勢的必由之路。例如,可以采用進一步放寬互設分支機構條件,擴大投資參股等形式,鼓勵有實力的大陸居民到臺灣地區投資,不僅可以解決臺灣地區中小機構融資困難的問題,而且可以增強自身實力,為金融監管合作提供素材。同時,鑒于雙方都具有維護本地區金融安全的顧慮,雖然為擴大合作平臺放寬準入條件,雙方卻可以嚴格排查與審核擬設立的機構與投資。

第六,建立區域人民幣離岸中心。隨著人民幣的國際化趨勢持續走高,人民幣已經成為和美元、歐元并肩的三大結算貨幣。臺灣地區早在1980年左右就提出成為“金融中心”的構想,但由于種種原因至今未能實現。當前大陸已經成為臺灣地區經濟發展的突破口,建立區域人民幣離岸中心有利于臺灣地區經濟的穩步上升和美好構想的實現?,F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已經初步建立,但人民幣和新臺幣還不能完全自由流通,如此就限制了人民幣的流通量,無法滿足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的需求。兩岸可以嘗試分別開放試驗區,促進人民幣的流通和區域人民幣離岸中心的建立。

四、結語

監管機關,無論對于國家還是地區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行政機關,無論是在穩定的領域還是流動易變的領域都不可能發揮強大的自律性,進行完全的自我監督,“任何人都不可能做自己的法官”,內部監督的不足必然需要通過外部監督來彌補,尤其是在金融這樣日新月異的領域。因此,俗話說“南橘北枳”,金融監管體制的架構的確需要因地制宜,但更重要的是因時制宜。通過分析臺灣地區的金融監管體制架構沿革可以看出臺灣地區在此方面是兼顧風險管控監管要求的同時尋求自身發展并緊隨國際潮流的。相較而言,大陸的金融監管體制已經難以滿足現實發展的需要,臺灣地區的金融監管體制架構能夠積極促進大陸地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同時,隨著兩岸人民的共同努力和共同期盼,兩岸在各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日益密切,從現實的經濟流通和多個框架性協議的簽署上可以看出。在金融監管層面,通過主管機關的會晤及洽談進一步細化機構、互聯網等方式的監管合作舉措,開展信息、資源、技術、專家共享,實現事前風險管控,聯手打擊金融領域跨地區、跨行業犯罪,進行更有效的監管,在此層面的合作相得益彰。值得注意的是,大陸根據現實情況,提高自身在金融監管上的水平,加快改革的步伐,盡量適應金融領域現實的發展要求,顯得尤為重要,否則,與臺灣地區進行合作的努力將是徒勞,對兩岸金融領域的穩定發展與互惠互利的結果也將大打折扣。無論對于大陸還是臺灣地區來說,金融監管體制的道路還很長,希望在摸索著前進的道路上兩岸能夠攜手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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