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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比較法完善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2017-03-04 08:56邢明琛
人間 2016年33期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比較法完善

摘要:經過將近40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經濟得到了迅猛的發展,隨之帶來的問題也日漸突出,環境問題尤為嚴重,環境污染的日漸增多導致了越來越多的環境糾紛和環境侵權等問題的產生。建立環境公益訴訟的必要性也愈發突出。從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強化檢查職能、依法保護國有資產的通知》中強調了檢察機關要充分的發揮檢查職能,對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不法行為提起訴訟和2002年我國頒布《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環境權和公眾環境權益等概念作出闡述,到2015年1月1日實行的新環保法中第五章中對環境公益訴訟做出的具體規定。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得到了積極的探索和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也為我們國家的環境保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們國家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還沒有完全的體系化,一些法律法規還處在原則階段,實踐中還存在著原告資格過于狹窄、訴訟費用的承擔、舉證責任的承擔和環境污染損害評估等問題。而以美國為典型的英美法系國家和德國為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關于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研究已經十分成熟,有關環境公益訴訟的體制已經比較完善。雖然,在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目的和立法背景方面我國與其他國家差距甚遠,但我們仍然可以吸收借鑒這些國家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方面的優點不斷完善出真正適合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環境保護法;完善;比較法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64X(2016)11-0056-02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歷史和發展

公益訴訟最早可以追溯到羅馬時期,它區別于私益訴訟即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公益訴訟則是不需要特定的關系人,為了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對于環境公益訴訟,我國很多相關學者根據國外比較完善的理論給出了自己的理解。

(一)國外環境公益訴訟發展。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起源于美國,又被美國稱為公民訴訟,它最早出現在1970年的《清潔空氣法》中,規定美國政府、行政機關、公司、企業、各類社會組織以及個人違反了該法中的規定,任何人都可以用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在此之后,陸續制定的《清潔水法》、《噪聲控制法》等環境保護法律中也都制定了公民訴訟條款,這些實體法中的相關條款與《聯邦地區民事訴訟規則》相配合,共同構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之后加拿大、歐盟、澳大利亞也開始推廣和應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二)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

改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環境問題的日漸增多,環境侵權。環境糾紛等各種問題越來越多,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呼聲日漸高漲,隨后一些地區的檢察院以及環保組織開始嘗試性的提起公益訴訟,在中央以及地方政府文件中也多次的出現“環境公益訴訟”等字詞。之后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頒布了一系列有關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法規,將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逐漸完善,環境公益訴訟也漸漸被人們接納和認識。

二、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完善

2015年1月1日我國開始正式施行新的《環境保護法》,新環保法對環境保護的理念、環境保護的原則、環境保護的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具體的規定,對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不僅被稱為“中國最嚴格的環境保護法”,更被成為是我國環境保護立法史上的新的里程碑。擴大了環境訴訟的范圍,將生態破壞的有關案件也歸入到環境公益訴訟的受理范圍,對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做出了具體的界定,明確了只有具備“依法在社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這兩項條件的社會組織才有原告資格,要求法院對于適格主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必須要依法予以受理。但我們還應該看到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還存在原告過于狹窄、環境公益訴訟費用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

(一)比較法關于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完善。

回顧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立法和司法的歷史,原告資格過于狹窄、原告資格缺失一直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立法中我們可以分別從《憲法》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中看到國家是我們自然環境的保護主體,但是卻沒有明確的提出誰能夠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具有原告的資格。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探索和發展,尤其是在2014年的4月,我國通過了新的《環境保護法》,其中進一步的明確了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的適格主體,規定了符合“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口登記”和“??趶氖颅h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雖然這是我國環境保護立法上的一個里程碑,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在實踐中,符合規定的環保組織太少,其本身還受到人力、物力、財力的限制,無法應付我國日漸嚴重的環境污染形式。而且大大減少了公眾參與的程度,縮小了人民群眾保護環境的權利。

在美國的環境法中,公民訴訟是美國環境保護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公民訴訟允許在政府部門不作為的情況下,那些受到環境直接損害的人通過對污染環境的企業進行訴訟或者督促政府機關進行積極的環境執法。不僅公民可以直接提出公益訴訟,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甚至通過了一項決定來擴大訴訟主體,降低了預防環境侵害的訴訟門檻即只要原告感覺其自身的舒適、娛樂和活動受到了影響而不僅是身體傷害或者是其他經濟上的損失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而印度的公民不僅可以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他們甚至可以以書信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在我國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方式只擁有監督權,我們應該適應世界環境保護的發展潮流,將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多元化,把我們的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放寬,讓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公益訴訟,調動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雖然社會環保組織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和專業的訴訟人員等公民不具備的優勢,但環境侵權的多樣性、復雜性和隱蔽性使得社會環保組織疲于應付各種各樣的環境侵權案件,而公民訴訟就能夠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更加有利于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

(二)比較法關于我國環境公益訴訟費用的完善。

環境公益訴訟費用較高,這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來說是一筆沉重的負擔,非常不利于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因此世界上的許多國家都對環境公益訴訟的費用制度做出了改進。在美國的一般案件中,訴訟費用是要原被告分別負擔的,但在一些環境法律文件中,如《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等對于公民環境公益訴訟費用的問題做出了例外規定,由法官來決定環境公益訴訟費用的負擔方,如果法官認為合適,可以將環境公益訴訟費用和合理數額的專家作證費以及律師費判給原告或者被告任意一方。而法國如果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則需要在案件審理后向法院繳納部分少量的費用。如果經過審查屬于合理合法并且是有意義的起訴的話就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原告勝訴時,一律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二是被告勝訴時,則把原告之前繳納的訴訟費用返還給原告,原被告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擔訴訟費用。但是如果經過審查屬于不合理的起訴的,則由原告承擔所有的訴訟費用。

我國大力提倡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來保護我們的環境就必須對我們的環境公益訴訟費用制度作出改進,我們應該借鑒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成熟經驗。對于公民而言應該少交費用,在案件審理期繳納少量的訴訟費用。而對于敗訴的被告方應該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來減少環境公益訴訟的成本。

(三)比較法關于我國環境公益訴訟舉證責任的完善。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論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必須要初步證明被告人已經在事實上導致了社會環境公益的損害或者有對社會環境公益損害有重大風險。雖然我國對適格主體的舉證責任做出了一定的減輕,但是環境侵害的復雜化和專業化依然使得原告做出舉證非常困難。上文中也提到過,美國公民只要認為有對自己的娛樂、活動、生活舒適造成影響的可能,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國家也可以通過增加政府機關的責任來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讓政府機關充分發揮自身人力、物力、資源的優勢,實現環境公益訴訟的完善。

三、結語

環境公益訴訟在我國還屬于一個比較新的領域,我們國家經過幾十年的研究和摸索雖然已經建立起了一個初步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但相比其他國家比較成熟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仍然存在許多缺項,我們在借鑒其他國家成熟經驗的同時,應該注意適應我國的具體情況,要建立起一個適合我國現階段發展的環境公益訴訟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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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邢明?。?991.11-),男,漢族,河北省石家莊,河北經貿大學,本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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