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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犯罪的基本社會原因分析
——以緊張理論和社會學習理論的糅合為視點

2017-03-07 14:43
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17年4期
關鍵詞:公務人員犯罪人犯罪行為

劉 天

腐敗犯罪的基本社會原因分析
——以緊張理論和社會學習理論的糅合為視點

劉 天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北武漢430073)

當下,我國反腐敗斗爭已經進入前所未有的高潮期,腐敗犯罪產生的社會原因成為一個重大且值得深思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腐敗犯罪可以劃分為貪利型的貪污賄賂犯罪和弄權型的瀆職犯罪兩類。緊張理論或者社會學習理論單獨適用具有解釋上的局限性,唯有將二者糅合運用,才能恰如其分地對其進行分析。兩類腐敗犯罪基于不同的文化目標,在制度性手段難以滿足其追求時,形成基本相同的緊張狀態,為緩解這種緊張而學習他人的犯罪行為并實施之,因而形成腐敗犯罪。

腐敗犯罪;社會原因;緊張理論;社會學習理論

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保持黨的肌體健康,始終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鮮明政治立場。我國當下,反腐敗斗爭已經進入前所未有的高潮期,在“老虎蒼蠅一起打”的政策支持下,一些國家工作人員腐敗的事實被暴露在公眾面前。然而,在拍手稱快之余,腐敗的原因何在是一個重大且值得深思的問題,如果僅僅以政治形式反腐倡廉且片面注重刑法對腐敗的打擊,而忽視了對腐敗犯罪的原因分析,只能治標不治本,永遠無法治愈腐敗犯罪這個國家的“傷痛”。犯罪是各種原因綜合作用的結果,基于腐敗犯罪主體的特殊性,社會原因是促成該類犯罪的始作俑者。以緊張理論和社會學習理論的糅合為視點方能探得腐敗犯罪的真實原因,并能對腐敗犯罪的打擊與預防給以些許的提示。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腐敗犯罪的類型

對腐敗犯罪概念的界定是研究腐敗犯罪成因的邏輯起點,也是有效預防腐敗犯罪的前提。有人在犯罪學的意義上,對腐敗犯罪作出界定,即“‘腐敗犯罪’是指濫用公共權力謀取私人利益的社會越軌行為”〔1〕。有人從刑法學的角度定義腐敗犯罪,認為“腐敗犯罪是行為主體濫用或者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依法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2〕。兩種觀點都各有其合理性,不過,前者包括犯罪學意義上的腐敗犯罪行為,界定的范圍相對于后者更廣泛。站在前人對腐敗犯罪概念已作出合理界定的“肩膀”上,基于對腐敗犯罪的社會原因分析的必要,以下僅對腐敗犯罪的類型作大致劃分。

事實上,“沒有刑法就沒有犯罪”,“沒有刑罰就沒有犯罪”,非刑法明文規定處罰的行為不是犯罪,對犯罪原因的研究,不能完全脫離法律規范,因此對腐敗犯罪的界定,應當在現行刑法規定的語境下進行。我國刑法分則第八章、第九章分別規定了貪污賄賂罪和瀆職罪,雖然我國刑法并未明文使用“腐敗犯罪”的概念,但是如前所述,腐敗犯罪包括濫用公權謀取私利的行為,因此可以認定腐敗犯罪基本可以等同于我國刑法規定的兩類犯罪。貪污賄賂罪的法益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可收買性?!?〕該類犯罪的行為人往往是基于貪利的動機,進行權錢交易,實施出賣職務職權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罪,旨在保護國家機關公務的合法、公正、有效執行以及國民對此的信賴?!?〕該類犯罪,無論是濫用職務之便,還是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都是玩弄公權于股掌,置合法、公正、有效執行公務的職責于不顧,無視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于此,應當將腐敗犯罪劃分為:貪利型的貪污賄賂犯罪和弄權型的瀆職犯罪。

(二)兩種理論要義的申明

緊張理論認為,行為人在不能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社會地位和物質財富時,就會產生沮喪、氣憤等緊張情緒,這些緊張情緒對行為人造成失范狀態,因而采取犯罪的手段實現其目的。美國社會學家羅伯特·默頓將失范作為解釋犯罪原因的核心概念,在其《社會結構與失范》一文中論述了失范理論,并在迪爾凱姆失范論的基礎上發展了自己的緊張理論。默頓認為,個人的許多欲望并不一定是“自然的”,是“文化引起的”?!?〕而任何社會的文化都確立了一些值得追求的目標,并鼓勵每個社會成員為之奮斗,在美國獨特的文化影響下,獲取財富是每個人最重要的目標,當社會成員能夠用制度性手段達到目標時,就不會產生緊張狀態和越軌行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夠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物質財富,這樣就導致“制度性手段被置于嚴峻的緊張狀態之中”?!?〕根據處于緊張狀態下的個人緩解壓力和緊張的社會適應方式不同,默頓概括為五種,即從眾、創新、形式主義、退卻以及造反,不過這五種適應方式并不必然都引起犯罪行為。

社會學習理論認為,犯罪是行為人學習與犯罪有關的準則、價值觀念和行為的結果?!?〕美國犯罪學家埃德溫·薩瑟蘭對社會學習理論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在其代表作《犯罪學原理》一書中,提出了著名的不同接觸理論(有學者稱為不同交往理論),其把不同交往作為解釋犯罪原因的核心。該理論指出,犯罪行為是習得的,是在交流過程中通過與他人的相互作用而習得的?!?〕環境影響人的性格和行為。處在不同的家庭、學校、職業等活動群體中,人受到群體文化潛移默化的影響,同時對他人行為也處于潛意識的學習中。個人的行為來源于模仿。社會學習理論著眼于犯罪人的結交群體的相互作用,否定了犯罪行為的遺傳性,其強調犯罪發生的外在的、社會的相互影響與學習。當一個人在做出行為選擇時,如果其主觀或者內心贊同違法的解釋超過了反對違法的解釋,那么其就會以違法犯罪者為榜樣學習其違法的一面,進而踏入違法的泥淖,甚至走向犯罪的不歸路。

緊張理論更加關注犯罪人的追求與目標的實現,以及緊張狀態下的個人的適應方式。社會學習理論旨在詮釋他人對犯罪人的影響以及犯罪人對他人不法行為的學習。將二者獨立開來不能充分分析腐敗犯罪的社會原因,唯有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對腐敗犯罪社會成因的解釋才是充分的,也才能夠從犯罪人的個人及其所處的群體方面全面地挖掘出腐敗犯罪的社會原因。

二、兩種理論單獨適用具有解釋上的局限性

緊張理論和社會學習理論分別從犯罪人本身緩解緊張狀態的方式以及群體對犯罪人個人影響的角度解釋了犯罪的社會原因。但是,兩種理論單獨應用于分析腐敗犯罪的社會原因,具有其不可回避的局限性。因為兩種理論雖然都是從客觀、外在的角度解釋犯罪原因,但是兩者側重的方面不同,單獨適用緊張理論或者社會學習理論的解釋力難以令人信服,也不能毫無違和感地獨立解釋兩種類型的腐敗犯罪發生的社會原因。

緊張理論通過揭示獲取財富的目標和實現目標的制度性手段的緊張關系,從客觀上回答了犯罪人自身犯貪利型的貪污賄賂罪的原因,但是難以說明“塌方式”腐敗犯罪的職業群體的相互影響與學習,而且其對弄權型的瀆職罪的發生原因的解釋力也具有局限性。因為,如山西省“窩案型”①十八大以后,從131名落馬高官在全國各省的分布看,山西所占人數最多,成腐敗重地。參見http://jjsx.china.com.cn/lm2739/2017/462913.htm。金道銘、令政策、杜善學,分屬山西省委、政協、政府“三套班子”,他們的落馬可謂“一窩腐敗”。參見https://baike.so.com/doc/9154221-9487388.html。山西省的腐敗是其政界的“礦難”,值得注意的是,落馬并不等于犯罪。的腐敗犯罪,通常是特定職權群體之間的授受與學習,其腐敗不僅僅是個人在特定文化目標下利用反制度性手段實現犯罪目的的結果,而且權力群體之間的共同的特定文化也是通過學習及互相影響形成的。另外,緊張理論對擁有大量財產的公務人員(如白恩培、魏鵬遠等)持續性貪污受賄的說服力有限,因為這類公務人員已經實現其獲取巨額財富的目標的情況下,并不再處于緊張狀態。此外,緊張理論屬于社會結構理論的一個分支,“其更多地從社會結構這樣的宏觀高度探求犯罪原因,對個體的關注明顯不夠”〔9〕,因此該理論“可以解決一些被稱為犯罪或違法的越軌行為,但不是解決所有的這類行為”〔10〕。

社會學習理論在闡釋腐敗犯罪的社會原因時也有其局限性。首先,社會學習理論的解釋視域局限于社會群體的相互影響,其忽視了犯罪人個體的差異性和社會文化影響下形成的特定目標與追求。其次,該理論無法回答這樣的問題,即處于相同環境下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什么部分人學習了犯罪行為,而部分人卻抵制住了腐敗。再次,社會學習理論對貪利型的貪污賄賂犯罪原因的解釋略顯吃力,因為人都是利己主義的,或者說人是趨利避害的動物,即使不是通過學習,基于對利益與財富的追求和對制度設計缺陷的利用,行為人實施貪污賄賂犯罪的可能性也特別大,完全沒有適用該理論解釋該類犯罪的社會原因的必要。最后,該理論是關于犯罪的一般原因理論,不具有解釋腐敗犯罪成因的特殊針對性。社會學習理論指出犯罪是習得的,個人永遠處在一個個社交關系網中,任何犯罪行為的實施,都是出于社群中的犯罪人受該群體的其他人影響的結果。這種理論是一種系統化的理論,它可以用來解釋大多數犯罪。

三、兩種理論糅合能夠解釋腐敗犯罪的社會原因

如前所述,緊張理論和社會學習理論分別從個體和群體兩個方面解釋了犯罪的社會原因,前者考慮了特定社會文化目標下,個人應對社會結構性緊張的不同態度;后者側重于國家工作人員這個特定的職業群體將公權服務于私利的互相學習。二者在解釋兩種類型的腐敗犯罪時各有主次,唯有將其糅合運用,才能恰如其分地解釋兩種類型的腐敗犯罪的社會原因。

首先,解釋貪利型的貪污賄賂犯罪的社會原因以緊張理論為主,社會學習理論輔之。隨著改革開放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與發展,追求財富的文化目標被過分強調并受到了廣泛認可,金錢越來越被看重,甚至成了國民的至上追求。然而,公務人員的工資則持續走低,相較于其他中高收入群體,公務人員的工資水平普遍處于低勢。在普遍拜金主義的當今社會,通過比較形成了巨大的反差,造成了公務員心理上的扭曲,在追求財富最大化的目標導向下,權責、法律觀念薄弱的官員則利用非法手段實現其金錢至上的追求,往往導致了“趙德漢式”的貪腐。在權力過于集中,且體制存在監管缺位的政治背景下,貪腐官員信仰缺失、私欲膨脹,從徐才厚到萬慶良、金道明,再到白恩培、魏鵬遠,因腐敗犯罪而落馬的官員大多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他們的價值觀極度扭曲,過度崇尚特權、追求財富,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條件進行權錢交易,進而實現其鬻職取財的目標。當然,極大多數公務人員面對工資低水平的現實,或者能夠泰然處之或者另有無私的追求,信仰、其信念并不受金錢的腐蝕,并未形成緊張狀態或者能夠通過制度性的手段處理之,且具有貢獻于國家社會服務于人民群眾的價值追求,因此成就了“易學習式”的清廉。

對貪利型的貪污賄賂犯罪社會成因的解析,僅通過緊張理論并不能涵括所有,還必須通過社會學習理論予以補強。在寬松的政治與法治環境下,官場吃喝、請客送禮蔚然成風,并在其進行中私相授受、互相學習,往往腐敗官員之間形成密切的關系網,為人民服務的目的一起忘卻,因之才有所謂“政法幫”類的淪陷。而且,腐敗官員在相互學習中形成共同利益團體,將其他官員作為其身后的可靠的保護傘,因此導致有腐難反,“領導干部‘邊腐邊升’、‘帶病提拔’”?!?1〕此外,在追求財富最大化目標的主導下,公務人員忘卻了規范化獲取財富的手段,“積累”了巨額財產,在互相學習的腐敗背景下,形成了不得不腐的惡性態勢。因而,預防貪利型的貪污賄賂犯罪,必須糾正公務人員的價值目標與追求,必須改變相互學習犯罪行為的狀態,也必須“反腐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

其次,弄權型的瀆職罪的社會原因,必須以緊張理論與社會學習理論共同解釋之。瀆職類犯罪一般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或者玩忽職守,其對職權的濫用或者對職責的無視,導致國家機關公務不能合法、公正、有效地執行,也喪失了國民對之的信賴。從犯罪人個人而言,其往往信仰缺失,要么好逸惡勞、重權輕責(規),要么崇權尚利、公權私用,追求非為人民服務的文化目標是學習他人腐敗的根源,行為人的緊張狀態通過學習犯罪行為來解決。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能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須謹慎的權責思想體系,恢復黨的優良工作作風,就不存在心理上極度的不平衡,因之也就不會受其他犯罪人的傳染,不會通過學習腐敗來填平失范狀態的溝壑。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處的群體來說,人人都有一把公權塑形的“尚方寶劍”,思想上稍有差池就容易走入岔道,而且相同職業群體之間相互影響又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一人腐敗往往在思想上、行為上影響著他人,導致多人腐敗、集體犯罪。換言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人腐敗影響一片,濫權現象日昌懶政之風日盛,導致人們信訪不信法,極大地惡化了公權力運行的廉潔性、公正性。所以,處在緊張狀態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與犯罪榜樣的交往,學習其犯罪行為與方法也就理所當然??傊?,弄權型的瀆職罪的社會原因就是:“當個體在客觀事物的刺激下,產生某種需要而又未能得到滿足時,就會引起心理緊張,成為內在的驅動力,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動機,在動機的推動下產生行為,去選擇追隨目標?!薄?2〕且在向腐敗犯罪行為人的學習下,形成了自己的犯罪。

綜上,兩種理論單獨適用對腐敗犯罪的社會成因不具有完全的解釋力,必須將二者糅合起來,綜合說明貪利型的貪污賄賂罪和弄權型的瀆職罪的發生原因。兩類腐敗犯罪雖然可能基于不同的文化目標,但在其難以滿足自身追求時,造成自身的緊張狀態基本相同,在職業群體的大熔爐中尋找解決緊張狀態的手段,往往受到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思想的影響并加以學習,最終走上腐敗犯罪的不歸路。

四、結語

有學者認為生成腐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從人性本能、社會習俗、社會轉型、制度缺陷等四個方面分析我國腐敗犯罪的原因?!?3〕該觀點值得肯定。根據論者對該四個方面的具體劃分可以發現,將緊張理論和社會學習理論相糅合解釋腐敗犯罪的社會原因,是不同視角的相同結論。研究犯罪的原因是為了預防犯罪,分析腐敗犯罪的社會原因也是如此。緊張理論與社會學習理論的糅合基本能夠揭示腐敗犯罪發生的社會原因?;谠撎崾?,預防腐敗應當一方面引導公務人員健康的文化追求,重樹正當的價值目標,國家強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作用也應于此發揮;另一個方面必須避免公務人員腐敗思想與行為的相互影響,必須消除官員之間腐敗犯罪相互促進的現象,減少公務人員非工作性質的接觸,切斷犯罪行為的傳播途徑。此外,要注意區分原因與條件,腐敗犯罪原因(即文化目標與制度性手段結構性緊張和公務員職業群體互相學習的環境共同作用)的具備,并不意味著腐敗犯罪一定發生,因為如果沒有適宜的犯罪條件(如體制缺陷、法律追責不夠及時等),公務人員也欲腐而不能、想腐而不敢??傊?,基于腐敗犯罪的社會原因,從根本上反腐應當:適度提升公務人員的待遇,對之進行優良工作作風的再強化,減少其相互之間腐敗的學習,并通過改善公務人員的晉升體制,完善對其監督、處罰機制等方法祛除腐敗犯罪的適宜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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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Basic Social Causes of Corruption Crim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mbination of Tense Theory and Social Learning Theory

LIU Tian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Hubei 430073)

At present,China’s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has entered an unprecedented climax period;the social cause of corruption crime has become a major and worthy thought.According to China’s criminal law,the crime of corrup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wotypes:one is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and bribery,and the other is dereliction of duty.Tension theory or social learning theory is applicable alone,which has explanatory limitations.Only by combining the two,can we analyze them appropriately.The two types of corruption crime,based on different cultural goals,form basically the same tension when the institutional means are difficult to meet their pursuit.In order to alleviate this tension and learn from other people’s criminal behavior and implement it,corruption crime is thus formed.

corruption crime;social reasons;tension theory;social learning theory

(責任編輯 關 崢)

DF792

A

1672-2663(2017)04-0120-04

2017-09-16

劉天(1994—),男,河南永城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2016級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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