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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

2017-05-13 12:42李沁
青春歲月 2017年6期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

【摘要】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呈現井噴式的發展態勢,其迅速發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P2P網絡借貸平臺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但是在P2P平臺發展期間也出現許多風險,從而帶來對其監管的討論。本文采用文獻研究、比較研究的方法,以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現狀及問題為切入點,借鑒外國經驗,提出規范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的建議。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

一、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的背景

1、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歷程

P2P網絡借貸,即以互聯網為服務平臺的資金借貸模式,其借貸過程均通過網絡實現。P2P網絡借貸平臺起源于英國。2007年,P2P網絡借貸平臺進入我國,首家平臺“拍拍貸”在上海成立。在2007年至2012年間,全國的網絡借貸平臺大約發展到20家左右。而在12年至13年間,有一些專業網絡公司開始設計網絡平臺,這一進步彌補了12年前平臺技術上的缺陷。從2013年開始,研發網絡借貸平臺模板的科技公司數量增多,因此平臺模板的成本降低。從2014年開始,我國開始規制互聯網金融,并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傮w上,國家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發展,在政策上支持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2、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發展中的問題

P2P網絡借貸平臺發展中的問題主要是風險問題,例如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網絡信息安全風險。不僅有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而且還有信用評級風險和平臺自身虛構債權吸引放款人的風險。P2P網絡借貸是一種新型的網絡借貸模式,但是其本質應該是民間借貸的一種行為。關于法律風險:首先是高利貸風險。某些平臺所采用的手段則會觸碰高利貸的紅線,構成高利貸的法律風險。再者是非法經營風險。在實踐中仍會存在一些不合規的小平臺非法經營,不符合國家政策的要求開展網絡借貸活動。由于P2P網絡借貸是依托于互聯網而發展,網絡信息安全也是平臺發展中的一大風險。

二、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現狀及不足

1、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現狀

自P2P進入我國以來,我國不斷出臺文件對P2P進行規制。在監管立法上,2011年,銀監會發布《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明確了四條紅線原則。2015年1月將P2P網絡借貸平臺等互聯網金融機構納入監管范圍。2015年7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P2P網絡借貸的合法性進行了確定。2016年8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將監管主體賦予給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實行銀監會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雙負責”監管原則和“行為監管與機構監管并行”的監管思路。綜上,我國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呈現出多方聯合監管態勢。

2、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的不足

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現行的不足之處主要有以下兩點:監管文件層級不高和平臺退出機制的缺乏。首先,我國現行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效力最高的銀監會聯合其他部門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面對日新月異的新型金融模式,應當出臺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監管。其次,目前我國在監管上并沒有安全的平臺退出機制,例如借貸雙方預留在平臺中的資金將如何取回等,這是監管的空白區域。

三、國外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的先進經驗

在美國,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采用了多部門分頭監管的模式,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架構,達到良好的監管效果。美國的監管模式不僅包含審慎監管,而且包含行為監管。在英國,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采用了雙峰監管結構。該項監管模式具有中介的性質,既有審慎監管的職能,又有保護消費者的職能。不僅如此,英國的行業自律組織“英國P2P金融協會”的監管作用和英國的征信系統的作用同樣重要。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不僅需要政府部門的監管,而且需要行業自律組織的管理。

四、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的完善措施

1、事前監管

事前監管主要在于完善平臺準入制度。在我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并沒有設立具體的平臺準入門檻,僅對平臺的資質和經營管理提出了要求。因此目前我國的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門檻仍適用的是以前的標準。這種門檻準入制度會造成P2P行業參差不齊。盡管現在已經對平臺資質提出意見,但是完全可以考慮將來采取發放牌照的方法以此來控制平臺的進入。

2、事中監管

事中監管主要集中于加強信息披露、明確具體職權三個方面。第一點,《暫行辦法》中,要求P2P網絡借貸平臺如實披露信息,但僅僅粗略的規定平臺應當公布的各項信息,而沒有規定公布時間或者是定期公布內容,仍不能很好的做到信息披露。因此監管機構應要求平臺定期或者不定期報送財務報告和經營報告,并有權對網絡借貸平臺進行檢查,以便及時了解平臺風險和運營情況。第三點,《暫行辦法》中規定,中央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和制定政策,其他部門提供監督保障。平臺監督工作由各地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因此應當協調各自職權,明確部門職責,才能提高監管效率,真正實現監管,促進P2P網貸平臺的健康發展。

3、事后監管

事后監管主要反映在平臺退出機制上。在《暫行辦法》中僅規定了若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等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因此,我國應當構建適合我國的退出機制,當P2P網絡借貸平臺出現退出危機時,及時接管,保護借貸雙方資金和信息的安全。

五、結語

P2P網絡借貸是依托于互聯網誕生的新型金融創新產物,就近幾年我國的國家政策而言,我國一直支持和鼓勵網貸平臺的發展,并且不斷出新的法規對平臺進行監管。對平臺進行適當的監管,可以維護良好的金融借貸環境,使借貸雙方、網貸平臺都正常參與金融活動。由于網絡借貸與傳統金融借貸有許多不同之處,因此要不斷在實踐中創新和完善對網貸平臺的監管新舉措,通過借鑒域外的先進經驗,從而促進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健康持久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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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沁(1993—),女,漢族,江蘇興化人,天津工業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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