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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清代財產繼承制度

2017-05-13 03:44葉綠
青春歲月 2017年6期
關鍵詞:法定繼承財產特點

【摘要】自西周時期財產由嫡長子繼承,私生子、女兒以及一些特殊人群的繼承權規定的還不完善,經過歷朝歷代的沿襲、發展和創新,清代的財產繼承體系已經較為完整,可以成為司法體制的集大成者。清代財產繼承制度繼承方式分為兩種,其一為法定繼承,其二為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是居于主導地位,但家長可以利用立遺囑的方式行使自己對財產的分配權。遺囑繼承由于沒有在《大清律例》中體現,那么遺囑的價值就體現在特殊繼承需要時,如涉及女兒、奸生子、繼子或其他繼受人的繼受問題,對法定繼承起到了輔助行作用。不同于當代中國,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效力,并且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法定份額的限制。

【關鍵詞】財產;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特點;現代法律制度

一、清代財產繼承制度的淵源

西周時期財產的管理權由家長掌握,一般由嫡長子繼承。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在春秋戰國時期,私有財產的逐漸增多,財產繼承問題也日益突出,有關的制度開始逐步建立起來?!稘h書》的記載,“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貧家子壯則入贅”,所以秦代由于商鞅變法實行了分戶,子壯“出分”或“出贅”,可以推斷,諸子都有繼承權。漢代時,據《史記·陸賈傳》記載:陸賈“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裝賣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為生產”。分家析產始終是漢代家產繼承的主要方式,諸子均分是家產繼承的基本原則。在魏晉南北朝和隋朝時期,財產繼承方面強調嫡長子繼承。

在已經成熟的繼承制度的基礎之上,元明清時期有逐漸的加以完善。元朝時期,依舊沿襲了財產諸子平分的方法。未出嫁女與出嫁女也有繼承權,但數額少于男子。金元時期對私生子的法律態度稍作寬容,規定私生子的繼承份額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到了明代,繼承制度的發展沒有那么明顯,繼承了唐宋時期留下的傳統,對于分家析產,一般是無論嫡庶諸子皆均分,并且嗣子過繼以后,能得到大部分財產。女兒的繼承權和唐宋時期也相差無幾,遺囑繼承主要是在有子繼承或嗣子繼承的情況下,因某個繼承者特別喜愛,可以私下多給其一部分財產。但遺囑繼承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能嚴格執行。到了清代,依舊沿襲了唐宋時期的“諸子均分”原則,法定分割財產。

二、清代財產繼承制度特點

1、“情理判案”——女性法律地位有所提高

中國古代的判案方式通常是結合法律的“情理判案”,而清代與從前不同的我認為是在情理判案中提高了女性的法律地位的女性法律地位。雖然沒有特別的提高女性的法律條文,但是在結合上文的案例中我發現,在現實判案中很多情況下是考慮到婦女的利益,如在汪輝祖的判詞中寫道:“如不立嗣,則繼郎終絕。十八年撫育苦衷,竟歸烏有,欲為立嗣,實盡人情?!逼渑性~運用了禮學的思想“為殤后者,以其服服之”縣官并沒有因為“欲立繼”人是女子而對其不重視,而是考慮到了她獨自一人撫育孩子的辛苦,從情理的角度判案,這無疑是一種對女性權利的間接肯定,所以我認為清代法律雖然沒有認可女性的權利。

2、承認奸生子的合法地位

中國古代對奸生子的宗族問題一直是持不承認的態度,多數的人都認為奸生子不是親生子,但是清代法律打破了這一定律?!洞笄迓衫访鞔_規定:“奸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份?!奔幢阍诿袼琢晳T上大多數的百姓還是不承認奸生子,還是會出現遺棄奸生子的情況,只有能夠認祖歸宗的奸生子才能和其他親生子均分財產,但是在法律中確認了奸生子的合法地位更加向保護人權,諸子平等的思想上面邁進了一大步。

3、“獨子兼祧”制度以及“昭穆相當”制度

獨子兼祧制度是清代繼承法制獨有的特色制度,其旨在“一門兩不絕”。如果兄弟二人一人無子,但是另一人只有獨子,那么這個獨子可以同時繼承這兩家的家產,乾隆四十四年纂成《獨子承祧例》,對于獨子兼祧的具體條件做了明確規定:“無子立嗣如可繼之人亦系獨子,而情屬同父周親,兩廂情愿者,取具合族干結,亦準其承繼兩房宗祧?!辈⑶摇蔼氉蛹骒觥敝贫炔粌H僅是法律規定,在民間百姓的習俗上也習慣“獨子兼祧”制度,民間所說“長房無子次房孤”就是指此,并且在立嗣過程中要遵守“昭穆相當”的原則,在本宗族內選擇被繼承人所認為“賢愛”的子孫承繼,這樣維護了宗法思想,盡少的出現“戶絕”等使其家族后繼無人的情況。

三、清代財產繼承制度對現代繼承法的借鑒

清代財產繼承制度是經過歷朝歷代的不斷改革不斷創新而繼承下來的結晶品,可以說清代財產繼承制度已經相對非常完善,是集大成的司法制度。雖然因為很多政治、文化因素《大清律例》中還是包含很多封建思想,但是對于古代的財產繼承制度我們應該采用“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態度,科學的正確的法律法規我們應該根據國情努力借鑒。清代財產繼承制度相對于清代以前的財產繼承制度是相對完善的,所以給現代繼承法制提供了很多有利有弊的啟示,我認為具體可以分為以下方面:

1、在代位繼承方面

《大清律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有在上述的無子喪夫的寡婦可以代位繼承丈夫的份額中體現,反之如果有兒子那么兒子來進行代位繼承,然而這只是后人對于此規定加以自己的理解標簽?,F代財產繼承制有明文規定的代位繼承,應有的份額不會消失,由其他人繼承。如果子女先死亡,孫子女可代父輩繼承其應繼承的財產。我認為雖然清代沒有出現代位繼承的概念,但是規定了女子在無子喪夫的情況下可以繼承丈夫的份額,換成男女平等的現代法制,我們可以將女子理解為配偶,在代位繼承方面對于配偶的代位繼承權是模糊的,沒有像清代法制明確的說明配偶的代位權利,應當在清代的配偶代位繼承權的表述上加以進步,在男女平等的情況下明確配偶的代位繼承權,在這一點上我認為清代是值得借鑒的。

2、在繼承份額方面

在現代繼承法中,對于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只是規定了一般應當均等,在其他繼承人同意的的情況下,如果該繼承人盡了主要的撫養義務可以多分,如果生活有特殊困難可以予以照顧,如果有撫養義務但是不盡撫養責任的應少分,但是表示繼承份額的詞語都是“均分”、“多分”或者“少分”等模糊詞語,都沒有清晰的法律規定,但是清代的《大清律例》中規定了“奸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所有親女承受”、“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份”都規定了其繼承份額的大致數量,所以我認為清代在繼承的具體份額表述上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參考文獻】

[1] 馬建石, 楊育棠, 等. 《清代律例通考校注》卷八《戶律戶役·卑幼私擅用財》[M].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8:418.

[2] 李 青. 中國古代繼承法制的最后形態——清代繼承制度解析[J]. 當代法學, 2012(3).

【作者簡介】

葉綠,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法律碩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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