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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困境與出路

2017-05-13 20:00張中嶺孫浩
青春歲月 2017年6期
關鍵詞:法律保護知識產權互聯網

張中嶺+孫浩

【摘要】在互聯網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知識產權的表現形式呈現日趨的多樣化特點,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存在著明顯的立法遲延,本文擬在分析網絡知識產權的現實影響,剖析其特點及表現形式的基礎上對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借鑒。

【關鍵詞】互聯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作為信息傳播的手段,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不斷沖擊著傳統行業原本穩固的格局,豐富的信息含量、迅捷的傳播速度使得人們更愿意采用網絡途徑對知識及新聞熱點進行分享,知識產權的表現形式更為多樣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在新形勢下也因此顯得更為嚴峻。

一、網絡的發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

1、共享性與封閉性的沖突

網絡的誕生,主要目的就在于為人與人之間信息的傳播提供更便捷的渠道,因此從互聯網信息的本質屬性來講,共享性、公開性是其與生俱來的天性,用戶通過網絡將信息以數字化的形式相互傳播,使得知識、智力成果通過公開渠道為他人所知悉。

知識產權作為一項權利是對個人或者集體智力成果的保護,這種保護本身就存在著封閉性的特點,意在保護智力成果不受他人侵犯。

公開性與封閉性本質的沖突是現今互聯網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2、無限性與地域性的沖突

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是為了滿足人們對于信息傳播速度與低成本的要求。在世界任何角落,通過互聯網均可獲取網絡信息,而知識產權則有地域性的特點,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不同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和力度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二、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遇到的問題

1、知識產權網絡傳播行為的界定

為了方便知識的保存,人們往往通過攝影、錄音等多種形式將傳統的知識轉變為便于傳播、共享及保存的數字化形式。對于這種數字化的知識的復制能否認定為對于知識產權的侵犯舊存在很多法律問題。

1970年成立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沿襲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將作品復制化認定為復制,未經知識產權所有者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屬于侵犯知識產權。美國國家信息基礎設施推進工作組(IITF)發表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也對此作了規定。另外我國頒布于2001年,經過2011年、2011年兩次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復制,是把軟件轉載到有形物體上的行為”。所以,可以認為將傳統信息作品轉移到新型傳播媒體上應視為復制。這種復制及傳播應當經所有者同意,否則應當認定為侵權。

2、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在民事司法領域,絕大多數民事訴訟,均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為管轄地,但已經數字化的智力成果可以通過計算機終端在網絡上傳播,只要是能夠接收到網絡信息的地方均可能成為侵權行為地,這就給知識產權所有者維護自身權益造成了極大的困難,這種由于網絡的無限性(即無國界性)導致的被侵權人訴訟成本的提高是實踐中很難解決的問題。

三、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路徑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用短短三十幾年的時間走過了西方國家長達數百年的立法征程,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立法卓有成效。七十年代以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制定初步奠定了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基本框架,八十年代以來先后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馬德里協定》《世界版權公約》等,使我國完善了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法規,初步建立起了符合中國國情且與世界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但我們也應當看到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互聯網新形勢下抓住機遇緊跟時代,縮小與發達國家間的差距。

1、抓住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新形勢

信息大爆炸時代,知識就是生產力,新出現的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這個新課題,給世界各國的立法者提出了更高的立法要求,立法者們都是在摸索中前進。作為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在其他法律領域趕超發達國家的難度無疑是相當大的,但是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領域各國都是在立法及修法中不斷摸索的,并沒有形成一套完全符合時代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善的體系,因此我國在這一領域完全具有趕超其他國家的機會和能力。

2、加強網絡知識產權法律的貫徹實施

法律的活力不在立法而在于司法,在于法律有效的貫徹實施。國務院及各省市都在努力構建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良好環境,國務院宏觀協調,各級部門嚴肅查處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采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但是重點仍然在于司法,全國不少地方設立的知識產權法庭就是在司法領域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實踐。

3、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

智力成果的產生會耗費所有者大量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知識產權所有人在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時同樣花費不菲,譬如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公證費等各項費用有時會拖垮知識產權所有者,也使得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論文空談。尤其是互聯網時代,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調查取證存在著諸多困難,權利人實際損失難以計算,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權利人在維權時困難重重。建立法定賠償制度,完善行之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是當務之急。

總之,信息技術的發展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給立法者提出了更艱巨的立法任務,給司法者提出了更高的司法實務水平及能力的要求。在解決了這些法律問題之后,新形勢下各種智力成果才能不斷涌現,發明人、創造人才能沒有后顧之憂地進行智力成果的創造,最終造福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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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齊愛民. 捍衛信息社會中的財產——信息財產法原理[M].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9.

【作者簡介】

張中嶺(1972—),男,漢族,山東金鄉人,本科學歷,山東中嶺律師事務所律師、主任,主要研究方向:法學。

孫浩(1989—),男,漢族,山東濟寧人,法律碩士,山東中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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