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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罪刑相適應

2017-05-13 01:07宮莉劉怡宏
青春歲月 2017年6期
關鍵詞:適應刑罰犯罪

宮莉+劉怡宏

【摘要】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幾把原則之一,含義為情罪輕罰重罪重罰,罪罰相稱,罪行大學決定量刑輕重。我國刑法在制定過程中,不僅需要考慮各種類的罪行,更應當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本文在分析該原則的基礎上,對法律設立提出建議。

【關鍵詞】犯罪;刑罰;適應

一、含義

罪刑相適應原則,有的稱之為罪刑均衡、罪行相應是我國刑法的又一個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其含義為: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罪刑相稱。我國1997年《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所以罪行大小直接決定量刑的輕重,刑事責任程度決定宣告刑輕重,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刑法是刑事責任的后果,將罪責罰做到有機統一,公平公正維護社會發展。

但是,刑法在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之外,我國法律又規定了一系列調整性處罰,根據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的大小,規定了輕重有別的處罰原則。如對正當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預備犯、中止犯、從犯、脅迫犯、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等根據犯罪狀態可適當從輕、減輕處罰;而對主犯、首犯、故意犯罪等則又根據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對人身危害性的大小等,規定對其從重處罰。

罪刑相適應原則和調整性處罰并不相互矛盾,這是刑法原則適用的一種依法行使的靈活運用。我國法律在罪刑相適應的基礎上,運用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的原則對行為人定罪,不僅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補充,還是打擊犯罪,減少犯罪,達到刑法處罰的目的的有效手段。

二、罪刑相適應的立法體現

我國刑法對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且在定罪量刑中也完全依照這一原則,不僅確立了符合實際應用的犯罪及除罰體系,也根據犯罪的客觀情形規定了區別對待區別處罰的原則,并設置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期限和程度。

1、在刑法總則的規定中,對于犯罪尚未完成的情況,我國根據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性與主觀惡性程度的不同,將其分為犯罪預備狀態、犯罪未遂狀態和犯罪中止狀態。對于犯罪預備狀態,由于行為人僅進行了犯罪行為,并未對被害人造成實際損害,法律規定可根據對既遂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

2、對于犯罪未遂狀態,由于行為人已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達到設想的目的,故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與主觀惡性比犯罪預備情形大,但比犯罪既遂情形要小。故,刑法規定在定罪量刑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對于犯罪中止狀態,由于行為人人主動放棄犯罪行為,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故行為人的主管惡性較小,且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較小。因此刑法總則規定,對于犯罪中止,未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對其的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規定的刑法根據行為程度減輕處罰。

4、《刑法總則》還對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防衛過當和避險過當的刑事責任以及追訴時效期限作了相應性規定,充分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在刑法分則中,我國刑法根據客體的種類的不同,將犯罪行為劃分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十大類,并將這些罪名按照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進行排列。對于各類犯罪中的具體犯罪行為,也按照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進行排列。也就是說,“我國刑法分則類罪的建立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分則各節與具體罪名的排列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分則法定刑的配置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p>

三、罪刑相適應的實現方式

1、在刑法中解決量刑準確適當的問題

現如今的法律規定中,往往存在重定罪從輕量刑問題,對于這種的情況,我們應盡快更正,減少這類在司法過程中的罪刑不相匹配的狀況,使得定罪和量刑處于適宜的位置。因為,定罪是量刑的基礎,只有準確定罪,才能保證罪責與刑罰的一致性,但是如果只保證定罪得當卻未實現量刑的準確,那么就無法保證罪責與刑罰相一致的原則。所以,量刑才是確保罪刑相適應的關鍵之處。罪責相適應原則是現代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現代刑法的固有特征,其成立的標準就是確定犯罪性質,合理適當量刑。換言之,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出發點和側重點就是刑罰,而非定罪,其出現的目的是刑罰和罪行相匹配的問題。因此,達到罪責與刑法相一致的目的,體現罪與刑相適應原則,首先需要解決量刑的問題,只有解決了量刑的問題,才能徹底貫徹刑罰的適當性問題。

2、避免重刑罰主義的發生

重刑罰主義在司法實踐中是普遍存在的問題,這種現象及其不合法理,必須進行遏制。中國傳統社會皇權主義思想下,重刑罰十分盛行,這種刑罰思想與現代刑罰思想相違背,是與罪責刑罰相適應原則完全對立的刑罰觀念。簡單來說重刑罰的法律并不能對犯罪發生起到制止作用,并且這種規定完全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一,刑罰手段不論如何變更,這都無法超越人類忍耐的極限。一旦手段達到頂點,手段用盡,那么對待犯罪就無計可施,達到罪責與刑法相適應的原則。二,對犯罪較輕的罪犯處以與犯罪較重的罪犯相同的重刑,這將促使其犯下更重的犯罪,并將導致極大的不公,某種程度上這就是鼓勵犯罪。

【參考文獻】

[1] 張 祥. 論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我國法律中的實現途徑[J]. 法制博覽, 2017,01:225.

[2] 向羊子. 罪刑相適應原則探析[J]. 法制與經濟, 2012,3:306.

[2] 李 永. 罪刑相適應原則在我國刑事立法中的體現[J]. 貴州民族學院學報: 哲學社會科版, 2009(5).

【作者簡介】

宮莉(1998—),女,漢族,山東泰安人,山東中醫藥大學人文社科學院2014級法學專業學生。

劉怡宏,單位:山東中醫藥大學人文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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