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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及征信體系架構分析

2017-06-03 23:59鄧超文王子卿孟純劉璐彭嘉銘
中國市場 2017年13期
關鍵詞:征信體系市場

鄧超文+王子卿+孟純+劉璐+彭嘉銘

[摘要]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如何架構社會征信體系直接關系到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走向和質量?;诖?,文章先是針對當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現狀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征信體系的架構展開了思考。

[關鍵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征信體系;市場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費早已屢見不鮮。為此,相關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自然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社會信用體系具有減少信用信息不對稱及促進信用交易和消費的重要功能,是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不可或缺的一環。

1當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現狀分析

11發展現狀分析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開始于改革開放以后,最早由上海遠東資信評級公司的成立拉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序幕,隨后包括中誠信信用評級機構、新華信用擔保機構等第一批信用服務機構開始出現,并且在我國推進對外開放的時期,外經貿部與美國鄧白氏公司合作成立貿易信用服務機構,引發了國內各種類型信用機構的紛紛設立。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開始大規模建立地方信用平臺,與此同時,中國人民銀行也在各銀行推廣企業貸款證制度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通過全國聯網,成立了個人信息數據庫和征信服務中心,并于2008年牽頭成立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根據我國所頒布的《征信行業管理條例》進一步確定了人民銀行作為社會征信體系建設的監督管理權限。2014年上海首次將逃票記錄納入個人信用檔案,同年我國工商總局所推出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開始上線運行。因此,我國現階段社會信用體系主要分為三大模塊:一是全國性的公共模塊。由人民銀行牽頭組織建設的征信系統;二是地方性的信用平臺。由各地政府部門主導的區域性的征信系統;三是市場化的服務機構。由市場上的評級公司、擔保公司以及資信調查公司等組成的征信系統。

12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1)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參差不齊。當前三大征信系統模塊共同架構起我國當前的社會信用體系,其中人民銀行所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數據庫是整個社會信息管理的核心,同時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更是覆蓋了所有在線注冊的企業、個體戶以及合作組織。相對來說,由各地政府部門主導推動的地方性信息服務平臺呈現明顯的區域性,有的經濟發達地區地方信用平臺非常完善,涵蓋了多個領域的征信信息,而有的發展緩慢的地區還沒有開始建立征信服務平臺。而反觀我國社會征信市場化發展的速度緩慢,雖然市場上成立了一些獨立的信息服務機構,但覆蓋面積以及行業收入不理想,市場化征信系統使用效率不高,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很大,有待進一步深入推進。

(2)行政主導與市場發展的沖突。我國市場化征信體系建設一直以來受到國家金融機構以及政府信用平臺信息服務的擠壓,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加大了信用服務平臺建設的力度以后,市場化征信行業的發展所面對的競爭壓力更大。與此同時,國有背景下的征信機構能夠得到政府部門的強力支持,在信用數據的收集上更加方便,開展信用評級活動也比較便利。但毋庸置疑的是國家目前在政策上開始向市場傾斜,計劃推進社會征信體系的市場化發展,由“公營模式”為主向“私營模式”為主轉變,這就給征信行業市場化發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機。此外,當前我國行政主導下的信用系統之間本身就存在管理混亂、數據重復、代碼混亂、資源浪費的現象,有的地方政府出于政績、事權的考慮,甚至會限制社會信用資源的共享,信用評價建設受政府利益的影響必然會在功能上縮減。再加上行政管理本身的局限性,在信用數據收集和信息深加工方面往往會浪費大量的資源,以行政力量為主導的社會信用體系必然不能長遠。

(3)相關征信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就沒有穩定的秩序。當前,我國在社會信息管理國家立法這塊一直處于缺失狀態。目前,我國社會征信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依據主要是2013年的《征信行業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這部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我國社會征信行業的規范化發展,尤其是在信息采集、使用與行業準入方面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總體來看還是存在立法不足的情況。首先,征信涉及多方利益,作為信用活動管理需要從民法、刑法、物權法等多個方面進行思考和建構,僅僅依靠《條例》會顯得力不從心,缺乏足夠的法律效力勢必會影響信用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其次,征信涉及的部門、層次、地域、組織較多,這就需要進行有效的監管,而《條例》也只是對人民銀行以及地方政府部門進行了權限規定,但內容過于簡單,約束力不強,對于市場化征信行業的監管明顯滯后。最后,我國目前在社會信息體系建設方面,立法質量還需要提升,尤其是在具體的信息采集使用、主體責任以及市場準入條件等細節問題上有待進一步優化。

2關于我國社會征信體系架構的思考

21處理好行政與市場關系

鑒于行政管理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局限性以及征信體系市場化發展趨勢,我國社會征信體系的架構必須先處理好行政與市場的關系,淡化行政色彩,從根源上解決信息滯后、數據壟斷以及資源浪費等問題。長期以來,我國行政公共機構在社會征信體系中一直處于“越位”狀態,為此,今后必須避免信用信息的行政壟斷,堅決取締行政壟斷信用信息的機構,要求各行政部門必須向社會公布,使得信用信息流向市場,增加民營征信機構的信息來源量,促進信用服務行業的市場化競爭,而政府部門應該積極為征信機構的私有化、商業化發展營造有利環境。

22理順監管與服務的功能

現階段,政府在征信市場化發展中的角色需要重新定位,政府部門的作用主要在于征信機構的建構,而不是成為一個壟斷性的征信機構。政府部門需要為征信市場化發展做好外部監管工作,積極整合地方信用平臺與市場化模塊,制定信息服務標準,加強政務信息的公開透明度。與此同時,金融信用信息數據庫分為信用服務模塊與風險監管模塊,積極引入第三方信用評級,做好信息服務模塊與民營征信模塊的信息交換,作為人民銀行主要以信用風險監管為主,信用服務應該更多地放權給民營征信機構,這樣才能形成一個有競爭、有活力的市場化征信服務體系,將公共征信機構與民營征信機構的功能有效地整合起來。

23健全社會信用法律法規

加強信用立法已成為當務之急。我國應該盡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規范征信市場主體之間的信用關系,依靠法律法規的力量來將社會信用活動納入規范化發展的軌道,培育良好的社會信用秩序。具體來講需要從三方面給力:首先,制定信用信息保護與利用的相關法律,明確信用信息的開放使用程度,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對于涉及個人隱私的征信行為必須明確規制。同時明確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以及使用的范圍以及征信機構的權利與義務;其次,制定信用交易主體行為規范的相關法律,針對信用預警及獎懲需要配置相應的法律制度,對于不同領域的征信交易都需要進行法律規定,通過完善相關法律,盡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強化信用交易行為的法律體系;最后,制定征信服務行業規范的相關法律,對于進入信用服務市場的征信機構資質以及信用評價行為、信息咨詢服務以及征信產品使用都要進行明確規范。

3結論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如何架構社會征信體系直接關系到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走向和質量。我國有必要加強對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足的思考,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架構符合社會發展需求的征信體系。

參考文獻:

[1]萬存知征信體系的共性與個性[J].中國金融,2017(1).

[2]吳晶妹展望2017年中國征信:尊重市場 加強監管 穩步發展[J].征信,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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