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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特殊普通合伙企業責任范圍及債權人保護機制的完善

2017-06-03 10:28趙宜楷
中國市場 2017年13期

[摘要]我國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借鑒英美國家的有限合伙制度,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合伙人的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的雙軌制歸責原則。特殊的責任分配制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債權人風險,兼顧債權人利益與合伙人責任,合理界定合伙人有限責任的邊界、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的債權人保護機制對于完善特殊合伙企業制度至關重要。

[關鍵詞]特殊普通合伙;過錯;債權人保護

1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特征及問題

特殊普通合伙作為普通合伙的特殊形式,在《合伙企業法》中予以規定,其并非一種獨立的企業組織形式,該制度的建立為了平衡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與以專業知識提供服務的企業發展規模之間的沖突。

我國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借鑒于美國的有限責任合伙制度,并與我國實踐結合,合伙企業需是以核準設立的以專業知識和技能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機構,雖然法律未進行列舉式規定,但特殊合伙對于經營形式有較為清晰的界定,并受制于社會環境及職業發展。歸責原則是特殊普通合伙區別于普通合伙的最主要特征。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只有在執業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具有過錯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與其他具有監管責任的合伙人一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無過錯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獨特的組織形式及歸責原則,使其保持人合性的同時又相對獨立、有條件地承擔責任,在制度層面彌補了普通合伙單一式的責任承擔問題。由于合伙企業的經營發生在民商事主體之間,以合同的相對性為基礎的意思自治在民商事主體經營活動往來中占據了相當比重,在特殊普通合伙發揮制度優勢保護合伙人權益的同時,債權人保護機制有待完善,必須注意到的是,我國《合伙企業法》中對于特殊合伙的規定相對較少,如何認定故意或重大過失、過錯主體責任范圍以及相對于合伙人的債權人保護機制均在法律規定及制度上存在較大缺失,有待完善。

2界定特殊普通合伙責任范圍

我國特殊普通合伙制度采用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雙重責任形式,目的在于保護無過錯合伙人,加重過錯合伙人的責任,分配合伙人之間的風險承擔。以在執行合伙事務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以及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合伙人是否盡監管義務為限,作為劃分承擔何種責任的邊界,認定標準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故意與重大過失,這一問題在《合伙企業法》中并未作出詳細規定。在民法體系中,故意與重大過失概念多在侵權責任中涉及,但較少分析故意與重大過失二者的區別。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包含過錯原則,其中又包含主觀過錯與客觀過錯。筆者認為,在特殊普通合伙語境下,故意與重大過失更多體現主觀過錯的特征,二者存在共性。主觀過錯的概念界定一般指當事人明知或應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給他人的合法權利帶來損害,在主觀上對這種損害持放任或者希望的態度。在判斷標準上,故意與重大過失存在一定差異,故意在主觀上體現出對一定損害或不利結果持希望態度,客觀上以此為目的作出侵害行為或在責任范圍內對損害的發生不予作為。重大過失主觀上表現為對損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或者對損害結果雖有注意但未采取措施的態度,客觀體現在當事人違反法定義務或注意義務,行為與一般理性人或行業一般準則相違背。主觀過錯在侵權責任的范圍內進行討論,在合伙企業提供服務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多方主體對合同條款的約定,如違反合同約定,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至于違約事項的成因是否與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有關,不應在考慮范圍中,因為即便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同約定不能履行,其責任亦屬于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以約定的形式(違約金等)或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準,不存在違約責任額外的加重情形。

特殊普通合伙由于其特殊的企業構成和背景,合伙人運用專業知識提供服務時更多的堅持行業標準或一般判斷,為界定故意與重大過失的行為提供了專業實踐的標準,當然也可作為判斷合伙企業中監管人的注意義務與監管責任是否正常履行的標準。但是特殊合伙企業是否均存在專門的監管人沒有明確的標準和規定,各合伙人的監督關系也沒有固定的形式。對于合伙人之間是否存在監督控制關系,迄今為止并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標準,美國各州將該問題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甘培,周淳有限責任引入普通合伙的問題分析[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2(9).以行業平均水準的認知程度來判斷合伙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結合民法中侵權責任主觀過錯的判斷標準,可以較為準確地界定故意與重大過失,從而確定特殊普通合伙的責任范圍。

3完善債權人保護機制

特殊普通合伙引入有限責任,但當合伙人均無過錯時,各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于債權人就形成了合伙人越存在過錯,其債權保護風險越大,實現債權能力越弱的局面,相對于普通合伙,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平衡債權人與合伙人的利益,對于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3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合伙企業法》對于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信息披露并無詳細規定,只規定特殊普通合伙企業需在營業執照中載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對于合伙企業的財務信息、合伙人組成、出資比例等信息披露未作規定。而當合伙企業負有債務時,債權人迫切需要了解合伙企業財務信息、經營情況,顯然現行制度無法滿足債權人需求。從國外經驗來看,美國部分州要求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每年提交年度報告。英國要求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將審計的合伙賬目和財務報表在注冊機關備案等。我國在其他企業組織形式中規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例如上市公司的財務年報、分配制度等,特殊合伙企業可以借鑒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但需注意的是,我國立法中,對于資合性較強的企業信息披露往往作出較為詳盡的規范,而對于人合性較強的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則鮮有具體規定,筆者認為,立法中也考慮了人合性企業的經營更強調合伙人的共同經營,其組織形式及退出機制較之資合性企業更側重于合伙人意定,從某種程度上來講,這也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合性企業發展的整體規模強于人合性企業的原因之一。對于特殊普通合伙人來說,因其特殊的責任分配制度,在保持人合性企業自治性特征的同時,還需兼顧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但信息披露的內容也需同時滿足合伙企業的價值方向,區別于上市公司這一類純粹的資合性企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信息披露應側重合伙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合伙人名單及合伙份額等事項,注重保持合伙企業的資本穩定性。

32完善舉證責任制度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以專業知識提供服務,以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為歸責原則。如前文所述,故意與重大過失適用侵權責任過錯原則,在法律實踐中,過錯原則要求受侵害方證明損害事實、侵害行為、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合伙人以其專業技能執行合伙事務,債權人接受服務往往并無專業知識,從而才選擇委托合伙企業進行服務,一旦造成合伙債務,產生糾紛,債權人受制于專業局限很難對侵害行為以及因果關系進行舉證,難以保證訴訟結果及自身利益保護,所以特殊普通合伙中采用一般過錯原則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并不適合。在侵權法過錯責任中,還包括過錯推定責任,此種歸責方式將舉證責任倒置,侵害方對自身無過錯進行舉證,免除了受侵害方對于過錯的舉證責任,受侵害方只需證明損害結果與因果關系即可推定侵害方具有過錯,繼而需承擔法律責任。此種舉證責任方式對于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債務類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債權人對合伙人故意、重大過失的舉證責任轉移給合伙企業,避免因專業知識不足造成的舉證不能的訴訟困境。雖然特殊普通合伙債務糾紛可以借鑒過錯推定原則的舉證責任,但并不表示其規則原則發生了改變,在侵權法沒有列舉的范圍內,依然適用一般過錯原則,這也符合對故意、重大過失的一般認定原則,只是作為舉證責任的特例在司法實踐中予以區別。

33完善替代性賠償機制

替代性賠償概念源于債權實現制度,在合伙人及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為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利益,依法設立的賠償金。我國《合伙企業法》第59條同時規定了執業風險金與職業保險金,值得注意的是,保障債權人利益需要兼顧執業風險金與職業保險金制度并行不悖,二者不應被理解為互相替代,而應是互補完善替代性賠償機制。

331健全職業保險制度

職業保險是指從業者通過定期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時期一旦在職業保險范圍內突然發生責任事故時,由保險公司承擔對受損害者的賠償。我國尚未建立成熟的職業保險制度,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企業為降低成本,一般只選擇基本的職業保險項目,另一方面在于職業保險品種單一,限制性條款過多,免責事由與最高賠償額限制使其性價比較低,無法滿足企業對于平衡成本與風險的需求,因此合伙企業及專業人員對于投保的熱情不高。職業保險雖然受眾面較小,一般適用于具有專業能力及相關責任風險的從業人員,但因此類人員工作的特殊性,不僅需要降低個人責任,還為保障企業商譽、提供足額賠償提供支持。解決上述問題,一方面需要保險公司降低免賠門檻、適當放寬賠償比例,另一方面還需國家設立強制機制,對職業保險繳納比例、繳納數額、保險公司承保范圍以及賠償順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332執業風險金與職業保險的繳納

由于執業風險金與職業保險金的繳納強制性、比例、數額及提取比例各有不同規定,造成合伙企業可以依據自身不同需要分別繳納,有些合伙企業職業保險金繳納比例極低,執業風險金繳納數額也只是剛剛符合規定,造成替代性賠償儲備不足,無法發揮替代性賠償的制度優勢。所以對于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執業風險金與職業保險金繳納二者需同時繳納,并且對于繳納數額作出分別及總量規定,合理分配賠償范圍。

333執業風險金與職業保險的提取

目前我國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存在部分以合伙人已經以其個人全部資產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由,拒絕再提職業風險基金,有的合伙制事務所雖然按照規定足額提取了職業風險基金,但這些數額僅停留在賬面上,大部分沒有對應的貨幣資金,難以有效地起到職業風險基金的準備作用。對此,應當建立一定強制機制,要求合伙制事務所必須提取執業風險金。并且明確其清償順序:當合伙人由于個人過錯造成合伙債務時,首先應以合伙人個人的職業保險金或合伙組織的執業風險基金清償,不足清償時,才能窮盡合伙企業財產,并依法追究過錯合伙人的個人責任。

4結論

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因其特殊性,在責任分配及歸責原則方面平衡了合伙人之間的權益;以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減輕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可以為債權人利益提供法律實踐的便利。在主張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還需平衡合伙人與債權人的利益分配,保持合伙企業人合性的同時,對財務信息進行披露公開有助于完善債權人保護機制。

參考文獻:

甘培,周淳有限責任引入普通合伙的問題分析[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2(9).

[作者簡介]趙宜楷(1990—),男,漢族,天津人,天津財經大學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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