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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犯罪的法律缺失及完善

2019-04-18 07:44翁雨晨
智富時代 2019年2期
關鍵詞:校園暴力預防措施

翁雨晨

【摘 要】校園暴力犯罪本不該出現在未成年人世界,如今卻愈演愈烈,其中法律制度不明確、法律規范不完善不失為重要原因。本文通過法律法規論述校園暴力法律缺失,并提出一些法律制度的完善。解決校園暴力犯罪刻不容緩,通過法律途徑能讓施暴者付出慘痛代價,能給受害者些賠償和安慰。

【關鍵詞】校園暴力;法律缺失;預防措施

一、校園暴力犯罪的現狀

校園暴力事件愈發嚴重,媒體報道數量不斷增多,校園暴力事件讓人痛心,也讓人反省。一份來自浙江大學的《青少年攻擊性行為的社會心理研究》調查顯示49%同學承認對其他同學有過不同程度傷害,87%同學表示曾受到其他同學不同程度的傷害。在校園暴力事件中,語言暴力是最為常見,約占41.5%,樓梯拐角、廁所等是身體暴力的多發地點。i在2013年我國未成年犯抽樣調查分析報告中,未成年人犯罪時的年齡以14歲-16歲的居多,約占總量三分之二,其中14歲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明顯上升。ii這些參與校園暴力事件的未成年人,多數為成績較差,逃學曠課多,家庭環境不好的學生。校園暴力事件處理不好,不僅會導致施暴者再次施暴,對受害者造成連續性傷害,而且對青少年成長環境有消極影響。

二、校園暴力犯罪的法律缺失

校園暴力事件讓人心痛,其中如何正確處理校園暴力問題,引導施暴者走向正途成為一大問題?,F如今是法制社會,解決問題應“依法而治”。但目前校園暴力事件卻出現了法律缺失。

1.《刑法》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等罪行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該條文旨在保護未成年人本沒有錯,但社會不斷發展,科技越來越先進,未成年人心智成熟也越快,對事物接收能力也越強,對法律也略知一二,這種情況下,刑事責任年齡還合理嗎?近幾年發生的校園暴力案件,不正是因為施暴者年齡不符合刑事責任年齡或者行為不屬于故意殺人等八項嚴重的暴力罪行,而逃脫了法律的制裁嗎?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常務理事姚建龍教授認為,“如果家長真的管得了,青少年就不會出現不良行為,甚至違法犯罪。至于政府收容教養,很多情況下,因執行場所無法解決,導致公安機關的收容教養決定成為一紙空文?!?iii

2.《未成年人保護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更多的是從學校、家庭等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對有過錯的未成年人的懲罰很少。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校園暴力事件中,對情節嚴重的施暴者,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也只是讓其父母加以管教。施暴者因為是未成年人,而對其進行教育、感化,沒有實質性的懲罰措施,《未成年人保護法》好像更是保護施暴者的法律,這難道不是法律的悲哀嗎?施暴者是未成年人,被施暴者也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保護法》卻沒有對此的相關保護與懲罰條例,這是他的不足之處。

3.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施暴者的火焰,但被施暴者卻會有心理的陰影,對學習乃至生活造成不小的影響。雖然施暴者只是使用輕微暴力、威脅、勒索少量錢財,但積少成多,會釀成大錯。寬容這些施暴者,不僅是對被施暴者的不負責任,也是對施暴者的一種縱容,他們更會變本加厲,而不是懸崖勒馬。

三、校園暴力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

1.刑事責任年齡應降低

近幾年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增加,年齡以14~16周歲的居多,其中14周歲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明顯上升。許多人因年齡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逃脫,他們也因此抱僥幸心理。印度、巴基斯坦等定為7歲;有英國、烏克蘭定為8~10周歲;韓國、法國、波蘭等定為12~13周歲有7個國家。我國可以通過各種數據調查,對比14周歲以下,14~16周歲,16~18周歲的犯罪率,修改刑事責任年齡,將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1歲左右。

2.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隨著近幾年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我國應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被施暴者。筆者認為在校園暴力事件中,對于受害者的醫療費,施暴者家庭及學校應該承擔的責任等問題都應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體現。該法需明確受害者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都由施暴者承擔。施暴者及其監護人必須當面向受害者道歉并在公告欄張貼道歉聲明。學校應讓受害者接受專門的心理咨詢并報銷費用。學校對學生的監護責任不到位需問責學校相關人員,如班主任對學生關心了解不夠,需撤銷班主任頭銜;校長沒有做好事前預防措施或事后處理不當,應給予降職或其他處罰。該法還應該強制學校增加保安人員,巡邏校內、校周圍身體暴力多發地。同時強制學校每個角落都裝上監控,一旦發生此類事件,能馬上制止。

3.制定《反校園暴力法》

我國現有法律對于校園暴力事件的解決并不完善,目前也沒有專門針對校園暴力的法律法規。因此可以通過校園暴力的相關研究和數據調查分析,也可以借鑒國外關于校園暴力的經驗措施,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反校園暴力法》。該法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

(1)校園暴力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處理,如若不然施暴者監護人,學校相關負責人將受到拘留10天并繳納罰款2000元。

(2)法官應明確施暴者施暴主觀原因,結合性格、家庭、周圍環境,對他作出判刑。

(3)對于施暴時在周圍起哄、圍觀,甚至拍視頻的未成年人,也應給予處罰。在檔案上留下警告處分并永遠不能消除,責令他們無償做社會公益。

(4)制定嚴格的施暴者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

(5)學校有較為完善的事前預防及事后補救措施。

(6)受害者可以選擇轉學,并且學籍在行政方面沒有限制。

(7)學校關于校園暴力的經費由政府補貼。

四、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管理體系

我國從法律層面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管理體系,該體系包括預防校園暴力宣傳日,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和法律援助未成年人三方面內容:

(1)確定預防校園暴力的宣傳日期,要求學校邀請一名法律人進校宣傳法律知識;村委會或居委會要張貼相關宣傳海報,可以邀請有未成年人的家長參加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演講。

(2)設立第三方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篩選符合要求的第三方保護未成年人機構,強制將該機構入駐學校里面。

(3)對家里有困難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通過《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將其合法化,區別于成年人法律援助。對于家里有困難的受害者,政府應設立扶困基金,給予其社會救助。

注釋:

i荊春霞,王聲涌,陳青山,吳赤蓬,劉國寧:《廣州市中學校園暴力發生情況及原因分析》,載《中國學校衛生》2005年第01期,第22,23頁。

ii余倩倩:《年齡是否成為暴力少年免罰的“護身符”?》,載《法制博覽》2015年第23期,第260頁。

iii史紹丹,靳麗君,正義網:《聚焦青少年暴力犯罪:法律缺乏“以教代罰”中間措施》,http://news.jcrb.com/jxsw/201506/t20150629_1520433.html

【參考文獻】

[1]梁麗琨.我國中學校園暴力的現狀及其預防對策[D].河北:河北師范大學,2013.

[2]馬方圓,王曉英.青少年校園暴力犯罪成因及其預防機制的建構[J].吉林化工學院學報,2011,(12):113-115

[3]史紹丹,靳麗君.聚焦青少年暴力犯罪:法律缺乏“以教代罰”中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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