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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治理:當代農村社會治理新模式探索

2019-07-10 01:29關靜雯
活力 2019年6期
關鍵詞: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社會

關靜雯

[摘要]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廣大農村的社會結構、價值觀念、社會利益等方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對農村社會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協同治理理論契合農村社會治理發展的需要,成為農村社會治理未來的發展方向。本文從理論層面和實踐層面對協同治理進行研究,發現需要從培育主體間信任和合作的價值觀念、重塑鄉村治理主體的角色定位、建立多元主體之間的協同互動機制這三方面入手,構建農村社會協同治理模式,實現對農村社會的善治。

[關鍵詞]多元主體;協同治理;農村;社會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國家治理體系中,鄉村社會治理是整個治理體系的基礎,對國家治理現代化起著重要的支撐作用。黨和國家也逐漸意識到農村社會治理的重要性,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的“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這初步顯示出農村社會治理的未來發展目標——多元主體協同共治。因此,創新農村社會治理理念、推動農村社會的多元主體協同治理不僅契合了十九大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而且實現了農村社會治理模式的新轉向,推動了農村社會治理現代化。

一、協同治理的內涵

協同治理理論是一種新興的交叉理論,它是由“治理理論”和“協同論”組合而成的。協同治理理論是用協同論的理論和方法論來指導治理理論的創新發展,以此達到善治的目標。國內學者根據治理理論和協同理論的闡述,將協同治理定義為“處于同一治理網絡中的多元主體間通過協調合作,形成彼此嚙合、相互依存、共同行動、共擔風險的局面,產生有序的治理結構,以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

從上述的協同治理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協同治理包含了治理主體多元化和治理主體之間的合作化兩層含義。協同治理的概念更加偏重于后者,關注多元主體的合作協同,既多元的主體如何在開放的社會系統中通過相互的競爭合作形成良好的互動,最終實現整體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

合作主義的意識形態是協同治理的價值基礎,這種合作共識致力于“去中心化”的實現,努力構建一個以信任為基礎的平等合作機制,使各個主體平等地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來,提高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積極性;同時,在各主體之間相互依賴相互影響的過程中提升治理主體的能力,發揮多元主體的獨特優勢形成合力,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治理目標。

二、農村社會協同治理的現實必然

(一)協同治理具有良好的農村社會基礎

隨著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廣大農村地區享受到了改革發展成果,農村發展取得了一系列輝煌的成就,農村的社會結構也發生了很多新的變化,為農村社會協同治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農村治理現代化的社會基礎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農村社會結構的調整。在中國快速城鎮化的背景下,一方面,農村年輕的勞動力人口向城市流動,老幼病殘和婦女成為村莊的主要人口;另一方面,城鄉接合部吸引力大量的外來人口居住生活在農村,外來常住人口已經成為農村人口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社會人口結構的分化帶來了各階層利益訴求的多樣化,需要在協同治理理論的指導下重新構建農村社會成員的角色分工。

第二,農民價值觀念的轉變。城鎮化的發展不僅帶動了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更帶來農民的思維方式城鎮化、市場化,鄉村傳統價值觀念受到城市民主法治觀念的影響,村民的民主意識覺醒并不斷強化。村民越來越積極地參與到鄉村社會的政治生活中,越來越重視自己的民主權利,奠定了農村社會協同治理的思想基礎。

第三,農村非正式組織的發展。伴隨著市場化、城鎮化、信息化與網絡化的迅速推進,農村組織分化更加迅速,新興民間組織大量涌現。這些不同層面的社會力量在協調鄉村各方面利益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四,基層民主的發展。村民自治組織功能日益增強,村民委員會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水平不斷增強。村民自治范圍不斷擴大,從原來的民主選舉向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擴展,農村社會協同治理有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二)協同治理促進了農村社會治理問題的解決

現階段,農村社會治理主要存在著兩大問題:一是多元治理主體治理能力低下;二是多元治理主體之間協同機制不健全,沒有形成良性互動,無法產生合力。

協同治理能夠幫助解決農村社會治理主體的治理能力低下的問題。農村大量人口的外流導致鄉村治理人才短缺,村級后備干部資源缺乏,形成社會治理主體的弱化。在村民自治過程中基層民主流于形式,存在民主選舉不公開公平公正、對公共事務決策不民主、民主監督形式主義嚴重,村民自治失去了應有的意義。協同治理將多元的農村社會力量引入鄉村公共事務的管理過程,彌補了現階段鄉村治理主體素質低、鄉村治理主體缺位的情況。同時多元主體對鄉村治理的共同參與避免了一元治理主體的集權與專制,多元主體之間的相互影響和制衡能夠進一步推進基層民主,有效地解決農村社會治理主體能力低下問題。

協同治理能夠促進多元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在農村社會的實際治理過程中,村兩委矛盾沖突嚴重,村黨支部片面強調其領導核心作用,而村委會過分強調自治權,互不服氣、互不支持,就出現了各自為政的局面。鄉鎮政府的行政管理權與村民自治組織、民間組織之間的沖突明顯,雖然鄉村社會中的村民自治組織以及各種民間組織積極地參與到鄉村社會管理之中,但由于鄉鎮政府大權獨攬,村委會、民間組織和村民參與鄉村社會管理的程度有限,有效性不高。農村各治理主體之間缺乏合作機制,協同治理難以形成。協同治理理論致力于尋找各治理主體之間合作的共識、注重各治理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和親密協作,通過建立一系列的協作機制,對各主體行為進行約束,最終實現主體之間有序的互動,達到“善治”鄉村治理的目標。

三、農村社會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路徑

在實踐層面推進鄉村社會的協同治理,構建鄉村協同治理模式是理論回歸實踐的必然之路。結合我國鄉村社會的現實背景,農村社會多元主體協同治理模式的構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培育主體間信任和合作的價值觀念

協同治理使多元的治理主體形成一個有序的系統,有序的系統需要主體間充分的協作,系統中各主體之間良好的秩序的構建需要在信任、合作共識的基礎上才得以形成。而信任的核心源于社會資本,社會資本的培育有助于加強各個行動主體之間的信任合作、彼此也認同整體之間的互利互惠,也有利于社會公共精神的成長。

目前,中國農村傳統的社會結構趨于瓦解,聯結社會信任的紐帶逐漸消失,這種情況不利于鄉村協同治理的實現。因此,應該培育鄉村社會資本、增加信任、凝聚鄉村社會各治理主體之間的關系,為鄉村社會協同治理文化提供心理層面的支撐。

(二)重塑鄉村治理主體的角色定位

農村社會的多元治理主體主要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兩大類。農村社會治理中常見的正式組織有基層黨組織、政府、村委會,農村社會治理中常見的非正式組織主要包括宗族組織、農村經濟合作、文化組織等。正式組織在農村社會治理過程中擁有豐富的社會資源、強大的社會動員能力、龐大的社會組織基礎以及合法性的治理權威,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非正式組織在提供專業服務,彌補政府和市場的治理失靈等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逐步成為緩解矛盾、協調利益的主要力量。

(三)建立多元主體之間的協同互動機制

農村社會的多元主體協同治理不僅需要各治理主體明確自己的職能角色,更需要各治理主體之間形成有序的互動關系,實現整體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和鄉村社會的善治。有序的系統結構需要一定的機制體制保障,因此需要構建多元主體之間的協同互動機制,規范各治理主體的行為,提高治理效率。

1.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鄉村社會的協同治理是以大量的多元社會資源為基礎的,通過資源整合、重新分配來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標。社會資源的分布存在分散化的特點,各治理主體掌握著不同的社會資源,這就需要資源共享機制來實現優勢資源的相互合作。協同治理中的資源主要包括權力資源、物質資源和信息資源三種,這三種社會治理資源通過資源共享機制實現在各治理主體間的無障礙流通,促進資源的整合和優化配置,使各種資源到達最需要的地方,實現資源利用最大化,最終實現協同治理效果最優化。

2.建立協同行動機制

多元主體在協同治理的過程中是一個整體,各主體的行為相互影響、相互依賴,因此需要建立協同行動的機制,保證協同治理行動的有序性。建立不同治理主體的公共行動體系,采取具有彈性化、靈活性和多樣化的集體行動方式,建立分工合作、高效協同和良性互動的行動體系,共同解決和應對社會治理問題。通過各種互動式、整體化和協作性治理方式,最大限度清除損害彼此利益的邊界和不同政策,建立跨部門合作網絡,將社會治理中的不同利益相關者組織在一起實現協同治理。

3.建立利益協調機制

多元主體必然會存在利益的多元化,各治理主體在協同治理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利益沖突,影響協同治理的整體效果,這就需要建立一個多元主體的利益協調機制,保護協調各治理主體的利益,促進矛盾溝通并及時化解,協同治理有效推進。利益協調機制以共同的集體利益為基礎通過、談判、協商等手段實現利益糾紛的化解,基本原則就是保護各治理主體的合法利益、嚴厲懲罰侵害其他主體利益的行為、協調各主體差異化利益、共享整體利益。

4.建立互相監督機制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有權力的地方就需要有監督機制的存在。政府歷來都是公共權力的擁有者,在多元主體協同治理過程中如果缺乏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很可能會形成以政府為中心的社會治理模式。同時,要加強多元主體之間的相互監督,通過相互監督、權力的制衡、達到多元主體之間的平衡的狀態。各主體在協同治理的過程中既要有內部的相互監督,又要有來自公民和社會的外監督。這需要協同治理的行動最大限度地向公眾公開,提高社會治理的透明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使各主體能夠合理、合法地參與到鄉村社會的協同治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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