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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院校學生與高校教育者之間法律關系初探

2019-08-21 03:09趙蕾
商情 2019年34期
關鍵詞:法律規范法律關系教育者

【摘要】隨著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管理、依法治校逐步成為高校的管理模式,本文對依法治校模式下,高職院校學生教育、管理、服務過程中,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作了一個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法律規范 教育者 被教育者 法律關系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特別是市場經濟的確立和逐步完善,人們的法制觀念大大加強。在法制逐步健全的大背景下,高職院校學生的獨立意識、權利意識、法律意識也日益增強,雖然倫理道德依然在高校里發揮著重要的調節作用,但傳統的以傳道、授業、解惑為核心的師生關系已不足以涵蓋高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間的關系,依法管理、依法治校逐步成高校的管理模式。本文試圖對高職院校學生教育、管理、服務過程中,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作一個初步的探討。

一、法律規范和高校教育者的范圍

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系。調整高職院校學生和高校教育者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是所謂教育法,它由眾多的教育法律規范組成,有以下幾種:(一)憲法;(二)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三)行政法規,主要有《教師資格條例》等;(四)政府規章.主要是教育部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在本部門的權限內制定的一系列實施辦法、條例和細則等規范性文件, 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等。

高職院校與學生發生法律關系的主要是以下幾類主體:一是教師,包括公共課教師和專業課教師,另外還包括輔導員.二是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包括學生工作部門、就業部門、培養部門、學院(或系、所)黨委工作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包括實驗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圖書館、資料室的工作人員等等;高職院校學生在高校學習生活中還要和后勤部門、保衛部門、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打交道,但隨著高校后勤的社會化,高職院校學生和后勤部門的關系就是一種平等的民事關系,和保衛部門(實際上是公安部門的協助機構) 、檔案部門之間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法律關系,限于篇幅,本文不予探討。

二、高職院校學生和高校教育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教師對應于高職院校學生的權利有以下幾條:(一)教育教學權,即有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教師有權根據教學大綱、培養方案,結合自身的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不斷完善教學內容,教師可以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實驗和完善。

與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相對應的高職院校學生義務是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高職院校學生的本質任務是學習,應該明確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態度,刻苦認真,完成各個階段課程,努力取得好成績。

(二)教師和學生工作隊伍的管理學生權。除了公共課和專業課教師就自己所上的課對學生的學習和發展進行指導外,平時主要是以輔導員為代表的學生工作隊伍對學生的管理。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學生從業務到道德品質等方面的全面發展,按照學校的規章制度對學生的日?;顒舆M行管理,有權對學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學習、勞動等方面的表現進行恰如其分的評價,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科學的方式方法,使學生獲得全面的發展。

與此相對應的是學生要遵守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要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守則》,尊敬師長,禮貌待人,注重個人修養,謙虛謹慎,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

(三)其他管理人員的權利

高職院校學生在高校的學習是一個系統的工程。為了規范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達到預期的培養目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了一系列制度,如學籍管理制度、培養制度等等,這一系列制度為高職院校學生和學校確定了一系列權利和義務。一是學籍管理制度,高職院校學生按照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二是培養考核制度,高職院校學生培養的主體是教師,教師和高職院校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上文已經講述,這里只講考核,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專業課、公共課的考核由相應的教師組織,而思想政治方面的考核主要由以輔導員為代表的學生工作隊伍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三是畢業、結業與肄業制度,高職院校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高職院校學生,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

高職院校學生對應于教師的權利有:(一)學生有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這是高職院校學生最基本的權利,教師不能以任何借口剝奪高職院校學生的這項權利。

(二)高職院校學生有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高職院校學生有權要求教師和以輔導員為代表的學生工作隊伍對自己的學習和品行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教師和學生工作隊伍要從高職院校學生的實際出發,根據評價要求,用全面、發展的觀點對高職院校學生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三、高職院校學生和高校教育者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人們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帶有強制性的法律上的責任。是由法律所確定的違法者所承受的制裁性的法律后果。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高職院校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的行為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于高職院校學生損壞公私財物等民事違法行為,可以通過訴訟等途徑追究其民事責任.紀律處分的種類有以下幾種:(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查看;(五)開除學籍。對于高職院校學生的處分是高等學校的權利,但學校一定要遵循有關程序,做到事實清楚,程序正當。

高等學校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高職院校學生可以向學校有關部門、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教師如果有下列違法行為,由所在學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高職院校學生,影響惡劣的。以上行為如果對高職院校學生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高校其他教育工作者如果有類似的違法行為,也要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

以上對高職院校學生和學校教育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做了初步的探討,調節他們之間關系的除了法律外,倫理道德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高職院校學生與學校教育者之間的倫理道德關系和法律關系并不是非此即彼、互相抵觸,而是相輔相成、互相滲透,高職院校學生和學校教育者既要遵守有關的法律義務,也要遵守相應的道德義務,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和諧的師生關系。

作者簡介: 趙蕾,武漢鐵路職業技術學院公共課部專任教師,教育心理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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