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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019-08-26 06:52左策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辯護人刑事訴訟法被告人

摘 要:在2010年我國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在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正式確認,再到2017年開始實施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表明我國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重視。但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上依舊存在許多弊端,由此可見,正確實施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迫在眉睫!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刑訊逼供

一、從歷史的角度分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從20世紀開始,全球各地開始普遍重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我國在這一趨勢下也進行了相關的改革,并不斷地完善。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32條即確立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則:“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996年《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雖然都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則,但沒有完整的實施細節,所以在具體實施時并不實用,只能說是個“空架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正確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2017年開始實施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得到更好的完善,從而進一步的體現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價值,促進法治社會的建設。

二、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在的問題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漏洞,不能完全的發揮它的作用與功能,導致我國出現不少冤假錯案。諸如李×明、范×貴、施×、劉×連等冤假錯案中可以發現:第一,這些案件多為重罪案件,比如:故意殺人、強奸罪。第二,這些案件均經過上訴程序,有些案件還經過多次上訴程序,案件被發回重審后,并沒有糾正錯誤,僅僅是改輕刑罰。第三,這些案件中刑訊逼供普遍存在。同時,在偵查階段,通過刑訊逼供手段獲得口供,如李×明在四天三夜內,遭受電擊三十多個小時,七天八夜被灌水,往眼睛里抹芥末油、辣椒油。范天貴、施×連續幾天不讓睡覺,吃飯。劉×連四天三夜不讓睡覺,還存有誘供行為。另一方面,法院在審判階段,有的一審法院并沒有完全的排除非法證據,采用被告人刑訊逼供后的虛假供詞,從而引發了冤錯案。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院一味注重辦案效率和考核指標,達到命案必破,所以會忽略非法取證。為了有效杜絕冤案假案,毫無疑問,必須做到排除刑訊逼供等違法證據。然而,針對刑訊逼供等嚴重違法行為以外的證據,在國內只有違法行為影響到該證據的真實性,法院才有可能排除該證據。以上這些都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目前社會各界對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投入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我們都向往一個沒有刑訊逼供具有完善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法治社會,每一起冤假錯案毀掉的都是一個家庭,每減少一起冤假錯案就會有一個家庭受益,這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實現人權的保障,構建更好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和建議

第一,在辦案中改變傳統理念。我國一直是一個重實體,輕程序,重國家,輕個人,這一觀念就導致人權得不到保障,更多的是傾向于懲罰犯罪,所以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在辦案中不能一味追求辦案效率,不能為了考核達標而定案,不能為了盡快結案不排除掉非法證據,而是要注重對人權的保障。公檢法在司法實踐中要轉變傳統的理念,要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天平中取得平衡。唯有如此,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才能得以保障。

第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我國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法律規定還不夠完善,還不夠細化。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由于非法證據規則不夠完善細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就會導致嚴重的主觀臆斷。如若被告人對存在刑訊逼供行為提出控告,且能給出確鑿的證明,則口供無論是否為立刻取得的,應一律進行排除。國家應該完善并細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權,才能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實現公平公正。

第三,加強監督工作,減少冤假錯案。監督工作由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組成。內部監督,即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的自我監督。在偵查階段時,相關的辦案部門應該監督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收集的非法證據等,這就需要提高各部門人員的法律素養。外部監督有兩種,一種是指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的監督,另一種是法院的監督審查,主要針對法庭上出現證據的來源的合法性。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在偵查階段屬于“產生”非法證據,而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的則是要“消滅”非法證據。所以我們要在各階段加強內外監督避免刑訊逼供的出現,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第四,重視辯護人和被告人的申辯意見。由于被告人和辯護人的申辯意見是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啟動的重要依據,這使得辯護人在訴訟中往往比檢察機關更加注重調查、收集非法證據。因此,在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上,審判機關應要聽取意見,并要重視辯護方的申辯意見。由于存在辯護人在申辯意見中直接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可能性,法官應對這種可能性積極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綜上所述,若法官在審案時忽視辯護意見,也是非法證據不能得以排除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結束語

目前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在很多漏洞,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我們可以借鑒國外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法律制度和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出適用于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近些年,我國日漸重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不斷完善其相關法律制度,這不僅是對被告人的人權保障,也深刻體現了我國刑事審判逐漸從重實體到重程序的轉變,這無疑會對未來的司法實踐帶來新的質變,既做到懲罰罪犯,又做到保障人權。只有充分地發揮非法證據規則,才能更好地建設法治社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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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瑞華.刑事證據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131-132.

作者簡介:

左策(1994~ ),男,漢族,江蘇泰州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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