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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和解理論基礎探究

2019-08-26 06:52黃鍵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刑事和解公共利益

黃鍵

摘 要:和解程序出自于我國《刑事訴訟法》,是我國處理輕微刑事犯罪的一項重要程序。它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法律進程的前進,同時也意味著我國的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地位趨于平等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明確了在法定范疇之內雙方當事人行使和解權維護自身權益的界限,開啟了我國在輕微犯罪領域運用和解程序維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時代。本文著重將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和和解制度的源泉、分支在法理上予以探討,以便于系統性的闡述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當性,以期能讓更多人于其中探析和運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實踐中正確運用刑事和解,解決實際問題。

關鍵詞:刑事和解;國家權力讓渡;人人平等;公共利益

一、刑事和解是什么

刑事,指的是刑事違法,就是違反《刑法》的行為,這種行為的主體為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和解指的是不通過訴訟程序而是用協商與和解的方法解決既定問題。刑事和解就是指在有違反刑法的行為發生,而產生刑事案件的時候,能夠運用不起訴而是和解的方法解決刑事糾紛的方法。這種方法同時應具備兩種條件:一是該和解所涉之違法行為為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內容所規制;二是運用該程序能夠解決既定的刑事法律問題。凡是能夠運用刑事和解解決的刑事問題必須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同時,我們必須要認識并不是所有的刑事犯罪都可以通過刑事和解解決問題的,刑事和解只是在《刑法》規制的范疇內才允許使用,它不能代替刑事訴訟,它只能作為刑事訴訟的補充。在實踐中,我們必須要認識到刑事和解的先決條件與本質才能更加準確的把握刑事和解的使用和執行,這對于我們解決現實中的具體問題起著指導作用。

二、刑事和解理論基礎

(一)國家權力的讓渡

國家權力讓渡是刑事和解法定力量來源之一。國家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憲法》授予國家的,而在特定的法律條件下,國家也可以將部分權力重新回饋給人民,以更好的踐行權力來源于人民,也回歸于人民,這符合《憲法》精神。在現階段的司法模式之下,我國《刑法》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蔽覀兛吹?,一旦運用和解,那么相關的案件就有可能免于訴訟,這便是國家在權力上對公民的讓渡。不難看出,我國《刑法》此處明確的是輕微刑事違法和保護人權的規定,是在不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條件下,踐行對人權的保護。對刑事違法的懲罰是國家權力,而刑事和解是對被害人在權力之上的讓渡。這種讓渡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及不損害我國法律權威和公正的前提下,由國家司法機關做出的,而且這種做出是“可以”的,可以由國家選擇的,并非是必須的,這就說明了刑事和解的選擇有一定的前提,需要司法機關依法行使這種權力。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力量之源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保障我國公民的人權,而人權的保障則貫穿于整個司法過程,尤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出現。在整個司法訴訟過程中,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在法律地位上是趨于平等的,擁有憲法賦予的人權。同樣,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擁有陳述權和抗辯權等權力。在刑事和解過程之中,犯罪嫌疑人同樣擁有和受害人趨于平等的協商權力,可以在《刑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刑事和解解決問題。

(三)西方相關理論基礎

美國的約翰曾經在其出版的法學著作之中,明確提出了三個法學理論。①恢復性理論,該理論重點在于找尋司法上面恢復社會平衡的途徑和方法,這種方法的立足點在于整個社會層面的價值觀,而且行為方法必須在司法體系規制之內。②平衡理論,主要是立足于被害人的角度,給受害人選擇恢復平衡的權力,選擇的方式方法是受害人在合理期待里所付出最少,最有利于被害人的方法,這種理論站在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并且在倫理上傾向于物質和精神上面的雙重補救而不是既定之法律懲罰。③敘說理論,這種理論立足于心理學和人性理論,主要在于心理層面期待對傷害進行補救,并不傾向于物質上面的補救。以上三種理論來源于西方社會,對于我國的法治進程有一定的借鑒作用,都是對破壞進行補救,且對受害人進行保護,但是這樣的理論相比之下,顯然沒有我國的法治和傳統文化那樣深邃,我國的法治不僅僅考慮當事人雙方權益,同時會考慮社會影響和國家利益。

(四)經濟性原因的客觀要求

在漫長訴訟過程中,訴訟經濟為人們所重視,時間和金錢的耗損直接導致了人們要求降低訴訟成本。同時訴訟經濟性也意味著法治效率,訴訟時間和訴訟成本是訴訟經濟性的重要體現。而在司法框架內,我們不難看出,刑事和解可以在刑事偵查階段提出,也可以在刑事起訴等階段提出,自然在偵查階段選擇刑事和解是最為經濟的選擇。綜上所述,刑事和解成為了當今經濟高速發展時代,人們處理輕微刑事糾紛的一個理想選擇。

三、結論

刑事和解理論,是我們選擇用以解決部分輕微刑事司法問題的一種合理選擇,在制度的建設健全和法治進程中,可以為錯綜復雜的刑事違法行為提供一種解決辦法。尤其是在部分輕微刑事犯罪的行為懲罰上面,為國家、受害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種訴訟以外的途徑,以最經濟、合理、有利于被害人的方式解決問題。當然在現實之中運用刑事和解,要注意充分分析刑事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各種要件,在充分平衡各方因素的前提下面,正確、合理的使用刑事和解,以保障國家利益、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參考文獻:

[1]紀在霞.刑事和解的解讀與應用研究[J].南京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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