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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專利權的刑法保護

2019-08-26 06:52趙曉倩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刑法規制專利權

摘 要:目前,我國的專利保護制度尚不健全,法律規制與相關應用實踐脫節,造成司法上的不確定性,懲罰侵犯專利的行為的針對性不強。同時,由于與日俱增的相關侵權案件逐漸增多,造成司法上的不確定性與不穩定性。本文首先從專利權刑法規制現狀方面加以闡述,并分析刑法規制的必要性。提出了主要可以采取從立法、罪狀以及改善專利保護制度的懲罰梯度以及實現專利刑事保護目標為方向的措施。有效控制犯罪和保護國內專利管理制度和專利權利人的利益。

關鍵詞:專利權;專利侵權;刑法規制

一、我國專利權刑事立法的現狀與不足

(一)法律規定罪名單一、包容性不強

根據中國現行專利法,轉讓權,處分權以及實施權包含在專利權的專有權里面。事實證明,任何專利只能通過其實施來實現其價值,而實施權是專利壟斷的中心權利。事實上,侵犯專利實施權是損害專利權所有人和專有許可人權利的主要表現形式。根據現行專利法第11條,非法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是專利侵權的具體表現。對權利持有人和專有許可人的利益的損害遠大于侵犯權利持有人的專利權所造成的損害。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的刑法,只有對假冒專利侵害專利權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嚴重缺乏非法實施他人專利造成侵權的刑事立法。

另一個表現是相似侵犯客體的罪名之間沒有明顯的界限。事實上,被他人非法實施專利所侵犯的專利權有時可能會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如果專利被宣布無效,則該專利被視為由始自終不存在。由于權利從一開始就不存在,這種實際上的侵權行為就不再造成假冒專利罪,而是轉化為專利冒充。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使用與其他專利號非常相似的假專利號來偽造或冒充專利號。產生混淆是因為這些長的專利號很難區分,它可以為不法分子帶來同樣的經濟利益,并在相當程度的加重損害了專利權人和專利制度。

(二)侵犯專利權犯罪刑罰較輕且種類單一

根據當前的我國專利制度的發展以及經濟發展水平,就假冒專利罪的刑事處罰而言,處罰起點偏高,無法對抗越來越廣泛的專利侵權行為。司法實踐中所反映的情況也表現在許多案件主要是基于行政制裁,這樣的處罰結果使得犯罪分子認為偽造他人專利的犯罪成本相對較低,實際情況會重演,刑法難以有效發揮其保障功能。專利權人的利益沒有實質得到有效保護。其次,簡單地將犯罪所得和權利持有人的損失作為起點是不公平的,因為某些專利并沒有太大的經濟效益。

對于假冒專利的刑事責任,現行的刑法規定提供輕微罰金刑和自由刑。這種處罰實際是不太合理的。專利犯罪主要是單位犯罪,目前的刑事處罰是自由刑只能通過懲罰責任人,來限制這些相關主要工作人員的自由來施以懲戒的,而不限制該單位本身的運作,因此這類刑事責任不會影響單位完全停止侵權行為的實施。借鑒國外的對專利權保護的法律,一些資格限制性法律的實施的特別是限制進入商業領域,更有效地懲罰侵權人,而我國侵犯專利制度所涉及到的資格懲罰只是剝奪政治權利,并不能限制商業區內單位的活動。這體現出我國對侵犯專利權犯罪的刑罰較輕且種類單一的問題。

二、加強專利權刑法保護的必要性

(一)民事救濟和行政救濟的不足要求有必要加強專利權的刑法規制

就刑法的保障功能來講,當某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客體受到侵犯時,如果對其相關的某一部門法不能完全足以覆蓋保護范圍時,這時,就體現出刑法的保障功能。

與民事救濟以及行政救濟相比,專利權的刑事救濟是由刑法的保障功能決定的,即只有某些法律利益在一般部門法不能給予充分保護的情況下,要求刑法給予保護。就目前的情況而言,行政執法具有靈活性和敏捷性的特點,但沒收違法罰款與其所帶來的巨額利潤相比較很難遏制非法活動。行政執法機構只能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可能會引起另一次起訴。同樣,在專利所有人發現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借助民事救濟時,民法通常顯得無能為力,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來有效地捍衛權利。

此外,如前所述,專利侵權非常隱蔽。如果專利權人通過民事訴訟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則必須盡早收集大量證據,同時在起訴過程中,專利權人通常遇到案件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事實證明,為了有效遏制嚴重違法行為,往往有必要嚴格遵守刑法。嚴重侵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不僅會給個人帶來巨大損失,還會損害消費者利益,削弱市場經濟,這上是對共同利益的侵犯。從保護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刑法被用來規制嚴重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也是時代所需。

(二)專利權客體的性質要求有必要加強專利權的刑法規制

專利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專利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其客體——發明,創造等具有無形性,可復制性的特征。傳統物權是物理性質較為明顯的,具有有形性。通過占有或者使用一個有形的對象的事實,從而實現對其所有物的有效管理。專利權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外在形式的精神財富,導致其權利缺乏一種較之物權的自我保護。

其次,專利對象的無形性在交付和使用時不存在消耗的問題,即可以重復使用或者無限期復制,并可以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因此,由于權利對象的無限再現性,專利侵權具有低風險和高盈利能力以及在不同時空可以經常發生侵權和有害后果的特點。將該種專利侵權行為與諸如傳統犯罪等損害的后果之間很難建立直觀的因果關系。相比之下,傳統的物權保護刑法規定的非常完善與系統,相反,在對專利產權更容易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刑法保護卻缺乏正當性,有失司法權威。

三、完善我國專利權刑法方面保護的路徑選擇及建議

(一)立法模式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新興產業的發展,各種專利侵權案件不斷在犯罪手段和方法進行改造。在不斷修訂刑法的過程中,由于刑法和時代脫節帶來的不行適應性和不穩定性,法律規定和相關犯罪行為的不對稱,這對司法權威提出了挑戰。

世界各國對專利權的刑罰保護在法律上可分為兩類。一種是附屬保護模式。換句話說,即專利侵權和相應的法定處罰在特別法中加以明確規定。另一種是一種刑事保護模式,在刑法中規定了侵犯專利權和相應的法律處罰。以上兩種保護方式各有利弊。專利制度的技術和專業性質決定了它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而不斷發展。第一種模式的優點在于及時性和靈活性。隨著專利侵權案件形式發生變化,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整,有助于不斷適應新形勢,增強司法權威適應形勢。缺點是缺乏穩定性,威懾力以及有效性。第二種模式雖然穩定且具有威懾力,有助于維護刑法的完整性,保障性和權威性。但作為國家基本法的刑法需要比一般法更加穩定,當專利侵權罪變得更加復雜,隨著發展而多樣化時,這往往會造成立法拖延與有效適應司法系統實際需要之間的矛盾。

(二)刑罰罪名設置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公平是刑法的重要價值體現。刑事責任關系的確立和懲罰的意義也許體現針對性。由于懲罰的威懾力,隨著預期懲罰的增加,犯罪率會降低。因此,在系統設計中增加犯罪成本是遏制此類犯罪的有效手段。適用罰金刑可以有效增加侵犯專利制度犯罪的成本,可以起到一種很好的預防犯罪效果。通過施以資格刑通過剝奪一項可能是罪犯過去獲得的資格或將來獲得的資格,也可以起到一種很好的預防犯罪效果。

關于資格方面的處罰,中國的刑法只規定了一種政治權利的剝奪,但這種處罰顯然不適用于專利犯罪。為專利犯罪增加資格處罰的需要是一個時機問題,應該從中國現有懲罰制度的完整性出發,因此,對專利侵權人的處罰仍應遵守優先罰金刑,自由刑予以補充的原則。

(三)加強建設專利侵權相關的執法、司法環境

在知識經濟時代,專利保護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民事權利保護問題。鼓勵發明創造、依法保護專利權,促進社會發展,加強生產力和國民經濟發展以期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建立專利刑事自訴和公訴暢通審判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專利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交叉存在的問題及相關事宜。進一步完善涉嫌刑事移交刑事司法的專利案件,對于自訴案件中若缺乏相關證據,應該直接裁定結案。

同時,有必要提高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培養高水平的法官隊伍。由于中國專利制度的建立時間仍然很短,專利包括了強大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行政和司法部門中熟悉專利知識的人員相對較少,特別是面對全球化和高科技專利犯罪的形式趨勢,我們需要在高層次的群體中培養優秀的法官。同時,在相關人員中要重視學習和培訓,滿足專利制度中當前和未來刑事保護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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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趙曉倩(1995~ ),女,漢族,山東濟南人,法律碩士(非法學),2017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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