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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校園欺凌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

2019-08-26 06:52孫世堯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校園欺凌

孫世堯

摘 要: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研究已不在少數,校園欺凌現象仍屢見不鮮,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起步較晚,立法司法方面均不成熟,在立法方面相對與發達國家有所欠缺,仍然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完善。在司法方面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同發達國家相比寬容太多。嚴格落實現有機制、設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專章以及建立完善的非刑罰處罰體系,這些都是我們需要努力的地方。

關鍵詞:校園欺凌;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反欺凌立

一、校園欺凌與未成年犯罪概述

(一)校園欺凌概念

欺凌是指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持續性或經常性的惡意行為,其中包括肢體的、語言的以及非語言的。換一種說法來說是指以直接的或間接的方式,由一個或多個學生一起持續地故意傷害或破壞某個或某些學生的身體、財物還有心理等,造成受欺凌學生身體上和精神上受折磨的行為。這個問題最早被挪威學者奧維斯所注意,在20世紀70年代他就對瑞典、挪威等北歐國家的校園欺凌問題進行了深入探究。最近幾年來,校園欺凌現象在我國頻繁發生,引起了各方的廣泛關注。

青少年欺凌是校園欺凌的一種,欺凌者單獨或伙同他人一同對受害人實施肢體暴力、排斥孤立、威脅勒索、言語侮辱等行為,其危害極大。當前由于互聯網的便利,一些欺凌者還將欺凌照片、侮辱過程發布到網上,這不僅對被欺凌者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甚至促使自殺結果的發生。

(二)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犯罪的概念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完善,在此之前的定義存在相對模糊的不確定性,比如79刑罰中規定為“歲”而非“周歲”,雖然可以通過立法、司法解釋等對其加以規范,但這樣的規定確實與法律用于應當規范、準確的原則相悖。由此,97刑法修訂時,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統一確定為“周歲”,并且明確各個年齡段所應負的刑事責任程度,總體來說未成年犯罪指的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從而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二、我國未成年犯罪治理思路

(一)嚴格落實現有法律機制

嚴格落實現行刑法規定的對于未成年犯罪的懲罰與教育機制,即使用現行刑罰體系來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顯得不協調,但是這仍是當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法律基礎。對于未成年人構成犯罪的案件,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是必須由法官判斷其是否應當從輕減輕,對不應當從寬處理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判處其刑罰,適用刑法時不能夠無原則從輕從寬。

對一些有主觀惡性極大,有極端暴力傾向的未成年人,對其確實需要遵從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來處理,不可隨便一判結束。但是不抓不判更是危害巨大。尤其是對于手段特別殘忍并且屢教不改的不能因其是未成年人而減輕甚至免除其處罰。

(二)設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制度專章

1.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制度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與現行刑法體系中未成年人犯罪處理原則基本相同,但要將現行的原則性內容加以整合,使其要貫穿于整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制度之中,真正的發揮其作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和實現起真正的指導作用。

2.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體系

不再使用現行的普通法律體系和分散式的未成年人刑事處罰規則來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轉而建立起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司法體系,專門規定關于未成年犯罪的各項事件,使得未成年犯罪案件得到更明確的處理規則。

3.明確對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規則

不再比照普通犯罪刑事處罰標準然后套用從輕減輕的規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定罪與量刑,設置獨立的定罪量刑規則,從而更加明確未成年人犯罪的界限與處罰的標準。

4.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法院

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法院來管轄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從而做到更為專業,處罰標準更為統一、合理,更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非刑法處罰體系

使得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必然引起刑法的否定性評價,導致相應的后果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使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包括刑罰,但并非只有刑罰,擴大非刑罰處罰的應用,實現以非刑罰處理為主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體系?,F代國家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發展在逐步弱化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刑罰的力度,取而代之的則是非刑罰的處理方法,例如教育處分、安保處分等。我國也應當順應時代的這種趨勢,從而貫徹“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司法原則,建立起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罰體系。

我國刑法可以借鑒《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根據《北京規則》,筆者認為,預防犯罪是非刑罰處理體系的主要目的,我國如果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非刑罰處理的適用條件

①必須有犯罪或違法行為;②必須重新犯罪的社會危險性;③犯罪程度沒有達到判處刑罰的標準。

2.現行非刑罰處理體系的內容不完整,還需要增加以下幾種措施

(1)社會服務令:適用于16~18周歲未成年人犯一些輕微的犯罪可以強制其參加社會服務工作從而免除其刑罰。

(2)物的沒收:對未成年人所持有的,用于犯罪的或者容易再次誘發犯罪的危險物品予以沒收。

(3)司法轉處:在刑事司法過程中盡量不對未成年人采取不必要的逮捕、起訴、審判、監禁等,轉而采取一些替代措施。

(4)協助管教:為了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發展,應極力避免使其脫離父母的方式來進行教育、矯正,那在父母無力管教或者不作為時,就可以采用專門機關派員協助未成年人父母進行管教的方式來矯正、教育未成年人。

3.非刑罰處分的執行

為了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非刑罰處罰體系,并且嚴格規定適用情形與種類,明確規定宣告與執行機關,并且由人民檢察院全程監督,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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