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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研究

2019-08-26 06:52劉忠輝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訴訟時效

劉忠輝

摘 要:由于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中訴訟時效的終點是確定的,即為權利人起訴之日,因此,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認就成為確定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的關鍵。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知道,一般訴訟時效計算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兩年時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被(實際)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當然例外情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但是,在民間借貸糾紛訴訟實務中,因當事人借貸時的約定內容和履行情況不同,判定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的情況往往十分復雜,所以要確定民間借貸案件中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分情況討論。一般來說,在民間借貸實務中如果借貸雙方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期限,此種情形下民間借貸關系里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就比較容易確定,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借款人仍未還款的,即視為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故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這在理論上和實務操作當中沒有爭議。

關鍵詞:訴訟時效;起算;未定期債權;借款利息

一、未定期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

實務中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的爭議點大多發生在借貸雙方并未約定具體還款期限或者雙方針對還款期限約定不明確的情形。由于在此兩類情形下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不好確定(出借人知不知道或者應不應該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不好判定),而且在法律上也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因此理論界和實務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我國學界主要“債權人請求時”和“債權成立時”兩種方案之爭,繼而細分成四種學說:第一種學說主張從債權成立時開始起算,此種學說代表人物有佟柔、馬俊駒、余延滿、江平等;第二種學說主張從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時(義務人明確表示拒絕)起算,學說代表人物有周元伯、謝懷栻、梁慧星等;第三種學說主張從債權人給予債務人的寬限期屆滿時開始計算,學說代表人物有陳國柱、郭明瑞、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等;第四種學說主張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義務人拒絕)起算,但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從該準備時間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起算,學說代表人物有王作堂、魏振瀛、李志敏等。后三種學說是對“債權人請求時”這一方案進行的更細致區分,這種方案在我國學界也占據“多數派”地位,實務界也一直傾向于該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以下簡稱時效規定)對未約定履行期限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此條規定出臺后也未結束理論界對“債權人請求時”和“債權成立時”兩種方案之爭,但是在實務界根據此條規定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大致可總結為三種情形:

第一,借款雖未約定或者未明確約定具體還款期限,但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61條規定能通過當事人之間的事后補充協議或依借款協議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筆者以為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后補充協議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還款期限后,訴訟時效的起算就可以等同于定期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即從確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合情合理。

第二,依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還款期限的,該借款合同可以視為不定期民間借貸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2條、第206條以及民法通則第88條的規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務,債權人在給予債務人合理的準備時間后,也可以任意時間要求履行。首先,從債權人的角度來說,并不愿意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有所拖延,但是給予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這樣的法律規定卻是讓拖延的債務人受益;其次,寬限期的長短具有不確定性,存在一定的主觀判斷,在實務中可能引發爭議;最后,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那么在寬限期內債務人并不構成違約,這算是變相地維護債務人。筆者認為給予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的規定是合理的,但是法律應該對該寬限期的長短予以具體的規定,以便實務中有根可循,避免因寬限期的不確定性導致紛爭。

第三,還有一種情形就是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還款期限不明確且起訴前又都怠于行使權利和義務的,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有觀點認為應自起訴之日起算,也有觀點認為這樣的起算沒有實際意義,由于出借人一直未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并不起算。筆者認同此種情況訴訟時效并不起算的觀點,因為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或者還款期限不明確),表明雙方之間存在的是未定期債權,如果雙方都沒有主張權利或者履行義務,則債權人的權利一直處于未被侵害的狀態,此時債權人直接訴至法院,法院通過審理作出債務人還款的判決,判決即為該債權設定了一個還款期限。該還款期限便使得原來的未定期的債權變成定期的債權,因而訴訟時效的起算便從該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未定期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起算分析

1.借條不等于欠條

首先,借條與欠條的自身含義與產生依據不同?!敖钘l”就是依據借貸事實直接產生的借款合同或者債權憑證,由出借人持有,主要記述借款雙方情況以及借貸事實、還款期限等,用以證實借款的事實。而“欠條”通常是基于某種基礎法律關系(買賣關系、合同關系等)而形成的債務,由于應給付金錢的一方自身的原因無法履行債務而開具的欠款證明,它是當事人之間基于某種基礎法律關系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一種狀態,書寫欠條是為了確認欠款的狀態,至于欠款的原因可能在欠條上無法表明。借條的范圍小于欠條,他們是一種包含關系,借條包含在欠條之中。所以說,借條都是因借款而產生的,但是欠條產生的原因則豐富多彩,甚至有人說任何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法律關系都可能表現為欠條的形式。

其次,借條和欠條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借條往往就是單純的借貸關系,因而當事人相互之間開具的借條本身就等于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大多數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僅僅是一個欠款與收款的關系。因此,借款人有按照借條的約定歸還借款的義務,此種合同義務直接受法律保護,如果兩者的借款糾紛訴至法院,借條本身就是借貸糾紛案件中的重要憑據,法院只要認定借條的真實合法性,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就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而由于欠條可以基于多種法律關系而形成,所以當事人持欠條向法院起訴時,法官會要求其陳述欠款形成的基礎法律關系。法院一般會核實產生欠條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否合法真實,對于某些違法的基礎法律關系產生的欠款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比如以聚眾賭博、販賣毒品、拐賣兒童等理由打下的欠條。

2.未定期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起算分析

首先,我們知道欠條是基于某些基礎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假設當事人之間針對其基礎法律關系的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基礎法律關系里規定的義務,只給債權人一方出具欠條,且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僅書寫誰欠誰多少錢,那么此時出具的欠條可以認為是對基礎法律關系訴訟時效產生中斷的效果。因而,此種基礎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這種做法在實務中比較多而且有法律依據。

其次,假設當事人之間就基礎法律關系未約定合同履行期限,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但是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就是書寫了誰因為某種法律關系欠誰多少錢,此時的訴訟時效期間該如何計算?筆者認為此種情形屬于未定期債權的一種,可以使用“債權人請求時”的方案,當然還得受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所以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基礎法律關系產生的債務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如果無特殊情況,最長的時效期間不能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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