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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司法中債權人法律保護問題的分析

2019-08-26 06:52方雨薇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法律問題公司法

方雨薇

摘 要:當前我國公司法中針對公司破產清償,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這一社會現狀,發現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債權人相關法律保護制度還存在較大缺陷?;诖?,本文對公司法中債權人法律保護制度的現狀進行分析,對公司法中債權人法律保護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幾點看法,希望為公司債權人的法律保護問題提供參考。

關鍵詞:公司法;債權人保護;法律問題

近年來,我國市場經濟迅猛發展,在經濟發展的浪潮中,不可避免就會有新公司成立和舊公司消失.在此過程中,我國關于公司法中債權人的法律保護問題的逐漸的凸顯出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是保證進深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一環.因此,關于公司債權人保護的法律制度必須要不斷加以完善,針對公司法中對債權人的相關法律保護措施也要進行不斷的深入探索,從而為公司債權人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護。

一、公司法中債權人法律保護制度的現狀

(一)公司資本制度

在對公司債券人的利益提供保障的公司法中,有關公司的資本制度主要是依據三原則來實行的。其中的包括資本不變原則、資本維持原則以及資本確定原則。然而在實際對公司債券人進行保護的過程中,三原則的資本制度逐漸受到相關各種操作上的制約和限制,因此一直飽受質疑和挑戰。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某些公司存在較為嚴重的資金抽取以及虛假投資等現象,使我國公司法中的還存在較大的原則缺陷。

(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當前設立的公司法律條文中,公司的信息披露相關規定還存在較大的缺陷。一般在公司法中只是對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公司在進行工商注冊登記的情況進行了強制性的信息公開,對公司一些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以及重大變動事項沒有制定的強制性的維持或同通告等制度。由此導致公司法中關于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無法為債權人提供較為可靠的保護。同時由于我國公司法中對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不太完善,致使公司債券人對交易對象進行審查比較困難,在必要情況下,只能通過企業工商登記信息來進行查詢,導致對雙方的經濟交易效率有著不利的影響。

(三)公司清算結束階段債權人保護制度

在公司清算階段,公司無論是進行合并或是分立,公司債券人都可以提前做出債務清償的要求,或是對債務擔保提出債務清償要求,一旦沒有對債權人的利益進行有效的清償,債權人有權拒絕公司的合并或是分立。在公司破產之后,債權人的利益清償權利通常是公司股東之前行使,相關部門必須成立債務清算組履行對公司債券人的債務清償責任。但我國公司法中,相關方面的法律條例相較于發達國家還存在缺陷,因此對公司債券人的法律保護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四)公司核準主義以及法律責任制度

目前我國公司法中針對公司成立的法律原則主要遵于準則主義和核準主義。但我國根據公司成立的性質不同,所采用的原則也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大部分公司成立所采用的主要是準則主義,但是在股份有限制以及有限責任制的公司成立中則多數采用核準主義原則。在我國目前的公司法中,公司成立一般是采用準則主義的內容,而在相關的制度設立上,則基本屬于核準主義性質,產生這種現狀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對公司債權人能夠進行更好的法律保護。

二、公司法中債權人法律保護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

(一)改變傳統資本三原則保護制度

我國公司法中傳統的三原則資本制度,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作用較為夸大化,導致對公司債券人的保護法律探索受到了較大的阻礙。在此方面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資本授權制度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進行保護,對公司的資金利用率能夠有效的進行提高,不但可以提高公司交易效率,還能有效的防止公司出現資金閑置現象。同時,在公司進行首次股份認繳的過程中,能夠有效的保障公司資金交易安全,從而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但是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在公司注冊資金方面,公司法中依然要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金額度進行明確的規定,從而保證公司對債權人有最基本的債務清償能力。

(二)明確中介機構法律責任,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是對公司債券人一種較為有效的保護措施,但是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信息披露制度沒有充分發揮其對債權人的法律保護效果,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信息披露制度還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中主要的問題就是公司披露的信息中虛假成分過多,導致對公司的債權人以及重要股東成員造成了一定程度上判斷失誤,致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此,要進一步對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從而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加以保證,進而有效的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三)完善公司清算階段債權人保護制度

我國公司法中,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清算制度目前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公司的破產清算階段,現行的公司清算制度難以保證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清償要優先于公司股東,因此需要對其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中應當設立完善的債務和解制度,從而能夠保證公司在資產狀況惡化,面臨破產時,公司債權人能夠行使重組公司的權利。公司債權人對公司資產惡化情況進行整治過程中,可以通過對公司進行重組,從而提高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和利益分配能力,進而確保債權人的利益保護。

(四)設立嚴格的準則主義,完善公司發起人責任制度

當前我國公司法中,對公司成立的準入標準主要傾向于核準主義,而發達國家一般是設立嚴格的準則主義。核準主義對公司的欺詐行為管控力度還達不到是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因此,基于準則主義制定公司成立制度,同時完善公司發起人的責任制度,能夠有效限制公司成立的欺詐行為。完善發起人責任制度能夠有效的減少對公司的資本損失,保證公司資本的正常市場交易可控性,對公司的制度健全以及資本安全有著重要意義。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公司債券人的法律保護要想加以完善,就必須對公司法中債權人法律保護制度進行立法完善,針對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傳統三原則制度進行改變,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清算階段債權人保護制度,公司成立的市場準入要嚴格遵守準則主義,通過上述措施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進行有效的法律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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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峰.關于公司法中債權人保護法律問題的分析[J].法制博覽, 2018(29).

[3]劉治國.公司法中債權人保護法律問題研究[C].經濟生活—商會經濟研討會,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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