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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糾紛調解機制的完善

2019-08-26 06:52白如冰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完善

白如冰

摘 要:本文介紹了我國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兩種方式。第一種,司法途徑,法律訴訟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作為替代方案,可要求專利管理機構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專利管理機構在各省市設有分支機構,試圖通過調解解決專利糾紛,有權下令侵權人停止侵權,并對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如果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滿意,可以在決定發布后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鍵詞:專利侵權;法律訴訟;調借機制;完善

一、前言

雖然仲裁已成為一種被廣泛接受的訴訟替代方案,但它在專利糾紛中所發揮的作用已引起廣泛爭議。由政府發布的專利授予了對創新的生產,使用和銷售的暫時壟斷。政府可能有興趣將此類糾紛置于私人仲裁范圍之外,至少在爭議超出專利有效期時。對于其他專利問題,例如許可,實質上是私人合同,仲裁可以作為一種有用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替代方案。即使不保證仲裁,其他有用的策略(如問題分歧)也可以使爭議解決流程更加有效。然而,來自某地區的一個案例,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說明如果不能正確執行這些策略會如何適得其反。在闡述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背景之后,本文將審查分歧和仲裁作為專利糾紛中爭議解決工具的有效性。本說明的結論是,雖然在這種情況下分歧和仲裁可能不合適,但它們仍然是大多數專利許可爭議中的有效選擇。

二、法律訴訟解決糾紛存在的問題

專利訴訟的一個主要問題是訴訟費用的高成本。專利的價值主要是因為它們代表了當前現有技術的進步。由于在訴訟中花費時間來確定專利狀態或澄清專利相關合同中的條款,而導致的損失的成本可能會減少甚至完全消除專利的價值。已經注意到“今天的創新是明天的過時產品”。因此,迅速解決專利糾紛對專利所有人來說非常重要。雖然專利持有人可以在專利糾紛未決期間繼續推銷其專利,但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往往會阻礙各方進一步開發和推銷其發明。訴訟程序因此推遲了許多新想法進入市場?,F在,新的技術進步以不斷增長的速度出現,每個新發明具有顯著效用和價值的時間框架正在逐步縮小。此外,“信息高速公路”的出現和其他電子通信和信息服務將繼續增加專利糾紛的可能性,將越來越多的科學進步交給法院。允許以專利形式體現的這些進步在法庭上被束縛,而不是將新技術用于生產用途。當前訴訟制度的另一個問題是因為專利訴訟特別昂貴。專家費,法庭費用和律師費可能會給專利訴當事人帶來巨大的財務壓力。在將法案簽署為授權專利糾紛的可執行仲裁的法律時,特別指出“專利訴訟費用過高”作為這些措施的理由。盡管這些訴訟費用中的大多數也出現在典型的民事訴訟中,專利糾紛中的費用往往更為明顯。造成專利訴訟費用的最大因素通常是訴訟費用的高成本。在任何民事訴訟案件中,發現都是一個細致的程序,但在爭議中,每輪發現通常都會揭示必須探討的另一層問題。因此,發現變成了一個艱苦的過程,就像剝洋蔥一樣,可能需要數年才能完成。當然,每一輪連續發現都會進一步增加成本。造成專利案件高額費用的另一個因素是他們嚴重依賴專家證詞。雙方通常都需要專家來支持他們的案件,而爭議的結果往往取決于他們的證詞。因此,專家證人必須花費很長時間準備他們的證詞,并且可以作證很長,這兩者都會增加他們的費用。專利案件中的律師費也可能更高,因為律師可能花費大量時間來學習專利背后的技術主題。律師必須首先花時間了解基本的科學原則,然后才能根據案情進行有效的辯論,這一次當然是向客戶收取費用。由于訴訟不確定性的不同影響,專利訴訟的延誤可能會給當事人帶來不同的負擔。例如,涉及專利有效性的訴訟可能會激勵專利持有人延遲訴訟。雖然由于失去機會的經濟損害,延期可能會傷害非專利持有人,但專利持有人不會遭受相應的傷害。同樣,在專利持有人起訴涉嫌侵權人的案件中,訴訟的不確定性可能會阻止涉嫌侵權人進一步開發,制造或營銷該產品,而這種“失去的時間”給該方帶來了困難。因此,一方可以通過使用戰術拖延技術對其對手施加經濟損失。各方受益于故意拖延的可能性既不公平又效率低。這尤其成問題,因為許多產品和方法只有有限的機會窗口進入市場。目前的專利訴訟制度在解決審判案件所需的時間方面也存在問題。較長的延誤增加了成本,但是曠日持久的訴訟也可能導致其他明顯的問題。延誤和冗長的審判會導致挫敗感并降低公眾對法院系統的信心。時間流逝也會導致證據丟失和不可用,從而增加了審判時出錯的風險。延誤還可能進一步加劇失去機會的高成本。最后,聯邦法院系統的目標是迅速解決糾紛。導致冗長的專利審判的主要因素,甚至比常規審判更為重要,就是大量時間。專利案件中的糾紛通常是復雜而麻煩的,因此非常耗時。在法庭上也可能出現額外的時間延遲,雖然與長時間的糾紛相比相當輕微。一旦進入審判階段,律師往往不得不花時間與法官和陪審團進行辯駁,以了解主題的技術背景或專利法的基本背景。我們的司法系統致力于迅速解決爭議,但及時性一直是專利案件的一個特殊問題。從提交申請到最終上訴裁決,解決專利侵權訴訟的平均時間超過了專利前幾年的三分之一。

三、解決糾紛途徑

當前解決途徑的另一個問題來自復雜的社會情況,這通常是專利案件中基本爭議的基礎。事實糾紛者通常難以理解爭議背后的基本事態,這可能導致不公平的結果。例如,專利訴訟中的被告可以使用與原告專利程序產生完全相同的最終結果的制造模式。但是,如果被告程序的最終結果以與原告不同的方式完成,則不存在專利侵權??赡軙霈F困難,因為這兩個過程之間的差異往往需要進行細微的區分,從而引發復雜的科學原理或工程原理。即使是有較高技能的律師也可能難以向事實發現者解釋這些差異。即使區分得到很好的解釋,期望法官或陪審團理解技術解釋背后的科學也許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審判時可能會提出不明確甚至斷然不明的判決?;诓磺‘敾虿幌嚓P的理由作出的決定,或者僅僅是猜測,可能會決定這些具有重大意義上的訴訟。事實上,專利訴訟可能會帶來如此復雜的問題,以至于沒有科學和技術的適當基礎,法律思想可能難以達成決策。除了信息的復雜性之外,審判時提供的大量事實信息使法官和陪審團更加沉重。專利審判通常很長,而且隨著問題數量的增加,證據往往成倍增加。因此,為了適當地分析糾紛,事實發現者不僅要保留所提供的大量事實信息,而且要準確地將新學到的科學原則應用于這些事實。顯然,這是一種苛刻且有些不切實際的期望。此外,專利法領域本身是獨一無二的,與其他傳統法律領域不同。即使是受過法律專業教育的人也很難掌握。幾個專利案件的裁決表明,一些法官也可能對專利法缺乏潛在的認識。仲裁是一個過程,通常涉及將爭議提交給事實調查員,后者然后提出決定,意見或裁決。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對證據進行審查并監督訴訟程序,從這個意義上說,與法官類似。雙方通常都會聘請律師通過文件和論證來陳述案件。仲裁程序中的發現通常非常有限,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通常不適用證據規則。聽證會期間收到證據,仲裁員稱其可信度。仲裁進一步細分為約束和非約束類別。在非約束性仲裁中,仲裁員作出的決定是任何一方都不得不遵守。仲裁員提出決定,傳達他對各種主張的看法,從而促成雙方之間的進一步和解。相反,當使用具有約束力的仲裁時,仲裁員會提出可在法庭上強制執行的最終裁決。通常會發出書面意見來補充或解釋裁決。當使用“仲裁”時,大多數人都希望該術語意味著“具有約束力的仲裁”。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文將遵循相同的慣例。

四、專利管理機構調解

調解的核心是促進自愿解決的程序,其中不實施裁決或裁決。而是調解員直接與當事人或其律師溝通,甚至可以讓當事人直接相互交談。調解員也可以與各方私下進行核心協調,以培養開放的溝通渠道。調解員沒有對當事人各自的主張作出判決,而是努力使當事人更好地了解他們的協議和差異所在。調解員可以使用這些信息來幫助當事人。調解純粹是自愿的,調解員不能將當事人與任何特定結果聯系起來。這一過程需要妥協和合作,因此,調解員的技能對于調解的成功至關重要。之前交易的各方可能同意將其爭議提交仲裁,調解或其他多種形式的方式(包括中立評估,簡易陪審團審判,小型仲裁,最終仲裁或這些技術的各種混合)。

參考文獻:

[1]張韜略,黃洋.上海自貿區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完善[D].10.12677/DS.2016.21003,PP.12-17.

[2]孫娟,淺議我國專利糾紛調解機制的完善[J].中國發明與專利,2019,16(07),1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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