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談企業破產案件相關問題

2019-08-26 06:52阮學武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經辦人企業破產法定代表

阮學武

摘 要:企業破產程序是國家公法介入私法領域的企業危機救濟措施,必然與私法發生一定沖突。協調兩者之間的矛盾關系,是公法的適當謙讓與私法的必要讓渡。本文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結合商事仲裁程序的特殊性,就商事仲裁機構對與企業破產案件有關的仲裁案件的處理,從實務操作方面進行梳理提出一孔之見,歡迎指正商榷。

關鍵詞:破產;仲裁

一、與企業破產案件有關的仲裁案件范圍和訴的要求

(一)與企業破產案件有關的仲裁案件范圍

從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的時間節點按照仲裁案件的申請時間看,與企業破產案件有關的仲裁案件包括兩類:

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企業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依據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已經受理但尚未結案的案件。這類仲裁案件的申請人,是企業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企業破產案件的債權人、債務人或者企業破產案件的管理人以債務人的仲裁代表人身份依據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案件。這類仲裁案件的申請人,不僅包括企業破產案件的債權人、債務人,也包括企業破產案件的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是管理人的職責之一。

從民事訴訟“訴”的分類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內容、目的及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看,企業破產案件受理后仲裁案件類型仍然可以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但是,這些訴應當具有財產性質,并且屬于債的范疇?;蛘哒f,這些訴應當具有財產性質、債的屬性。所謂財產性質、債的范疇、屬性,是指這些訴在獲得仲裁機構支持后能夠使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為一定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的給付。

二、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后,破產案件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業務經辦人不參加仲裁問題的處理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同時,由于各種原因,包括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業務經辦人等人員可能下落不明,或者雖然沒有下落不明但拒絕以任何身份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這就導致在許多案件中有關重要案件事實因為缺失經辦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直接陳述或者出示直接證據而無法作出及時正確的認定。這種情況,不僅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活動,在仲裁案件中,甚至影響仲裁機構的社會信譽,需要仲裁機構高度重視。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在企業破產程序中往往仍然發生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有關人員逃逸、躲避,不能或者拒絕出席債權人會議等等,及至不能或者拒絕以證人身份出席法庭、仲裁庭參加訴訟及仲裁活動的情況。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由于其不出席審判庭或者仲裁庭組織的訴訟、仲裁活動陳述案件事實或者提供其持有的直接證據,在存在另一方當事人因各種原因舉證不力的情況下,使人民法院、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實也變得十分困難。

比如,在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后的以破產案件債務人為借款人或者擔保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在僅寫有債務人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和經辦人名字,而未加蓋債務人單位印章的情況下,借款人或者擔保人究竟是破產案件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個人,還是債務人公司等單位,以及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手書出具的借款憑據是否真實,借款憑據上的個人簽名、私人印鑒是否屬實,等等,在這種情況下,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法定代表人及業務經辦人的出庭陳述,無疑對確認債權債務及擔保關系是否真實存在就顯得至關重要。

在上述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對另一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在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辦人不出庭的情況下,很難得到代表破產案件債務人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破產管理人的積極正面肯定回應。不僅如此,管理人作為債務人的訴訟代表人,基于其特定身份,為了履行自己的職責,為了避免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對其公正性的疑慮,往往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五)項關于“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規定而提出借貸關系可能虛假的質疑。這無疑加重、增加了另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證明責任及舉證難度,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處于十分窘迫尷尬的不利境地,也大大增加了審判庭、仲裁庭的認證困難。

三、小結

在其他訴訟或者仲裁案件中,也可能發生上述情形。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后審理的諸如上述情形的仲裁案件中,破產案件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業務經辦人以適當的身份——證人或者當事人的角色到庭參加仲裁就顯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了。為了使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經辦人出庭參加仲裁,除了當事人一方主動積極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及仲裁規則的規定申請仲裁機構通知其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或者調查收集證據之外,仲裁庭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其“調查事實、收集證據”。

《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p>

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綿陽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則》關于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的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且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當事人雖未申請,但仲裁庭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認為必要時,仲裁庭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敝袊鴩H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北京等全國各地其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也有相同或者類似的規定。

當然,如果無法通知,或者通知以后破產案件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經辦人仍然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拒絕配合仲裁庭的其他調查收集證據工作,不得已仲裁庭也就只有按照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對案件依法裁決了。

猜你喜歡
經辦人企業破產法定代表
加強高校財務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性
——基于復翼財務系統的使用
法定代表人當還是不當?
掛名法定代表人 成了“背鍋俠”
淺析企業破產清算組的若干法律問題
優化高校財務報銷流程探究
去產能過剩會導致“失業潮”嗎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區別?
加強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管理
LNG 項目商務檔案管理的難點與對策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