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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放管服”改革下的“綠色繼承”

2019-08-26 06:52陳虹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放管服

陳虹

摘 要:近年來,公證行業不斷提出“綠色繼承”等公證業務。那么,何為“綠色繼承”、如何開展?為此本人從“放管服”改革下的角度簡要地談談“綠色繼承”的開展。

關鍵詞:放管服;綠色繼承;審查核實;減證便民

當前,公證行業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部署和全國公證工作電視會議精神,深入推進公證領域“放管服”改革,以努力踐行“最多只跑一次”為抓手,積極開展窗口單位提質升級創建活動,進一步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主動作為,真抓實干,認真落實上級的各項工作部署,積極穩妥推進公證工作改革創新,努力提升公證服務質量和效率,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公證法律服務營商環境。在新時代,公證行業要有新作為,以方便人民群眾辦證為根本落腳點。

一、何為“綠色繼承”公證

綠色是生命的象征、大自然的底色。綠色更代表了美好生活的希望、人民群眾的期盼。近年來,各地公證機構在辦理繼承公證的過程中,提出了“綠色繼承”的公證業務,那么,什么是“綠色繼承”呢,本人也從網絡上搜集,但網上或是書本對此并沒有詳細的解釋,大部分都是通過實際的案例操作進行分析總結出哪些類型屬于“綠色繼承”。最直觀的就是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公證處幫當事人找證據,在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情況下,由公證處主動上門調查核實相關證據。雖然無法找到具體的解釋,不過總體而言每個公證機構對于“綠色繼承”的認識與解析也不盡相同,但是總體的目標方向也就是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證法律服務。

二、開展“綠色繼承”中存在的困境

“綠色繼承”對當事來說,可以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使其切實享受到一站式優質便捷服務。然而對于公證機構來說卻存在著執業風險,這些風險并不是“綠色繼承”四個字能解決的問題。開展“綠色繼承”過程中存在著哪些困境,這些困境產生的原因是什么,需要解決哪些問題,本人為此也談談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一)審查核實是主動還是被動

從立法法規來看,公證員在公證活動中應當進行核實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進行核實;另一種是公證員對當事人所反映的情況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有疑問,根據自己的判斷認為有必要進行核實。

問題在于公證機構能否主動收集證據,能否替當事人補充證據。如果由公證機構代替當事人去進行核實取證,不僅有違公證的中立原則,而且會大大增加公證處的核實取證負擔和錯證風險,甚至有可能影響到公證行業整體的公信力。因此,建議關于“綠色繼承”應該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公證機構一定的權力,以便在日常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公證的法定核實權困難重重

雖然《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對公證事項及證明材料應當進行核實,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钡趯嵺`中,各個部門對公證處的配合態度不一,有的部門對公證處的核實要求不予配合,不僅公證機構的正常業務難以開展,也加重了當事人的負擔。

一般來說,核實的重點在于對被繼承人親屬關系的審查,核實的證明也以被繼承人的單位為主,在實際工作中,被繼承人的家屬去開具親屬關系證明,比起公證處去核實更為容易,如此可見開展“綠色公證”將面臨的是新的挑戰。

(三)“綠色繼承”需要團隊協作

當前,大部分的公證機構都是公證人員各自為營,自己負責自己的公證業務,相互之間不會有所交集?!熬G色繼承”的本意就是公證處主動上門調查核實相關證據,無需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證法律服務。繼承的公證程序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它需要每個程序環環相扣,一個環節完成不了,下一個環節也是會受到影響。而且,出外核實需要一定的時間、人力、精力,如果一人作戰的話,效率將會非常低下,完全體現不了預期的價值。只有充分發揮團隊的協作才能有效地推行“綠色繼承”,才能使其有更長遠的發展。

三、解決核實難問題的建議

(一)變被動核實為主動核實

需要法律法規對關于如何行使核實權、核實的范圍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等問題進行更為詳細的規定。故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明確公證機構的性質及其相應法律的地位,同時確定公證機構調查核實權的法定性,賦予公證機構查詢相關信息和證據材料的權利,明確規定有關部門不配合公證機構核實的視為公證機構所需核實的證明材料真實,并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把核實環節貫穿公證過程始終

審查核實要貫穿公證辦理過程的始終,不能把核實程序放在公證程序的某一個環節。本人認為即在接受咨詢、了解當事人的情況、審查提供的證明材料過程中,每一步都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認真觀察,審慎對待每一個環節、細節,面對當事人要多交流、多提問,通過對當事人的語言、表情深入了解當事人。

(三)“告知+承諾”的方式代替證明材料

隨著情勢的變遷,為了切實減輕人民群眾的負擔,政府部門出臺相關政策規定,明確要求相關部門不得就某些事項出具證明材料,與此同時,這會給公證的審查與核實工作增加困難。對此,可以以“告知+承諾”的方式代替證明材料,對經調查核實仍無法確認相關事實的,由繼承人以聲明書的形式對所陳述的事實予以承諾等等,努力做到簡化辦證程序,讓群眾“減負”,真正實現了減證便民。

開展“綠色繼承”是公證創新發展的進步,我們也已經清醒地認識到,公證要適應社會需要,探索社會需求,充分發揮職能,不斷為社會提供新型公證服務,力爭滿足社會需求,才能促進自身發展不被社會所淘汰,同時,我們也要始終堅持公證質量是公證工作的生命線,質量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公證事業的健康發展。絕不能不顧真實合法原則追逐經濟效益,決不能“為拓寬公證業務”而偏廢公證質量。

參考文獻:

[1]王艷蕊.劉丑云等訴劉來柱繼承糾紛案評析[J].現代交際.2016年第22期.

[2]劉偉.論公證的審查范圍和核實義務[J].法制與社會.2014年第4期.

[3]潘順木.試論我國繼承權公證的困境[J].現代交際:下半月.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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