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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

2019-08-26 06:52王瓊霞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關鍵詞:賠償消費者權益

王瓊霞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與施行,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在市場經濟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必須要有完備的法制作為保障,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救濟途徑;賠償

在市場經濟繁榮發展的當下,國民消費水平隨之提高,消費形式也從單一化走向多元化,伴隨著這些消費需求的日益增長,消費者自身的權益保護問題也成為了全民討論的熱點,如何緩解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沖突、減少消費者投訴已受到我國立法部門的重視和關注。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

1.我國消費者的概念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定義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睂Υ?,消費者的主體沒有明確是單位還是個人,但我國大多數學者都認同此處指的是個體社會成員,不包括單位。再者,“知假買假”的人是否能夠成為這里的“消費者”也未曾明確。因此,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其中消費者的主體界定仍存在模糊地帶,需要進一步解釋。

2.我國消費者權益的概念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我國《消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即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依法結社權、接受教育權、維護尊嚴權、監督權批評權。除此之外,新《消法》增設了對消費者個人隱私的保護條款,在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中均有規定,如:“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薄敖洜I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边@些規定都在實踐中很大程度地減少了消費者不必要的困擾,是新法與時俱進的最好體現。

3.關于“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條款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中明文規定除有些商品外,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該條款是修訂新法的一大亮點,也是在網絡購物等方式來勢迅猛的現狀下,為了彌補存在網上圖片與實物存在差距的現實可能而設定的對廣大消費者的重要保護傘。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網絡商家稱退貨商品不再完好、要求嚴苛、手續繁瑣的情況,導致一些價值較低的商品消費者望而卻步,沒有很好地落實我們的條款,也沒有立法者的預期。

4.關于賠償條款

盡管《消法》中有多項條款列明了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如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均有規定,但筆者認為對于這些賠償的規定不夠具體,履行期限也無詳細條款,在實踐中容易造成無故拖延等情況,影響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5.救濟途徑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實踐中,很容易出現協商未果、調解不成、訴訟耗費大量的時間和成本的后果,大多數的消費者在衡量消費產品的價值和救濟的繁瑣程序后,如果覺得損失不是很嚴重的話會選擇打斷牙往肚子里咽,這樣一來會形成消費者對維權失去信心,沒有感受到《消法》的切實作用,也很可能縱容了經營者,會導致惡性循環。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完善建議

1.明確經營者履行期限、杜絕“惡意拖欠”

對于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的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應明確經營者賠償的義務履行期限,防止惡意拖欠甚至“跑路”。

2.對于救濟途徑的優化

一些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會認為涉及的金額不大,訴訟時間又過長,打官司不劃算,其他的途徑又很難徹底解決問題,經過衡量,很多人會自認倒霉,這也嚴重影響到了消費者權益的有效落實?,F行《消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鑒于此,筆者認為,對于此類案件,是否可以考慮適當簡化立案審批手續,在法院設立專門法庭,專人專辦此類案件,減少訴訟和執行費用,減輕消費者的顧慮。

3.建立社會公益機構對消費者提供幫助

比照“司法援助”,在消費者沒有能力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時候可以向這些公益機構求助,通過他們出面來更好地解決問題。

4.進一步加強普法宣傳,提高全民維權意識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機關單位、社會團體、公眾媒體應在日常生活中增加普法教育宣傳活動的開展,讓全民合法合理維權的熱情高漲,堅決不能忍氣吞聲、縱容經營者。

5.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

人性容易在利益誘惑下發生轉變甚至扭曲,一些不法經營者冒著風險損害消費者的權益來滿足自己的利益需求,最為典型的就是食品安全方面,經常會有“黑心店鋪”名單曝光,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應了這些商家認為這么做自己還是賺到了的,一些賠償和罰款根本無法滿足給消費者帶來的損害,例如當年的“毒奶粉”事件,給這些嬰幼兒及家庭帶來的傷害和痛苦與賠付款是很難平衡的。因此,我們必須從立法層面來加大處罰的力度、增加不法經營者的違法成本。

盡管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已在不斷完善和更新中,但是每年央視的“3·15”晚會上仍然頻頻爆出令人觸目驚心的一些不良商家,法院也每年都會有非法經營的案件發生,消費者權益保護任重而道遠,它也牽動著萬千消費者的心,只有從立法上更加細化權利義務、增加不法經營者的違法成本,提高全民的維權意識、增加和優化維權途徑,才能更好地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1]楊紫烜.經濟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1月第2版.

[2]李昌麒.消費者保護法[M].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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