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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上市公司并購的小股東權益保護

2019-10-21 02:30李震雷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8期
關鍵詞:行使股東決策

李震雷

【摘要】:本文淺談了在已經上市的公司并購這一對于公司而言非常重要的決議中,由于公司缺乏法律方面的法務工作者,國家相關法律信息獲取不及時,自身的公司運營程度不高等因素影響,中小股東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持股比例較大的股東侵害,帶來的不良后果不僅是對公司自身經營的損害,也是對有序市場建立的沖擊。在這一市場背景下,國家應通過出臺相關法規,從宏觀層面很好的對小股東權益進行保護。

【關鍵詞】:公司并購 小股東權益保護。

一、引言

(一)提出問題的背景

與一般的公司相比而言,上市公司具有其自己的巨大優勢,其中之一就是可以廣泛吸收接納社會公眾的資金。一般來說,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股票這一方式,吸取原本不流通在社會的閑散資本。也正因為如此,其投資者主要由社會公眾組成。因為投資人的分布廣泛和相對分散與控制者的集中管理,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東對于中小股東的各類侵害層出不窮。

(二)在上市公司并購過程中,強化小股東權利保護的意義

上市公司一般會使用出資收購公司小股東、其他公司的股權和資產,進而達到資本優化、資產重組的目的,當前我國股市中的股民大多數俗稱散戶,即屬于小股東的范圍,因此, 通過國家法律的制定規范收購行為是一個保障資本市健康有序長足的發展及保護小股東合法利益的重要前提和手段。

二、上市公司并購中中小股東的弱勢地位及原因

(一)中小股東自身的地位分析

由于傳統的出資決定表決權的公司經營決策模式,小股東通常不具有影響公司決策的實力與可能性,以至小股東實際無法真正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

(二)成因分析

一是小股東間缺乏溝通聯系。在上市公司并購過程上,由于地域的限制,加之絕多數散戶股民法律知識權利意識的淡薄,致使廣大小股東也不清楚自身權力的邊界,同時小股民之間也缺少必要的溝通,無法通過抱團的方式來集中股權,進而行使合法的權利,維護自身的利益。

二是行使表決權的原因。所謂一股一權,上市公司在進行經濟決策時按照股東所持有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此時大股東非常容易利用自身的控股地位作出有利于自身的決策。

三、關于小股東權利保護的對策分析

(一)關于制度、法律建設

1.建立健全股東表決權制度

上市公司應建立股東表決權制度,舉例來說,在股東大會對于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時,應在參會人員的數量和參會人員持股占比等方面加以限制,公司的決議在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比例才能股東大會批準通過,防止個別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實現個人利益。

2.落實異議股東股份回購制度

《公司法》明確規定,在上市公司進行重大事項決策時,小股東有權提出異議,并在提出異議之后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在小股東反對之后,上市公司也必須以股票市場價格回購小股東股份。上市公司應進行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在小股東行使股份回購權時,必須按照規定保質保量及時的進行股份回購,確?;刭彽恼麄€過程不流于形式,達到嚴格的按規定運作。

(二)凈化公司內部治理環境

1.建立良好有序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

保障中小股東能夠平等行使表決權。上市公司應根據有關的規定,建立小股東集體表決制度,當上市公司面臨合并、分立、重組、清算等涉及重大公司的決議時,一定比例的中小股東可集中股權,累計票數行使否決權力,以保障中小股東自身利益免于被大股東侵害。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任職不規范,上市公司經營信息不透明等限制了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的實際效果。如何做到獨立董事真正意義上能發揮其獨立的作用是關鍵。同時,加強監事會的權力,對上市公司進行更嚴格的監管,上市公司監事會應對董事會作出的經營決策可行性及執行效果進行監督,同時制定一系列的考核措施,以內部規定的方式來調動監事會成員的積極性。

2.加強對公司的外部監管

證監會的監管是解決公司法相關規定不夠完善時出現問題的關鍵所在。證監會的實際運行依舊存在巨大問題,一方面,證監會處于市場參與者與規則制定者兩個角色之間,自身缺乏監管,另一方面,證監會自身并不能獨立作出判斷,往往受時事政策的影響過強,過于看重融資的同時就往往忽視了小股東的利益。

3.要求收購方公司控股股東負有一定的審查義務

收購方控股股東對收賣出方公司及其股東在出讓其控制權之前 , 應該做到對于賣出方的情況有基本的掌握。一旦發現投資人存在著損害公司小股東利益謀取私利的情況,就不應協助其進行股權轉讓。收購方的控股股東進行作為,雖不能完全意義上避免問題,但可以避免一些明顯的惡意損害小股東的行為。

四、結語

我國資本市場一直在不斷的擴張,規模雖大,但運行與規范情況一直與西方國家存在差距。且絕大多數小股東缺少對證券等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投資時存在很強的投機意識,而自身的風險意識不強。在上市公司并購等重大經濟事項決策中,由于小股東分布在各地,加之絕多數散戶股民對于《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知識的匱乏,致使廣大小股東不清楚自身權力的邊界,同時小股民之間也缺少必要的溝通,無法利用集中股權的方式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利益極易遭受大股東侵害,長此以往必將導致資本市場發展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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