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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認定中的誤區與難點及破解途徑分析

2020-06-29 15:37胡麗蓉
世界家苑 2020年6期
關鍵詞:套路貸破解認定

摘要:近年來 “套路貸”日益猖獗,其表面上披著“民間借貸糾紛”的外衣,暗里卻實施著違法犯罪活動?!疤茁焚J”嚴重影響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繁榮穩定,也對我國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著極大的危害性,必須對其進行嚴厲的打擊。

關鍵詞:套路貸;認定;破解;

1 “套路貸”實質與實施過程

所謂“套路貸”是指犯罪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簽訂對被害人明顯不利的虛假“借款合同”,“強立債權”“虛增債務”,進而向被害人索要“虛高借款”的行為。 “套路貸”犯罪行為人在向被害人索“債”過程中,往往采用暴力、脅迫、“軟暴力”、虛假訴訟等手段,達到強占受害人財產的目的,從而給社會和人民生活帶來極大危害。

“套路貸”的實施過程一般需要經過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誘騙被害人簽訂所謂的“借款合同(欠條)”,以營造“民間借貸”的假象。 “套路貸”犯罪行為人一般先誘騙被害人借貸,并以行規為名哄騙被害人簽下高于所借款項一倍甚至數倍的借款合同(欠條)。第二階段是“偽造”銀行流水,以制造 “證據鏈”。當被害人簽下“借款合同(欠條)”之后,“套路貸”犯罪行為人便哄騙被害人一同前往銀行辦理轉賬,首先“套路貸”犯罪行為人按照借款合同(欠條)金額將款項轉入受害人名下的銀行卡中,接著讓受害人將款項全部取出,以留下資金流水痕跡,讓借款人抱著取出的現金拍照留證以制造借款人已取得虛增款額的假象。然而,借方實際到手的借款卻是扣除“保證金”“砍頭息”“服務費”“中介費”等名目后的余額,至此便制造一條“銀行流水與借貸合同(欠條)一致”的“證據鏈”,并將虛增款額“坐實”,而“套路貸”犯罪行為人從中扣除取走的款項卻不給被害人留下任何憑證。第三階段是故意設置“違約”陷阱以恣意放大債務數額。在簽訂借款合同(欠條)后,“套路貸”犯罪行為人通過各種方式拒收被害人還款以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在借款合同到期、被害人無力償還借款時,通過采取誘騙、逼迫、威脅和拘禁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害人同意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借新還舊”伎倆不斷放大債務金額,直至最終演變成巨額欠款。此后,“套路貸”犯罪行為人采取非法手段侵害借款人合法權益,滋擾其和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勝訴判決達到侵占受害人巨額財產的目的。

2 “套路貸”認定中的誤區與難點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套路貸”的認定和處理做出初步規定,其后全國多地相繼出臺地方性指導意見,對相關部門打擊和遏制“套路貸”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從當前打擊“套路貸”犯罪活動實踐來看,社會大眾對“套路貸”依然存在一定誤區與難點。

2.1 “套路貸”與“高利貸”區分不準

“高利貸”是以索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貸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中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可見,在我國當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時就屬于高利貸。 雖然 “高利貸”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但其債權債務關系依然受到法律保護,只是其超出法律規定的利率不受法律保護。在“套路貸” 中,犯罪行為人利用受害人急于獲取資金的心理誘使其落入陷阱,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將原來較小借款金額虛增至十幾、幾十甚至上百倍,以非法手段逼迫受害人償還所謂借款,以達到非法占有借貸人財產和房產的目的??梢?,“套路貸”對社會和經濟的影響遠遠超過 “高利貸”,不僅嚴重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堅決遏制。

2.2 “套路貸”“證據鏈”的合法性能否認定

依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在“套路貸”中,犯罪分子處心積慮地制造出十分完備、環環相扣的“證據鏈”,包括借條、銀行流水,甚至可以要求調取當事人提款的視頻監控。而在“套路貸”受害人缺乏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沒有對借款合同的進行認真的審核,甚至還簽訂一些空白合同,在“套路”下被制造出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證據。因此,當“套路貸”犯罪行為人依靠其所謂的“證據鏈”有恃無恐地把受害人直接告上法庭時,受害人的權益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

2.3 “民間借貸糾紛”偽裝的如何破除

依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所謂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因此,民間借貸一般是雙方真實意愿下的借貸行為,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的情況,受民事法律的保護。目前許多小額貸款公司在“套路貸”中故意以特定員工的個人名義與受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從而將借貸關系偽裝成“民間借貸”,從而將小額貸款公司的違法犯罪行為偽裝成為“民間借貸糾紛”,妄圖通過法院勝訴達到非法占有受害人的巨額財物。

3 破解“套路貸”誤區與難點途徑分析

3.1 加強社會宣傳,提高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

大部分的“套路貸”被害者社會經驗少,防范意識弱,自控能力差,消費缺乏理性,法律和金融常識匱乏,容易被不法分子偽造的“民間借貸”的假象所蒙騙,陷入“套路貸”的深淵?!疤茁焚J”的作案手段、方法具有較強的欺騙性,為減少“套路貸”的發生,應當加強宣傳的廣度和力度,采用傳統媒體和現代媒體相結合方式,通過電視、互聯網、微信等多種方式,對犯罪分子作案的方法、手段進行介紹,加強“三觀”教育,引導理性消費,特別是針對相對弱勢的老年人和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學生的教育,使全社會都能認識到“套路貸”不是“貸”而是犯罪。一旦發現陷入“套路貸”圈套后,積極鼓勵和支持受害人勇于舉報犯罪活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套路貸”犯罪行為人無處遁形,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3.2 加強市場監管,嚴防網絡信貸漏洞

目前我國網絡金融正蓬勃發展日益普及,但我國目前網絡金融市場秩序監管依然存在一定的薄弱環節。不法之人時常利用互聯網絡管理漏洞,實施“套路貸”非法行為,導致網絡“套路貸”案件頻頻發生,由于網絡“套路貸”傳播速度更快、影響人員眾多、涉及地域廣泛,作案手法復雜,具有更強的欺騙性和隱蔽性,因此網絡“套路貸”相比普通的“套路貸”社會危害更重,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懲治?;ヂ摼W管理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絡金融秩序的監管,建立健全動態的網絡金融監管機制,適應日新月異的互聯網金融發展趨勢,并對互聯網金融及平臺進行實時監督和不定期檢查,嚴格審查放貸信息發布者經營資格和信息真實性,如果發現虛假信息,立即做出清除處理,發現問題及時披露,向公眾提示風險,以防擴散。堅決打擊以違法犯罪為目的設立的網站群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套路貸”犯罪活動遏制在萌芽之中。

3.3 加強部門合作,強力護航重拳出擊

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需加大對相關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涉嫌違法的予以行政處罰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工商部門發現犯罪的及時處理或移交公安機關,對于使用虛假材料獲得行政許可的,予以行政處罰,撤銷行政許可。公安機關應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能機械執行“不介入經濟糾紛”的紀律,不能以一張借條就認定為的民事糾紛。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在涉及“套路貸”的案件中要破除其表面滿足普通民事案件的證據偽裝,深挖其背后的違法犯罪事實。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對涉嫌“套路貸”犯罪的應依法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機關。

參考文獻:

[1] 李永升,李可瑄.“套路貸”中“軟暴力”行為的司法規制分析[N].人民法院報,2019(04).

[2] 人民日報人民時評:匯聚眾力打擊“套路貸”[N].人民日報,2019(05).

[3] 馬傳浩.淺議套路貸的幾個特點[DB/OL].中國法院網,2019(09).

作者簡介:胡麗蓉(1973—),女,四川儀隴人,副教授,主要從事稅法及稅務會計理論與實務研究。

(作者單位: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遼寧政法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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