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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思考

2020-10-21 21:29劉惠
大東方 2020年3期
關鍵詞:法律關系

摘 要:網約車作為現代社會的一種新型的出行方式,給人們的出行帶來了更多選擇,也給市場帶來了更多地生機,但同樣面臨著新的挑戰,相關法律問題相伴而生。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相對于傳統的交通事故責任,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存在多種主體;責任主體認定存在交叉,承擔責任主體不明確兩方面。我國現行法律關于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并未作出詳細規定,存在諸多問題,比如相關立法缺乏、網約車平臺與司機間法律關系不明確、對于責任的分配司機負擔過重、傳統商業車險不適合網約車等問題。因此需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網約車平臺和司機之間法律關系、合理分配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完善網約車保險制度,使網約車更好地為人們服務。

關鍵詞: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法律關系;責任分配

隨著“互聯網+”的深入發展,網約車這一新興網絡事物在現實生活中交往日益頻繁,尤其是2016年頒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承認了網約車的合法地位,為網約車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作為一種新興服務行業,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承擔問題層出不窮,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此進行明確規定,導致相關主體主張權利時沒有法律依據,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有必要對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規范進行完善。

一、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涵義及特殊性

(一)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涵義

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指通過網絡預約出租車,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及與交通活動有關的人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道路交通管理的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應根據《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確定各個主體之間責任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是對一般侵權行為的概括性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樣適用于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情形?!稌盒修k法》相對于《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則是對網約車運營過程中發生的一系列問題、糾紛作出的更為細化的規定,在確定網約車的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時應當結合具體規定進行綜合判斷。

(二)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的特殊性

1、法律關系的復雜性

與傳統出租車相比,網約車最明顯特點在于通過互聯網這一媒介完成訂單,進行載客經營,這樣就涉及網絡平臺公司這一交易主體。而按照網絡平臺的性質可以將網約車分為兩種,一種是平臺居間型專車,例如滴滴、優步,車輛主要來源于網絡平臺之外的車主或者汽車租賃公司;另一種是平臺自營型專車,例如神州專車,車輛所有權歸平臺公司所有。因此,在網約車運營過程中會涉及到多方主體,包括網絡平臺公司、勞務派遣公司、汽車租賃公司、出租車駕駛員以及乘車人等,主體的多樣性決定了法律關系的復雜性,這就使得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相關主體之間法律關系比較復雜。

2、責任主體認定的交叉性

我國學界對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主體的判斷標準采“運行支配+運行利益”的二元說。1對車輛享有支配利益和運行利益的在交通事故中往往是侵權責任主體,但是網約車運營過程中,涉及多方法律關系主體,對其是否享有支配利益或運行利益存在不確定性,導致侵權責任主體認定不確定。并且“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本身也比較抽象,對其解釋存在多種可能性,容易出現在同一事故中侵權責任主體過多或遺漏的現象。對同一主體從狹義上理解,可能不是侵權責任主體,但從廣義上理解,可能就是侵權責任主體,因此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在認定上存在交叉性。

二、我國現行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存在的問題

(一)有關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的立法缺乏

交通運輸部在2016年頒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對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此外,北京、上海、重慶等地方政府也對此先后制定出相關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網約車服務市場。但是以上各種規范性文件缺乏一定的明確性和具體性。例如,《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對于該條規定的網約車平臺的責任是比較模糊的,缺乏相關細化規則,以至于在具體的案件中,雖然可以適用該規定,但又不能完全適用該規定進行責任的劃分。網約車平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沒有統一的適用標準,其完全取決于法官的個案判斷。另外,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網約車平臺的應訴積極性也不高,使案件在查清事實和劃分責任上存在一定的阻力。網約車的運營模式多樣,責任主體復雜,現行立法規定也并未對相關責任主體一一作出回應,因此,在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方面的問題還有待相關立法、司法解釋進行完善、調整。

(二)網約車平臺與司機間法律關系不明確

相較于傳統出租車公司,網約車作為一種新興服務行業其特點之一在于工作時間靈活,在居間型模式下,私家車車主可以兼職形式進行網約車服務,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工作時長,享有極大的?!稌盒修k法》第16條規定了網約車平臺公司作為承運人的法律地位,但對于司機的法律地位卻沒有明確,僅在第18條中規定網約車平臺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但究竟在什么情況下、什么時候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協議,均沒有明確;加之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在某種程度上存在本質區別,因而同樣的情形,雙方訂立的合同形式、合同內容不一,導致主體間的法律關系不一樣,在發生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時責任分配也會有所不同。另外,在審判實務中,法院在判定網約車平臺與司機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也不一樣,因此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不利于樹立司法的權威性。

(三)司機責任承擔過重

前文述及網約車平臺對與司機簽訂何種勞動合同或協議具有自由選擇權,可能就會出現網約車平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與司機簽訂非屬于勞動關系的協議,以減少或逃避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義務的情形。在非勞動關系中,司機相較于其他勞動者應有的合法社會權益并沒有得到充分保障,長此以往,降低其工作熱情,不利于網約車行業穩定、長期發展。實踐中,由于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法官在判定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侵權責任分擔上,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往往以網約車平臺僅提供信息為由,判決網約車司機承擔大部分責任。從事網約車服務的司機大多是沒有穩定收入或收入不高的人,收入與每天接單量成正比,而網約車平臺能在其中抽取大部分利潤,往往擁有比較穩定豐厚的資金。發生網約車交通事故侵權后,賠償責任份額相對來說比較大,若讓司機承擔大部分責任,就會使得權利義務分配明顯不對等,與社會公平正義理念背道而馳。

(四)傳統商業車險不適合網約車

《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高服務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各地根據該辦法也制定了具體實施細則。以北京市為例,要求投入運營的車輛,應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我國現行商業車險按車輛性質分為營運車輛保險和非營運車輛保險,但在平臺居間型專車下,私家車車主進行網約車經營服務,車輛營運和非營運的界限并不是十分明顯,家用和營用時間可以自由切換。不同的情形,面對的對象風險系數相差很大,無法采取傳統的統一的費率標準,若按傳統的商業保險進行投保明顯不合理,因此傳統商業車險并不適用于網約車。2私家車車主通常以供日常生活為由進行投保,后期進行網約車兼職服務,保險風險系數難免增加,若此時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公司通常常以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理賠,私家車車主面臨的將是巨額的賠償。即便網約車被要求投?!盃I運車輛相關保險”,但私家車兼具家用和營用的特點也決定了其不能投保與傳統營運車輛相同保險。無論如何,現有商業保險并不能滿足網約車的實際需求,并不適合網約車。

三、完善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法律規范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相關法律法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曾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征求意見稿)》中對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承擔進行了規定,其第四十七條規定了不同模式下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承擔。3但遺憾的是這一規定在《一審稿》中被刪除,此后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二次審議稿、第三次審議稿均未對該問題作出回應。筆者認為,在今后的有關法律法規中,應將該問題重新提上日程來。其一,對不同模式下網約車平臺、司機或者汽車租賃公司等之間的責任進行認定,建立完善的追責體制機制,以及配套的相應保險制度(詳見本節第四點),才能在保障各方主體權益的同時使整個網約車服務市場良好運行。其二,各級政府也應出臺相應規章制度,結合本區域的具體情況,對上位法中關于網約車有關的問題進行細化規定,做到因地制宜,平衡各方主體利益,規范網約車服務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二)明確網約車平臺和司機之間法律關系

對于網約車平臺和司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認定,應該根據網絡平臺的性質進行區分,文章第一部分述及主要分為兩種模式:平臺居間型和平臺自營型,因此應分別認定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1、平臺居間型模式下網約車平臺與司機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般認為,在此種模式下,網約車平臺對運營車輛不享有所有權,只對乘客方的信息進行整理、實時共享,是否進行網約車載客服務,網絡平臺沒有強制管理的權利,司機享有自主決定權。若其選擇進行載客服務,則是自己提供運輸車輛和勞動力,至于酬勞分配,兩者可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時約定每單按乘客支付的運費進行比例分配。筆者認為,此時兩者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成立委托法律關系。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主動權,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完成委托任務。具體到網約車服務中,司機能主動選擇何時接單、是否接單,且必須通過完成載客服務來取得報酬,因此,兩者之間成立委托合同法律關系。

2、平臺自營型模式下網約車平臺與司機之間法律關系

此種模式下,網絡平臺對運營車輛享有所有權,并且在網約車運營服務過程中還提供信息服務。此時,網絡平臺實際參與到線下網約車運營服務中,對提供的車輛及司機享有現實的支配力和控制力,司機需要聽從網絡平臺公司的調遣和分配。毋庸置疑,此種模式下,兩者之間處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成立勞動法律關系。在網約車運營服務過程中,乘客直接向網絡平臺支付運費,由網絡平臺收取,而司機報酬則是按照網絡平臺有關規定進行給付。因此,在平臺自營型模式下,網約車平臺與司機之間成立勞動合同法律關系。

(三)合理分配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

在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因各方主體之間法律關系復雜,且司法實踐責任認定標準不統一,導致各主體責任承擔分配不公平現象嚴重。如何合理分配責任主體之間的責任,協調各方利益,成為網約車運營服務過程中的關鍵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責任分配。第一,應當細化網絡平臺責任義務?!稌盒修k法》中僅規定網絡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但對發生交通事故后致他人損害,其應承擔何種責任、如何承擔相應責任均未明確,這樣可能會使得法官在分配具體責任時沒有合理依據,而判決網絡平臺不承擔責任。第二,應根據網絡平臺與司機之間法律關系分別確定相關主體間的責任。若網絡平臺與司機之間成立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進行責任劃分;若網絡平臺與司機之間成立委托合同關系,依照法律關于有償委托合同的規定分配責任。

(四)完善網約車保險制度

面對網約車服務這一新興事物,《保險法》理應制定相關措施,使其納入保險業經營范圍,并且通過對網約車服務進行市場調查和分析,充分了解其面臨的各種風險,明確各類保險的承保范圍。對原有的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意外險能否納入網約車適用范圍之內應出臺相關文件予以明確。尤其是在涉及私家車情況下,發生網約車交通事故后,車主能否以投保非營運險為由請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行業應盡早做出明確表示。并且,對于網絡平臺的承運人責任,保險行業也應根據承運人法律地位的不同,對承運人責任險進行有關完善和創新,有效發揮其專業素養和優勢,制定出符合實際、科學完備的更改方案。另外,可以對網約車服務創設新的險種,以適應網約車這種新興事物所帶來的風險。對從事網約車服務的私家車增加靈活性強的獨立險種,根據其使用性質的不同,靈活變化險種,以避免出現保險公司以非營運險為由而拒賠的情況,充分保障各方主體權益。

四、結語

網約車是現代科技進步發展的產物,給人們的出行方式提供了更多選擇,但作為一種新興事物,法律對此的規制一般是滯后的,因此需要及時對該問題作出回應。關于我國現行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存在的問題及相關法律意見,本文僅提出了比較淺顯地看法,隨著網約車相關立法的出臺,相信學界和司法實務界會對此作出更為細致地研究,也會制定出更加符合時代發展的相關法律,使之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孫玉榮.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特殊責任主體研究[J].法學雜志.2014.3

[2]孫宏濤,王靜元.我國網約車保險制度構建研究[J].浙江金融.2018.5

[3]程嘯.民法典債權責任編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完善[J].法學雜志.2019.1

作者簡介:

劉惠(1995.7-)女,江西萍鄉人,碩士在讀

(作者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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