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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發電項目公司股權收購法律風險防范探析

2020-12-11 09:17肖云峰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關鍵詞:光伏發電風險防范

摘 要 光伏發電項目受到國家關于項目建成并網之前項目投資主體不能變更等政策影響,項目業主一般都設計了相對復雜的建設模式。這相應為后期的股權交易增加了難度和風險。本文以某40MW光伏發電項目公司股權交易為例,對收購背景和收購過程進行簡要介紹,對收購過程中發現的項目前期手續、主體工程建設和法律文件等法律風險進行了詳細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進而總結提煉了此類項目可能會遇到的具有共性的項目定價風險、項目盡調風險、或有事項風險、收購方案風險、項目實施風險等五類風險及防范措施。

關鍵詞 光伏發電 股權收購 風險防范

作者簡介:肖云峰,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中級經濟師、國有企業三級法律顧問,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經濟法。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20

相對于綠地投資項目,股權收購項目具有程序復雜、投資風險大等特點。準確識別和防范法律風險,是項目公司股收購能夠成功的關鍵。近幾年,新能源投資項目興起,但受制于建成并網前項目公司股權變更限制等因素,一些項目公司基于融資困難而大量采用總承包方墊資的方式進行項目建設。后續項目建成后仍融資無法到位,項目公司無力償還工程墊資款,項目業主只能尋求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實現債務償還。由于此類股權收購又摻雜了墊資建設等因素,導致項目面臨的法律關系十分復雜,風險識別困難,這些都需要收購方有充足的經驗和熟練的法律技巧去處理。本文以某地40MW光伏發電項目公司股權收購案為例,研究探討公司股權收購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

一、項目公司股權收購背景及收購過程

(一)股權收購背景

A公司投資建設40MW光伏電站,B公司為A公司唯一股東。2016年9月,由于A公司融資困難,缺少項目建設資金,于是引進C公司作為該項目的EPC總承包商墊資建設該項目,B公司將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權質押給C公司作為墊資資金的擔保。項目于2017年建成且并網發電,但由于A公司無力償還墊資款,最終墊資建設方C公司實際接管項目公司。后B公司與C公司協商一致,欲通過出售A公司股權方式,將股權轉讓給融資能力強的D公司,然后由D公司協助A公司融資以償還墊資建設款項。

(二)股權收購過程

D公司于2018年9月通過公司內部決策完成收購立項審批。之后,D公司及時組織開展了項目公司法律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財務審計、工程技術盡職調查、資產評估等工作,并在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項目存在諸多需完善的工程、財務及前期手續等問題。針對項目存在的問題,D公司反復研討并與合作方B公司、C公司多次談判協商,各方于2018年底簽訂了合作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約定B公司在A公司辦理完成前期手續、完善工程建設問題,C公司承擔相關兜底責任的基礎上啟動股權交割程序。2019年4月,D公司啟動股權交割前驗收,對約定的完善事項進行審查,同時制定未完善事項的風險防范措施。2019年5月,各方簽署補充協議明確預定了后續事項處理,并正式完成股權交割和公司接管。

二、股權收購中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一)面臨的法律風險

由于本次收購的標的A公司系為40MW光伏項目建設而專門設立的項目公司,公司的唯一資產即為此光伏電站,經營業務單一,因此在該項目股權收購過程中,D公司除了對項目公司主體進行常規的風險識別外,將工作的重點主要放在光伏電站的前期審批手續、財務狀況以及工程質量等方面。通過盡職調查和風險識別,發現該項目主要存在以下三類法律風險:

1.前期手續類風險。主要包含:項目已經并網發電但尚未取得發電許可證;項目送出線路工程未辦理核準、審批、征地等手續;項目建設用地未辦理土地審批手續,未就該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取得不動產權證;項目租賃用地租賃期限不能全部覆蓋項目25年生命周期,土地轉租行為未經原出租方確認,未辦理土地租賃登記手續。

2.工程建設類風險。主要包含:光伏電站主體工程質量不良率較高;電站工程現場存在尚未完成的尾工尾項;未完成防雷、消防、環保等專項驗收;工程資料、檔案不完備,給后續運維帶來不利影響。

3.其他類風險。主要包含:項目公司財務資料部分缺失;除已經查出和披露的信息外,項目公司還可能存在或有債務;電價國家補貼發放時間滯后嚴重,嚴重影響項目公司現金流;項目公司章程、重大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存在一定風險,例如,章程中約定的出資時間已過但實際未出資;設備采購合同中約定了供貨方的所有權保留條款。

(二)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

鑒于總承包方有盡快收回墊資款,可以承擔一定風險的意愿,D公司通過談判與合作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主要采取了風險轉移的應對策略,在項目交割前以簽訂一攬子補充協議的方式將項目剩余的風險合理轉移到合作方,有效控制了收購方的風險。具體應對措施如下:

1.針對前期手續類風險,經綜合研判,在甄別為非顛覆性風險因素后,約定合作方A公司、B公司、C公司在限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將各項手續辦理完備,并逐項暫扣保證金。如果到期合作方未完成整改,保證金轉為違約金扣除,并且需要承擔由此給收購方帶來的實際損失。

2.針對工程建設類風險,約定尾工尾項的完成期限,總承包方出具項目全生命周期質保承諾函,收購方暫扣總承包方部分工程款作為質保金,承諾項目工程質量條件滿足全生命周期內理論條件,否則應承擔因此更換設備的全部費用。

3.針對項目其他類風險,分別制定了應對措施。一是對于財務資料缺失、可能存在或有債務的風險,出讓方A公司應在股權交割前完成對項目公司的財務整改,并保證項目公司財務情況真實,不會出現未釋明對外負債或對外擔保,否則出讓方B公司將賠償收購方實際損失,總承包方C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是對于新能源項目國家電價補貼延遲的問題,B公司和C公司承諾積極辦理申報進入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事宜,若項目未能進入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由出讓方和總承包方在電價補貼損失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總承包方C公司同意部分工程款待項目公司電價補貼到位后再予償還。三是對于公司章程、重大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存在的風險,逐項核實合同履行狀況,徹底排除重大風險。

三、光伏發電項目股權收購共性法律風險及防范建議

同為光伏發電項目,由于收購主體、收購階段、收購標的的不同,面臨的具體法律風險也必然不盡相同。但總體來看,此類股權收購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可以總結出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風險和風險防范建議。

(一)項目定價風險及防范建議

由于公司股權價值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主要資產狀況等密切相關,因此股權并購不同于資產收購一般有市場參考價格,也不能簡單的參考公司賬面凈資產值,而是需要對公司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和評估,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因素后,才能對公司股權價值進行相對準確的估價,以此作為雙方價格協商的基礎。[1]從實踐經驗來看,一般堅持在盡職調查前確定股權出讓價格的出讓方,公司股權或資產都存在較大的瑕疵和風險。因此在股權并購類項目中,要避免在盡職調查前確定股權對價,一般應在并購項目達成初步意向后,雙方簽訂框架協議和保密協議,在完成相關盡調和評估工作后,雙方進一步磋商確定轉讓價格。在涉及國有股權轉讓時,還要關注轉讓價格和評估價格的關系,以利于后期評估備案等。

(二)項目盡調風險及防范建議

項目盡職調查是項目并購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也是并購項目中最重要的風險防范措施。要通過財務、法律、工程等多方面的盡調,盡可能地摸清標的公司的全部情況。[2]在新能源收購項目中,特別要關注項目前期手續是否完備,電價及補貼是否明確,項目產權是否有瑕疵,標的公司員工如何安置,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況,債權債務關系,稅務風險,工程及設備質量是否有瑕疵等與公司股權價值密切相關的事項。對于各種盡調發現的各類問題,應當綜合研判,全面評估收購風險,提出合理的綜合性風險解決方案,盡可能將風險防控措施逐項落實到法律文件之中。

(三)或有事項風險及方法建議

并購項目中,由于交易雙方在信息上的不對稱,收購標的公司可能存在未披露的對外負債、對外擔?;蛭礇Q訴訟。為防范或有事項風險,通常由出讓方提供對或有事項的擔保,保證標的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對外負債、擔?;蛟V訟,若由于此類事宜對受讓方造成損失,由出讓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讓方信用等級不高,最好補充其他擔保方式。

(四)收購方案風險

在對并購項目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和風險分析后,針對各方利益訴求,應當制定整體收購方案,將前期工作的成果都落實到具體法律文件之中。一般來說,收購方案中容易產生風險的領域包括:交易主體是否適格、各方審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規、一攬子法律文件的相互銜接與效力、價款支付與交割方案的設計、過渡期公司及資產的維護、過渡期公司利益與風險歸屬、違約責任的設計、擔保方案等,以上問題應當重點關注。[3]

(五)項目實施風險

并購項目實施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股權交割及公司交接?;诓煌哪繕斯?、不同地區的主管機關,對于股權交割的要求不盡相同,因此要予以特別關注,以免存在程序或效力瑕疵。股權交割只是對目標公司實際控制的前提,對公司的交接,包括法律交接(有關登記機關及相應證照的變更等)和實時交接(印章、財務賬簿、關鍵人員交接),才是對公司控制的現實層面。該等交接可以在股權交割前、交割后或交割中實施。在公司交接中,一方面要注意目標公司的平穩交接,另一方面要完善各種交接手續,制定完善的交接文書,以界定責任、保存證據。有時在公司交接前,還會存在過渡安排,以體現交易各方對公司的共管安排,避免目標公司處于單方控制下的變動風險。

參考文獻:

[1] 粟剛,謝保衛.光伏發電項目并購的技術難點和對策[J].水電與新能源,2019,33(11):71-74.

[2] 王圣平.公司并購法律風險防范[J].法制與社會,2020(22): 54-55.

[3] 邊光輝.企業并購重組的法律風險探析[J].法制與經濟,2020(05):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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