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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刑事訴訟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護

2020-12-11 09:17張曉莉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關鍵詞:權利保護刑事訴訟法

摘 要 在刑事訴訟法當中,針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方面的內容與被告人之間相比較少,怎樣使被害人在權利上得到保障,找出被告人與被害人在權利上的平衡點屬于當前應重點進行關注的問題,因此對于刑事訴訟法來講,應注重相關立法的實現以及法律的不斷完善,了解其中存在的問題,保證措施法案在擬定時的完善性。

關鍵詞 刑事訴訟法 刑事被害人 權利保護

作者簡介:張曉莉,廣東百越律師事務所,律師,研究方向:民商事。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35

在刑事訴訟法當中,針對被害人主體在訴訟權利上比較廣泛,但是針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存在較多缺陷與不足。就當前社會發展現狀來講,運用怎樣的方式保證被害人的權利,找出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權利平衡點屬于與立法相關的熱點問題[1]。形式被害人屬于直接受害者,主要是由犯罪行為造成,其不僅在身體上與物質上受到了損害,在精神上也受到了較大的折磨與痛苦,因此應注重對其權利的保護。從法理層面上講,屬于法的價值體現以及價值追求,也是其內部結構對平衡進行的追求的動力。從人權層面來講,針對刑事被害人進行權利的保護,能夠將政府、國家追求人尊嚴與價值的實現體現出來。

一、刑事被告人的概念與特征

對于刑事被害人來講,被害人可以將其理解為受害人,是由犯罪行為導致的損害或者是損失,也就是危害結果的最終承擔者,自身正當權益上受到侵害的法人、自然人或者是國家。對于刑事被害人的主要特征來講,主要體現在這幾方面:首先,合法權益被犯罪行為侵害,其中主要體現在人身權利以及生命權利,也可能是財產權利,除此之外,可以為精神傷害、名譽詆毀等等[2]。在刑法中對于公民私人財產進行了明確規定,公民在民主權利、人身權利以及其他權利上能夠得到充分保護。侵害行為應屬于犯罪行為,在不屬于犯罪行為屬于其它性質行為的情況下不將其視為刑事被害人,其可能屬于行政被害人,也可能屬于民事被害人。侵害形成的直接原因為犯罪行為。對犯罪行為進行劃分時可以分為間接侵害與直接侵害。刑事被害人需受到犯罪行為侵害,在將間接受到侵害視為刑事侵害的情況下,被害人在范圍上將會無邊擴大,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界定,在此情況下司法實踐以及立法實踐都會面臨較大困難。

二、被害人權利保護

對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權利的保護一直是司法活動在實施時的重要方向,多數國家刑事司法當中會將被告人地位的實現作為工作核心問題。在社會不斷發展過程中,針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相關研究逐漸深入,在大范圍內針對被害人在權利保護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強化,我國在立法層面做出的努力獲得了一定成果。對于被害人權利保護現狀來講,特點主要表現在這幾方面:首先,控告權以及報案權[3]。被害人在財產安全與人身安全受到侵犯的情況下,有權將事實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運用控告形式,相關部門應受理案件,在此過程中控告人在人身安全上需得到充分保證。這主要是由于相關法律當中規定,在對控告人案件進行受理時便需對被害人安全進行保護,這與刑事訴訟能否順利進行聯系十分緊密[4]。其次,被害人在訴訟時有權對代理人進行委托。就公訴案件來講,被害人以及法定的代理人由案件向審查起訴開始便可以將其向訴訟代理人委托,監護人、律師或者是直系親屬都能成為委托代理人。相關法案中明確指出,被害人根據法律當中規定的內容能夠通過委托代理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后,被害人在起訴過程中可以對民事訴訟進行附帶,這主要是由于被害人在遭受不法行為的同時可能會產生物質損失,因此在開展刑事訴訟的同時可以對民事訴訟進行附帶。

三、刑事訴訟法中對刑事被害人權利進行保護的主要原因

刑事訴訟法實施的主要目的在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有效懲罰并且使被害人在合法權益上得到充分保障。對于公訴機關來講,雖然能夠以客觀方式將訴訟請求提出,但是受視角、身份等影響,并且未能在現場進行刑事犯罪的見證,難以將被害人在訴訟時的具體請求準確、完全表示出來[5]。因此對于刑事訴訟來講,應注重被害人在訴訟請求上的保證。同時在刑事訴訟當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在訴訟權上比較平等,如被害人在需進行舉證責任的承擔,在不能得到舉證的情況下,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概率比較大,在此過程中,應使被害人權利得到充分保證。

四、刑事訴訟法中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現狀

(一)參與到刑事偵查當中的權利比較有限

在當前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當中,在正式立案之前,允許被害人提出復議,但是實際知識過程中,往往遭受的阻礙比較多,如在復議提出之后,受理問題尚未進行明確規定,在開展刑偵過程中,往往被害人在參與權上比較有限,刑偵工作人員會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進行片面聽取,難以從被害人方面得到求證[6]。在此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往往會為自己開脫,提供對自己比較有利的虛假信息,進而使被害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并且犯罪嫌疑人難以得到對應懲罰。

(二)訴訟參與權利受到限制

對于形式訴訟來講,嫌疑人與被害人享有的權利應相同,這樣才能使司法審判客觀性和公正性得到充分保證。但是從當前社會發展現狀來講,犯罪嫌疑人訴訟過程中的權利與受害人相比明顯更多,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間在權利上的不平等[7]。犯罪嫌疑人正式被審判之前,可以聘請律師。對于被害人來講,在案件得到正式受理的情況下,并且進行起訴時才能委托辯護代理人。這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權利不一致問題出現,應在立法中進行進一步完善。

(三)被害人賠償申請難度比較大

就我國當前法律實施現狀來講,針對刑事案件進行了民事訴訟的支持,這從某種程度上講,被害人不僅能在刑事訴訟最終結果上獲得賠償,也能在民事訴訟中提出申請。在判決之后被害人會獲得刑事層面與民事層面的賠償。當前針對刑事案件進行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沒有對被害人進行民事賠償相關內容的告知。多數公民對于相關法律知識并沒有充分認識與了解,可能會將民事賠償的索取機會錯過。并且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上的賠償單純在經濟層面,對于精神培養、心理賠償存在關注不足問題。

五、刑事訴訟法中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有效實施策略

(一)促進被害人在偵查階段的參與

為了使被害人在刑偵方面的參與權得到進一步擴大,刑偵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應對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給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充分聽取,運用辯證方式對其進行分析,避免工作在開展時有徇私枉法問題出現。同時工作中刑偵工作人員需將實際情況作為依據,除了一些私密信息之外,需將公開信息及時向被害人告知。在此情況下,被害人權益能夠得到較大保護,增強對刑偵工作的關注程度,實現監督效用的有效發揮[8]。除此之外,刑偵工作人員需將立案規定及時向被害人告知,使被害人知情權得到充分保證,在對被害人實際請求有充分認識和了解基礎上,才能在訴訟開展過程中保證被害人權利。

(二)將被害人在訴訟方面的參與權擴大

對于被害人來講,存在參與權較少以及訴訟地位缺乏平等性問題,需運用立法形式對被害人權利進行完善。對于訴訟案件來講,審判結果和被害人之間在聯系上比較直接,因此訴訟機關應對被害人參與權與出庭辯護權得到保證。同時檢察機關針對刑事案件不進行起訴判決時,應對被害人權利進行賦予,使被害人能夠運用二重監督的方式進一步向上級檢察機關進行申訴。

(三)注重補償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以及法律援助提供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當中,就補償形式來講,可以分為精神補償與物質補償,對于物質補償,在形式訴訟法中當前已經形成了較為明確與完善的補償標準,但是對于精神補償卻不夠重視,因此在對刑事訴訟法進行完善時,應注重精神賠償相關內容的增加。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進而使被害人在心理層面的創傷得到進一步彌補,保證最終獲得賠償結果獲得被害人滿意。

多數被害人在訴訟中地位比較特殊,也可以在特殊原因影響下使他們在訴訟權利方面獲得有效應用,在此情況下,往往會導致他們在處于刑事訴訟時受到不利因素影響,因此應注重被害人法律援助的給予,具體實施時,可以從這幾方面進行:首先,法律當中應針對援助問題進行明文規定,從憲法上針對刑事案件當中的被害人進行權利方面的保護,給予其對應法律援助,對于刑事相關訴訟立法來講,應針對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內容進行明確。在經濟因素或者是訴訟能力想象下導致未能找到相應訴訟代理人,或者是被害人訴訟參與能力較大情況下,又或者是在被害人親屬存在聾啞問題的情況下,法院應該運用法律援助形式,幫助被害人找到合適的代理人,同時被害人應享有減免鑒定費與訴訟費的待遇。其次,在開展司法實踐時應注重相關規定的細化,開展法律援助時應實現援助工作的全方位與合理性,相關部分在給予被害人法律上的援助以及物質上便利能夠為被害人參與法律程序創造良好條件,實際工作開展時,可以為他們提供免費咨詢,為被害人進行有效法律咨詢創造良好條件。最后,針對與被害人相關社會救濟方面的制度進行完善,注重經濟援助與服務機構相關系統的構建,制度制定時需建立在尊重被害人前提下,針對被害人人權制定保護機構與研究機構。為了使人權保護有所加強,各機關可以對類似窗口進行增設,為被害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與咨詢。

六、結語

總之,對于刑事訴訟來講,被害人應具有與其他行為人相同的訴訟權利,為了使這一目標得到充分實現,就應從法律層面進行刑事被害人相關權利的賦予,積極構建法律援助以及補償制度,注重被害人訴訟權利范圍的擴大,實現刑事被害人在權利保護方面制度的不斷完善,適應社會發展實際需要,促進立法的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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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琳.論刑事訴訟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護[J].法制與社會,2017(31):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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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志翔,吳彪.新修刑事訴訟法中的被害人權利保護分析及闡述[J].法制博覽,2017(10):181.

[5] 陳泓向.淺析新修刑事訴訟法中被害人權利保護問題[J].法制博覽,2016(26):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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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盧漢杰.論刑事被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合理性問題[J].海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20,21(01):58-64.

[8] 熊曉虹.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權利的實現與保障問題研究[J].法制博覽,2020(21):14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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