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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真實性認定規則研究

2020-12-11 09:17殷文靜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關鍵詞:電子證據認定民事訴訟

摘 要 在我們國家,法律體系的完善工作正在深入展開,各類訴訟法中對電子證據的已經予以認可。當然,電子證據也有著自身的特點,其呈現出虛擬性,而且容易受到破壞,因而在對電子證據予以使用時需要重點關注的就是其真實性。本文主要針對電子證據展開深入分析,闡述其具體的構成,重點探究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認定的相關規則。

關鍵詞 民事訴訟 電子證據 真實性 認定

作者簡介:殷文靜,揚州大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37

當前時期,國內科技發展的速度持續加快,網絡已經在各行各業中得到應用,對大家的工作、生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正因如此,所以國內的訴訟法正式將電子證據納入證據類別之中。當然,電子證據運用的時間并不長,存在的問題是較多的,尤其是在對電子證據進行收集、保全、判斷的過程中尚未有統一標準作為依據,對于廣大法律工作者來說,當下的主要工作就要對此展開深入研究,尋找到行之有效的改善之策。

一、電子證據的構成

國內的一些法律條文中將電子證據表述為網絡交流、電信交流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數據信息,對其構成予以分析可知,主要涵蓋了電子數據、電子證據。具體來說,電子數據指向的是在電腦、收集、U盤之類的載體中存儲的各種數字信號;電子證據指向的是各類電子數據應該要具有合法性、真實性,而且和案件是相關的。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電子數據必須要保證其來源是合法的,當電子數據真正滿足相關要求,方允許進入訴訟程序,在這個時候,電子數據才真正轉變為電子證據。[1]

二、電子證據的特點

(一)高科技性和專業性

從本質來說,電子證據呈現出無形特征,若想使得其傳輸、存儲目的切實達成,必須要選擇合適的存儲介質,當下常用的包括手機、電腦、硬盤、U盤等,這些介質擁有較高的科技性能,可以實現大容量存儲,而且傳播速度也是較快的,這些均是電子證據的優勢所在。大家在工作、生活中保留傳統證據的意識并不強,但電子證據的存儲則相對簡便,而且可以長時間保存,因而在近幾年的民事審判中,對電子證據的使用越發普遍。當然,這對民事司法工作產生的影響是較大的,在收集電子證據,以及舉證、質證時,必須要保證設備、技術能夠滿足需要,而且要對專業人才的需求量是較大的。

(二)脆弱性

從傳統證據的鑒別來看,難度并不是太大,比方說對書證予以鑒別時出現撕毀、篡改之類的情形,由于痕跡較為明顯,所以很容易察覺。在對傳統證據予以鑒別時關注的重點是筆跡、原件等,真偽判斷較為簡單,所以說,傳統證據是相對穩定的。然而電子證據則不同,其對信息技術的依賴性是較強的,對電子證據進行存儲、傳播時,產生影響的因素較多,除了存儲介質具有的穩定性外,病毒攻擊、遠程篡改等均是不可忽視的,而且這些影響是難以發現的,這就使得電子證據呈現出一定的脆弱性。

(三)形式多樣性

在對電子證據進行呈現時,電子介質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其展現形式并不固定,截圖、打印以及多媒體等均能夠達到呈現目的。相較于傳統證據,電子證據顯得更為直接、生動,可以將案件實情更為清晰的再現出來。

三、電子證據的收集與保全

在法庭中,要對電子證據予以轉換,獲得固定證據形態,簡單來說,應依據實際需要選擇合適的技術手段來進行轉換,并保證證據形態符合法定要求。對電子證據予以展示時,證據形態應該可見,或是通過物質形態呈現出來,如果電子證據并非是文檔,而且容量較大的話,則要選擇適宜的介質予以展示,在此過程中必須要確保篡改、擦除等情況不會發生。用戶的相關資料被保存在網絡服務商處,如果出現糾紛的話,則可通過申請獲取電子證據。在我們國家頒布實施的《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如果證據發生丟失的可能性較大,而且無法重復獲取,訴訟參與者可直接提請證據保全。當然,即使權利人并未提出申請,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主動進行證據保全。在現階段,電子證據的應用已經較為普遍,怎樣對電子證據進行保全是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在權利人提請后,或是法院認定有必要時,則要依據證據特點來對其進行備份,在此過程中,技術專家的作用應該充分發揮出來,采用合適的技術對隱藏、刪除的相關信息予以恢復,如此可以確保證據保全目的切實達成,權利人應該享有的權益可以得到切實保證。[2]

四、我國電子證據的發展現狀

經過對大量的信息數據進行對比分析我們發現,近年來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我國裁判文書網的搜索情況來說,就以在電子證據中較為普遍的一種形式收集短信為實例,裁判文書網上與民事訴訟案件手機短信案件涉及到大約三十萬個,在2012年之前,每年相關案例數量還達不到五百個,但是在2012年之后,案例數量呈現出了急劇增長的態勢,截止到2018年,全年相關案例數量已經達到了一萬八千多件。而造成這一現狀的主要根源不僅是因為2012年我國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針對性的修改,將電子證據正式劃分到了案件證據范疇之中,并且也因為受到了科學技術水平快速發展的影響??偟膩碚f,現如今我國為了保證我國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最為重要的就是需要在學術界、司法界制定出詳細的、統一的電子證據相關法律,并且還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電子證據認定規則以及完善的電子證據理論基礎。就當前司法界實際情況來說,在針對傳統證據“三性”的分析已經達到了較為成熟的狀態,但是電子證據的“三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證據資格特別是真實性的認定標準并沒有加以確定。

五、認定電子證據真實性的難點分析

(一)來源、內容是否真實的不確定

利用電子證據來評判真實性的問題集中表現在下面兩個層面:首先,來源的真實性。在當前新的歷史時期中,在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的帶動下,人們的溝通和交流更加的便捷,并且不會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與此同時也引發了諸多新的問題。其次,內容真實性。電子證據具有較強的脆弱性,電子證據與以往老舊模式的證據相比較來說,在被人修改之后往往不易被察覺,電子證據在形成、保存、傳遞的過程中都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所以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無法加以根本保證。

(二)鑒定技術各地區發展不均

盡管就技術鑒定方面來看,電子證據不管怎樣被更改,都可以運用專業的科學技術來進行判斷,也就是利用鑒定技術能夠準確的判斷出電子證據是不是真實可靠的。但是當下我國還沒有制定出專門的針對鑒定機構怎樣判斷電子證據真實性的相關法律條文,現有的《電子郵件鑒定實施規范》和《數據庫數據真實性鑒定規范》兩部,也只是單純的針對電子郵件、數據庫數據這兩個方面,并且技術規范中只是針對原則性進行了規定,再加上國家各個城市、各個地區的經濟水平發展存在明顯的不統一的情況,所以導致各個地區鑒定機構的綜合實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別。

六、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真實性認定規則

(一)通過來源判斷電子證據真實性的方法

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據中有很多為電子證據,這些證據的來源途徑較為多樣,常見的包括案件當事人、鑒定機構、公證機構、網絡服務商等。在這當中,第三方機構呈現中立特征,而且擁有較強的技術條件,其提供的電子證據是相對完整的,因而法院對證據的真實性是認同的。公證機構提供的電子數據已經在公證機構中進行了嚴格的審查,而且獲得了證明文書,因而法官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律條款來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在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的過程中可以將其視為電子證據,此類電子證據相較于一般性視聽資料在證明力方面是更具優勢的。鑒定機構也可對電子數據進行鑒定,并給出鑒定意見,通常是法院將相關的電子數據委托給專門的鑒定機構予以鑒定處理,當事人也可提請鑒定。鑒定機構在獲得鑒定委托、鑒定申請后,按照既定流程完成電子數據鑒定工作,并出具鑒定意見,這樣就可使得電子數據具有一定的證據力。電子證據的產生、保全與網絡、信息技術是直接相關的,而相關的技術支持則是由網絡服務商提供。從網絡服務商的角度來說,全部的網絡交互數據均是要予以備份的,所以其提供的電子數據是十分完整的,真實性較高,能夠得到法院認可,在對民事糾紛予以解決的過程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旦第三方機構所提供的相關電子證據出現下列情況的話,依據規定,法院必須要對其真實性予以核查,一是證據內容不完整,或出現相互矛盾;二是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來證明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電子整個被修改;三是法院認定必須要重新進行審查的電子證據。[3]

(二)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全面審查方法

在對電子證據進行審查時,除了要通過來源來對其真實性予以判斷,還可對其展開全面審查,進而確定真實性。全面審查可以采用的方法是較多的,鑒證審查法、專家審查法、對比審查法均有各自的優勢。在對鑒證審查法予以應用時,應該將電子證據交由專業人員進行鑒別,對其產生、保存以及轉移展開細致分析,進而確定是否真實。而專家輔助審查法所針對的審查對象主要是經過鑒定的電子證據,如果當事人或法院對電子證據的鑒定結果存在疑慮,則可以通過相關程序申請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由專業人員對電子證據的鑒定結果進行檢查和分析,并給出相應的看法和意見。對比審查法不僅包括電子證據與原始數據之間的對比,以及對電子數據產生、保存、移動、展示等全過程的審查,還需要將電子數據與案情的因果、發生時間、發生地點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在確保各項對比審查結果沒有漏洞以及矛盾之處,才能將電子證據作為民事案件的判斷依據。[4]

七、結語

隨著時代的發展,信息技術與人們的聯系越來越緊密,使得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重要性在不斷提升,這就需要相關法律工作者對電子證據真實性認定規則和審查體系進行不斷完善,從而推動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運用,并促進我國法律體系公平、公正的實現。

參考文獻:

[1] 宋潔婷.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真實性認定規則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9(24):83-84.

[2] 張雯雯.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認定研究[J].海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9,20(02):94-99.

[3] 倪晶.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認定[J].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29(02):55-63.

[4] 吳哲.論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真實性[J].河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15(03):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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