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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企業的主要社會責任

2020-12-21 21:49畢俊斌
視界觀·下半月 2020年9期
關鍵詞:法律制度企業社會責任完善

畢俊斌

摘要:隨著現代化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企業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充當著重要的角色。然而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也成為我國社會關注的重要焦點之一。盡管當前我國學術界有關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已經有一些相關的理論著作與文獻,但是總體上而言,當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本文也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全面進行了闡述。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制度;完善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概述

1.企業社會責任含義及其特征

(1)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企業的社會責任并非是個新興的概念。早在上個世紀二十年代,這一概念隨著資本的不斷積累擴張從而引起一系列的社會的矛盾,諸如嚴重的貧富分化、社會的窮困,環境污染等,特別突出的問題表現在勞工問題與勞資沖突等而提起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的正式定義雖然經過許多專家們多次的討論,但始終仍難達成統一。然而大部分學者們普遍認同的概念為:企業在其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需要承擔對員工、以及對社會與環境的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其中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的安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的權益、節約資源以及保護資源環境等。

(2)企業社會責任的表征

當前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道德義務與法律義務的統一體。在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中,很大一部分是道德上的責任,其與企業的法律義務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具有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相結合的特點。企業社會責任的強制性是指法律上規定的、企業必須承擔的相應的社會責任。非強制性主要是指道德層次上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它所展現出的是未經法定化的、由企業自愿履行且以國家強制力以外的手段作為其履行的保障手段。

企業社會責任還兼具開放性的特點。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它也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地豐富與日益地完善。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法理學角度分析

1.從法理學角度分析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理論依據

伴隨著企業社會責任與可持續發展等相關理念成為當今國際上的一股主流的思潮,“企業公民”一詞恰恰得到了廣泛的推廣?!捌髽I公民”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表達出對人類、社區以及環境的尊重,將社會基本價值以及日常經營的實踐、運作與策略相整合的行為方式及用以做出符合道德及法律規范的發展的策略。從法學的角度強調突出了企業的社會公民身份,也就意味著企業不能只滿足于做個“經濟人”,還要做一個有責任感與道德感的“人”。企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是企業的利益的源泉。企業在享受社會賦予的條件與機遇同時,也應該以符合倫理、道德的行為回報給予社會。

傳統的民法將法律分為公法與私法。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則恰當的提出:“公法是關于羅馬國家的法律,私法是關于個人利益的法律”?,F代法學界主流的觀點則認為,公法主要是調整國家和普通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私法主要調整國家的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企業法屬商法范疇,商法則為私法,因此得出企業法是私法。然而隨著法律發展到今天已呈現私法公法化,調整私人利益的私法需借助調整國家公共利益的公法進行相應的調整,以增強公法對私法活動的實際控制,限制私法原則的原始效力。企業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對公眾利益的保護被不斷強化并體現在立法中,從事私法活動的主體必須遵守越來越多的社會公共規范。因此,當今社會企業則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三、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制度的新思考

1.《公司法》中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規定的完善

《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边@條法規雖然規定了公司應當承擔的主要社會責任,但是對于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卻沒有做出任何詳細的說明??梢赃M一步明確列舉公司社會責任承擔主體、對象范圍、信息披露等作為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基木要求,充實公司法中公司社會責任的有關內涵。就當今社會而言,我們應當:首先,縮小公司社會責任承擔主體的范疇,將其嚴格界定于股份公司與規模較大的有限公司范圍之內。其次,明確了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將之限定在公司雇員、債權人、產品消費者環境保護受益人范圍之內。

加大對債權人的保護的力度,積極組織成立債權人會議,選舉出債權人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相應的加大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這樣的制度才可以有效促使債權人對有關重要信息的獲知時間提前,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2.社會監督措施的完善

當前社會發展過程中,適當的外部制度的監督和正確的引導變得尤為重要,因此,社會多方位的監督對于公司社會責任這一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必不可少。

首先,我們應當建立起公益訴訟的完善機制,這一權利救濟措施尤其可應用于消費與環保領域,同時也與公司社會責任的理念更加切合。我們可以拿環保公益訴訟為例,應當規定出更加寬泛的起訴主體,任何公民、社會團體一級檢察機關等一旦發現某公司有環境侵權行為發生并已經造成損害結果的,無論其自身權益是否受到相應的侵害,都可以作為原告予以起訴,訴訟費用則由敗訴方承擔。

其次,采用適當手段正確的鼓勵消費者、社會個體成員對公司企業等進行相應的監督?!断M者權益保護法》中第2條對于“消費者”范圍的規定過于狹窄,不利于社會公眾對公司(經營者)監督權的行使,因此,應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含義做廣義界定,即只要購買了商品(或服務),就應當被認定為“消費者”,如此規定才能更好地適應以公民個人為代表的社會成員在公司社會責任實現方面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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