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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設計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2021-10-25 03:49辛婧劉淑珍高雨琪
現代營銷·理論 2021年10期
關鍵詞: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完善

辛婧 劉淑珍 高雨琪

摘 要: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的基本法律文件,對公司的工作人員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維護所有相關人員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的運營。而公司章程的設計往往影響著公司治理結構。本文將對公司章程的特征,制定準則以及相關內容等方面的分析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關鍵詞: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結構;完善

近年來,我國在實踐中常常出現公司法中違法操作,非法執行的案例,原因大部分與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缺陷的有關,這一缺陷往往由于公司章程設計不當引起??梢娨患夜境掷m健康發展的前提是具有優秀的公司章程設計,只有公司章程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才會趨于完善。

一、公司章程的特征

(一)、公司章程的法定性

首先是法律地位具有法定性。各國法律均有相關規定:在設立公司時必須要提交公司章程,或在相關機構備案,或前往相關部門審批登記。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其次修改程序具有法定性。公司章程的內容一經確定,必須經過法律依據和法定程序才能進行修改。公司章程內容修改后,還應當到相關部門變更登記手續。再次章程的形式和內容具有法定性。公司章程是具有特殊地位與法律效力的規范文件,公司章程不得與強制性規范相抵觸,不得違反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因此公司章程的設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最后其效力具有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決定公司章程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我國《公司法》第11條第2款的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即使關于公司章程的效力在理論上存在諸多爭議,但不能因此否決公司章程效力的法律性質。

(二)、公司章程的公開性

公開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公司內部的工作人員及投資者公開,還要對社會公眾公開,使其能通過合理方式知悉公司章程的內容,以便他們能夠更好的行使權力及履行義務。公司章程的公開性主要具有以下意義:

其一利于股東了解公司的基本情況,從而更好的行使管理與監督的權利。股東需要審查董事和經理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事,這些規定保證了股東有知情的權利。其二維護了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公司章程的內容可以反映公司的資本構造,經營理念,規模形式等,交易相對人可以通過知悉公司的所有權分配、股東基本狀況等基礎信息,對公司的交易行為做出正確判斷,從而提高交易安全度,維護公司和交易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其三更加方便社會公共群眾了解公司內部基本情況,為是否可以進行投資提供可靠的參考依據,避免因對公司內部情況不明做出錯誤判斷。

(三)、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制定的一種行為規范,不需要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但是因為其涉及范圍較廣,并不能對公司運營中產生的所有問題進行規定,只能就普遍問題進行約束,因此需要公司章程進行具體安排,只要不違反相關的公司法律規定即可根據公司意思自治原則解決問題。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準則

(一)、公司章程不得與公司法相互沖突

不與公司法相互沖突,是指公司章程不得違背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范。不得以股東的意志做出違背法律的規定。但是如果是非強制性規范,要求則沒有那么嚴格,各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依據其自身發展的需要做出不同或相反的規定。

(二)、公司章程應注意彌補公司法遺漏

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章程條款,以填補公司法制定中留下的空白。公司章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性質,這些規定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具有補充效力。

(三)、應注意公司章程的穩定性和可變性

公司章程的穩定性和可變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說,公司章程具有穩定性,具體表現在其一經通過,不可以隨意變動修改;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并非是一成不變的,當客觀情況發生改變時,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時修改。

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首先應使各部門機構的應有權利落實到位。切實保障落實董事會的決策職能,監事會的監督職能,使他們的職能得到合理運用。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處于重要地位,要逐步提升董事的獨立性,強化其應有的權利,使董事會的決策符合大部分人的根本利益。其次要著重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提高公司信息透明程度,強化信息披露程序。尊重并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確保其實時跟進投資項目的進度,知悉基本情況,從而做出正確判斷與決定。

再者要積極探索適應公司制度和法律要求的選人用人新機制,避免出現內部人過多資本壟斷的情況,設計創新性的選人用人制度,廣泛吸收優秀人才,積極提升企業活力。最后應該建立長效的獎勵激勵機制,例如對于員工應進行不定期的績效考核,以此作為升職加薪的必要要求之一;對于工作時間長,業務繁忙的員工應給予相關獎勵;為企業的長遠發展考慮,應盡快出臺一系列明確的考核管理方法,將公共利益與公司股東,監事利益掛鉤,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以此激發工作人員勤懇務實工作的真心。這些完善措施應該在設計公司章程中具體體現,以便日常查看與實時監督。

四、結論

設計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備要件之一,決定了公司的未來發展走向,對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要重視并不斷完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設計應從公司的自身實際出發,具有針對性與創新性,做到真實為公司服務,并對公司相關人員產生約束力,以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范健 王建文.《公司法》第五版 法律出版社

[2]陳輝. 公司章程治理結構設計的法律風險[J]. 法制與社會, 2013(27):1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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