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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支持生態文明建設對策研究

2021-11-09 23:23游佳張保帥曾美林
中國市場 2021年28期
關鍵詞:興業銀行綠色金融生態文明

游佳 張保帥 曾美林

[摘 要]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但發展綠色產業,我國目前存在著巨大資金缺口。文章分析了綠色金融的發展現狀,從政府和金融市場兩個角度討論綠色金融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綠色金融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的對策。

[關鍵詞]綠色金融;生態文明;興業銀行

[DOI]10.13939/j.cnki.zgsc.2021.28.034

1 引言

自1974年德國第一家環境銀行——生態銀行成立以來,一些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各國政府開始關注綠色金融發展,我國發展綠色金融始于1981年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隨著我國經濟進程的加快,生態文明建設越發受到重視,社會各界意識到綠色金融在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但發展綠色產業,我國目前存在巨大資金缺口。據權威機構測算,財政資源能滿足10%~15%綠色投資需求,但我國綠色產業的年投資資金需求在2萬億元以上。因此,在發展綠色金融的進程中,仍然存在不足。文章分析綠色金融的發展現狀,探討我國綠色金融支持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綠色金融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對策。

2 綠色金融發展現狀

根據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綠色金融被定義為“能產生環境效益以支持可持續發展的投融資活動。這些環境效益包括減少空氣、水和土壤污染,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并體現其協同效應等”[1]。

對于綠色金融,人們的關注重點主要集中在銀行業,特別是銀行的信貸業務。從這一點來說,國際上關于綠色金融的實踐能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當時的聯邦德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政策性環保銀行——生態銀行,旨在為一般銀行不愿接受的環境項目提供優惠貸款。但是,2002年“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提出后,綠色金融的概念才逐漸被人們認可。根據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的報告顯示[2],按照各國各自關于綠色的定義,銀行信貸當中,被貼標為“綠色信貸”的只有小部分銀行,全球債券當中,被貼標為“綠色債券”的不足1%,全球機構投資標的中,被貼標為“綠色基礎設施資產”的,也不足1%。同時,當前國際上缺少提供綠色金融相關數據和指標的權威機構,只有少數機構粗略估算了綠色金融在某一領域的相關數據。

根據IFC的數據顯示[2],2014年全球綠色信貸規??偤蜑?623億美元,其中,美國是綠色信貸規模最大的國家,占本國總信貸的14%,總和為568億美元,總和占全球綠色信貸規??偤偷?5%;中國綠色信貸規模排名第六,綠色信貸規模為6.9億美元,綠色信貸占本國總信貸的12%,占全球綠色信貸規模的0.43%。根據氣候債券倡議組織的數據顯示,2017年全球綠色債券發行總規模為1555億美元(2016年為872億美元),其中,美國綠色債券占比全球綠色債券約43%(2016年占比約為16%),中國綠色債券占比全球綠色債券約22%(2016年占比為36%),分別排名第一(2016年排名第二)和第二(2016年排名第一)。

3 綠色金融支持生態文明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3.1 從政府角度看

3.1.1 缺乏良好的支持政策和市場環境

從2008年開始,國家環??偩滞ㄟ^叫停大項目、流域限批、區域限批等方式,進行了四次環境影響評價執法,但長期效果并不顯著。雖然當前我國已將節能減排指標歸入了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指標當中,但在具體項目、具體領域和具體企業等方面,環保政策的實施依然存在障礙。此外,我國在環保違規信息發布機制方面還存在問題,使金融機構在獲取相關信息時的成本較高,進一步降低了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意愿。同時,由于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建立的企業征信系統提供的“環保信息”涉及的企業范圍十分有限。因此,金融機構無法完全掌握大部分不在國家管控范圍內的企業和項目的環保違規情況[3]。

3.1.2 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運用綠色金融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的早期階段,并沒有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導致我國綠色金融理論發展緩慢,并缺乏完整的綠色金融立法體系。以下將從三個方面簡要分析我國綠色金融在法制法規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一,綠色金融支持生態文明建設法律體系不完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在一定程度上尚不完善,立法理念實質上仍是“末端治理”。除此之外,在綠色金融支持生態文明建設法律方面,我國發布的相關文件并不多,只有一些零散的意見和通知。但這些意見和通知主要針對的是綠色金融的某一領域,且關聯性不強,難以形成完整法律體系。

第二,綠色金融立法的操作性不強,權利與義務主體不明確。一方面,我國一些綠色金融的文件性規定和新環境保護法一樣缺乏強制力,對造成污染企業的約束效力薄弱。另一方面,由于這些文件性規定操作性不強,沒有明確規定獎懲條例,導致這些規定不能發揮有效作用。

第三,綠色金融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大部分集中在污染治理方面,而在環保企業、新能源等方面缺少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環保治理當中,我國仍存在官本位思想,運用市場杠桿引導企業投資環保項目的行業意識不強。在稅收財政政策上,我國支持環保金融的政策尚不完善,針對環保產品和環保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也較少[4]。

3.2 從金融市場看

3.2.1 金融主管部門相應措施不到位

金融主管部門對綠色金融促進生態文明發展的對策和發展計劃不完整。在綠色金融支持生態文明建設進程當中,金融主管部門缺乏配套措施和戰略目標,其制定的綠色金融政策目標當前還是在于對“兩高一資(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企業的信貸投放和實現節能減排短期目標上。金融主管部門尚未有效承擔起傳播、引導綠色金融理念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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