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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現狀

2022-05-16 11:24王晶
錦繡·上旬刊 2022年2期
關鍵詞:自愿性刑事訴訟法

王晶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自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入法以來,得到了廣泛的實施和應用,充分發揮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基礎上,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價值,并為了更加充分發揮該制度作用對其進行了完善。本文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內涵入手,通過解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與運行現狀,從而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現存被告人上訴權問題、認罪認罰自愿性認定問題、各機關制度運行具體職責問題進行分析。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自愿性;被告人上訴權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概述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意義與原則

《指導意見》說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六個方面的積極意義,即“對準確及時懲罰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边@就打消了以往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誤解,以為其僅僅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解決司法機關案多人少的問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經歷了一條從政策化向制度化漸進的道路,是當代中國刑事法治領域中刑事政策法律化的典型代表之一,《指導意見》第一部分明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原則。詳觀這些原則,無一不體現社會主義新時代下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特色,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刑事政策、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很好地融為一體。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薄吨笇б庖姟返?條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就此而言,在刑事訴訟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同時滿足:第一,被追訴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被追訴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第三,被追訴人愿意接受處罰,無案件性質要求和刑事訴訟階段要求。此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范圍。那么,對認罪、認罰以及從寬應如何去認定? 《指導意見》第6、7、8條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首先,對于“認罪”的界定問題,存在三種不同的主張,被追訴人承認“犯罪事實”、被追訴人承認“構成犯罪”和被追訴人承認“指控罪名”?!吨笇б庖姟返?條規定:“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笨梢钥闯?,立法支持第一種主張,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犯罪事實系自己所為就可成立認罪,無需其對此事實做出實質的法律評價。且《指導意見》說明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其次,對于“認罰”,《指導意見》第7條詳細規定了認罰實務概念和認罰在不同刑事訴訟階段的表現,并且第7條第2款規定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最后,對于“從寬”的理解,刑訴法采用了“從寬處理”的措辭而非“從寬處罰”,這就意味著從寬處理的范圍更廣,根據《指導意見》第8條的規定,從寬處理既包括程序上的從快從簡,也包括實體上的法定從輕或免除。結合《指導意見》第9條,“從寬”是一般可以予以從寬而非必須應當從寬,“從寬”應當考慮個案因素,如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判斷是否“從寬”以及“從寬”的限度與幅度。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權利保障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權利保障,包括對被刑事追訴之人權利和對被害人權益的保障,其內容主要集中于《指導意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

1.對于刑事追訴人的權利保障。

《指導意見》第10條第一款首次提出了“有效法律幫助”的要求,“有效法律幫助”不同于刑事辯護領域的有效辯護與無效辯護。第二、第三款主要規定公檢法司在提供有效法律幫助方面的保障責任,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時沒有辯護人的,公檢法司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符合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又包括公檢法司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并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提出法律幫助請求的,公檢法司也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毫無疑問,這三款規定在提供有效法律幫助和為提供有效法律幫助提供保障方面做了妥善的制度安排?!吨笇б庖姟返?1條也明確派駐值班律師公檢法司對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有序開展所需進行的具體工作。

《指導意見》第12條,對提供法律幫助的值班律師職責做出了具體規定,除12條規定值班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咨詢、提出程序適用的建議、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人民檢察院認定罪名、量刑建議提出意見等權利外,擴大值班律師對被追訴人的法律幫助力度,包括值班律師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會見,以及值班律師可以對案卷材料的查閱等?!缎淌略V訟法》第174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彼?,除上述職責之外,值班律師還是被追訴人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必要見證人。

2. 對于被害方權益保障

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規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進行刑事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法律。但是,《刑事訴訟法》雖然給予被告人當事人的地位,但對于其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的保障,卻不夠細化。在這樣的情況下,《指導意見》專門作出規定,加強了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包括其第16條至18條,涉及聽取意見、促進和解諒解以及被害方異議的具體處理三個方面的內容。對于被害方訴訟權益保障,從另外一個角度健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保證其順利進行。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仍需研究的問題

(一)認罪認罰從寬的被告人上訴問題

在司法實務界河理論界存在著這樣的爭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否應當設置上訴權?如果設置,是毫無保留的設置上訴權還是有條件的設置?如何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上訴案件進行審查?如何處理上訴后的認罪認罰案件?

1.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否應當設置上訴權的問題。

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否應當設置上訴權的問題,學界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不應限制認罪認罰案件的上訴權,即所有認罪認罰案件均有上訴權。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以程序劃之,根據認罪認罰案件所適用的程序來劃分是否可以上訴。適用速裁程序的認罪認罰案件不應予以上訴權,適用普通程序的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予以上訴權。第三種觀點認為,可設置上訴審查程序,賦予被告人有條件的上訴權,使得一部分案件能夠進行上訴。這是借鑒了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經驗,保留被告提出上訴的權利,同時考慮到了被告濫用上訴權的風險。第四種觀點認為,應嚴格限制認罪認罰案件的上訴權,原則上不允許上訴,僅規定一些可以上訴例外的情形。

筆者認為,首先,上訴權作為訴訟權利人的一項基本訴權和程序性救濟權利,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有其自身存在的制度合理性,是為了糾正一審中所可能存在的錯誤或救濟當事人權利所可能受到的侵害。其次,《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被剝奪?!弊C明上訴權無例外規定,適用于全部案件,那么理所當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就不應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最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實踐是有存在諸如非法偵查訊問、律師幫助權缺位、被追訴人因主觀錯誤認識等風險的,如果取消認罪認罰案件上訴程序救濟,會使得這些潛在風險無預防和處理機制,更何況刑事訴訟活動中,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更容易受到侵害。綜上,刑事訴訟活動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保留被告人的上訴權。

2.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告人上訴權范圍問題

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其目的是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但是,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經常沒有任何新的證據或理由, 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首先,這違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寬的立法意圖,二審審理周期長,沒有限制條件的上訴會影響了認罪認罰制度的效率價值,且根據二審“全面審查原則”,僅以量刑過重為理由提起上訴,但要對全案進行全面審查消耗嚴重司法資源。其次,被告人上訴也意味著其對認罪認罰的反悔,但是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被告人既在一審中實際獲得了從寬,又可在二審時得到上訴不加刑的保護。進而分析大多數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案件來看,被告人上訴一般為留所執行,逃避參加監獄勞動,這顯然不符合邏輯。

所以筆者支持學界有關“二元上訴結構”理論,即在速裁程序中引入上訴許可制和裁量型上訴。首先,將“上訴”和“審查”兩個概念的分離。其次,將上訴分為權利型上訴——上訴必然啟動二審程序;裁量型上訴——當事人只享有向二審法院提出申請的權利,但申請并不必然啟動二審程序。最后,針對權力型和裁量型上訴,審查是否符合上訴條件;上訴法院在權利型上訴中受理案件后, 或在裁量型上訴中批準上訴申請后, 對一審裁決進行實質審查。

(二)各機關職能認定

《指導意見》在落實各部門職責和協作機制的同時,另一方面細化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職能部門的職權,其中包括:

在偵查階段的認罪教育,規定偵查階段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認罪,但是偵查機關不能作出具體的從寬承諾。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量刑建議,《指導意見》。第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盡量協商一致?!币约啊疤岢隽啃探ㄗh,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睂z察院量刑建議提出“協商一致”的前置程序要求和“量刑精準化”的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規定牽扯到在“一般應當采納”的規定之下,應該如何平衡檢察院的精準量刑建議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吨笇б庖姟返?0條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边@意味著,法院并不是對檢察院提出的定罪和量刑的建議予以全部簡單的肯定,而是根據嚴格的審判要求,符合法律規定的才予以采納。法院對案件真實與公正的職責,認罪認罰的案件事實及量刑建議都必須經過法院開庭審查,是否合適和采納還是由法院審判以后才能最終決定,法院有權變更罪名、調整量刑等。

結語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由政策轉變為立法制度,自實施以來,在刑事訴訟領域發揮著其應有的作用。但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仍需根據我國司法實踐現狀,平衡效率與公正關系,在合理對待當事人權利和權衡司法風險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置的初衷這些因素的基礎上,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諸如被告人上訴權問題、認罪認罰自愿性問題等,做出符合制度立法背景和現實司法實務的具體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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