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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領域“非現場執法”的實踐與思考

2022-06-13 14:22汪芳
中國水運 2022年5期
關鍵詞:行政執法交通運輸

汪芳

摘要:交通運輸是國家發展基礎性、先導性、戰略性產業和重要服務性行業,隨著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的發展,交通行政執法領域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得到推廣普及,并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執法實踐中,如何著力解決非現場執法不規范問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尚需從體制、機制、法制等多方面進行規范和完善。本文從設施、技術、管理等角度,探討如何規范非現場執法以助力交通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交通運輸;非現場;行政執法

中圖分類號:D631.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7973(2022)05-0136-03

交通運輸是國民經濟的重點戰略產業,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亞當·斯密認為:“一切改良,以交通改良最有實效”。交通在高速發展同時,也面臨諸多問題,例如公路貨車超限超載、內河船舶非法從事海上運輸等久治不愈的“頑疾”就嚴重威脅著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為加速推進交通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營造良好的交通法治環境,2018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整合執法主體,將公路、道路、港口、海事、水路、航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等領域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歸集到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推進綜合執法改革,有效緩解了多頭、交叉執法等問題。改革后,受人員編制、能力素質等影響,基層執法一線反映事多人少,因此突破傳統“人海戰術”執法模式,以推行非現場執法賦能交通發展已成為解決基層執法之急、之難的務實之舉。

1加快推進交通非現場執法的必要性

1.1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交通發展迅猛,規模已世界領先,運輸服務保障能力大幅提升,鐵路貨運量及旅客周轉量、公路客貨運輸量及周轉量、港口貨物吞吐量及集裝箱吞吐量、快遞業務量均居世界第一,民航旅客運輸居世界第二。中國高鐵等先進交通裝備的應用,體現了交通已由量的積累轉向質的提升。

1.2建設綠色低碳交通的需要

交通運輸具有點多、線長、面廣的特點,也是碳排放重點領域。作為先進技術集成應用的重要場景,交通領域加快形成綠色低碳交通運輸方式,大力推進以交通智能、安全、綠色發展為目標的“新基建”,促進信息、制造、能源、材料等領域的先進技術集成創新應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與交通產業加速融合,無人駕駛、自由流收費、共享經濟、超級高鐵等新技術、新業態、新產業、新模式不斷涌現。

1.3交通運輸執法的難度和壓力增大

交通運輸高速發展帶來公路、航道里程、車輛、船舶數快速增長,智慧交通的發展也給交通執法帶來新的挑戰,但交通執法隊伍卻沒有增加,綜合執法壓力劇增,旁站式、運動式、粗放式執法必須向依靠科技進步和改革創新轉變。

2交通非現場執法的概念和法治依據

非現場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人員不直接接觸行政相對人情況下,通過監控、攝像、錄像等技術手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系統,采集記錄其違法證據,并對其行政處罰的執法方式。

“非現場執法”初始于道路交通管理領域,因道路交通具有路線長、流動性大、地域環境復雜等特點,僅依靠執法人員現場巡查的工作方式不能適應需要,為解決這一問題,交管部門通過技術監控、視音頻記錄等方式收集、固定違法事實,并以此為依據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這種執法方式一經使用就快速推行,并得到國家政策支持?!秲灮癄I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第56條明確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托國家統一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p>

非現場執法是寬泛概念,包含“非現場”監管、取證、檢測(監測)、處罰以及非接觸性執法檢查等?!胺乾F場監管”側重利用監控設備進行日常監管,“非現場取證”側重利用技術手段遠程取證,“非接觸性執法”突出盡量不直接接觸當事人,本文所指的非現場執法涵蓋以上概念,但并不表示執法全過程都在“非現場”狀態下。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非現場執法尚無準確定義,2016年《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部令2016年第62號)出臺,公路治超領域“非現場執法”才有了部門規章的依據?!蛾P于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大力推進非現場執法和信息化移動執法”,給交通“非現場執法”提供了法治依據。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第41 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這是法律專門對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執法方式即俗稱的“非現場執法”進行了規范,并對記錄內容和方便當事人查詢等作出相應規定,有力提升了非現場執法的法律地位。

3當前交通非現場執法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非現場執法自推行以來,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較之于傳統的現場執法,不受道路或水上環境等客觀因素干擾,不因違法對象的身份不同而區別對待,減少了與違法行為人的直接接觸,減少了阻撓、抗拒等人為因素干擾;采集的違法數據錄入計算機系統后專人管理,設定管理權限后,不能隨意更改刪除數據,保障了執法公正;消除了違法僥幸心理,既減少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又減少了執法者的人身安全風險,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障。盡管優勢明顯,但也出現不少矛盾和問題。

3.1有“只罰不糾”嫌疑

非現場執法因執法人員不在現場,無法當場糾正違法行為,更不能教育違法行為當事人,難以體現《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加之全國交通、交警、海事等有關綜合執法系統沒有聯網,車船等基礎信息、現場執法信息未實時共享,加之目前的違法抄告和上傳機制也不健全,導致違法行為不能得到及時糾正。

3.2易引發社會矛盾

以公路超限超載治理為例,通過“電子眼”、電子稱重系統等開展非現場執法,由于非現場執法無法實時告知或告知不及時,處罰過頻易產生天價罰單。如果執法設備存在設置不規范、不準確、不合理等情形,極易讓相對人產生“驅利執法”的不公平感。近年來,媒體曾多次報道大貨車司機因北斗定位掉線、超載等原因被通知處以扣車罰款,處罰后因維權成本高,易產生不公平感,導致發生自殘等極端不良后果,也引發社會輿論高度關注。

3.3有關規定不明晰

《行政處罰法》第41條規定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范圍不明晰,根據該條“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的表述,應該是針對固定視頻監控等設備。道路“電子眼”等固定監控設備之外的其他監控設備是否屬于《行政處罰法》所稱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呢,例如《非現場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操作規程(試行)》(公交管〔2020〕73號)的非現場執法設備還包括移動式技術監控設備、車輛動態監控設備等。另外,海事部門使用VTS、海事CCTV視頻監管系統,有關執法部門使用無人機、人造衛星巡邏巡查,又如何適用《行政處罰法》第41條規定的標準進行規范呢。

3.4執法依據不夠明確

當今社會,信息數字技術應用無所不在,行政執法特別是調查取證運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已成為普遍接受的事實?!缎姓幜P法》第41條要求“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調查取證活動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但在哪些領域和情形下行政機關可以憑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并據此實施行政處罰,并沒有具體明確。

3.5無法準確實施自由裁量權

目前交通執法運行系統智能化程度還不夠,沒有設置從輕、減輕或從重、不予處罰等選項,無法精準對個案實施處罰,做到過罰相當。例如在非現場治超案件中,如果不適用從輕、減輕處罰,可能導致駕駛員不配合,不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處理,甚至倒逼駕駛員采取過戶、更換牌照、變更車主、更換駕駛人員等手段拖延躲避處罰,導致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處罰,造成非現場執法案件結案率低。

4交通非現場執法的實踐路徑和思考

新《行政處罰法》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非現場執法進行了規范,但在執法實踐中仍需進一步細化完善。制度層面,應制定“互聯網+監管”標準規范,編制平臺協同應用工作規范、電子證據認定、執法數據資源采集接口、交通行政執法數據交換規范、執法數據資源目錄服務接口等系列標準規范,為實施“互聯網+行業監管”信息化管理模式提供制度與機制保障。操作層面,應優化交通智慧執法方式,提高視頻監控、交通流檢測、超限監測、車船運行數據等監測數據的接入應用,推廣電子巡查、輕微違法行為快速處置、互聯網平臺在線處理等高效化、智慧化執法模式。

(1)把住“法律依據關”,做到于法有據。非現場執法應做到依法行政,哪些領域、哪些情形下可以憑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來實施行政處罰,應由法律或行政法規確定。行政機關再細化程序制度以增強非現場執法的操作性,及時清理超出權限作出的非現場執法規定,完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的合法性。

(2)應把住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質量關”。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行政機關應及時完善法制審核、技術審核程序、公布設置地點等手續,及時檢測校核相關設備,對不符合標準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及時淘汰更換。

(3)應把住電子監控設備的設置審核關,確保公平公開。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應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設置點位考慮成本、技術、現場條件,符合節能減排,適應區域布局和容量,設置地點或監控方式要廣而告之,避免“釣魚式執法”。

(4)記錄違法內容必須準確無誤、客觀全面。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違法信息采集的標準格式應統一,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5)暢通溝通機制和救濟渠道。非現場執法有關信息應告知當事人,告知方法應嚴謹規范,采取信息化等手段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方便。倡導柔性執法、說理式執法,建立人性化的輕微違法不予處罰裁量制度、首次違法以學代罰制度,創新包括告知事實和救濟、說明理由、申請免責、網上查詢視頻、網上申訴、處罰文書電子化形成并送達等制度。不得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并為弱勢群體提供信訪、調解、仲裁、訴訟、曝光等多種形式的救濟渠道。

(6)把住“教育懲戒關”。非現場執法在違法當事人前來處理時,一并完成立案和處理程序,并開展法制教育。如當事人未主動接受處罰,可通過有關部門協查,提醒督促接受處理。對催告后不主動接受處理,將重點查處、從重處罰,直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消除部分違法者逃避處罰的僥幸心理。有關信息應抄送信用考核機構,對相關企業、經營者、源頭單位等責任主體也要處罰。

(7)應加強內部執法監督。目前各地各區域非現場執法流程不一,應進行必要的統一規范,應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執法非現場執法全過程記錄和全過程監督,做到對執法人員資格、行為、對非現場執法運行過程的可視、可測、可控,同時接受社會公眾和執法對象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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