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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改制公司職工股公平退出機制的構建

2022-06-25 22:38趙俊嶺
現代商貿工業 2022年14期
關鍵詞:國企改革

摘要:在我國國企改革的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職工股,由于公司立法的不完善,致使改制而成的封閉性公司中職工股的退出機制難以合理構建,進而影響資源配置效率,推高制度性交易成本。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相關立法經驗,構建以公平股權價格為何核心的股東退出機制是富有效率的制度選擇。

關鍵詞:國企改革;職工股;退出權;定價機制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14.051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自此以后,國有企業的改革路徑由原來的主業輔業分離、輔業改制分流轉到了建立混合所有制企業。在這兩個階段的國企改革過程中,政策實施的結果導致了職工持股,職工股的大量存在成為普遍現象。在以市場化為路徑取向的國企改革中,如何保持作為資本要素的職工股的流動性,進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是在建立職工持股制度中必須高度重視的問題。要保證職工股的流動性,關鍵在于構建職工股公平合理的退出機制。

1現行立法下職工股的退出機制

市場經濟制度能夠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關鍵在于制度主體的自由能夠得以保障和實現,無論在產品層面還是生產要素層面,維護產權的可轉移性,使之能夠按照制度主體的意志自由流轉,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基礎。自由流轉的一個主要方面就體現為制度主體的“退出權”?!巴顺鰴唷笔侵贫戎黧w依據現實的制度結構和對自身需求的考量從某種經濟及社會行動中自由退出的權力,“退出權”的行使和既定經濟與社會結構存在互為因果關系,制度架構中的“退出權”具有支撐制度平臺、保障制度績效和加速制度變遷等重要制度功能。在公司領域,作為制度主體之一的股東的退出權就是以轉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公司的權利,這是資本要素市場化配置的根本保障。在公開公司,因為存在證券市場,股份的價格由市場機制形成,交易的自由保證了股東的進入和退出都較容易實現。但是在封閉公司,因為股權轉讓受限的常態化、不存在公開的股權交易市場以及公司自身信息不公開導致的信息不對稱,致使股東退出權的行使遠比公開公司困難。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的有限公司股東退出途徑有股權合意轉讓、特定情形下股東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解散和清算幾種方式。股東以合意方式實現股權轉讓或公司解散一般不易出現糾紛,即便產生爭議,根據契約法的機理都較易處理。難點在于當股東無法以合意形式行使退出權時股東如何退出,我國現行公司法提供了兩種途徑,一是回購請求權制度;二是司法解散制度。這兩種制度都有其局限性。首先,我國公司法建構的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制度涵蓋面過窄,僅規定了三種法定事由:公司具備分紅條件連續五年不分紅;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使之存續。此外,公司法僅規定這幾種情形下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權的價格為“合理價格”,而對何謂“合理價格”以及如何確定“合理價格”并無規定。其次,我國公司法第183條關于公司的司法解散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贝艘幎ǖ木窒扌栽谟冢旱谝?,因為不同的股東之間存在利益的異質性,故不同的股東對何謂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與股東利益的重大損失會有不同的判斷與認知,法院對公司陷入僵局的認定標準也很難統一,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指導性案例中所提出的公司僵局判定標準都存在很大爭議。第二,提起司法解散的股東主體有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比例要求,若達不到此條件,則相關股東即無法循此途徑而為公力救濟。此外,作為最嚴厲的化解僵局與股東權利救濟的手段,從盡量維護商事主體存續的效率考量,司法解散應審慎適用。即便循公司內部規則無法化解僵局,在法人治理結構之內窮盡了內部救濟手段,在訴訟階段仍要加大調解力度,盡量促成以公司回購股權或大股東收購股權的方式化解僵局,避免輕易解散公司。由于這些局限性的存在,致使我國有限公司股東權利受到損害時可選擇的公力救濟渠道有限,因此應完善關于有限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立法。在此方面,一些公司制度比較發達國家的做法可以借鑒。

2域外國家關于股東退出機制的立法實踐

首先來看英國的相關立法?!安还綋p害是英國公司法中保護少數股東最有價值的救濟機制?!庇痉ㄒ幎ǖ牟还綋p害的表現形態包括挪用或侵占公司資產、公司管理不善、被免除管理職位或董事職務、沒有向申請人商議或提供信息、董事薪酬過高、沒有合理派發紅利、不恰當配售公司股份這些情形。法院采取的救濟措施包括:調整公司事務在將來的執行;要求公司從事或不從事、繼續或不得繼續從事被起訴的行為;授權訴求人以公司名義或代表公司根據法院的指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公司其他成員或公司購買原告成員的股份,此為不公平損害之訴求中最受訴求人歡迎也最為法院接受的救濟措施。由此可見,根據英國公司法的規定,當股東認為遭受不公平損害時,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其可訴請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自身收購其股份,以達到退出公司的目的。澳大利亞公司法在對英國有所繼受的基礎上規定了壓迫行為救濟制度,壓迫行為通常的判定標準是壓迫性、導致不公平的損害、具有不公平的歧視性;對壓迫行為的救濟措施包括強制公司清算、提起派生訴訟、發布禁令、指定托管人或經理、命令公司或其他股東以一個公平的價格購買起訴股東的股份這樣幾種措施。在壓迫行為救濟制度之下,股東的退出權是能夠得到保障的。接下來看美國,美國公司中有評估權制度,評估權“指的是當公司發生根本性變化時,法律賦予反對或不贊同該交易的股東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購其所持股票的權利?!薄霸u估權存在于通常的兼并、簡易兼并(只限于子公司的股東)、強制股份置換、非正常經營過程中出售公司實際上所有的資產以及對公司的章程所作出的不利修改的特定情形?!庇捎谟|發評估權的法定事由涵蓋面有限,為完善股東保護機制,尤其是為了完善缺乏公開股份交易市場的封閉公司股東權利救濟機制,美國《商業公司法》之《法定封閉公司附加規定》第五章“司法監管”專門規定了僵局與股東壓迫情形下的救濟措施,分為普通救濟和特別救濟兩類,普通救濟包括解除或指定董事經理職務、支付股賠償受侵害方的損失等9項方式,特別救濟包括股份購買和解散兩種方式;普通救濟和特別救濟在適用上具有次序性,先是普通救濟,繼之特別救濟之股份購買,最后是司法解散;股份購買即是指公司或公司一個或多個股東以公平價格購買申請司法救濟股東的全部股份。由此可見,美國公司法構建了完善的股東壓迫救濟機制,尤其解決僵局與壓迫的股份購買制度,更是確保了股東的公平退出權,合理兼顧了公司存續與股東保護之間的利益平衡。

3改制公司股東公平退出的路徑選擇

在適用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收購受壓迫股東司法救濟機制過程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要保障股東退出公司時公平性?!皬慕灰椎慕嵌榷?,公平就是交換物在價值上的一種對比度,因此,公平這一撲朔迷離的問題與價格——價值問題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公平問題,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價格問題?!币虼?,上述各國公司法都規定了股東退出時的公平價格。如何確定公平價格?筆者以為應循此路徑:首先,若全體股東一致合意的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對定價機制有規定,則應從其規定,這既符合契約法的機理,又符合尊重既定產權規則的經濟邏輯。意定的定價機制是股東退出時股權定價機制的內部建構,美國的慣常做法是由股東協議約定每年由公司公布一個意定價格的批準證書,或者規定一個可以準確確定公司股權價值的長期公式。在我國的國企改革實踐中,有的改制公司在章程中即規定了“人走股清”時的定價機制,通常是采取公司凈資產乘以持股比例的定價模式,這種股東退出定價機制的內部建構可以有效避免產生價格爭議,降低制度成本。其次,在對定價機制沒有安排,或雖有以多數決形式形成的安排但存在異議股東時,關于價格的確定應是先由雙方協商,協商無法達成合意的,由法院確定價格。這符合在權利配置時讓市場機制優先發揮作用,公權力保持謙抑的權市場化利配置思想。關于法院如何確定合理價格,法律規定缺失。股權估值通常有市場估值法、收益或投資估值法、現金流折現估值法、凈資產估值法綜合估值法等,這些方法各有特點,立法應授權法院針對不同公司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用。

4結語

國企改革的持續推進,導致我國改制公司為數眾多,職工持股現象廣泛存在。受國企改革政策的強制性約束以及傳統國企治理機制的影響,改制公司對股東權進行特殊配置的情形普遍存在,很多權利配置是以資本多數決的形式剝奪或限制特定股東群體的部分股東權利,持異議的股東對該等做法效力的質疑引發了很多訴訟,如何妥當處理這些訟爭,一直是法院裁判的難點。封閉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基礎,如果絕大多數的股東都同意對少數股東的權利設限,那必然說明在很大程度上公司人合性的基礎已受到了破壞,在股東之間無法就權利的重新配置達成合意的情況下,與其強行或勉強維持資合,不如構建公平的退出機制,這樣既能繼續維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又能充分保護少數股東的經濟利益。如果我們能夠重構現行的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制度,在其基礎上構建起完善的股東壓迫救濟制度,那么異議股東權利受限的情形即可歸入股東壓迫之列,在無法達成合意的情況下可循公力救濟途徑公平的退出公司,節省社會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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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趙俊嶺(1974-),男,安徽潁上人,博士,南京煉油廠有限責任公司法務主管,高級經濟師,從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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