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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Health擬適用的國際法原則

2022-11-25 11:10蔡倩怡
關鍵詞:流行病公共衛生義務

蔡倩怡

(武漢大學 國際法研究所,湖北 武漢 430072)

早在200年前,便有了One Health的概念。早期One Health的支持者們認為“動物醫學和人類醫學之間沒有,也不該有分界線。雖然對象不同,但因此獲取的經驗都構成了醫學的基礎”。[1]隨著人類對傳染病的認識加深,科研人員發現新型傳染病中,有大約75%的屬于人畜共患疾病,這促使人們開始運用國際和跨學科的方法應對人類和動物共同面臨的健康威脅,也為One Health奠定了現代基礎。目前,對One Health國際上缺乏統一的定義。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和One Health委員會常用定義是“One Health是一種多部門、跨學科協作的方法,旨在實現動物、環境和人類的健康”。世界銀行將One Health描述為“側重于在人畜共患病領域加強合作的框架,旨在降低風險、改善全球公共衛生,并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扶貧事業和經濟增長”。學者J?rhult和El Zowalaty認為“One Health可以為國家當局提供一個框架來理解和實施它,以促進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聯系和合作”。美國獸醫協會將One Health從廣義上定義為“多個學科協同合作,在本地、國家和全球范圍內開展疾病研究工作,以實現人類、動物和我們環境的最佳健康”。[2]綜合來看One Health可定義為“通過多部門、多學科的合作,預防或應對發生在地區、國家、全球范圍內的人、動物、植物之間疾病的傳播,以實現生態健康的方法”。

One Health的框架則會給預防疫情提供更完整的信息指引,如在應對拉熱沙病毒等高傳染性疾病暴發時,意識到其屬于動物源傳播后,也要注重對人類領域的防控,從而預防、避免此類病毒在公共場所中形成暴發流行的可能原因。One Health的框架,要求學者將人類、動物和環境健康作為公共衛生事件的考慮元素,并把握這些元素間的交叉點。[3]學者Pawson和Tilley為One Health框架提出五個要素,[4]即背景、輸入、干預措施、分析機制和輸出。具體而言,背景是應對傳染病時,所處的政治、立法、文化、經濟和環境技術背景;輸入包含感染情況及其特點或者微生物與疾??;干預措施是以公共衛生健康為目的,而采取的行動;機制包含治理、規劃、融資和支付、檢測信息系統、評估和檢測等機制,設定機制并分析其在人類衛生系統中的相互作用,以及這些機制與動物衛生系統的相互作用;輸出則是干預措施、機制能產生的直接后果。[5]本文旨在為該框架提供法律原則的補充,使各國能在該框架的指導下行之有據的應對重大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

一、One Health適用的國際法原則

從國際法的角度看,One Health的倡議包含著人類共同應對公共危機的目標和新型國際關系的理念,還包含著在各國應對公共危機時,有約束力的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規范。其要義是在以主權國家為主體的國際社會中,促使國際社會成員以人類共同利益為紐帶,通力合作,共同應對公共衛生事件,創造一個健康的環境。

公共衛生事件可能暴發于一國或一個區域,但其影響可能波及整個國際社會。如2002年在廣東順德暴發的SARS病毒,擴散至東南亞乃至全球,共席卷了32個國家和地區;2009年暴發于墨西哥的H1N1病毒迅速向全球蔓延;還有2014年在西非暴發的埃博拉病毒,擴散至西班牙、美國等國家??梢姵霈F公共衛生事件時,各國都無法獨善其身,也沒有哪個國家能憑一己之力應對人類共同的危機。根據One Health的倡議,各主權國家擁有獨立、平等、自保的固有權利,在應對流行病時也負有互利合作、互信諒解,共同攻克難關的責任。One Health便為各國、國際組織應對公共衛生事件提供了戰略框架,未來One Health也會成為公共衛生和傳染病的防治領域的重要指導方針。

當前,國際社會圍繞著One Health成立委員會、高級別專家小組、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等國際組織。這些組織、機構依據One Health的指引制定戰略框架,促進環境復原力、生態健康發展。但國際社會尚未為作為框架、指導方針的One Health制定一套法律框架來規范和統一國家、國際組織及國際機構在公共衛生領域的行動。因此,本文將從國際法的角度分析One Health,力圖找到可適用的法律原則。經分析如下原則與One Health的理念相契合,能為其所用。

(一)公平互利原則

“公平”起源于古希臘語的Nemo,意為分配,和“正義”一詞在同等的概念范疇上適用。學者們因對“公平”的理解不同,產生了爭議。如柏拉圖在《理想國》中主張用“公平”或“正義”的原則引導社會發展,認為國家和個人遵循這一原則才能保障其各司其職;亞里士多德認為“公平”是一種德行,認為社會分配的正義相當于公平;[6]西塞羅認為“公平”意味著人在道德構建上享有平等的地位。[7]直到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簽訂后,主權國家繼承了西方的法律傳統,開始將公平原則納入國際法中。[8]互利原則,則是在二戰后,獨立的國家、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呼吁在國際社會上建立實質的互利,公平互利的理念遂逐步得以確立。在國際社會的經濟交往過程中,發達國家常利用其政治和經濟優勢,在與發展中國家的交往中獲取更多的利益,加劇了貧富差距。為了糾正國際經濟秩序下產生的不公平現象,公平互利的理念遂發展成為1974年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中的公平互利原則。公平互利原則成為了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促進國際經濟新秩序構建的重要原則。[9]其中,“公平”主要指的是在國際社會中,國家不分大小強弱,都具有平等的國際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既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也不允許存在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任何國家都不應要求享有任何特權。[10]要求各國平等的進行經濟交往,反對一方用任何手段欺壓另一方?!盎ダ眲t要求通過實施國際商事交易行為使各方公平受益,不能恃強凌弱、以大欺小,要使弱小方的利益得到公平保障。

One Health強調全球合作和全球參與,注重為不斷增長的全球人口提供充足的醫療保健、食物和水,要求衛生專業及其相關學科和機構共同努力、團結合作。公平互利原則納入One Health可以:(1)促使One Health“跨學科、跨專業合作”宗旨的實現,為各國、國際組織營造良好的合作氛圍?!肮健笔侵敢鱾€國家、國際組織、科研機構進行合作的前提,而“互利”是合作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目的以及核心要義。只有堅持公平互利原則,才能激勵國際社會的成員共同應對人類面臨的威脅與挑戰。(2)促使公平互利的國際社會秩序的完善與發展。在經濟、政治各領域都強調公平互利,在公共衛生領域也需要公平互利原則促進國際社會實質的公平,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支持,尊重與保障每個人的健康權。(3)促使公平互利的“人類命運共同體”早日實現?!叭祟惷\共同體”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12年黨的十八上明確提出的,旨在追求本國利益時兼顧他國合理關切,在謀求本國發展中促進各國共同發展。公平互利原則淋漓盡致地展現在這一新的價值觀中,“公平”是指尊重他國,“互利”是指共同發展,“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早日實現會極大地促進世界各國的公共衛生事業高水平發展,與One Health所強調的全球合作和全球參與異曲同工。

(二)審慎原則

審慎(Due Diligence)的概念通過類比羅馬法中的“diligentia”而進入國際法律話語體系,其描述出一種有資格排除過錯或過失,并因此排除法律責任的行為。其核心要義在于要求國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個人行為不至于嚴重損害他國或國際社會的利益。[11]但審慎只要求國家采取措施,試圖阻止損害的跨界流動,對于是否有效阻止并不屬于其約束的范圍。

目前,審慎是屬于一項國際法規則還是原則的問題在學界存有較大爭議。大多數國際性文件中沒有以審慎命名條款,除了國際法協會關于“審慎”的第二份報告中附加了“原則”這一限定語。目前,審慎被用于環境、人權、海洋等多個領域,是具有指導性且難以被具體化的概念。而國際社會的一般法律原則便具有內涵和外延不明,抽象化的特點。從概念界定上,審慎具有發展成為一般法律原則的潛質。在國際實踐領域,特別是國際環境法領域,國際法庭已經將審慎的概念用于多個案件的審理之中,已得到國際社會一定的認可。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作為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因此,審慎有發展成為一般國際法原則的理論和現實基礎。

由于審慎具有成為一般法律原則的特性,且審慎的要求與國際社會對國家應對公共衛生問題的要求相契合,將其納入公共衛生領域,發展成One Health的指導原則,則可以:(1)使各國在應對公共衛生事件時采取審慎的措施。在一般意義上,審慎要求對于公共和私人行為引入立法或者行政控制,這種控制能夠有效保護全球公共衛生安全。大流行病公約中若以審慎原則為指導,則可要求締約國采取必要措施,對其管轄領域內感染者進行管控,避免病毒的肆意傳播,給本國或國際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2)彌補國際法律漏洞。由于國家一般無需為個人違法行為直接承擔國際法律責任,所以個人行為儼然成為國家規避國際法律責任最為便捷的借口。如在大流行病暴發期間國家可以以感染者的跨國流動屬于個人行為和權利,而規避國際法律責任。為避免各國在大流行病期間以此為由,同時為彌補這一法律漏洞,從法律體系完整性的角度出發,有必要為國家施加一種特定的法律義務,從而使國家因個人行為而間接承擔一定的國際法律責任。通俗而言,國家在明知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個人行為有可能損害他國或國際社會的利益時,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而非“作壁上觀”,否則會因“疏忽”而招致法律制裁。審慎原則為追究國際法律責任提供了額外的國際法依據,同時也是對非國家行為體廣泛參與國際事務的法律回應。(3)促進各國完善國內的法律法規。在“擔保國義務咨詢意見案”中,國際海洋法庭海底爭端分庭對擔保國審慎義務的內容進行了詳細解讀,提出“為了履行審慎義務,擔保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并采取行政措施,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梢?,審慎原則的運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制定,這會激勵各國完善其相關的法律和規章,使應對大流行病所采取的措施行之有據。

(三)風險預防原則

20世紀60年代,德國在環境法中提出預防(Vorsorgepprinzip)的概念,[12]1970年頒布《清潔空氣法》草案,運用預防原則來減少酸雨、光化學煙霧的危害。德國認為社會應當通過認真的、提前的規劃和組織,可以避免潛在的有害行為對環境的破壞。[13]風險預防原則作為預防原則的衍生品,是為了區分與防御原則的區別,風險預防原則旨在強調防御科學上不確定的風險,而非防御科學上已確定的危險或危害。隨著人們逐步意識到個人權利、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受到科學上無法確定的環境變化的影響和威脅,20世紀80年代后,該原則得到了各國環境法的確認和適用,《倫敦宣言》也在國際層面上首次系統化地闡述了風險預防原則。隨后,《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氣候變化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都將風險預防原則納入其中,允許各締約國在缺乏證據證明排放與海洋污染存在因果關系時采用預防措施保護海洋環境。該原則促使環境法的發展從治理轉為預防,強調待科學充分驗證前采取風險預防行動,以盡可能地阻卻科學的不確定性造成的環境影響。[14]新冠疫情暴發至今,人們對不斷變異的病毒的了解都少之又少,所以將應對科學不確定性風險的風險預防原則引入公共衛生領域是當務之急。

各國應對大流行病時,可能尚未掌握新型病毒及變異病毒的傳染性、傳染途徑、致死率、病毒結構等關鍵信息。此時,將該原則納入One Health可以:(1)引導國家、國際組織在缺乏科學確定性的情況下做出適當的決策。該原則的核心理念便是“不將未經科學驗證的證據援引為拒絕采取行動的借口”。在該理念的引導下,可以減少行政機關因缺乏科學依據支撐無法作出行政決策,產生行政職能“癱瘓”的現象。(2)促使國家、國際組織在可持續發展的過程中更多地考慮科學不確定性。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國家需要通過權力運作以降低可能面臨的風險。應對大流行病時,集體意志要求國家主動出擊,秉承干預主義的立場,對不確定的因素保持細致的觀察、采取謹慎處置的態度。(3)降低大流行病對國際社會造成的危害及影響??茖W的不確定性與大流行病可能帶來的沖擊性,往往逾越了科學專業所能控制和估算能力,采用預防原則提前干預,可以將產生的損害降到最低。

(四)適當顧及原則

早期資本主義向海洋擴張時,提出了“海洋自由”的主張。[15]在隨后的國際實踐中,海洋強國發現這種自由若不加以約束會損害他國的權益。[16]于是,開始尋求對這種權利的限制,遂產生了進行海上科研活動時,要“合理考慮”他國利益的原則。1949年“英國訴冰島漁業管轄權”案中,國際法院運用“合理考慮”原則,裁定冰島主張英國侵犯其捕魚專屬權不合理,認為冰島未考慮該區域作為英國專屬經濟區,英國享有捕魚權的合法利益。[17]由此,“合理考慮”成為對公海自由限制的一種評判方式。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合理考慮”被“適當顧及”一詞取代。隨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將“海洋自由”法律化,為這種自由設定邊界和底線,要求各國在海洋進行科研活動時,遵循適當顧及原則。適當顧及原則,要求各國避免任何可能對其他國家的國民使用公海造成干擾的行為。認為任何國家在行使公海自由時,要考慮到其他國家使用公海的利益,并避免有干擾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權的活動。[18]《公約》中的海域劃分部分、附件2、大陸架界限委員會代表的選舉中都運用了該原則,該原則貫穿了《公約》規則體系的始終。對于一個國家而言,要做到“適當顧及”他國權益,首先是要意識到他國權益,然后將他國權益與本國權益進行分析與利益平衡,以達到適當性的標準。對于國際社會而言,適當顧及原則可以約束每個國家的行為,讓各國向著國際社會共同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努力。

國家在應對公共衛生事件時,也要顧及他國權益,在平衡本國與他國的權益后采取適當的措施。將適當顧及原則納入One Health之中可以:(1)改變傳統國際法國家主權至上的模式。適當顧及原則,要求各國讓渡本國的部分權益,摒棄以我為主的心態,促成國際社會就大流行病公約問題早日達成共識,共同維護人類的生命健康權、國際貿易與秩序;促成各國依據國際法的相關規定,合法合理地采取行動。(2)協調和平衡各國的經濟權益、醫療權益。雖然各國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各國面積大小、發展水平和實力存在差異。要顧及“小國”的經濟需求、醫療需求和特別需求,也要顧及“大國”的國際交往需求。各國在為本國牟利的同時,需要考量他國的權益,如完全禁止進出口貨物、“閉關鎖國”是否會對以旅游產業為主的國家產生致命性打擊;疫苗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否會延緩全球疫情的控制。適當顧及原則納入后會促使各國協調各類權益,避免權益的失衡造成國際秩序的混亂。

二是穩妥推進資產收益扶貧工作。引導各地結合實際逐步加大資產收益扶貧投入力度,大力推廣“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模式,強化項目精準帶貧減貧機制和風險防控措施,強調貧困戶對產業項目的實際參與,禁止以資產收益扶貧為名追求短期分紅、忽略產業帶動的做法。

上述四個原則分別原屬于國際經濟法、國際環境法和海洋法領域的原則,通過對四個原則的梳理和歸納,發現這四個原則與One Health的內涵與外延相契合,稍加轉化便能適用于公共衛生領域之中。

二、One Health國際法原則適用時存在的問題

在將這些原則用于公共衛生領域前,需探究這些原則在原領域適用時出現的問題,并結合公共衛生領域自有的特點,試分析出其運用于公共衛生領域時可能出現的問題,為促進其在公共衛生領域的適用奠定基礎。

(一)實質公平互利難以保障

在One Health指引下,適用公平互利原則需要從“公平”和“互利”兩個方面作出考量。而公共衛生事件又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那么在這個動態發展的過程中“公平”與“互利”也應是隨之變化和調整的。

具體來說,公共衛生事件暴發初期,各國負有早期預警和報告責任、信息共享責任、對醫療人員的培訓責任、協調與管理等責任;暴發中期,各國負有防疫責任、科研等責任;暴發后期,則負有藥物的供給責任、治療責任、調度與協調責任、防疫責任、醫護人員的培訓等責任。在這些不同的階段,各國應承擔的責任既有重疊又有差異,既有屬于一國專屬責任,又有各國應共同承擔的共屬責任。應對專屬責任,如協調與管理、防疫、治療等責任,各國應獨自承擔,但由于各國醫療水平、經濟發展狀況及綜合實力存有差異,會導致各國人民的健康權受保障程度不一。應對共屬責任,如預警、報告、信息共享責任,弱國出于對經濟的考量,故不愿自覺履行相應的責任。如2007年,印尼擔憂共享流感病毒樣本后,經濟上無法支撐其購買他國制藥企業研發的疫苗費用,也擔心遭受他國的貿易抵制阻礙國內經濟發展,遂拒絕分享流感病毒樣本。除此之外,在國際社會中共享的信息價值長期被忽視,主動報告、分享信息的弱國得不到國際社會同等的反饋,也是導致弱國不愿意承擔共屬責任的原因??傊鲜鰡栴}均是由于實質“公平”難以落實和保障引發的。為了全人類的生命健康和弱國的經濟利益,正視提供病毒樣本國的國際社會價值,是落實實質“公平”時應著重考慮的問題。在信息與科研成果的共享問題上,保障“互利”是納入該原則需要考量的又一問題。世衛組織在第六十四屆世界衛生大會上制定了《大流行性流感防范框架》(Pandemic Influenza Preparedness Framework,以下簡稱PIPF)。PIPF旨在共享H5N1病毒和其他可能引起人間大流行的流感病毒和共享疫苗利益,該框架成為全球衛生治理中的里程碑。PIPF明文規定各國需分享病毒樣本信息,將病毒樣本信息視為全球共享資源。但在實踐中,強國以弱國未參與疫苗的研制,便一味地重視其依科研技術獲取的智力成果,對疫苗的知識產權采取了高度的保護。這樣有失公平且違背了“互利”的要求,會引發“知識產權叢林”問題,造成疫苗被大國壟斷,使“反公地悲劇”在疫苗領域上演。[19]由于PIPF只適用于流感病毒的分享,無法規制其他病毒的共享,則需制定新的大流行病公約彌補國際法律空白。而在制定大流行病公約時,是否會存有與PIPF同樣的“互利”難以落實的情況是需要我們在制定規則時需要考量的問題。

(二)審慎內涵及標準難以維持

審慎原則納入One Health后,對該原則的內涵、標準問題都需要進行重新考量。就內涵問題而言,環境法領域的審慎原則下設有防御義務、立法義務、執法義務、環境影響評估義務、通知和磋商義務、調查和懲罰義務。如將環境領域的審慎義務運用到大流行病公約中,國家該如何防御的問題是需要考慮的。當前,只能針對病毒的種屬一貫性特征進行研究,如COVID-19、SARS這類烈性傳染病,只能在第一次出現后對其特征進行特異性研究,而病毒在傳播過程中又存在變異問題,這便導致了防御義務難以履行;再就是,如果在流行病領域確定執法義務是否等同于突破了審慎作為行為義務的界限,而成為一種結果義務;最后就是磋商義務,應對具有快速傳播速度特征的病毒,應該制定何種磋商義務以避免過長的磋商影響各國防疫工作的開展,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結合公共衛生領域的特點進行重新的定義。對于標準問題,國際上缺乏統一的審慎標準,當前,“知情”和“造成嚴重不利后果”是判斷一國遵循審慎原則、履行審慎義務的標準。而“知情”是否包括“推定知情”國際法上存在爭議。鑒于大流行病傳播的隱秘性和追蹤技術的滯后性,以“推定知情”來主張領土國違反審慎義務是否會加劇國際社會的矛盾這一點需得到關注。國際海洋法庭海底爭端分庭曾指出:“審慎是一個隨著時間變化而變化的動態概念,審慎的標準也要依具體的事件來確定?!保?7]應對公共衛生事件不同的發展階段,應如何制定不會挫傷國際關系的動態標準,并遵循One Health國際合作的宗旨是我們需要進一步探究的問題。

(三)適度和適當預防難以把控

現代社會已經毫無疑問地步入風險社會[20],特別是在以環境為代表的各種生活領域中,個人權利、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等都面臨越來越多的潛在威脅,現代國家在不確定的風險中踟躕不前。將風險預防原則納入One Health之中,最大的問題便是根據風險預防原則指引所采取的防疫措施是否適度、適當的問題。依據風險預防原則采取的措施可能會產生“過度負擔”。[21]而缺乏科學的證據,因果關系的不完全明確是導致“過度負擔”的主要原因。大量因果關系無法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被認知,至多只能通過概率的形式被描述。為防止重大風險發生,有效的風險預防措施將致力于阻斷每一段引發危害的因果關系鏈條,但在發生危害的因果關系不完全清晰的前提下,管理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擴展阻斷范圍以確保安全。風險預防措施的“過度負擔”就來源于阻斷范圍的擴展。人類主觀判斷的因果關系鏈條,相對于實際危害發生的因果關系鏈條,在數量和數學分布上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基本上決定了預防措施的過度負擔比率及偏差程度。隨著公共衛生事件及人類應對措施動態的發展,依據風險預防原則采取的措施應如何調整,以確保采取措施的適度性便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其次,各國科學證明力存有差異,受大流行病的影響不同,預防措施的實施是否符合風險預防原則的指引難以判斷。那么弱國如何依據風險預防原則采取有效的、適當的預防措施,控制大流行病的進一步傳播與擴散,保障人類的健康也是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四)適當顧及標準難以擬定

適當顧及原則與風險預防原則、審慎原則相比具有特殊性,該原則具有雙向性、相互性和對稱性,[22]在應對公共衛生事件時該原則有賴于各國共同承擔責任,履行適當顧及義務。原屬于海洋法領域的適當顧及原則,在技術轉讓、地理狀況、相關人員利益方面都體現適當顧及原則。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44條,在技術轉讓問題上向發展中國家傾斜,鼓勵、倡議和推動技術和科學知識轉讓給發展中國家;第148條規定,在組織“區域”活動時,應適當顧及內陸國、地理不利國參與“區域”活動的不便利性,顧及其特殊利益和需要;第267條規定,在促成締約國合作的過程中,應適當顧及一切合法利益,包括海洋技術的持有者、供應者和接受者的權利和義務。在實踐中,在公海上進行核試驗、在海底進行水文數據搜集等活動是否符合適當顧及義務的標準國際上存有爭議。將適當顧及原則納入公共衛生領域時,是否要考慮地域的差異,拒絕暴發疫情的國際游輪入境是否符合適當顧及義務的標準,都是有待探討的問題。再就是,適當顧及原則應如何實現和保障的問題,海洋法領域運用“鼓勵”“倡議”等詞激勵各締約國以適當顧及原則行事的實踐效果欠佳。公共衛生事件具有突發性、整體性,任何國家單憑己力難應對人類的危機。因此,更需要在適當顧及原則的指引下抗擊病毒威脅,除了依靠國家、國際組織的自發性外,是否還需要制定強制性規定。除此之外,適當顧及原則在具體化時,是否要將醫療技術和病毒樣本的持有者、供應者和接受者的利益具體化保護,這些都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本節通過對One Health國際法四種原則在適用于公共衛生領域可能產生的問題進行了深入淺出的剖析和解讀,并對國際上現存的典型案例進行了舉例說明,充分詮釋了One Health適用的四種國際法原則在實際操作中仍然阻力重重。

三、One Health國際法原則的精準適用

(一)細化公平責任分配,樹立互利意識

保障實質的“公平”需要落實在公共衛生事件發展的各個階段,要根據公平原則對各國作出具體的要求。在公共衛生事件暴發的初期,要監督弱國防止其以經濟、醫療實力弱未能檢測或追蹤到病毒感染者為由,逃避預警、報告和信息共享責任,同時也要督促這些國家對醫療人員進行培訓,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公共衛生事件;對于強國則要給予他們向弱國輸出防控經驗、醫療技術和設備的義務。暴發中期,則要求各國肩負起防疫的責任,同樣不得以任何借口消極地進行疫情防控和病毒的研究工作,同樣強國、國際組織要為弱國提供資金和技術上的支持。暴發后期,為實現實質的公平,就要對強國有更多的要求。要求其在全球疫苗供應均衡化方面做出更大的貢獻。強國是在各國共享病毒信息樣本的基礎上,運用發達的科研技術研制出疫苗的,在疫苗供給上要優先分配給易感染人群、一線工作人員、臨床試驗參與者。疫苗分配時不能以國界為劃分依據,而應以疫苗分配整體效果最優化為目標,根據本國及他國的需求程度、感染狀況和人口數量來分配疫苗,承擔起大國責任,堅持以人為本,照顧弱勢群體和國家,促進普遍健康權的實現。

要在應對大流行病時實現“互利”,首先需要正視各國能力的差異,賦予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義務。如更多的是要求弱國履行預警、報告、共享病原體信息的義務即可;而強國則需依據其經濟和科技實力承擔更多的科研義務。國際社會要共同遏制“疫苗民族主義”的現象和疫苗知識產權被大國壟斷的問題,各國應以減緩疫情為主,而不應一味地追求本國利益的最大化。疫苗應當視為公共產品,各國應共享疫苗,爭取早日在全球范圍內控制疫情?!耙呙缑褡逯髁x”只會加深不同地區的防疫鴻溝,導致病毒在疫苗普及率較低的地方多次變異,從而引發新一輪的全球大流行。

(二)精準把握審慎內涵,設立嚴格標準

審慎的內涵問題,要結合大流行病的特點具體設定,不能將環境法領域的審慎原則內涵下設的義務照搬照抄。在One Health的框架下,審慎原則應下設防御義務、大流行病影響監測調查義務、評估義務、通知和磋商義務、調查和懲罰義務。由于審慎原則注重的是國家采取審慎措施應對大流行病,而并非國家采取的措施達到了一定的效果。故防御義務,應在對國家是否有能力采取防御措施進行判斷和調查后,僅強調有能力的國家采取措施予以防御,并非消極的應對和不作為即可。其他幾項義務均屬于為該原則下設的執法義務,會在下文的標準中具體界定這些義務的要求。這些義務的設置僅是為了輔助、督促各國采取措施以應對流行病,并未與行為義務的定位相左。

審慎的標準問題,“造成嚴重不利后果”屬于結果義務,與強調行為義務的審慎原則不符,故不應作為審慎的標準。而“知情”和“推定知情”作為判斷標準,能嚴格地約束各國依據審慎原則行事,而對濫用“知情”“推定知情”并非其本身的問題,而是裁判者枉判的問題,需要的是對裁判者加以約束。因此,可以將這些作為判斷標準,只是在運用的過程中需要明確“知情”“推定知情”的標準。如國家檢測出病毒具有較強傳染性的特征可視為“知情”;世界衛生組織(以下簡稱WTO)宣布大流行,可“推定各國知情”。對于是否要制定統一標準的問題,若根據各國的實力制定區別性的標準,則會導致防疫鴻溝,最終影響人類健康的保護。甚者,讓受害國難以以相關國家違反審慎原則的規定,追究其國際法律責任,故制定統一的標準是目前的最優選擇。在國際社會中重新設定統一的標準,即國家在檢測到病毒傳染性較強或WTO宣布大流行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但也要兼顧各國檢測、應對能力的差異。相應的防范措施,即結合各國能力采取的,并被WTO認為有遏制病毒的傳播與擴散效果的措施。由于各國立場、能力存有差異,故評判各國是否積極依據審慎原則行事的工作可交由國際組織行使。而根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以下簡稱IHR)的第5條,WTO有監測調查、評估的職能。在One Health框架下的審慎原則可以沿用此規定,由WTO監測調查、評估工作。應注意的是WTO只應評判各國是否采取有效的措施,而非消極的作為或不作為,至于目前看來有效的措施是否產生實際的效果并不作為評判標準。除此之外,還可以根據IHR第50條規定成立審查委員會,但IHR僅賦予其提出技術性建議的權利,并未要求其承擔調查義務,納入One Health框架下的審慎原則可以設置專門的委員會履行調查義務,調查義務應覆蓋公共衛生事件的始終,應定期調查了解各國遵守原則、履行義務的情況。對于磋商義務,為避免國家因長時間的磋商導致其錯過防疫的黃金時期,應設定最低的磋商標準。

(三)制定預防基本要求,精準科學判斷

為保障依據風險預防原則采取的防疫措施,不對各國經濟、衛生等領域造成“過度負擔”,保障各國能在預防原則的指導下采取適當的措施,要遵循五項基本要求:(1)采用與疫情發展成比例的動態防疫措施。如隨著疫苗接種率的不斷提升,疫情小面積、多范圍的暴發,是否還需要采取與疫情暴發初期、中期同等嚴格的隔離措施?是否還需要進行大規模、反復多次的核酸檢測?這些都需要對當前的狀況,進行預防措施成本/收益分析,適時調整措施使預防措施更合乎比例性。(2)在適用時不得歧視。各國因首先保障國內各地不得對疫情嚴重地區進行差別、歧視待遇;其次,國際社會可以對疫情嚴重國家、國民采取入境管控,但不得因此產生歧視。(3)對采取行動或不采取行動的潛在收益和成本進行審查(包括在適當和可行的情況下,經濟成本/收益分析)。(4)及時根據新的科學數據進行審查。及時審查不僅符合審慎原則的要求,還符合風險預防原則的要求,及時審查能為布局新防疫措施提供指引。(5)預防行動裁量化,即細化、階段化科學證明的標準。由于判斷預防措施是否符合該原則的指引高度依賴科學技術的觀測,但對于現有的科學技術得出的數據,需要應用嚴格的證明標準,避免接受虛假陳述作為科學事實,影響我們對預防措施是否合理的判斷。在大流行病蔓延發展的過程中,人們對病毒的研究是在不斷推進的,推進的過程中便會增加科學預判的確定性,此時的預防措施必須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疫情的進展定期審查并根據需要進行修改。

(四)細化適當顧及標準,完善程序規則

為了將適當顧及這種雙向、彈性的原則落到實處,需要在實體和程序上為各締約國制定細化的標準,以保障該原則的實現。實體上要求平衡各國在大流行病暴發時的權益,具體來說:(1)應對大流行病時要開展資源共享性合作,治理能力較強的國家要向較弱的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如提供技術資金支持,彌補公共衛生治理的差異,縮小區域公共衛生治理能力的差異;(2)在疫苗分配問題上,以新冠疫苗為例,多個國際組織發起了“新冠肺炎疫苗實施計劃”(COVAX),要依據該計劃更要為履行適當顧及義務中“平衡”的要求,促進疫苗的充足供應與公平分配;(3)在經濟領域,可以適當地限制貿易來實現各國保護國民公共衛生健康,免受疾病侵擾,但要注重公共衛生健康與國際貿易之間的平衡關系,避免成員方以保護公共衛生健康為借口,限制進口損害他國的自由貿易權。如各國可以加強對進出口產品的檢測,并設置消殺、停滯期,在疫情高發期讓貨物在進出港口各停滯5日(類似對人員的集中隔離措施)。針對易攜帶活性病毒的冷鏈產品在疫情高發期可以暫時性停止進出口,避免病毒的輸出和輸入;(4)在人權領域,應對大流行病的根本目的是為保護人類的生命健康,拒絕攜帶感染者的客運輸工具入境有悖保護人類生命健康的目的,在采取適當的防控措施時要顧及、尊重人類的生命健康。

在程序上要求各締約國合作,具體來說:(1)建立緊急救援機制,對大流行病暴發國提供適當的經濟、物資及技術援助;(2)建立有約束性的信息共享機制,構建傳染病網絡平臺,并要求各國用該平臺分享全球各國疫情發展狀況、各國防治病毒的進展等信息;(3)建立防控監督機制,如選取各國代表成立防控工作督導小組,巡查各國開展防控工作的情況,并對各國的防控工作提出建議;(4)建立人員培訓機制,創建區域性的專業公共衛生人員,構建完善的衛生專業人才培訓管理系統,以區域為單位,為公共衛生的治理提供保障;(5)建立定期匯報機制,定期召開衛生治理會議,分享本國衛生治理的經驗,形成國家和區域層面的良好互動;并充分發揮各國在衛生治理領域的優勢。如中國、美國的疫苗研發、韓國的信息網絡的建設、日本及歐洲一些國家的預防機制,美國的城市備災體系等,推進合作機制向制度化發展。

只有按上述建議,在實體和程序上充實適當顧及原則,才能使各國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不對其他國家的貿易、人員的國際流動造成不當的阻礙和干擾或將對其他國家的權利造成的損害、阻礙降到最輕。這樣才能促使當事國平和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借助醫療技術的優勢對他國的政治獨立進行威脅,建立平等的國際法律關系和平等的國際秩序。

四、結語

2019年延續至今的新冠疫情,使One Health框架再度被公共衛生領域所重視。在One Health框架的指引下,加深全球合作,推進全球合作的機制發展成為國際社會的首要任務。IHR作為主要適用于公共衛生領域、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國際衛生法,在應對此次大流行病事件時,表現出了強制力、執行力、合作與援助機制不足或缺失的問題。為此,國際社會要搭建公共衛生治理全球統一框架,強化框架內的跨區合作與協調,并試圖解決強制力與執行力不足的問題。而One Health便是現有的、符合國際社會需求的框架,但該框架尚缺乏法律原則、規則的填充。本文旨在為該框架構建基礎的法律原則,為后續的法律規則奠定理論基礎。這些法律原則適用于公共衛生領域可能存在的問題是本文研究的重點,分析這些原則在原領域適用時出現的問題,并結合公共衛生領域的特點,試圖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讓這些原則更好地融入到公共衛生領域之中是本文的創新之處??傊?,為One Health設定國際法基本內涵,能從法律層面解決當下全球公共衛生治理規則和政策的碎片化問題,還能為全球共同應對大流行病提供法學理論支撐,推動國際社會構建統一的防疫體系,為人類、動物和生態構建一個更健康、安全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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