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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共治”的集體行動邏輯及其內在機理
——以浙江省M村水田治理為例

2022-11-25 11:10
關鍵詞:集體行動水車水田

王 琦

(中國礦業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江蘇 徐州 221116)

一、已有研究與問題提出

產權是一個非常復雜且寬泛的概念,包括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多方面權利,也涉及財產權、所有制等多方面內涵。既是一組權利束,也是一組關系束。所有權作為產權的一種歸屬形態,與治理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根據所有權性質及其治理主體的不同組織搭配,學界存在私有私治、公有公治、公有私治、共有的多中心治理等多種模式,屬于所有權與決策權分離的不同組織形態。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提出私人有權擁有及支配自己的財富,只有這樣才能使個人充分發展,同時促進文明的發展。[1]霍布斯認為人們通過授權以契約建立國家,賦予國家一種公共權力,從而又保護個體不受他人侵犯和侵犯他人。[2]這是私有私治、公有公治的經典論證內涵。傳統的公共行政學理論認為,公共物品和服務只能由政府機構來提供,但新公共管理主張引進各種市場機制和私營企業的管理方法,在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同時注重滿足顧客的需求。簡言之,公共事務也可以采取私營企業的管理方式。而奧斯特羅姆通過對各種公共池塘資源情境的實證研究后指出,以私有化為唯一方案的市場理論和以“利維坦”為唯一方案的國家理論在解決公共事務治理困局上并不都是“成功”的,從而提出了多中心治理和自主治理理論。

2018年7月至9月,筆者對浙江省嘉興市M村進行了為期近三個月的實地調查。調查發現,M村1949年以前①的水田多屬家戶私有,但基于當地?;滋锏淖匀画h境稟賦,以及水車工具的傳統使用慣行,在超越私人利益之上出現了一種“公共利益”,這種公共性元素密切了不同個體間的社會關系,從而呈現出“私有共治”的集體行動局面。

所謂“私有共治”,是指個體原子化的農民在對具有私有產權性質的資源進行合作利用時所采取的一種共同建設、共同保護、共同治理的集體行動,一定程度上達到了農民自組織層面的自主治理效果。梳理學界目前已有的關于集體行動和自主治理的研究,以案例分析為主的實證研究不在少數。如有學者聚焦生態協同保護[3]、灌溉設施供給[4]、大氣污染聯防聯控[5]、農村水環境治理[6]、集體建設用地發展[7]等問題展開論述。但上述研究多集中在公共設施建設、公共環境整治、公共事務治理等領域,屬于一種由公共產權屬性決定的公眾的參與行動,宏觀上仍屬于公共資源治理范疇。然而,從現實來看,基于私有產權基礎上的公共治理問題與公共資源治理問題同樣重要。如有學者指出,解決土地細碎化問題直接關系到我國推進農業現代化和鄉村振興的進程和成效。為此,其研究并提出了土地細碎化的自主治理理念[8],即農民按照村民自治原則開展集體行動,以實現社區公共事務治理。

集體行動是基于一定信念、規則和秩序下,由個體行動達成的集體一致性行動。[9]至于破除集體行動困境的具體舉措,奧斯特羅姆曾歸納總結出了幾項規則,具體包括憲法選擇規則、集體選擇規則和操作規則。[10]然而,正如她所提出的,“試圖把一套規則強加于整個轄區,而不是制定適合轄區內各地情況的特殊規則,會使建立和實施那些對當地占有者似乎是有效而公正的規則時遇到極大的困難?!保?1]作為一個農業大國,我國農村區域差異顯著,農村社會孕育著非常豐富的農業治理實踐。由于資源稟賦不同、社會建構的程度不一,各地實際蘊含著不同于其他區域的獨有的組織、規則、人物、利益結構和集團意識形態等多種環境變量,它們對當地的集體行為與社會治理產生了直接影響。因此,即使在某地是行之有效的行動規則,也不能完全的“放之四海而皆準”。尊重環境變量的發生與組合規律,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制度設計和策略選擇,對集體行動的開展和公共事務的治理具有極為重大的指導意義?;诖?,本文以浙江省桐鄉市M村傳統時期的水田治理為個案,通過對鄉村微觀領域的集體行動邏輯進行研究,探究其“私有共治”的集體行動的內在邏輯、條件和機制,以期為當前中國基層的資源整合、組織化治理以及農村的自主治理提供思路和借鑒。

二、私有如何實現共治:M村水田治理的集體行動實踐

M村位于浙江省桐鄉市西部,地處長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中部,是典型的江南水鄉平原村落。1949年以前,M村內水系發達,河港通暢、浜兜遍布、漾潭眾多,農業生產方式為農桑結合、糧蠶并重。水田作為農民生產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質資源,由于受到諸多環境變量的影響,在M村呈現出“?;滋铩钡姆植夹螒B與“私有共治”的治理形態。

(一)?;滋铮篗村水田的形態與分布

M村隸屬長江三角洲平原,村內土地被密布的河網劃分為“塊兒”狀,當地村民稱被河流四周環繞的地方為“圈子”,每一個“圈子”均由兩部分構成,即四周高凸的桑地和中間低洼的水田。低洼的水田主要用來種植水稻,但由于凹凸不平的地面使得水無法平均分布在所有地方,加之田地蓄水的需要,農民便在田邊筑起“圩”。一縱一橫的圩圍成了一小塊兒農田,整個圈子的農田又被四周高凸的桑地圍住,桑地外是河流,即形成了當地典型的水田形態——“?;滋铩?。

傳統時期,M村土地基本上呈現“中間田,四周是桑地”的態勢分布,主要受兩個因素制約:一是受地形條件限制,本村地勢較低、水網密布,在水田周邊以及田間地頭種些桑樹,可以擋住河水,防止田地被淹沒;二是受人力限制,小塊兒的水田更好汲水灌水,施肥也更為便利。以當地的水北村坊為例,共有包括后頭田、大盤里、荷花池頭、官田里、上舍門前、八十畝、小圈子里、橋西、長田里等在內的近二十塊兒水田。調查發現,當地的田地分布形態各異,有梯形、菱形、長方形等多種不規則形狀,但均為塊兒狀分布,面積不一,最大的田塊約20畝,最小的田塊兒約6~7畝。舊時,由于受家戶土地的祖輩遺傳、村內土地買賣、置換等行為的影響,每一塊兒田的田主數目不一,少則一兩戶,多則七八戶,因此,田地雖是各家戶私有卻仍是呈“塊兒狀”的整體分布。

(二)私有共治:M村水田治理中的集體行動

1.水車的私有共用

M村地處平原,水要從河里灌到田地,水車是必不可少的工具。傳統時期,M村水車多是用人力腳踏的木制龍骨水車,且不是家家戶戶均有。資本擁有與投入價值的理性權衡是農戶置辦水車的重要考量。當地只有土地數量較多、經濟水平在中等及以上的家庭才愿意且有條件置辦水車。此外,慣習規范也是決定水車產權所有的直接因素。具體來說,哪些家庭購買水車,這在M村基本上要遵循當地的“土辦法”,即同一圈田里誰家的土地數量最多、面積最大,誰就是這圈田的“頭頭”(也叫圩頭人),就要負責購置水車,水車平日放在頭頭家里。若是使用,頭頭的水車要免費提供給同一圈田的其他田主使用,這些田主不用再花錢自己購買水車。這種“事實產權”得到了當地村民的一致執行,并無違背。

2.水田的合作共治

水田治理中很多重要事務都離不開集體行為。其一是抽水灌水。天干的時候,村民要用水車將水從河灌到田里;下雨的時候,村民要將水從田里抽到河里(意即放水),保障水田水量的適度。因為水車較大,搬運水車往往需要四個人一起合作;踩水時,往往也要結成兩組,每三人一組,輪流換班。其二是筑壩。洪水來臨前夕,需要將壩筑高,防止洪水侵襲。筑壩通常是在河與田的中間用木板、毛竹等材料墊起來,再用土加高一層,達到高、寬、穩固的規格要求,防止堤壩坍塌或是洪水沒過田地。筑壩的事情多由頭頭組織負責,若是雨勢較小,通常就由頭頭自己來做,因為工程量較??;但若是遇到特大洪水時期,頭頭就需要提前組織同一圈田的其他家庭一起來做,每家每戶均要出人力參與。

集體行動中最常出現資源供給不足的問題,對此M村也有自己的應對方式。以水田治理為例,首先是水車這一物質資源的不足。M村水車多是由單個家庭獨自購買,并無出現合伙添置水車的情況。遇到踩水灌溉時間緊張、水車不夠時,M村依靠其地緣和血緣關系賦予的民間自治強大的內在價值和社會推動力[12],多是面向親戚、鄰里以及關系好的人借用,此事主要由頭頭負責,但若是其他成員能借到的話也可主動幫忙。出于血緣、親緣關系以及熟人社會的信任,只要水車不在使用期、正好閑置時,出借往往不會遇到什么阻礙,且屬于無償性質,不需支付報酬。其次是做工者這一人力資源的不足。踩水、筑壩等集體事務,因為已經分攤到本圈田內的各家戶頭上,因此做工多是由各家戶成員自己承擔,但若是遇到自家勞力稀缺,往往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找親戚、鄰居來幫忙,此種幫忙通常是無償的,用村民的原話即“只要親戚來幫忙,基本都是義務的”;二是請非親屬、相熟的村民幫忙,往往需要支付報酬,以米為例,當時一個工約需支付5~6升米。

可見,即使是一個小的自治團體,其建立也不是毫無條件的,一是要有明確且清晰的分工和范圍,保障集體行動的有序開展;二是組織內外要有基于彼此互信和互利關系的資源供給,保障集體行動的持續運轉。

3.收益的集體結算

在地域性共有資源的治理中,應重視實質公平原則的貫徹,只有這樣才能促進集體行動的形成和維持。[13]為了保證公平,進一步吸引成員個體參與集體行動的積極性,M村采取記工的方式保障個體勞益對等。關于水田的記工,主要有兩項:一是洪水來臨時的拉壩、筑壩;二是水車使用過程中的勞動,包括抽水、踩水等。至于記工的工數規定與最終結算,遵照一致協商后達成的共享規范執行。規范標準內容如下:一是是否記工按照工作性質和工作量來定。比如,特大洪水時期的筑壩屬于集體行為,參與人皆要記工;平時的堤壩維修,由于工程量小,往往由頭頭自己負責,屬于義務勞動不用記工。二是記工多少按照工作天數來定。一般來說,干一天算一個工,半天算半個工,幾個鐘頭的勞動則記為鐘點工。三是特殊勞動的工數由大家協商而定。相較筑壩、踩水等生產勞作,搬運水車的工作量較小,但由于需要的勞力較多,因此也歸屬于集體行動的記工范疇,經多方協商后,M村定下了每搬運一次水車記為一個鐘點工的標準。

記工通常由一圈田內的“頭頭”負責,每位成員干多少記多少,到了年終舉辦“算車會”統一結算。記工的主要原因是田里的成員勞動不均勻,并不是每家每人都做了同樣數目的工,因為有些農戶勤快,每次有事都會來;有些農戶比較懶,不太來。為了防止出現“搭便車”“占便宜”的集體行為困境,以記工的方式將勞動量作以區別和監督,以此保障組織成員收益權的實質公平,不至于損傷個別成員的積極性。

三、私有為何能實現共治:集體行動的實現邏輯與內在機制

(一)資源產權的非絕對性與產權轉移

產權具有非絕對性,它構成了M村開展集體行動的特殊底色。一些產權理論家提出,任何物品都是可對之行使復雜多樣的行為權利的集合,這些權利不是簡單地表現為某人的私有物品,而可能是事實地為不止一方的人們所分割、支配或控制。[14]巴澤爾在此基礎上解釋某些屬性的權利會“被置于公共領域中”[15]3,“任何個人物品的私有產權總是受到這樣或那樣的限制,從而部分地成為共有財產”[15]88??梢?,一旦某些私有物品的使用環境發生改變,其產權性質也有可能隨之發生變化。據筆者在浙江M村的實地調查發現,當地水田灌溉的水車工具本屬于私有產權,為一圈田內的“頭頭”所有,但由于當地地理環境、傳統慣習的綜合影響,水車的產權形態發生轉移。具體來說,在踩水灌溉時,此水車要免費供其他田主使用;在防洪筑壩時,要作為“公共物品”供集體使用,其產權形態一定程度上呈現出“私有”與“公有”、“私有”與“共用”的復合制特征。若對照布坎南對物品分類的三分法來說,該村的水車屬于混合物品;若對照布坎南、奧斯特羅姆的四分法來說,則屬于純公共物品,其特征是:收益共享,成本獨擔;每個人都參與是帕累托最優,但不是納什均衡:存在“搭便車”困境。[16]可見,一旦某些資源從“私”走向“公”或者“共”,難免會產生“搭便車”這一投機行為,因為在他們看來,任何個人都不需為公共資源的耗費負責。M村水車的產權性質從私有轉為公有,從原先純粹的私人物品轉變為純公共物品,隨之帶來的便是享用此資源所產生的一系列集體行為及其預防、保障機制。

(二)集體行動開展的條件分析

1.共同利益是有效開展集體行動的基礎

利益是個人行為的基本驅動力。是參與集體行動還是退出集體行動、是追求個人利益還是追求共同利益是作為一個理性經濟人的個體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它直接關系到個人付出成本與獲取收益的數額。一旦集體行為后的收益低于自己付出的成本,個體再參與集體行動的意愿便會降低,因為他們覺得自身難以從集體中獲取好處,也會影響對集體這一共同體身份的認知和歸屬。此外,個人或群體正在遭受的苦難體驗是他們的集體行動產生的催化劑,去除利益這一影響因素外,風險共擔也是影響個人參與集體行動的另一關鍵,即使是以產權私有化為基礎的農民,若是利益直接相關,其集體行動也會隨之產生。在本個案中,同一圈田的各戶家庭在面對洪澇災害時需要一起出工筑壩,任何人都不能逃避,因為此時他們是“一損俱損”的利益共同體。洪水來襲,整圈田地都要被淹沒受災,大家只有齊心協力站出來一起參與集體行動,筑好堤壩,才能躲避風險,保障自己私有水田的利益,這是經濟理性下他們的唯一選擇——采取集體行動獲得共同收益或減少共同損失。

2.權威主體是有效開展集體行動的保障

集體行動中的發起者和主導者是此組織內部的領袖人物,他們是各項權利關系中的權威主體,也是組織形成自我治理的關鍵要素,擁有高于其他個體的社會資本。以一個片區的水田治理為例,“頭頭”便是這圈田的權威主體,不僅擁有和掌管著水車這一核心物質資源,也是組織開展筑壩、踩水等生產活動的有力領導者,更是社會資本的強占有者。1949年以前,在M村,舉辦“算車會”的只有少數人家,多數人家是不辦的,主要受兩個因素制約:一是“算車會”以記工、記賬為主要內容且要求準確,而傳統時期多數農民都沒有文化、沒有知識;二是“算車會”對頭頭的家庭經濟實力有一定要求,每年舉辦該會時,頭頭要負責置辦肉、菜等吃食供大家享用,這對于貧苦農民來說是難以實現的。這一現實正符合科爾曼所認為的“社會資本是實現集體行動達到更高程度的經濟績效的關鍵所在”[17]這一論點。正是由于權威主體在經濟、個人能力、社會資源等方面的優勢,他們更有精力和條件參與到集體行動中甚至擔任領導者的角色,這種強互惠偏好更能保障組織內部集體合作的存續與成效的獲得,這也是當前社會治理中追求“先鋒官”“領頭羊”等關鍵人物的目的所在。

3.自主組織是有效開展集體行動的依托

在集體行動的開展過程中,可能會遇到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往往通過個人或是國家都難以解決,相反,卻可以依靠社群的自我調節加以解決。M村的水田治理作為民間農民自發組織開展的集體行動,具有很強的自主性。它沒有依靠村莊行政力量或市場力量而使一群有著共同利益、相互依賴的個人緊密聯結起來采取集體行動,而是通過自主組織的方式解決具體行動中“搭便車”、逃避責任等問題。在本個案中,如何出工、如何筑壩、如何計酬等都是經過同一圈田的田主農戶集體商議決定的,基本解決了制度供給問題。記工這一制度行為實質是解決農戶之間相互監督問題的安排。至于可信承諾問題,一是靠“算車會”中“少則罰錢、多則獎錢”的硬性制度規定實現,二是靠熟人社會相互信任、相互制約的軟性制度規則維持。綜上的解決集體行動困境的三種制度安排均是農民出于自身自由、自愿基礎上的自管、自治行為,是自治組織的核心所在。

4.共享規范是有效開展集體行動的內核

在既有的社會規范中凝聚和構建集體的共同規范,有利于集體行動的可持續性。共享規范是一個群體內部由于互動交往形成的長期性的約束力量和共同享有的行為準則,其核心內容是通過彼此間互助互惠的合作形成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統一,屬于一種非正式制度。換言之,它規定了組織成員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等內容,起到一種“合約”作用。在M村水田治理的集體行動中,洪水來臨前的集體筑壩、共同搬運水車、合作踩水灌水等皆屬于群體默認的一致行動,雖沒有明文規定,但卻是長期形成的、內化于農民心中的規則要求,大家都知道應該自覺遵守。此外,水車的“私有公用”也是當地較具特色的一項“共享規范”,其來源是民間慣習要求。水車主人明確知道自己的水車是作為一種“公共物品”供此圈田的其他田主使用,其他田主也確切知道自己可以無償使用此水車,以規范的形式明確了雙方間的責任義務,避免了集體行動中沖突和矛盾的發生,減少了協商和治理成本。

(三)集體行動中的制度設計與機制發揮

包括自然、社會、制度等在內的環境變量的發生和組合會影響治理主體的策略選擇,從而形成民間性的社會自治規則。不同的資源體系內,開展集體行動的方式不同,其結果也不相同,若想提升集體行動的組織效能,基于當地環境制定的合理有效的自主治理制度不可或缺,清晰的集體制度建立能夠消除集體行動中的不確定性。在M村,水田治理的集體行動主要存在以下機制:

其一是激勵機制。奧爾森認為集體行動只有在兩個條件下才能實現,分別是小群體或群體中存在選擇性激勵。選擇性激勵作為一種動力機制,它能依靠懲罰或者獎勵的手段動員個體積極參與集體行動,同時也能規避個體搭便車的風險可能。M村的“算車會”一般是在每年的冬季結束、收完稻子之后舉辦,由每圈田的“頭頭”主持并負責。開會當天,所有成員聚在一起,算好每家一年所做的工,將多做、少做的工折算成錢。少于平均工數的交錢,多于平均數的得錢。用當地村民的解釋為,“哪一個人出工多、勞動多,就獎錢給他;如果勞動少、出工少,就要拿出錢來”,目的在于尊重“勞動有差”的原則上更加激發勞動積極性。不再是單一的獎錢激勵,罰錢這一懲罰性措施在本就沒有多少收入進賬的農民心上壓了塊兒重石。人們對潛在損失的重視程度往往要高于對潛在收益的重視程度。正是由于這種懲罰制度的規定,使得農民僥幸“搭便車”的行為成本超過了參與合作的成本,人們不愿支付額外的成本彌補自己未做某件事務的錯誤,由此保障集體行動效能的約束力得以維持和增強。

其二是保障機制,也叫補償機制。在水田治理的做工記工過程中,“頭頭”因為購買了水車且無償提供給本圈田的其他田主使用,所以可以自動算作抵掉一工,即可以少出一個工。舉例來說,A、B、C三家的田在一塊兒,抽水灌水一共需要6個工,折算下來每家需要出2個工,但因為A是頭頭,買了水車,因此A戶家里只需出1個工。補償機制作為保障機制的一種特殊形式,目的是為已經給集體行動付出努力或代價的個人提供必要的補償,以使他們能夠繼續提供公共物品,維系集體行動的持久開展。因為對于一個理性的行動主體來說,他只有在確認自己的行為能夠獲得合理的回報,或通過制度安排能夠得到對自身既有利益充分的補償后,他才不會把自己“私有公用”的大無私行為視為一種“傻瓜”行為,進而保持行動的長效效果。

其三是權變機制。奧斯特羅姆認為,復雜和不確定的環境下的個人通常會采取權變策略,即根據全部現實條件制定靈活變化的行動方案。[18]個人行為選擇往往會對集體行動效果產生影響,因此,為充分保障集體行動以實現共同利益,在必要時個人需要調整自己的行為。傳統時期,M村田地都是小塊兒分布,可能這邊有某一家的田,另一邊也有他的田,如果這兩塊兒田同一天都要抽水,就出現了“連抽”的情況。舉例來說,AB兩塊兒田都屬同一家,同一天時間,A塊田需要主家抽水,B塊兒田也需要主家抽水,但主家僅有一個能做事的勞力。此時,主家就可以先在B田抽水,然后與B田里的其他田主商量,讓其去A田里幫忙抽水,主家便在B塊兒田里連抽兩次,連做兩次工,通過協商權變實現人力與效能的最優均衡。

四、對當下的啟示與結論探討

鄉村振興戰略提出,要“發展多樣化的聯合與合作,提升小農戶組織化程度?!睂τ诋斍暗霓r村來說,雖然以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為代表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正如火如荼發展壯大,但以家戶為單位的個體小農仍占據主體,型塑著農村社會結構,加之市場的不斷發展、社會資本的不斷外流、農村“空心化”現象突出,農村愈來愈呈現出村民原子化和利益碎片化傾向,整合力量較為薄弱,小農戶的聯結與社會化組織的發展仍有待增強。如何將“原子化小農”轉變為“組織化農民”,達成有效的集體行動便成了當前破解農村治理困境的現實問題之一。從M村水田治理的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是分散的小農戶,也能在共同利益及其相關制度設計的基礎上開展有效的集體行動,實現良性的自主治理。在如今的時代背景下,農村治理結構雖已與傳統時期不同,但開展自主治理的要素、機制仍有一脈相承之處。為此,傳統的集體行動的“成功經驗”對當下的規模經營、組織化治理仍有重要的借鑒和啟示意義。

一是適度的組織規模是開展自主治理的關鍵?,F代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之一奧爾森認為小集團能比大集團更好地提供集體物品,更容易形成集體行動。[19]合理的組織規模是有效治理的重要基礎,群體規模會直接影響到自治效能,若是組織規模太大,自治的成本會相對較高,自治的效能感也會較低。[20]對于農民自發組織起來的集體行動,彼此之間的相互熟悉、信任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它一定程度上能降低監督成本,而適當規模的組織能通過形成最優的社會資本氛圍實現這一目標。此外,適當的組織規模能為自主治理的實現提供優化的制度空間和組織載體,組織規模越大,其溝通與決策的成本就越高,多數人中難以形成一個具有普遍支持力和約束力的集體共識,共用、共管、共治、共營等集體行為也會因此受到制約和影響??梢?,保持組織規模的適度性不僅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在提高治理效能方面也有益處。

二是保持產權與治理間的適應性關系。產權對于權力能產生基礎性的配置作用,所有權越大,在治理過程中能行使的權力就越大。正如M村個案中,“頭頭”因為占據著水車的所有權以及水田較多、所有權較大,在水田治理中擁有記分、獎懲、組織等高于他人的權力?;谝陨辖涷?,一方面,要發揮產權對于治理的促進作用,諸如配置基礎權力、追求公平民主、權責對等等;另一方面,要注意建立制衡機制,防止掌權者在集體行動中肆意濫用權力、投機取利,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個人利益的侵犯等。此外,關于產權與治理的組織搭配存在私有私治、公有公治、公有私治、私有共治等多種模式和形態,在面對不同的資源情境時要采取不同的治理手段,注意保持產權與治理間的適應性關系。

三是尊重小農戶的自主治理能力。在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目標任務的過程中,如何解決小農戶與大市場的對接,實現“統分結合”中的“統”字尤為關鍵。為此,改革及行動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小農戶作為我國市場的主體單元,占據大多數,為了降低小農戶自營風險、提高社會保障,要在充分尊重小農戶自主組織的能力的基礎上,著力嘗試將一個個原子化的小農整合進各種自主治理組織,引導其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提高農村社會集體行動的能力;二是對于一些現有的農民組織,包括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小集體,要采用差別對待的方式進行治理,避免用統攬全局的政策去指導一眾小集體的行動,要分類、分個體施策,杜絕“齊步走”“一刀切”等指導方法上的錯誤。此外,不管是個體農戶還是農民組織,在實踐過程中,在促進傳統小農戶向現代小農戶的轉變、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目標努力下,要注意給予他們更多的自主權,使他們能根據自身的歷史、文化和習慣制定有利于自身發展的制度安排和設計,從而有效地進行自我和組織治理,激發參與活力、提高治理效能。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把“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作為“十四五”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21]鄉村振興戰略是一項重大的系統性工程,其系統性不僅體現在其涵蓋到農村治理的方方面面,還體現在參與主體的多元性與全員性?;乜串斚?,農村治理中的諸多內容已很難見到農民的身影,農村治理不再是農民參與的治理,農民自主治理的弱化逐漸成為一個普遍且共性的問題。以治理有效為核心的鄉村振興應是一個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過程,雖不能忽視黨和政府、市場、社會組織等的力量,但也不能不顧農民自主治理的主體性地位和功能的發揮。未來,提升農村治理成效,應在吸收傳統的“私有共治”的治理模式的經驗基礎上,充分發揮農民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村莊公共設施與公共服務等治理領域的作用,引導他們通過創造條件、設計制度、建構機制等開展自主治理。

注釋:

① 本文將1949年以前的社會界定為“傳統時期”,故全文的“傳統時期”均指“1949年以前”。在筆者看來,20世紀上半葉,盡管中國已經啟動了現代化進程,但在1949年以前的廣大農村,水田治理形態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傳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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